蕪湖市重大招商項目“一事一議”實施辦法

為促進全市重大招商項目的引進,進一步完善政策體系,規範審定程式,蕪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重大招商項目標準如下:
(一)工業大、新項目標準。工業大項目是指屬於我市四大支柱產業(汽車及汽車零部件、電子電氣、材料、電線電纜)和重點發展的九大戰略性新興產業(機器人及智慧型裝備、新型顯示及光電信息、新能源汽車、現代農機、通用航空、節能環保、新材料、生命健康、軌道交通裝備),並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
1.四區和開發區項目標準。四區和開發區指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鏡湖區、弋江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鳩江區、三山區。投資總額(固定資產,下同)10億元以上的單個工業項目;投資總額3億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主導項目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且產業鏈上多個配套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15億元以上的,視為一個工業大項目;主導項目總投資在3億元以上且入駐標準化廠房的多個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10億元以上的,視為一個工業大項目。
2.四縣和省江北產業集中區項目標準。四縣和省江北產業集中區指省江北產業集中區、無為縣、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投資總額2億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主導項目投資總額3億元以上且產業鏈上多個配套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8億元以上的,視為一個工業大項目;主導項目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且入駐標準化廠房的多個項目投資總額合計達8億元以上的,視為一個工業大項目。
3.現有存量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總額達到上述標準的,可視為新引進工業大項目。
4.經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鏈關鍵核心項目。
(二)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標準。現代服務業大項目標準為投資總額5億元以上,包括各類文化元素的主題公園、旅遊休閒、體育設施、醫療衛生、現代物流類、總部或地區總部經濟投資項目。投產當年進出口總額達到5000萬美元以上的外貿進出口生產型企業。
(三)現代農業大項目標準。投資總額1億元以上現代農業類大項目。
第二條 符合第一條標準的重大招商項目,視項目未來年度納稅、投資強度、創新成果、就業等方面的貢獻情況可享受“一事一議”政策。市級項目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具體政策標準。各縣區、開發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發展重點,自行制定“一事一議”具體政策標準,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綜合保稅區以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開發區)另行制定。
第三條 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股權投資(基金)、“貸轉補”、財政金融產品和事後獎補等方式(如有調整,以“1+5+6”政策體系中規定的政策扶持方式為準)。
第四條 市本級組織洽談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以下程式制定扶持政策:
(一)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小組,組長由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常務副市長和分管副市長擔任,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局,邀請有關專家擔任顧問,成員由市發改委(物價局)、經信委、科技局、財政局、國土局、城鄉規劃局、法制辦、商務局(糧食局)、投資促進局、旅遊局、金融辦、環保局、建投公司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小組成員相對固定,並可根據項目需要相應增加。具體工作由市投資促進局會同市財政局承辦。
(二)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小組根據項目評估實際需要,組建有產業、技術、財務、安全、環保等領域專家參加的專家組,對項目進行專家評估,並提出政策建議;市法制辦對政策建議和項目協定文本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政策審定結果報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特別重大的招商項目政策經市政府審定後,按要求向市委匯報,報市人大審查,並向市政協通報。合作協定應約定投資強度、投資建設進度和稅收指標,並明確違約責任條款。與投資方簽訂項目投資契約後,契約文本由市法制辦進行備案管理和履約監管。
第五條 縣區、開發區重大招商項目政策審定程式參照市級管理流程,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嚴格按照盡職調查、專家評估、法制審查、集體決策、履約監管的程式依法依規推進。
第六條 對於縣區、開發區自行引進的特別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需市政府給予政策審定的,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各縣區、開發區將需市級審定的招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估意見及招商引資意向協定文本報送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政策審定領導小組,審定小組辦公室對各縣區、開發區報請市政府審定的招商引資項目及協定文本,及時組織審議,形成審議意見報市政府審定。特別重大的招商項目政策經市政府審定後,按要求向市委匯報,報市人大審查,並向市政協通報。
(二)縣區、開發區根據市政府出具的項目政策審定意見書,與投資方簽訂招商引資契約,並在1個月內報市法制辦備案。契約應重點約定投資強度、投資建設進度和稅收指標,並明確違約責任條款。
第七條 扶持政策資金按現行稅收和土地出讓金管理體制,由市和縣區分別承擔。
第八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投資促進局、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201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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