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國家疾控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印發《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
- 文號:國疾控法規發〔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國家疾控局關於印發《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疾控法規發〔20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疾控局,局機關各司,局直屬和聯繫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工作,我局制定了《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疾控局
2024年2月2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疾控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疾控局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適用本辦法。
涉及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機關是指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機構是指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行政複議辦公室)。
行政複議辦公室日常工作由規財法規司具體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檔案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三)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組織行政複議案件聽證;
(四)組織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提出處理建議,根據案件情況進行調解,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五)處理或者轉送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所列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
(六)承辦國務院辦理行政複議裁決案件中要求國家疾控局辦理的事項;
(七)依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八)辦理行政複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九)對有關司或者單位違反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意見;
(十)研究行政複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一)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宜;
(十二)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工作;
(十三)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局機關各司負責其主管業務範圍內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並明確1位司領導分管。各司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司以國家疾控局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所提出的本司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規範性檔案的附帶審查申請,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二)對就本司主管業務範圍內事項申請履行職責,本司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履行職責而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三)負責由本條第(一)(二)項直接引發或者經複議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並確定人員作為局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四)協同行政複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司主管業務範圍有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五)及時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調解書、司法裁判,答覆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
第五條 審理行政複議案件,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參加。
第二章 行政複議
第六條 國家疾控局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
(一)對國家疾控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二)對國家疾控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應予管轄的其他案件。
第七條 向國家疾控局提起行政複議的,由行政複議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登記。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郵寄等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噹噹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收發部門或者其他司收到書面行政複議申請的,應於當日轉送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八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主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是否有利害關係;
(三)是否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是否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是否屬於法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六)是否屬於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管轄範圍;
(七)國家疾控局是否受理過該申請人就同一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依法處理,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
第九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有關司或者單位。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傳送有關司或者單位。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司業務主管範圍,有關司應當協商一致後,按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協商不成的,由局領導指定其中一個司辦理。
第十二條 行政複議答覆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加蓋有關司或者單位印章:
(一)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證據材料;
(二)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具體條款;
(三)對申請人具體複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四)作出答覆的日期。
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分類編號,並簡要說明證據材料的來源、內容和證明目的。
第十三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辦公室應噹噹面或者通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或者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複議辦公室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決定舉行聽證或者需要實地調查的,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配合,並派人參加。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附帶審查申請,或者國家疾控局在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中止行政複議,並於三日內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是由國家疾控局制定的,行政複議辦公室將有關材料轉送制定或起草該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的司或者單位,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就相關條款的合法性提出書面答覆及相關材料;
(二)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是由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國家疾控局接到其他行政複議機關按照行政複議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轉送的對規範性檔案或者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的有關材料後,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於五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制定或者起草該規範性檔案或者依據的司或者單位。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於十日內將處理意見回復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十七條 依法中止的行政複議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後,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及時恢複審理。
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按照合法、自願的原則,行政複議辦公室可以組織對行政複議案件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製作行政複議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者簽章,並加蓋行政複議機關印章,向各方當事人送達。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複議辦公室準予撤回的,行政複議終止。
第二十條 國家疾控局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由行政複議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複議法第六十三條至七十二條有關規定提出審理意見,經國家疾控局負責人同意,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一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複議不予受理決定書和終止決定書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人簽發,加蓋局印章並依法送達。
變更、撤銷、確認違法、確認無效、維持和駁回的行政複議決定書及行政複議調解書,由局領導簽發,加蓋局印章並依法送達。
第二十三條 行政複議案件辦結後,行政複議人員應當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
第二十四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收到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送達的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後,應當在三日內將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傳送有關司或者單位。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答覆和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經行政複議辦公室審核後,報請局領導審定,按法定期限提交國務院行政複議機構。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送達的以國家疾控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通知、行政起訴狀副本、行政傳票等材料由行政複議辦公室統一接收。
收發部門或者其他司收到前款所列文書或者材料的,應當於當日轉送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對應訴通知、行政起訴狀副本進行登記後,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交由有關司或者單位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在收到行政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五日內擬出答辯狀,並將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行政複議辦公室,經行政複議辦公室審核後,報請局領導審定,並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條 在行政應訴中,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確定1名訴訟代理人,經行政複議辦公室推薦,報國家疾控局局長決定。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
行政複議辦公室根據國家疾控局局長決定,辦理授權委託書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後,訴訟代理人應當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後十日內交行政複議辦公室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由行政複議辦公室統一接收,經登記後交由主管業務司或者單位辦理。
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七日內擬出答覆意見,經行政複議辦公室審核後,報請局領導審定,並按法定期限提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有關司或者單位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行政複議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領導批准後,責令有關司或者單位限期履行。有關司或者單位應當及時將履行情況報送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三十二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抄告的以省級疾控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複議意見書後,應當根據情況轉送相關業務主管司或者單位。
第三十三條 在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國疾控法規發〔2022〕5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4年2月,國家疾控局印發《國家疾控局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國家疾控局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根據辦法,國家疾控局管轄下列行政複議案件,包括對國家疾控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對國家疾控局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應予管轄的其他案件。
辦法明確,向國家疾控局提起行政複議的,由行政複議辦公室統一受理。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對收到的行政複議申請進行登記。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並依法處理,符合規定的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