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
醫療衛生
衛生部
2009-3-31
法規內容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把解決民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的重要制度,在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推動法治政府建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發揮重要作用。近年來,衛生行政複議工作成效顯著,但仍面臨著複議申請數量快速增長、複議涉案範圍擴大、審理難度加大等挑戰。為進一步加強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正處於關鍵時期,各種不穩定、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能否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將直接影響相關衛生改革政策的順利實施。加強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引導人民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有利於保障社會的和諧穩定,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順利推進營造良好外部環境。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集中了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等方面內容。加強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是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有利於妥善解決與民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行政爭議問題,並引導衛生行政機關為民謀利,防止產生和依法糾正與民爭利現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行政執行力。
加強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有利於促進衛生行政機關依法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有利於衛生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樹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建設廉潔、守法、誠信、高效的現代法治政府。
二、不斷提高衛生行政複議工作質量和效率
(一)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衛生行政複議申請,要依法及時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藉口拒絕。對依法確實不屬於衛生行政複議受理範圍的申請,要耐心做好申請人的解釋工作,並告知可能的解決途徑。對以非正式函件或口頭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都必須依法作出相應處理,並予以登記、留存相關記錄和材料。上級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下級衛生行政複議機構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的,應督促或責令限期受理。
(二)切實提高衛生行政複議案件審理質量。各級衛生行政複議機構要嚴格把握證據、程式和法律適用等環節,依法、公正、公平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努力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要處理好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實體性和程式性問題審查的關係,力爭將相當一部分衛生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衛生系統內部,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要堅決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提高衛生行政複議工作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三)努力創新衛生行政複議工作方式。要根據行政複議案件類型、事實清楚程度、爭議大小不同,靈活運用書面審理、公開聽證、實地調查等不同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探索建立案前和解、案中調解的機制,促進當事人與
衛生行政部門間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減少負面效應。積極探索完善行政複議證據制度、聽證制度、簡易程式辦理制度、集體討論制度、專家諮詢與論證制度、重大案件備案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的協調機制,形成合力共同解決行政爭議。
(四)積極發揮衛生行政複議的監督指導作用。對撤銷、變更或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衛生行政複議機構要監督行政機關切實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對在行政複議中發現衛生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當通過下達行政複議建議書和意見書等方式,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及時總結和分析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中發現的現行衛生法規和政策存在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提出衛生立法和政策建議。
三、依法做好衛生行政應訴和行政複議答覆工作
(一)自覺接受人民法院和複議機構的監督。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定權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克服不敢當被告或被申請人、不願接受監督的思想,以高標準、高質量的應訴或行政複議答覆工作接受人民法院或行政複議機構監督。要堅決執行複議決定和法院判決或裁定,認真落實行政複議或司法建議,積極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二)在法定期限內切實履行應訴和行政複議答覆義務。要在答辯或答覆意見書中全面、準確、詳實地闡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和有關證據材料。要對申請人提出的訴求和異議做出有針對性的答覆,不得敷衍了事、避重就輕、迴避矛盾。答辯或答覆意見書製作要規範。
四、健全衛生行政複議應訴機構,加強能力建設
(一)加強複議應訴機構建設。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行政複議應訴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應訴機構,配備、充實和調劑專兼職行政複議應訴人員,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逐步增加專職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專人負責衛生法制和複議應訴工作。把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的幹部充實到衛生行政複議應訴機構,保證行政複議案件有2人以上承辦。
(二)保證開展衛生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必要條件。各級衛生行政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將開展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各級衛生行政複議應訴機構要合理使用行政複議應訴經費。要配備必要的辦公、取證等相應設備和交通工具,積極創造條件設定接待受理和公開審理的場所,保證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提高複議應訴人員的職業素養。不斷提高衛生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的政治素質,加強作風建設。強化複議應訴人員的自律意識,做到秉公辦案,保持清正廉潔。各級衛生行政機關要加大對複議應訴人員的培訓,有計畫地舉辦各種形式培訓班,加大對複議、訴訟相關法規和衛生實體法的培訓,進一步提升隊伍的專業素質。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衛生行政複議應訴人員的培訓、學習和交流等活動給予支持、鼓勵,並從經費上予以保障。
(四)加強複議應訴工作的總結和研究。各級衛生行政複議應訴機構要注意總結和分析典型案例,加強相互間經驗溝通和交流,努力提高衛生系統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水平。複議應訴機構要定期向分管領導提交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分析報告。
五、加強領導,確保衛生行政複議應訴發揮應有作用
(一)強化各級領導在複議應訴中的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複議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要積極支持和督促複議應訴機構依法辦理複議應訴案件,認真負責簽署複議應訴法律文書。對爭議大、社會關注度高、案情複雜的複議應訴案件,要召開專門會議進行研究討論。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本單位涉及的複議應訴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內組織好答覆和答辯、提供證據、參加聽證等各項工作。
(二)加強複議應訴工作的指導。各級衛生行政複議應訴機構要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複議工作、履行行政複議應訴職責等的指導,當前特別要做好醫患糾紛、相關技術鑑定、行政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等重點領域的複議應訴對策研究和監督指導工作。落實《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完善衛生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告制度的通知》,在每年的6月20日和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將轄區內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辦理情況形成統計報表上報。進一步健全重大行政複議案件報備制度。
(三)嚴格複議應訴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行政複議案件辦理質量、執行行政複議決定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與裁定情況以及行政應訴工作情況,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對不履行法定複議職責,有案不受、違法辦案和拒不執行上級複議決定的相關機構和人員,必須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負責人責任。
(四)加強衛生行政複議的宣傳。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加強學習,深入理解衛生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重要作用,增強做好複議應訴工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的自覺性和使命感。要結合年度普法計畫,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衛生行政複議相關制度,引導人民民眾擅於通過行政複議渠道理性表達利益訴求,營造依法解決衛生行政爭議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