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是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發布公告,檔案全文,

發布公告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0〕31號),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在推進依法行政、化解行政爭議、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推進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檔案全文

一、工作內容
(一)隊伍建設規範化(2011年7月底前完成)。
1.機構設定規範化。區(市)縣政府應在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設定專門的行政複議辦案機構。市政府具有行政複議職能的部門應明確行政複議辦案機構。
2.職能配置規範化。行政複議機構應全面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
3.專職人員配備規範化。按照行政複議職能需要,配備相應的專職行政複議人員(在編公務員),保證行政複議機構審理每件行政複議案件的人員不少於2人。行政複議專職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相適應的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二)保障措施規範化(2011年9月底前完成)。
1.辦案場所規範化。區(市)縣政府行政複議機構除具備常規的辦公室外,還應配備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審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檔案室。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室應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市政府具有行政複議職能的部門應結合單位實際,為承擔行政複議職責的處室安排必要的接待室、案件審理室和檔案保管場所。
2.經費保障規範化。建立行政複議經費保障機制,將履行行政複議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宣傳指導和監督管理各項職能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綜合預算予以保障。
3.辦案器材保障規範化。為行政複議機構配備專門的辦案交通工具和必要的辦案器材,保障行政複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三)職能履行規範化(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1.受理工作規範化。
(1)落實行政複議權利告知制度。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應對本區域行政機關的現有行政文書格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沒有載明行政複議和訴訟權利告知內容的,應抓緊修訂完善。
(2)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設定專門的接待場所,配備專人負責接待工作,嚴格執行首問事項登記制度、首問崗位流程跟蹤制度、案件引領告知制度;向社會公開行政複議範圍、條件和程式,提供行政複議申請書格式文本;設定行政複議受理視窗,逐步實現網上受理,方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具備條件的區(市)縣,可以在鄉鎮、街道、居民點設立行政複議受理中心,代為接收行政複議申請,並負責宣傳行政複議法律知識、解答民眾諮詢。
(3)規範行政複議受理程式。申請人當面遞交行政複議申請書的,行政複議機構應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對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依法受理;對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的途徑。確保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受理率達到100%。
2.審查工作規範化。
(1)審查程式規範化。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嚴格行政複議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式完整、階段明確、責任明晰、措施到位。嚴格審查期限,提高審查效率。確保行政複議案件按時辦結率達到100%。
(2)改進行政複議審查方式。不斷創新行政複議工作方式方法,靈活運用書面審查、實地調查、公開聽證等方式審查行政複議案件。對事實清楚、爭議較小的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查;對事實不清、爭議較大的案件,要認真核實情況,充分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對案情複雜、重大的案件,要儘可能採取公開聽證方式審查。
(3)認真把好行政複議審查的事實關、法律關、裁決關和善後關。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要深入現場調查,不搞閉門辦案,確保事實清楚;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要廣泛徵求立法機構、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確保法律適用準確;對涉案實體利益的處分,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尋求化解爭議的最佳方式,確保裁決效果;對裁決執行中的後續事宜,要加強監督指導,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消除在萌芽階段,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4)積極運用調解、和解方式化解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要積極運用調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對於案情簡單、法律關係清楚、爭議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嘗試在立案受理環節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
3.法律文書規範化。
(1)製作規範化。按照國務院法制辦《行政複議法律文書示範文本》的要求製作法律文書,注重提高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製作質量,增強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說理性和權威性。
(2)送達規範化。送達行政複議法律文書可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其中:直接送達應有申請人或其委託人、被申請人代表簽字;留置送達須有2名以上見證人簽字;郵寄送達需以掛號信的形式寄出;無法採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的,可以採取公告送達,公告內容應在當地公開發行的綜合性報刊上刊載。
4.案卷歸檔管理規範化。行政複議案件檔案按卷整理。案件審結後,承辦人應當整理案件全部檔案材料。案件檔案內的檔案材料按下列順序排列:卷內目錄;行政複議決定書及回證;行政複議決定書(送審稿);行政複議案件受理決定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及回證;行政複議案件審批表;行政複議申請書及附屬檔案(包括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書);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及回證;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及回證;行政複議答覆書及附屬檔案;聽證通知書及回證;各類筆錄(包括詢問筆錄、調查筆錄、審理筆錄、閱卷筆錄、聽證筆錄),行政複議案件結案報告,卷內備考表。不宜對外公開的檔案材料可以副卷的形式保存。
(四)重大行政複議決定備案規範化。
1.涉及下列內容的行政複議決定,應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報市法制辦備案:
(1)行政複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責令限期履行的;
(2)具體行政行為是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的;
(3)具體行政行為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
(4)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本地區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對本部門工作有重大影響的;
(5)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報送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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