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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是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據《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於印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發〔2020〕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21〕9號)的相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行政複議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全面深化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堅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全過程,充分發揮行政複議監督依法行政,化解行政爭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基本功能,提高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權威,為建設法治婁底、平安婁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將黨的絕對領導始終貫穿於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改革的重點方向、重要事項、重大節點始終在黨的絕對領導之下,確保行政複議隊伍對黨和人民的絕對忠誠。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切實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切實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切實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將行政複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
堅持最佳化協調高效。最佳化行政複議資源配置,實現行政複議權的統一行使。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專業高效的優勢,化解行政爭議,規範行政行為,樹牢行政權威。理順行政複議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權責一致、職責明確、運行順暢。
二、主要內容
(一)集中行政複議職責
1. 集中行政複議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統一管轄以本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受上一級人民政府委託管理的開發區管委會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以高速公路交警支隊、大隊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分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以市人民政府部門在本轄區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管轄。除省人民政府明確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的,各部門不再行使行政複議職責。
2. 明確行政複議機構。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依法辦理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事項,承辦以本級人民政府為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以本級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的行政複議或行政應訴案件,指導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市、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在辦理行政複議事項時,使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名稱。
3. 內設機構職責。根據行政複議工作的內在規律,合理設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科室,負責對行政複議、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分析,公開發布行政複議決定和典型案例,協調指導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的各類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組織公開聽證、實地調查等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辦公室可以參照設定內設機構。
4. 設立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市、縣市區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諮詢機構,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專家參與的工作機制,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供諮詢意見,增強行政複議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市、縣市區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成員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名單,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市、縣市區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應當針對行政複議機構提出的問題出具書面諮詢意見,行政複議機構未參照書面諮詢意見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應當在草擬行政複議決定書時說明理由。
(二)完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
5. 規範制發行政複議文書。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不予受理、中止、延期、終止,依法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行為,對普遍存在的違法不當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建議的,由行政複議機關授權行政複議機構依法處理,經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審簽後,以行政複議機關名義作出決定。市、縣市區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草擬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應訴答辯狀、行政複議答覆書、行政複議意見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6. 規範行政複議受理工作。採取設定行政複議接待視窗、網上申請平台等線上線下結合方式,進一步暢通行政複議渠道。加強行政複議視窗規範化建設,提供各類複議申請文本,做好諮詢接待,規範收件登記,積極開展案前調解。規範對不予受理行為的監督,健全不予受理說明理由制度;健全存疑先行受理制度,對是否屬於受理範圍、是否超過申請時效難以確定的,可以先行受理,再依法審理;健全行政複議監督機制,通過接受投訴、備案審查、重點抽查等各種監督方式,及時糾正不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行為。
7. 規範行政複議審理工作。規範答覆工作,被申請人應嚴格按照法定時限提交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有關材料,製作裝訂成冊的證據清單。規範審理方式,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應當積極採取實地調查、公開聽證、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等方式辦理。由承辦人提出,層報行政複議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案件審理中的具體問題轉交行政複議諮詢委員會研究。規範審理程式,規範全市集中辦案工作流程,推行案件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繁案精辦、簡案速辦的分類審理程式。規範行政複議決定,嚴格按照統一格式製作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正確使用文書種類,統一同類案件的審查標準。
(三)加強行政複議保障監督
8. 加強隊伍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事編匹配、最佳化節約、按需調劑”的原則,合理調配編制資源,通過從行政執法事項較多的部門劃轉、面向社會公開招錄、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保本級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機構的人員配備與工作實際相適應。初次從事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市本級行政複議機構應當通過部門劃轉確保增加行政複議應訴人員,同時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安排適當人員從事行政複議應訴材料接受、案件登記、文書送達等事務。
9. 加強辦案保障。加快推進行政複議工作場所標準化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根據辦案需要為本級行政複議機構安排接待、聽證、調解、閱卷、會議、檔案、立案等用途的業務用房,配置必要電子設備和辦案車輛,推行行政複議文書專遞送達。行政複議辦案人員要著裝整齊。辦公設備經費、辦案經費、宣傳經費、監督指導經費和其他業務經費等行政複議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10. 規範行政複議指導監督。強化對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的監督,健全行政複議決定履行情況跟蹤反饋制度、責令限期履行制度,確保行政複議決定得到及時有效地履行。規範行政複議意見書和建議書的使用,發現被申請人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行政管理中存有問題時,應通過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或建議書的方式及時予以糾正、提出指導意見,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落實。加強對複議辦案質量的監督指導。按照統一的行政複議案卷評查標準開展案卷評查活動,對評查情況及時進行通報。加強行政複議決定書、典型案例的公開、發布和指導工作,健全重大複議案件備案制度,促進辦案質量的提升。
11. 加強行政複議宣傳。將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納入普法內容,廣泛宣傳行政複議公正高效、便民為民的制度優勢,提升行政複議的社會知曉度和公信力。切實做好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各方關切,確保人民民眾廣泛知曉改革變化,方便人民民眾找準行政複議機關,通過行政複議依法合理解決利益訴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市、縣市區政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的決策部署,堅決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確保改革任務順利完成。
(二)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要大力支持、積極配合改革,形成工作合力。
(三)嚴明工作紀律。要嚴格執行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財政紀律,確保政令暢通,不允許拖延、干擾行政複議體制改革。集中行政複議權後,調劑相關部門人員在過渡階段參與辦理行政複議事項。
(四)強化宣傳引導。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政府網站等媒介,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工作,使行政複議制度深入民心,引導廣大人民民眾通過行政複議途徑依法理性地表達利益訴求。
(五)加強督導總結。市、縣市區政府要適時開展督導檢查,確保任務如期完成,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加強調研、學習、交流,不斷完善我市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工作。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實施。
解讀
1.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全面推進行政複議體制改革,主要目的是構建統一、科學的行政複議體制,完善規範、高效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著力解決目前“條塊結合”為主的行政複議體制(政府及部門均有複議權)存在的職責分散、機構弱化、力量不足、公信力不高等制約行政複議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複議隊伍,充分發揮行政複議公正、權威、高效的制度優勢和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2.行政複議體制改革後,將出現哪些新變化?
自6月1日起,全市同步實施新的行政複議體制,屆時行政複議工作將出現以下主要的新變化:
(1)集中行政複議權。除實行中央垂直領導或者以中央為主與地方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的海關、金融、外匯、稅務等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繼續保留行政複議職責外,市、縣兩級均只保留一個行政複議機關,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複議職責,政府部門不再有行政複議權。
(2)部分案件複議管轄權下放。以省高速公路交警局在我市設立的高速交警支隊(目前有一個支隊)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管轄;以設立的高速交警大隊(目前有十個大隊)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由其隊部所在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管轄。以市政府部門在婁星區設立的分局、大隊或者派出機構(如婁星區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隊各直屬大隊等)為被申請人的案件,由婁星區人民政府管轄。
(3)完善規範行政複議工作機制,加強行政複議調解工作,建立被複議機關自行糾錯制度,健全行政複議文書送達機制,切實提升行政複議工作質效。
(4)推進行政複議信息化建設,打造互聯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實現線上辦案、網上公開行政複議文書。
(5)通過建立健全行政複議文書執行情況監督機制、行政複議情況報告和通報制度、行政複議決定抄告制度等,強化行政複議監督作用,著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3.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活動。
4.行政複議的優越性有哪些?
(1)複議期限短,時效快。複議只有一次,且複議期限60日,最長可延期30日。
(2)申請複議方式多樣。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的方式,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或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
(3)便民實惠。行政複議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5.行政複議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四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6.行政複議的主要功能?
(1)化解行政爭議;
(2)監督依法行政,依法糾正下級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
(3)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7.行政複議受理範圍是什麼?
《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契約,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8.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有多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9.如何書寫行政複議申請書?
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10.申請行政複議須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複議申請書三份;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複印件(需核對原件);
(4)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提供營業執照(需核對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
(5)授權委託書原件(如聘請委託代理人)及被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所函件、律師執業證複印件(需核對原件)和授權委託書;
(6)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