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城市規劃區外土地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負責婁星工業集中區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宣傳貫徹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
國土空間(林業)
生態保護修復、
城鄉規劃、測繪等
法律法規,依法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規定起草全區相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動態監測。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權籍調查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
不動產登記資料初審,並與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法承擔職責範圍內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核算和編制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工作,併合理配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管理和監督區域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和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村4莊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審查鄉(鎮)村各類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組織實施監測、評估。組織劃定職責範圍內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基礎測繪等年度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全區城市規劃區外城鄉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對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負責對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負責確定規劃區外建設用地工程規劃條件。負責審查審批總平面圖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林業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退耕還林等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和其他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木花卉工作。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牽頭建立和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提出區級重大備選項目。承擔林業應對氣候5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治工作。
(十)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負責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並負責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及石漠化防治工作。編制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監察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區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負責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
(十二)負責職責範圍內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防火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地質調查評價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地質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及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森林防火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沙化災害預測預報。
(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
(十五)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按許可權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相關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組織、負責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政策意見的落實。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依法開展退耕還林,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十七)負責全區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林業產業標準的執行。擬訂全區相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促進林業產業協調發展。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組織、負責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十八)指導林場、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負責基礎測繪、航空遙感、建設工程放驗線和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測量。
(二十)負責職責範圍內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承擔征地拆遷安置管理工作。
(二十一)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林業)資金及國有資產。負責提出自然資源(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區本級自然資源(林業)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林業)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指導全區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開展自然資源國際合作與交流,擬訂全區對外合作的自然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三)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態保護修復、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涉及自然資源、林業生態保護修復、造林綠化、城鄉規劃等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
(二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婁底市婁星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市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
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構建統一規範的自然保護地體制。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最佳化有關行政審批流程、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自然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9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與區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應急救援;承擔全區應對較大災害指揮工作,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防治工作;會同區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開展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訪、檔案、宣傳、信息、輿情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的統籌調配、處置等工作;負責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機關政務信息報送、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自然資源和林業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協調自然資源和林業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和史志、年鑑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林業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有關工作。
(二)法規股(自然資源督查室)。負責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自然資源和林業領域重大事項和重大違法案件會審工作;負責法制工作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擬定全區自然資源督查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絡協調上級督查機構;承擔對區以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上級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重大政策、決定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的督查工作;組織收集匯總督查相關資料。
(三)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事項的統一受理、核查、轉辦、協調、督辦及送達;協調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11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公開工作;接受區行政審批服務局的監督指導;牽頭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股。承擔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的權籍調查、爭議調處等工作;負責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的權籍調查工作;承辦建設用地權籍審查工作。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市政類除外);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負責土地使用權收回相關工作;負責承辦全區規劃區域外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規劃調整事項;協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負責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股。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執行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編制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和土地年度儲備計畫;負責劃撥土地的管理;負責土地轉讓、改變土地利用條件管理;組織土地出讓方案擬制、呈報及實施;牽頭組織空閒土地(含閒置土地)的清理認定工作;負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國土空間規劃與村鎮規劃股。參與組織城市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編制;參與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區級國土空間規劃、主題功能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修改和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認定審查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鄉村總體規劃修編修改及規劃編制;負責村(居)民建房用地、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審核、審批城鎮總規的修編修改;負責組織、指導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監察、考核村莊規劃編制;負責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設計資質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多規合一”工作。
(八)建設項目規劃股。負責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市政類除外);指導建設項目(市政類除外)的批後監管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外各項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管理;承辦有關審批具體工作;提出建築工程規劃設計要點;負責建築工程的驗線工作;負責建築工程規劃13條件核實;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參與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
(九)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用途轉用報批工作;擬訂開展鄉村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實施;承擔增減掛鈎、增存掛鈎等專項工作;承辦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許可,負責村(居)民建房農用地轉讓審批;負責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選址和預審管理。
(十)征地拆遷安置股。貫徹執行征地有關法律法規,配合參與擬定有關征地拆遷安置的制度和規定及配套辦法。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監督全區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安置工作;負責擬草公告和發布;承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與耕地保護監督股。執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二)造林綠化股(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區油茶管理辦公室)。組織、指導國土綠化重大政策的實施,綜合管理林業等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擔全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木花卉工作;指導督促各鄉鎮街道及轄區單位履行全民義務植樹法定義務;承擔全區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承擔草原管理和退耕還林管理職責。
(十三)地質勘查與礦業權管理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區地質工作,監督管理全區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區級發證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相關工作;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四)礦產資源保護股。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產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實施全區礦業權出讓收益管理。
(十五)森林資源管理股(天然林保護管理辦公室、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區森林資源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林地的審核、審批;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和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全面保護、系統恢復、用途管制、權責明確的天然林保護修複製度體系;確定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建立天然林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責任制;制定天然林保護規劃、實施方案;實施天然林保護修復管護責任協定書制度;構建科學的、高科技的天然林管護網路;擬定區級支持政策和管理規定,宣傳天然林保護政策法規;編制天然林修複方案,負責天然林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公益林管理職責。
(十六)野生動植物保護股(區森防檢疫站)。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依法或依授權負責全區國家、省重點保護的瀕危、珍稀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協調、督促全區野生動植物較大違法行政案件的查處;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工作;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
(十七)自然保護地管理股(濕地保護管理股)。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濕地保護工作,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管理轄區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
(十八)林業改革發展股(區林業產業管理辦公室)。提出全區林業及其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集體林權制度、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全區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流轉管理;負責指導監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落實;統籌全區林業產業工作,擬定全區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促進林業產業協詞發展;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十九)防災減災工作股。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森林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各鄉鎮街道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十)國土測繪股。擬訂全區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和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基礎測繪等重大項目;管理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和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二十一)地理信息管理股。擬定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區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承擔全區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智慧婁底時空大數據地理信息基礎工程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財務與資金運用股。負責自然資源(林業)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部門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部門財務、
資產管理、內部審計、
統計信息等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財務工作;組織生態扶貧和相關
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二十三)人事股。承擔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
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等工作。
黨建工作股。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黨建和群團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的日常工作;承擔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組織局黨員政治理論學習等思想政治工作;指導黨員發展、黨員監督和管理服務工作;協助局黨組管理所屬黨支部,指導所屬黨支部開展換屆工作;按管理許可權,協助負責違紀黨員處理的相關工作;承擔
意識形態和
精神文明建設的相關工作;配合做好乾部隊伍建設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股。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工會等群團機構按有關規定和章程設定。
行政編制
婁底市婁星區自然資源局機關
行政編制2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暫保留
總工程師1名;正股級職數25名。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
事業編制4名,人員只出不進,編制出一減一。
婁底市婁星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區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20年7月13日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1月27日,被湖南省綠化委員會、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林業局表彰為“全省綠化先進集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