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於1999年3月1日經市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程式召開會議,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結合我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按照本規則議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
經過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四)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五)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的主要議程及其他準備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舉行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全體代表推選團長、副團長的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臨時召集人主持。
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次代表大會會議的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和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預備會議前,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關於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主席團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三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表決議案的辦法;
(四)代表提出議案截止時間;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主席團的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
主席團的常務主席可以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第十五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機關負責人應當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七條 主席團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會前必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書面請假;會議期間必須向代表團書面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不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並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設旁聽席。旁聽會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需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由主席團決定。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時候,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並將主席團通過的關於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交本次代表大會的議案須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交大會秘書處。大會秘書處負責匯總、整理,並向主席團提出報告。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或大會秘書處負責匯總、整理,並向主席團提出報告;主席團可以決定將議案同時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負責向主席團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議案,交付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必須於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審議完畢,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報告審議通過後,應當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審查議案,並向主席團提出有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第四章 審查工作報告、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的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後,由各代表團或者大會秘書處將代表的審議意見匯總、整理,並向主席團報告。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負責起草對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決定,將決議草案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指標(草案)、地方財政預算收支表(草案)、地方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表(草案)一併印發會議,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並由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統一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草案,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並將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地方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應當及時印發會議。
第三十五條 在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由大會計畫預算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並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不得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
第五章 選舉、罷免和辭職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十人以上書面聯合提名。不同選舉單位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醞釀、聯合提出候選人。提出的候選人可以是任何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選民,但提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的候選人,必須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主席團提名的候選人人數,每一代表與其他代表聯合提名的候選人人數,均不得超過應選名額。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副市長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一人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具體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符合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提交代表醞釀、討論後,進行預選,根據在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不得少於兩天。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時,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四十條 提名人應當如實向會議介紹所提名的候選人的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應代表的要求,主席團可以組織候選人同代表見面,便蔡偉車的詢問
第四十一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對於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棄權,也可以另選其他任何代表或選民,但另選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必須是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得贊成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當場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可以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也可以依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式另行提名、確定候選人。經本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不足的名額的另行選舉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也可以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進行。
另行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副市長,依照本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差額數進行差額選舉。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交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依照本規則第七章的規定,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和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和補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 各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時候,代表可以向市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市有關國家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議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與關於財政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時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責人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一條 受質詢的機關必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負責答覆。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覆。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第五十二條 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將受質詢機關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都有義務如實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六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決議,報市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五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條 代表在每次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如要延長發言時間,須經會議主持人許可。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會議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也可以由秘書處印發書面發言;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會議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第五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個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執行主席當場宣布。
第六十一條 會議表決議案採用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10日濟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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