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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幼稚園、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的規劃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遵循“政府主導、優先保障、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的原則,保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與城鄉人口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工作,應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並將建設資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導,並將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布局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準確把握城鎮化規律及進程,依據本行政區域內規劃居住的人口規模、適齡少年兒童數量與分布等因素,按照國家和本省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設定的有關規定,科學確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布局、辦學性質、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本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
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以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園)人數為基本依據,並綜合考慮規劃居住的人口規模、分布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每千人口中的學前幼兒數、小學生數、國中生數、高中生數,應分別按35人、70人、35人、20人確定。
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還應採取座談會、諮詢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建議。衛生健康、公安、統計等部門應及時提供編制規劃所需的人口現狀、變化、分布等情況。
縣(市、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市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專項規劃批准後應於20日內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式辦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1000戶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規劃建設幼稚園;規劃建設3000戶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規劃建設幼稚園和國小;規劃建設3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規劃建設國中;規劃建設10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規劃建設普通高中。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規模未達到前款規定配建標準或者按照零星地塊開發出讓的,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小區及周邊區域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園)需求,統籌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條 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布局,原則上每個鄉鎮設定一所公辦中心幼稚園、一所公辦中心國小和一所公辦初級中學;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設定國小或教學點,獨立建園或設立分園;人口稀少、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村保留或設定教學點;邊遠山區村國小或教學點可附設幼兒班;合理設定鄉鎮寄宿制學校。
普通高中設定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服務半徑、校額班額、生均占地面積、校舍建築面積,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標準。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選址,應遵循安全環保、適宜教學、出入方便的原則,充分防範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風險。宜選在地質較好、地勢較高、開闊平坦、陽光充足、空氣流通、排水通暢、交通方便、市政設施完善的地段。嚴禁在地質斷裂帶、土石流滑坡區、懸崖邊及崖底、河灣及水壩泄洪區、高壓輸電線及輸氣管道走廊區等危險地帶規劃建設學校幼稚園。
中國小校、幼稚園與殯儀館、傳染病院、醫院太平間,與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與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幹道、車站碼頭、機場及飛機起降航線,以及與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的間隔距離,應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校園規劃標準和建築設計規範。校園功能分區、用房類型、用房數量、用房面積、房屋間距、道路交通及水、電、氣、暖設施等,應符合教學需要與消防、人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隔聲、疏散、衛生、安全等規範要求。
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或附近應規劃接送學生的空間,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公交站點、車輛停放場地及規範的交通標誌、標線,保障學生方便乘車、集中接送和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撤併、恢復應嚴格按程式規範進行。
確因生源減少需撤併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寄宿生學習生活保障等因素,制定撤併方案並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撤併方案應採取座談會、專家諮詢會、論證會、聽證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徵求專家、學生家長、學校師生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中國小校、幼稚園撤併應當先建後撤,撤併後原有校園校舍優先保障當地教育事業需要。
已撤併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或教學點,確有必要恢復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規劃,按程式予以恢復。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履行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的主體責任,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確定建設計畫,落實建設資金、用地及工作責任,最佳化建設環境,穩步推進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青少年、兒童方便就近入學(園)。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區域內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園)需求提出年度建設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計畫。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自然資源、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單位),應在項目安排、資金籌措、土地供給、報建審批、規費征繳、條件保障、質量監管、建設環境等方面依法依規提供有效支持,確保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計畫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和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建設內容、標準、質量、造價等均應符合相關要求。生均占地面積、生均建築面積、生均運動場地面積不得低於國家或本省底線要求;必建的教學設施、運動設施、生活設施應相互配套。嚴禁隨意變更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嚴禁超標準建設豪華校、辦公用房。
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質量安全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出資捐贈;
(三)開發建設單位用於配套設施建設資金;
(四)其他渠道依法依規籌措的資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加大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的財政投入,用好項目專項資金,滿足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需要。
第十九條 鼓勵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捐贈財產、出資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將其出資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無償移交屬地人民政府。
對捐贈財產、出資建設和無償移交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有關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國家和本省規定予以減免的,應依法依規減免。
第四章 配建移交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可以採取政府統建或者委託開發建設等方式進行。
中國小校、幼稚園採取政府統建方式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用地和建設費用。
中國小校、幼稚園採取委託開發建設方式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委託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委託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委託開發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經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委託契約的約定移交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委託建設的新建居民住宅區中國小校、幼稚園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載入招拍掛交易檔案,並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在首期開發建設時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未按前款規定建設和交付使用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把城鎮居民住宅區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立項審批、規劃設計、開工許可、竣工驗收、移交、產權登記等關口,並會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應環節的監管工作。
新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規劃設計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發展改革部門不得予以立項,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將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作為住宅區建設項目的重要內容,依規做好申報立項、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移交登記工作,並應在住宅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對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位置、面積、開工竣工時限等內容進行公示。
第二十六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移交完成後,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為公辦學校、幼稚園或委託辦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普惠性幼稚園。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好師資、設施設備配置,於一年內投入使用。
第五章 用地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應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規劃布局學校的位置、辦學性質和辦學規模,規劃預留建設用地,優先供給建設用地,並及時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中國小校、幼稚園終止辦學(園)的,經教育行政部門確認不再用於教育時,由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由土地儲備部門列入土地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進行管理,專地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改變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範圍內的土地,不得建設與教育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不得進行與教育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確需變更教育用地性質或用途的,應當依法按程式批准,並安排不少於原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土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
已建成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確需要徵收的,應當徵求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先建後撤”的原則重新規劃建設,並不得低於徵收前的規模和水平,滿足本義務教育學區內學位及入園需求。
第三十條 舊城改造區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騰退土地,應優先用於學校幼稚園的增容擴建。
機關企事業單位騰退閒置的土地、房產等國有資產,凡符合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應優先用於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的富餘資產和閒置校舍,應優先用於發展學前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三)未按照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
(四)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五)未按照規定製定和執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六)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辦好中國小、幼稚園,確保孩子有學上、就近上、上好學,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大民生工程,關乎千家萬戶、關係社會和諧穩定,關係黨和國家事業未來。近年來,我市高度重視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經過市、縣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持續發力,全市教育資源不斷豐富,辦學條件顯著改善,教育質量穩步提升。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城鎮化進程的加速推進,人口大規模的快速流動以及廣大民眾對優質教育資源的強烈追求,我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還面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特別是縣城以上城區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布局建設相對滯後,教育資源總量不足,資源擴充速度與就學需求不匹配,“大校額” “大班額” “上好學難”“入民辦園貴”的問題依然是社會關注的問題。
二是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難以落實。過去由於沒有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和地方規範性檔案,有的地方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隨意變更,學校布局不科學、用地得不到保障、建設標準不達標等問題時有發生;有的城鎮新建居民住宅小區規劃建設配套幼稚園存在規劃不到位、該建不建、建而不交、產權歸屬不明晰、未辦成公辦園或普惠園等;一些農村國小、教學點設定與撤消不盡合理,影響學生就近入學,且增加了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
三是新型城鎮化對教育資源配置提出了新要求。戶籍制度改革、二孩政策全面放開、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後續扶持等政策的推進實施,要求保障農業轉移人口、農民工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和就近入學,對教育資源的配套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
因此,有必要從政府層面對中國小幼稚園規劃建設進行規範和保障,堅持問題導向,切實加大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力度,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不斷提升教育服務保障能力,以此保證少年兒童就近方便入學(園),努力提升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制定過程
2019年10月17日,省政府公布《陝西省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就我省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布局、規劃建設、用地保障、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省上《辦法》公布後,市政府於2019年12月31日召開常務會議,明確由市教體局牽頭,市級相關部門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中省有關檔案精神要求,結合安康實際,研究制定《安康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按程式報市政府審定後組織實施。
市教體局高度重視我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的起草工作。在認真收集資料、實地調研、專題研究、專家論證的基礎上,以《陝西省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為藍本,以相關法律法規及中省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標準為依據,參考和借鑑了其他省市先進經驗,提出了《安康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初稿,又先後三次書面徵求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討論稿。2020年11月,市司法局將本《辦法》列入市政府規章立項計畫,並邀請市人大立法工委、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等部門負責人和市政府法律顧問,召開了政府規章立項研討會。2021年1月20日,副市長楊淼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對《辦法》進行了深入討論,提出了意見建議。市教體局按照楊市長專題會有關要求對《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再次徵求市級有關部門修改意見,經市司法局審查後,於3月4日至19日在市政府網站和安康教育網站公開徵集社會意見,形成了《辦法》審查修改稿。3月下旬以來,市教體局結合陝西寧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立法審查意見書和市司法局對《辦法》提出的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辦法》送審稿。2021年4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本辦法。
三、制定依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陝西省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
2.部門規章
陝西省教育廳《陝西省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標準》(陝教發〔2011〕39號)
陝西省幼稚園基本辦園標準(試行)(陝教發〔2011〕35號)
3.相關標準和其它參考檔案
住建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一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
住建部《幼稚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2017年1月1日實施)
住建部《中國小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
四、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7章35條。分別是總則、規劃布局、規劃建設、配建移交、用地保障、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
第一章總則。共6條,主要明確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堅持的原則,市、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第二章規劃布局。共8條,主要明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依據有關規定,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會同本級自然資源部門,編制本行政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由縣區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後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政府備案,向社會公布實施;二是維護規劃的嚴肅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批准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三是明確了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布局標準。
第三章規劃建設。共6條,主要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進行規範。一是明確了市、縣區政府對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承擔主體責任,應科學確定投資建設計畫,落實資金和用地,相關部門應提供有效支持,確保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計畫順利實施;二是明確了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標準、建築設計規範;三是明確了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籌措渠道及規費減免政策。
第四章配建移交。共6條,分別對新建居民住宅區項目規劃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了開發建設單位的配建責任,凡達到配建規模的,要按照“五同步”的原則,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配建,建成後移交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中國小幼稚園或普惠性民辦中國小幼稚園;二是明確了新建居民住宅小區需配建中國小幼稚園,相關部門應履行的職責;三是從土地供應、規劃、建設、驗收、移交、接收等各個程式對配套建設中國小幼稚園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第五章用地保障。共4條,明確了建設用地的定性、標準、使用、管理、確權等內容。一是明確應按照有關要求,規劃預留建設用地,並及時辦理審批用地手續;二是明確了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的劃撥方式;三是明確了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管理,周邊騰退土地、資產應優先用於中國小幼稚園建設的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3條,明確了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情況的處理規定等內容。
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了未盡事宜及施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