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

《自貢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是自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
為了進一步完善教育治理體系,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城鄉人口變化相適應,促進全市教育事業健康、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校,是指對青、少年實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學校,包括完全國小、非完全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九年制學校等各種學校。
第三條【工作原則】
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保障基本、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並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保障及不動產登記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城管執法、人防、通信、電力等職能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
第五條【規劃編制、納入控規】
市、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經批准後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六條【編制原則】
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合理確定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布局、建設規模、用地面積和服務半徑等內容。
第七條【城市學校編制標準】
城市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學齡前兒童配建相應規模幼稚園,服務半徑宜為三百米至五百米;
(二)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小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國小,服務半徑宜為五百米;
(三)每千人口按三十五名國中學生配建相應規模初級中學,服務半徑宜為一千米;
(四)高級中學等學校的規模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每千人口入學、入園人數按該區域常住人口測算。
第八條【農村學校編制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農村地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以及寄宿制學校和非寄宿制學校的比例,保障學校布局與村鎮建設和學齡人口居住分布相適應。
人口相對集中的行政村應當設定村國小或教學點。地處偏遠、生源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設定低年級學段的小規模學校,在鎮(鄉)設定寄宿制中心學校,滿足本地學生寄宿學習需求。
初級中學以鎮(鄉)為單位設定,每個鎮(鄉)一般應設定一所國中,三萬人口以上的鎮(鄉)可設定二所國中。
幼稚園設定應當充分考慮農村人口分布和流動趨勢,鎮(鄉)和村可以獨立辦園、設定分園或者聯合辦園。
第九條【公告公示】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告專項規劃草案,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專項規劃獲得批准後三十日內,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規劃評估、修改】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五年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至少評估一次。經評估確需修改專項規劃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保障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侵占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城市開發時學校增容】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新區(城)開發、城市拆遷、舊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區開發時,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作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增容規劃。
建成區中國小校、幼稚園原有面積低於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標準的,應當逐步提高。周邊閒置或者待開發的土地,應當優先保障教育增容用地。
第十三條【學校調整】
中國小校、幼稚園因合併、分立、搬遷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調整後的用地面積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公辦中國小校及幼稚園調整後的閒置資產應當優先用於教育。
第十四條【周邊場所或設施】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規劃建設下列場所或設施時,不得違反國家、省、市規定的間距、消防、安全和環保等要求:
(一)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二)消防站,加油(氣)站,氣源調壓站,高壓變配電所;
(三)醫院的太平間,傳染病院,殯儀館;
(四)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五)污水處理廠、垃圾場所;
(六)集貿市場、車站等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利於學生學習、身心健康和危及師生安全的場所。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跨越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三章 建設
第十五條【政府及其他部門建設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有計畫地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充分保障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青、少年按照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提出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建設資金籌措渠道】
政府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予以保障: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建設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建設標準】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規定,達到建築工程質量、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安全等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第十八條【周邊公共設施】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門前及周圍道路應當設定適當的安全設施以及規範的警告、限速、禁鳴、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保障學生安全通行。
第十九條【政府及部門配建責任】
新設中國小校、幼稚園可採用政府統建或者委託建設等方式進行。
由政府統建的,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委託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等指標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內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通過招標、拍賣等確定的開發建設單位就上述事項在開發建設契約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交付使用、產權歸屬、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並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全面履行相關協定。
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不得設立抵押擔保。
第二十條【建設時序】
配建的中國小校應當與新建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的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職責】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契約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組織辦理竣工驗收。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
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居民住宅區竣工驗收時,中國小校、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移交對象】
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經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二十四條【維護及移交資金】
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移交前的管理維護及其相應費用按照開發建設契約約定執行。移交產生的應由政府承擔的稅費及移交後管理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處分】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法定程式編制、報批、修改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三)未按規劃預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侵占規劃建設用地,擅自改變規劃建設用地用途的;
(四)侵占、截留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轉致適用規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