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商丘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是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立法歷程,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商丘市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建設,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包括國小、初級中學、普通高中、完全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應當貫徹教育優先發展理念,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統籌建設、依法管理、重點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確保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相適應。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責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領導與管理工作,將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先安排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統籌解決規劃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土地徵收、供應等規劃建設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規劃編制、用地供給、建設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電和旅遊、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納入教育督導範圍,每二年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導並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 劃  
第七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教育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每三年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綜合考慮居住人口容量、結構分布及交通環境、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科學確定服務半徑、建設數量、用地面積、規模、班額等各項指標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等應當根據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新建或者改擴建中國小校、幼稚園。  三千人口以上規模的住宅區應當規劃建設幼稚園;五千人口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還應當規劃建設國小;一萬人口以上規模的住宅區還應當規劃建設國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可以適當集中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人口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相應規劃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十條 農村中國小校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資源、城鎮化進程、學齡人口變化、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布局,主要向鄉鎮政府所在地或者中心村集中;逐步實現農村寄宿制國小向鄉鎮政府所在地集中,寄宿制中學向縣(市、區)政府所在地集中。  農村幼稚園一般按照行政村設定,辦園規模不宜少於三個班。三萬人口以上的鄉鎮應當規劃建設二所以上公辦中心幼稚園。  
第十一條 城鎮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並且符合下列標準:  
(一)按照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幼兒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幼稚園,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辦園規模不宜少於六個班,不宜超過十二個班,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五百米;  
(二)按照每千人口一百名小學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國小,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八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十七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五百米;  
(三)按照每千人口五十名國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國中,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服務半徑不宜超過一千米;  
(四)按照每千人口三十名高中生配套建設相應規模普通高中,二十四個教學班以下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二平方米,三十個教學班以上的生均用地面積不低於二十平方米。  寄宿制學校生均用地面積應當增加四至五平方米。  學校用地條件受到限制的舊城區等特殊地區,生均用地面積基本標準在滿足教育需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降低。  新建的國小、國中原則上不超過二千人規模,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不超過二千五百人規模。新建的普通高中學校不超過三千人規模。  
第十二條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用地面積、建築面積和辦學規模等未達到國家、省規定標準,具備改建、擴建條件的,編制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優先作出相應的改建、擴建規劃。  
第十三條 在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進行規劃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百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廢棄物分類、收集、轉運場所;  
(二)周邊二百米範圍內,不得開設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遊藝娛樂場所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客貨運場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周邊一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傳染病醫院、畜禽養殖場所、屠宰加工場所、高噪聲企業和高排放企業等;  
(五)周邊二千米範圍內,不得規劃建設垃圾填埋場和殯儀館等場所;  
(六)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市、縣(市、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圖紙等在當地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市、縣(市、區)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充分考慮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和理由。  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准後三十日內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准檔案、規劃文本、圖紙和相關說明等。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時,應當加強統籌和空間管控,優先落實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指標體系、用地布局、用地規模和配置標準等。  經批准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統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修改或者經評估等確需變更的,原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相關單位、專家學者和公眾意見,按照原審批程式報請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者改變用途。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調整建設用地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徵求教育部門同意,並按照不少於原規劃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家、省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中國小校、幼稚園土地的,應當按照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要求,確定新校選址、建設規模、建設主體、建設周期、建設資金、搬遷時間等,妥善安置學生後,進行徵收。  
第十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因合併、分立、置換、搬遷、停辦等需要對用地進行調整的,由教育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報批後實施。  本市行政區域內大中專院校因合併、分立、搬遷、停辦後閒置的教育資源,以及其他單位閒置的土地和房產,應當優先改建為中國小校、幼稚園。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有計畫地組織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園入學需求。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入園入學需求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制定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列入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應當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制定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運動、生活等功能分區,構建和諧景觀,適應教育實際需求和長遠辦學需要,達到或者高於國家、省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當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抗震設防;  
(二)規劃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避難場所;  
(三)按照國家規範配置無障礙設施,保障殘疾學生、學齡前兒童的使用和安全;  
(四)充分考慮現代教育的發展趨勢,預留足夠的信息技術設施、設備升級和智慧型化建設所需的空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公辦中國小校、幼稚園以及非營利性民辦普通高中、幼稚園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地。  農村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並辦理相關手續。  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的富餘教育資產應當優先用於義務教育或者學前教育。  
第二十三條 因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變更確需拆遷或者占用中國小校、幼稚園校舍和場地的,應當經教育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先建設後拆遷原則,在不降低規劃標準的前提下就近建設,不具備就近建設條件的,可以適當調整位置異地建設。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範圍內、校園圍牆上建造或者倚建與教育無關的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確需臨時使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的,應當徵得教育部門的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臨時使用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用地一般不得超過二年。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需要用地時,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必須限期拆除。  
第二十五條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國小校、幼稚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國小校、幼稚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毗鄰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應當嚴格控制高度和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毗鄰中國小校、幼稚園預留用地的,不得影響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周邊應當有良好的交通條件,保障學生、幼兒安全通行:  
(一)新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主校門應當避開城市快速路和主幹道;  
(二)校園門口應當在上下學人流高峰期設定可移動防衝撞設施;  
(三)校園門口周邊五十米區域內,因地制宜設定家長等候區域和校車專用停車位;  
(四)校園門口兩側五十至二百米道路上應當規範設定警示、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誌、標線,門前道路應當設定人行橫道;  
(五)校園校門與道路紅線之間應當設定不小於二百平方米的交通集散場地;  
(六)校園門前和周邊道路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七)在公車運營的路段,應當就近為中國小校、幼稚園設定公交站。  需要臨時開挖或者截斷學校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於開工十日前書面告知學校,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通行措施,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二十七條 現有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應當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進行,嚴禁課間施工。情況緊急需要施工的,可以安排學生放假或者採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二十八條 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按照下列渠道籌措: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資;  
(三)開發建設單位納入綜合開發計畫的建設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進行嚴格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九條 配套建設的幼稚園由政府組織建設或者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由政府組織建設或者政府依法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  政府組織建設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用地和建設費用。  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等指標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在辦理住宅建設項目用地手續前,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教育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定,明確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建設位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時序、驗收交付、產權歸屬、移交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三十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區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與首期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並在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公示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產權歸屬、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畫開工和計畫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規劃許可、建設時序等內容進行核實。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許可內容和建設時序等要求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出具住宅區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手續,開發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住宅區建設項目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按照協定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和相關資料,並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移交後教育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接管手續。  
第三十四條 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移交前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承擔相應費用;移交後由市、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管理維護,承擔相應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報批、審批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或者未將中國小校、幼稚園專項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的;  
(二)擅自變更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或者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用地性質或者用途的;  
(三)未制定、執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年度建設計畫的;  
(四)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資金的;  
(五)未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做好中國小校、幼稚園就近建設或者異地建設的;  
(六)擅自將中國小校布局調整後的富餘教育資產挪作他用的;  
(七)配建的中國小校、幼稚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對建設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產權登記等手續的;  
(八)教育督導機構未依法履行中國小校、幼稚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建設執行情況專項督導職責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或者其他執法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配套建設幼稚園未與居住區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同期居住區項目建設。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和房屋銷售現場,未公示配建中國小校、幼稚園的辦學性質、規模和標準、計畫開工和計畫竣工日期等信息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未按照協定移交配套建設的中國小校、幼稚園和相關資料,以及未按照協定履行辦理不動產登記義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相關單位作出限期移交決定;逾期不移交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商丘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中國小校、幼稚園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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