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河南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醫療急救機構建設與裝備,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及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省、省轄市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支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家屬給予必要的幫助。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擬定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專項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傳染病、職業病預防和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及學校等公共衛生工作,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知識,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的日常工作,並保證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突發事件類別,制定監測計畫,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在危險性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及時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和建議。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建立健全120急救指揮系統和急救醫療體系,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第十三條 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醫院。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科和病房,有條件的也可以設定規模適當的傳染病醫院。
鄉鎮衛生院和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門診,配備傳染病醫師和相應的檢查設備。
傳染病醫院、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衛生服務網路,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衛生室,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隊伍和專家庫,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進行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應急處置水平。
第三章 報告和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 建立與國家銜接的全省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體系和信息報告網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網路管理、使用、維護和突發事件的日常報告工作,保證信息暢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及時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第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按照國家規定,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條 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調查核實必須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省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毗鄰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和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對舉報人和舉報資料予以保密,必要時,對舉報人給予保護。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範圍,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授權省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啟動全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省轄市和縣(市、區)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者由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和實驗室診斷,查明原因,確定危害程度,作出評價報告,並提出採取控制措施的意見。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現場勘驗,採取控制措施,並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檢驗和監督監測,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二十九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及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一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需要,可以依法決定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留驗站點,對進出本行政區域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和查驗,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在交通工具上發現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及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實行首診負責制,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規定將病人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接診和收治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流行病學調查,並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並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科學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六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加強重點單位、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預防控制措施,切斷傳播途徑,防止疫情擴散。
當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根據疫情流行狀況對流動人口做出限制流動的決定。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採取衛生防護措施。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與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用人單位不得因上述人員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而解除其勞動關係。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一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依法開展衛生監督檢查;進行健康教育,宣傳普及突發事件防治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承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二條 發展計畫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重點保障和及時劃撥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資源儲備所需經費,負責組織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產品的生產、供應和儲備,保證有關物資及時到位。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進行交通管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人員、物資運輸車輛通行;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實施依法採取的強制隔離措施;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物資嚴格把關,加強監管,保證質量和正常供應。對制假售假、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的行為依法懲處。
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和管理,及時制止和打擊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交通、民航和鐵路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措施,防止危害因素通過交通工具擴散,並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物資的安全運送。
第四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學校的突發事件的報告、通報工作,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對學生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工地的衛生管理,保障建築工人(民工)的居住環境及食品衛生安全,防止突發事件事態的擴大蔓延。
第四十八條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企業的衛生管理,對旅遊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按規定報告,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必要時,應勸阻或限制旅遊活動。
第四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出版單位應當實施正確的輿論引導,加強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科學知識和防治工作的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導經批准發布的突發事件相關信息。
第五十條 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做好突發事件中困難民眾的生活救助。
第五十一條 農業、科技、環保、安全生產、監察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報告,不按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生產、供應、運輸、儲備任務,以及對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礙、干涉調查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理;對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