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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
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開展、反應及時、措施
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四條根據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等級劃分,並按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處理。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等級劃分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有關的物資、技術和人才儲備制度,所需資金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救治一線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組織和單位,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救治工作人員家屬的現實困難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章 指揮與組織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領導和指揮工作。
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其他有關部門
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九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的等級和各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及國家有關規定,相應的人民政府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組成,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代表政府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決定先行就近徵用物資、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
(五)根據需要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並可依法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疫區實行緊急措施或封鎖;
(六)根據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法律法規檔案彙編第一部分 綜合管理(執法監督、衛生應急)
(七)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第十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要求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第三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內,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督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防準備措施落實情況、通報監測信息、組織培訓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根據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全省應急預案。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部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情況,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下列專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
(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預防控制應急預案;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四)重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五)發生傳染病菌株、毒種丟失事件應急預案;
(六)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做好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健康教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提高公眾衛生意識,增強全社會的防範和應對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自覺按要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措施。
第十七條全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網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衛生事業投入,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的建設,保障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控制、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和衛生防護工作,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信息通暢、監測到位、應急反應靈敏、應急隊伍業務能力強、技術良好、設備完好、能應對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鄉鎮衛生院應當設立防保科室,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公共衛生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符合國家標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儲備資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分級分類儲備制度,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二十條全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網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增強醫療機構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運轉機制和調配機制,提高醫療體系的應急能力。
省人民政府設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儲備相應的醫療衛生資源,建立健全平時和疫情出現時的運轉機制和調配機制。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隔離病房,進行醫學觀察及隔離治療。
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有條件的可以在綜合醫院中設定相對獨立的傳染科。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現有資源,加強和完善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能力。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投入,加強鄉鎮醫療機構建設。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級醫療機構,完善農村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治體系,提高其協助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財政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的建設,保障應急隊伍平時和應急期間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家庫和醫療衛生技術人才儲備庫,定期對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機構和有關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
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四章 應急報告
第二十四條全省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範,建立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機構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市(州)、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及
市(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職業中毒事件的;
(四)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事件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級人民政府報告;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報告應當採取電傳、電話、網路等捷徑。
第二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發現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向醫療機構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療機構確診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結論後,按規定及時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六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及時向毗鄰市(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及時向各市(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毗鄰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向當地駐軍通報。
接到通報的市(州)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五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信息網路,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第二十八條全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章 信息發布與宣傳
第二十九條全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後,負責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三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條例》和本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措施。
第三十一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應急預案規定的相關部門、單位,向社會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引導公眾制定相應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導有關信息,不得發布內容不實的虛假信息。
第三十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向民眾宣傳、傳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和防護知識。
有關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加強防護知識的學習,支持和服從指揮,不信謠不傳謠,對捏造事實造謠惑眾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
第六章 應急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判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和等級,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
省、市(州)、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啟動,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組織成立應急處理隊伍,具體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採樣監測、醫療救治、交通安全、治安管理、交通運輸和其他現場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門應當優先、及時、安全地運送。
各地、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人員、物資、設備的統一調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不明原因的疾病,應當組織有關的科學研究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儘快查明原因;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阻礙其開展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的社會穩定工作,依法查處散布謠言、發布虛假廣告、制假售假、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控制措施,對往來和途經疫區的乘客加強檢疫、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視需要設立留驗站(室)。對從重大傳染病疫區返回或者往來人員中發現有疑似病症者,應當對其及與其密切接觸人員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必要時可採取隔離檢查措施,相關人員應當服從檢查、醫治。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可以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儲備以及其他相關準備工作的,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督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督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一)未認真調查並提出防治、處理建議的;
(二)未及時採取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效措施的;
(三)不服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四)未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任務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法律責任:
(一)未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
(二)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三)未能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
第四十三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干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的;
(二)阻礙、干擾、破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場地建設、設施、設備的;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推諉、拖延、擅離職守或者臨陣脫逃的;
(四)發布、傳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虛假信息的。
第四十四條造成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貪污、挪用、截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項資金或者捐贈款物的,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發布虛假廣告、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職業中毒事件、傳染病菌株、毒種丟失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是指: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
1.鼠疫、肺炭疽和霍亂暴發;
2.動物間鼠疫、布氏菌病和炭疽流行;
3.乙類、丙類傳染病暴發或者多例死亡;
4.發現已消滅的傳染病例;
5.發生新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6.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傳染病疫情,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當報告的其他疫情。
(二)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局部區域短時間內出現多個有共同臨床表現的患者尚不能明確診斷的。
(三)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1.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的;
2.在傳染病疫情期間,或自然災害情況下,或重大活動期間,或學校學生,食物中毒人數50人以上的;
3.食物中毒,死亡1人以上並有發展或擴大趨勢的;
4.定型包裝食品、食品生產環節受污染的。
(四)重大職業中毒事件:
1.短期內發生1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5人以上的職業中毒事件;
2.有毒有害化學品、有毒有害氣體引起有發展或擴大趨勢的集體急性中毒事件。
(五)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事件:
在使用、儲存、運輸中列入傳染病管理的菌種、毒種丟失,或者相關的傳染性較強的標本、污染物等物品流失。
(六)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醫源性感染暴發;
2.因藥品質量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
3.預防接種引起的群體性反應事件;
4.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丟失、
泄漏等嚴重威脅或者危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5.水、空氣等環境受到化學性的、生物性的或者放射性的污染,嚴重威脅或者危害公眾健康的事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