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辦法全文
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
第四條(工作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依法開展、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工作職責)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和相關成員單位組成。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具體承擔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服從配合。
第六條(應急儲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儲備制度,督促發改、財政、衛健、應急管理、人社、民政等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
第七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公眾開展經常性健康教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核心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市民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第八條(人員保護)
衛健、農業、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提供必要的防護裝備和預防措施;應當為關係到城市正常運轉、可能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波及、重要部門重要崗位的工作人員提供衛生防護、疫苗接種、預防性用藥等必要的預防措施。
第九條(救治保證)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助制度,保證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
第十條(人員待遇)
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培訓、演練和處置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保障其原崗位待遇不變;對超出正常工作時間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十一條(關懷幫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人員、傷病員及上述人員的家屬。對其存在的現實困難,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必要幫助。
第十二條(表揚獎勵)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本部門、本系統的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下列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
(一)機場、車站等交通樞紐運營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等人群聚集的場所;
(三)食品、藥品等涉及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單位;
(四)化學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加工、銷售、儲運、使用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的其他單位。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四條(體系建設)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療救治網路和鎮(鄉)及社區預防保健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積極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提高應對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條(場所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傳染病、中毒、核與輻射應急救治基地醫院和口岸疫情留驗站的建設。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指定至少1家縣級醫療機構建設傳染病病區或者感染性疾病科,承擔患者醫學觀察及隔離治療任務。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預先規劃確定或儲備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處置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密切接觸者集中醫學觀察和隔離場所,確保緊急狀態下能立即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監測預警)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指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隊伍建設)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庫和人才儲備庫,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應急處置人員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定點救治)
市傳染病醫院和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設定並規範運轉傳染病門診和專用病區,嚴格落實防護措施,防止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感染髮生。
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單位為責任報告單位:
(一)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二)醫療衛生機構;
(三)主管海關;
(四)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六)市和區(市)縣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水務、教育部門和機構;
(七)區(市)縣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責任報告人為執行職務的責任報告單位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報告要求)
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報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報告事件進程情況。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較大及以上級別事件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或者授意他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一條(信息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事件情況,及時向毗鄰、可能或已經波及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通報。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事件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成都海關、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可能波及的其它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通報。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涉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事件舉報)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舉報電話,並實行24小時值班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其下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情況。
對舉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查實後,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揚獎勵。
第二十三條(信息發布與宣傳)
按照分級回響的規定,市和區(市)縣指揮部應當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信息。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擅自發布相關信息。
新聞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地報導有關信息,不得發布內容不實的虛假信息。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信謠不傳謠;對捏造事實造謠的行為有權舉報、制止。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核實,並立即採取應急措施,做好先期處置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依據調查核實結果,依法及時組織開展綜合評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應急措施)
應急回響啟動後,指揮部應當立即下達緊急指令和依法採取緊急控制措施:
(一)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執行緊急控制措施的有關任務;
(二)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機構開展調查處置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調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物資和設備;
(三)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者疫區依法實行封鎖;對被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交通工具等實行強制消毒;對疑似病人和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依法實行強制隔離和檢疫;
(四)根據疫情流行狀況依法採取對流動人口進行查驗或限制流動的措施;
(五)根據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六)在重大污染或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發布緊急預警指令,為發生地的居民提供疏散撤離路線、安全通道指引或者就地採取自我防護等有關救援服務;
(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現場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指揮部應當迅速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開展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採樣監測、交通管制、治安管理、物資運輸、傷病員轉運等其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指揮部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需要接受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在專業技術機構對其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協助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後勤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保證應急處置所需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應當優先、及時、安全地運送參加應急處置的人員和所急需的物資。
有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服從指揮部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設備的統一調度。
第二十八條(不明原因疾病防控)
市指揮部對不明原因的疾病,應當組織有關的科學研究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集中力量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儘快查明原因。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職責)
市和區(市)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職責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監測檢驗、現場衛生處置、傳染病管理和衛生監督執法等工作。
醫療機構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員提供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在接到指揮部調遣令後,應當迅速集結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職責;收治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開展調查,並根據需要,採取必要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輸入傳染病防控)
對出入傳染病流行區域的交通工具、司乘人員及物資,應當依照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衛生檢疫。
涉及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的,應當依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出入境口岸、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所在地的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海關、公安、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配合,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採取控制。
第三十一條(秩序維護)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的社會穩定工作,依法查處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
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應急準備責任追究)
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以及其他相關準備工作的,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部門履職追究)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市和區(市)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責任追究)
未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不履行首診負責制,拒絕接診病人的;未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拒不服從指揮部調度的,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追究)
未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干擾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執行任務的;拒絕應急處置機構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擾亂秩序責任追究)
未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發布虛假廣告、制假售假、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民事責任追究)
造成食品安全、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辦法自2019年5月9日起施行。2004年9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