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實施辦法
  • 所屬地區:陝西省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涉及領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省人民政府和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地的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衛生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對經濟貧困地區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嚴格的衛生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做好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參加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補助、獎勵和撫恤辦法,由省財政、衛生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省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實施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場所衛生和衛生用品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衛生防病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建立統一衛生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區域衛生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的實施方案,並確保其正常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負責衛生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建預防醫學、臨床醫學、衛生檢驗人員組成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對衛生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具備條件的綜合醫療機構中設立符合要求的傳染病病區。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所的建設,增強其應對衛生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網路體系的建設。
設區的市應當設立急救醫療中心,縣和縣級市、區應當設立急救醫療站。
第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預防醫學、臨床醫學、實驗技術等方面的專家庫和後備技術人員儲備庫,負責有關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指導工作。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建衛生突發事件報告信息網路,加強衛生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溝通、評價工作,建立健全省、市、縣、區、鄉、鎮、街道以及社區和村級的信息報告體系。
第十五條 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報告。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有《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毗鄰地方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毗鄰地方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通報,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向社會發布衛生突發事件信息。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 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啟動全省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設區市、縣和縣級市、區需要啟動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九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並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根據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依法決定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人員進行疏散、隔離或者限制流動;
(二)對人員進行健康申報,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醫學觀察;
(三)限制或者禁止舉辦大型活動;
(四)臨時關閉公共場所;
(五)停工、停業、停課;
(六)緊急調集和徵用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七)統一調配使用醫療設備、藥品、器材、衛生技術人員、醫學科研成果等醫療資源;
(八)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九)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十)對傳染病疫區的可疑物資和廢棄物資實行控制;
(十一)採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解除前款所列措施,由原決定機關及時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接到通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立即對因衛生突發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現場救援和醫療救治。醫療救護力量不足時,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遣醫療救護隊伍給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對因衛生突發事件致病前來就診的人員必須接診治療,實行首診負責制。治療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對傳染病門診及專門病區的要求,設定清潔區、半污染區、污染區,合理安排人流、物流走向。對醫療垃圾應當進行嚴格的衛生消毒處理和集中統一處理。
第二十四 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群防群控,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落實疫情信息的收集與報告、人員的隔離與防治,公共場所的經常性消毒以及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 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採取應急控制措施,對出入傳染病流行區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衛生檢疫;保證及時運送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務人員和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揮有關部門人員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制定、發布和解除採取應急措施的公告;
(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提出是否啟動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的建議,依法適時發布衛生突發事件信息;
(二)負責衛生突發事件的調查、預防控制和執法監督;
(三)組織、指揮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衛生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實施各項預防控制措施;
(四)組織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技術攻關,推廣先進適用的醫學衛生技術。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經費,並對經費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在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醫學觀察留驗場所、疫點和實施衛生檢疫區域的治安管理;
(二)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依法實施封鎖、控制和隔離;
(三)對干擾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和正常醫療秩序的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醫學觀察留驗場所和疫點內已消毒完畢的醫療廢物的集中統一處理。
第三十二條 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社會捐贈、救濟和殯葬工作。
第三十三條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相關藥品、器械的研究開發。
第三十四條 經濟和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藥品、醫療器械、醫療防護用品、消毒產品的生產、供應和儲備。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衛生突發事件報告、通報工作,在衛生突發事件發生後對學生採取相應管理措施,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 宣傳部門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對衛生突發事件進行報導,宣傳應急處理科學知識,發布登載公益廣告,按照規定報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建設、農林、水利、鐵路、交通、民航、檢驗檢疫、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衛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阻礙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任務的;
(二)拒絕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衛生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檢驗的;
(三)擔負應急任務的工作人員拒不接受工作任務,藉故推諉拖延、擅離職守或者臨陣脫逃的;
(四)拒絕醫學檢查、隔離治療的;
(五)拒不服從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六)其他違反衛生突發事件應急規定的。
第四十條 在衛生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價格、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施行時間

2004年4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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