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1日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修訂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修訂信息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豫政辦〔2022〕34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4月11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相關預案規定開展。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確保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對各類可能引發事件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壓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
  (4)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應急體系,制定系統、規範的應急處置工作制度,確保對事件或可能發生的事件快速反應、果斷決策。
  (5)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防範和處置事件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專業力量,堅持中西醫結合、中西藥並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聯防聯控、通力合作、資源共享。
  (6)社會參與,群防群控。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實各項應急防控措施。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各級政府要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在啟動事件應急回響時,按照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1 省應急指揮機構
  省應急指揮機構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指揮、協調我省特別重大、重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省政府領導擔任(可設若干副總指揮)。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部署,組織力量應對事件,迅速果斷作出決策。
  (2)研究制定全省應對事件的政策措施。
  (3)向國務院和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接受國務院領導及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指導。
  (4)指導縣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做好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等應急準備,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承辦與指揮機構有關的其他任務。
  2.1.2 市、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成立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部署和指揮協調。
  2.2 省應急指揮機構執行機構
  省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為省應急指揮機構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省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應對事件。
  (2)負責省應急指揮機構應急值守。
  (3)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
  (5)配合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
  (6)組織制定(修訂)與省應急指揮機構職責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下級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工作。
  (7)負責應急指揮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8)召集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9)承擔省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2.3 省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
  省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名單及職責見附屬檔案)要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可增加有關市級政府及單位為成員單位。
  2.4 省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
  省應急指揮機構成立綜合協調、防控、醫療救治、社會穩定、科研、宣傳、外事、物資保障和大數據支撐等工作組,共同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相關工作組的牽頭和組成單位,成立若干工作專班。
  (1)綜合協調組。省政府辦公廳牽頭,省委外辦、省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健康委、省政府研究室、省軍區保障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日常事務;起草審核重要文稿;組織召開例會和督辦重要工作;收集、整理、上報工作信息;發布防控工作動態;做好與國務院、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省(區、市)的聯絡溝通工作;承辦其他相關事項。
  (2)防控組。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文化和旅遊廳、應急廳、市場監管局、大數據局、鄭州海關、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河南監管局、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省疾控中心、職業病防治研究院、衛生健康技術監督中心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方案並督導檢查落實;指導各地做好事件監測、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標本採集和檢測、處置等工作;根據需要,選派專家赴重點地區協助開展事件處置工作;提出完善防控策略、措施建議;組織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和廢水;統籌協調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防控,指導做好社區防控工作;組織落實和監督對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員的衛生檢疫,實現交通工具和人員的信息數據跨部門共享;嚴格做好省際邊界交通管控工作;協調各地對省內流動人員進行管控;協調各地對外省(區、市)滯留人員進行安置和管控等。
  (3)醫療救治組。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醫保局、藥監局及省直有關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落實相關診療技術方案並開展督促檢查;指導各地做好醫療救治和醫療保障工作,提供醫療救治所需診斷試劑、藥品等保障;選派醫療專家或醫務人員赴重點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完善醫療救治措施建議等。
  (4)社會穩定組。省公安廳牽頭,相關部門參加。負責做好事發地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各種破壞防控工作的行為。
  (5)科研組。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藥監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相關高校、科研單位、醫療機構和企業等科研力量開展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工作;加強對外科技合作。
  (6)宣傳組。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衛生健康委、河南日報報業集團、省廣播電視台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開展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統籌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宣傳防病知識,提高民眾自我保護能力;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輿情監測等相關信息。
  (7)外事組。省委外辦牽頭,省委宣傳部、統戰部、網信辦、台辦、省政府港澳辦、省教育廳、科技廳、民族宗教委、公安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鄭州海關、河南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等單位組成。負責協調處理事件防控工作中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問題;向相關國家和地區說明我省應對事件的防控要求和措施;向我省涉外機構通報事件情況;協助協調國(境)外人員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的有關事務。
  (8)物資保障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商務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鄭州海關、民航河南監管局、省紅十字會等單位組成。負責統籌醫療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含救災物資)保障工作,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並密切跟蹤進展情況,提出物資生產、市場供應等相關保障建議;全面掌握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的需求、生產、流通、庫存及資源保障情況,協調物資供需、生產、儲備、運輸等相關事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9)大數據支撐組。省大數據局牽頭,省委網信辦、省教育廳、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醫保局、通信管理局等單位組成。負責匯集、統計、分析防控數據,為事件防控和處置提供大數據信息支撐。
  2.5 應急聯動機制
  建立健全與駐豫部隊(包括武警)、周邊省份的信息溝通及聯動機制,共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事件。
  2.6 專家諮詢委員會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建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1)對事件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趨勢預測,對事件級別確定及需要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參與制定(修訂)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3)對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公眾溝通、科普宣教等提出意見建議,並給予技術指導。
  (4)對事件應急回響的啟動、調整、終止和後期評估提出意見建議。
  (5)承擔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7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海關等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事件發生後,要按照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及其執行機構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處置。
  3. 監測、報告、評估和預警
  3.1 監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海關等日常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統一的事件監測、預警、報告要求,開展日常監測工作。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藥監等部門,要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所涉及的事件風險開展日常監測。
  省衛生健康委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症狀監測、實驗室監測、重點疾病的哨點監測。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舉報電話等形式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隱患,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海關、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單位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其他單位在開展工作中,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護人員和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執業醫生、學校和托幼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2.2 報告時限和程式
  責任報告單位及其他單位發現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部門要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縣級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級政府報告;市級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1)對以下幾種情況,要立即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詳細信息要於事件發生12小時內上報:能夠判定為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的;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場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的。
  (2)特別重大、重大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每日續報該事件的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結束。
  (3)對暫時無法判明性質或等級的事件要迅速核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等級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
  3.2.3 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涉及的地域範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判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同時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
  (3)結案報告。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結束後1周內,由相應級別應急指揮機構或其執行機構組織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3.2.4 網路直報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信息後,要及時審核,確保信息準確,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3.3 評估
  根據各類監測數據及報告信息,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專家開展事件風險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等級時,要同步考慮其對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的影響。一旦進入應急回響狀態,要結合事件發展趨勢和應對處置情況,動態開展針對性評估。
  3.4 預警
  建設實時預警系統,實行多點觸發自動預警提醒。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海關等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並作出預警。
  4. 回響與終止
  4.1 回響原則
  發生事件時,省、市、縣級政府要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及時啟動回響,原則上只能逐級上調或下調應急回響級別。
  對在學校、涉外機構、敏感場所、重點區域或重大活動期間等發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事件發生地之外的地方接到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單位,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回響分級
  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事件級別,並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啟動回響級別建議,由同級政府決定並宣布啟動回響。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政府提出請求,由其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回響。根據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省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結合實際情況,對事件的分級標準適時進行補充和調整。
  (1)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事件,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省應急指揮機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未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由省政府根據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並報國務院備案。
  (2)Ⅱ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向國務院報告。省應急指揮機構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事發地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領導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事件,由市級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省政府報告。必要時,省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事件,由縣級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市級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 回響措施
  4.3.1 各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處置需要,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劃定並宣布疫區範圍,實施相應控制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發傳染病或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時,快速通過大數據技術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接觸範圍,評估事件影響後劃定控制區域;發生職業中毒事件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污染食品擴散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在轉入常態化防控階段後,針對零星和多點散發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區傳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單元科學精準劃定管控範圍。
  (4)事件控制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統籌事件控制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區域風險評估,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和調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遊園、燈會、影劇院演出、體育比賽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產、停業、停課和指導復工、復產、復學等;採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和設備。採取限制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實施並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許可權,必要時請示上一級政府同意。
  (5)重點人群管控。對風險人群及時落實防控措施;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按屬地管理原則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措施。套用“健康碼”等個人風險狀態識別技術對重點人群進行精準管控。
  (6)交通衛生檢疫。組織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海關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點,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指導交通站點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員防護工作,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臨時隔離、留驗和向指定的機構移交,對查獲的活體禽畜進行留置並向動物防疫機構移交。
  (7)事件信息發布。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防控措施和個人防護知識等,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同時注重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8)開展群防群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部門做好衛生知識宣傳,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驗、報告和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組織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及科學防治的相關知識,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 衛生健康部門
  (1)在有關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事件發展趨勢研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回響或調整級別的建議;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制定和調整防控措施,發布公眾健康指引;整合調度各類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醫療救治點、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
  (2)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及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開展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方案、規範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對其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3)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4.3.3 醫療機構
  按照規範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則收治患者,規範提供醫療救治服務,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有效降低感染髮生風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專家、集中患者、集中資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暢通急救“綠色”通道,確保各環節無縫、高效銜接。高度關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實行“一人一策”,提高搶救成功率。
  (2)啟動應急床位緊急騰空、擴充程式,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符合要求的應急床位,滿足批量傷病員集中收治需要。
  (3)對已接收但超出容納和救治能力的傷病員、需轉送到指定醫療機構救治的傳染病患者,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分流。原則上收治的危重症患者、兒童等特殊患者要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集中收治。
  (4)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就診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實名登記等,指導其填報旅居史、接觸史等流行病學信息,並對填報的信息進行甄別、評估。對疑似傳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關規範採取隔離等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攜帶者要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對受其污染的地面、物體表面等實施終末清潔消毒。
  4.3.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堅持邊調查、邊控制原則,現場工作步驟和重點可根據現場性質、特點進行必要調整;根據需要與當地相關機構或人員等組成聯合工作組,在當地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事件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儘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對事件關聯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3)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的標本,開展檢測工作,查找致病原因。
  (4)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培訓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
  (5)按照防控技術方案要求對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和培訓。
  (6)編制防疫(病)知識技能等科普信息和宣傳資料,開展健康教育。
  4.3.5 其他部門
  相關部門主動按照職責開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同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3.6 非事件發生地
  非事件發生地要根據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的風險評估和趨勢判斷。
  (2)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排部署,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4 回響調整
  根據不同類別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要及時上調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要相應下調回響級別。
  當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我省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省應急指揮機構報省委、省政府批准後,按規定上報國家。
  當國家層面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時,我省全力配合開展應對工作。
  4.5 回響終止
  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1—2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應當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重大事件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省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備案)。
  較大、一般事件分別由市、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上一級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備案)。
  上級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下級政府衛生健康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應急回響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置
  5.1 恢復生產
  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調查與評估
  (1)事件結束後,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現場調查處置概況、患者救治情況、衛生學評價、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報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
  (2)各級政府對事件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
  (3)審計等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4)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 社會救助
  (1)民政部門對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難人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保障範圍,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2)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3)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審查受理請求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且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
  (4)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4 獎勵撫恤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對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工傷、撫恤或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5.5 責任追究
  對在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調查、控制、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不遵守有關規定、不配合或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5.6 徵用補償
  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在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給予合理補償。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各有關部門要將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和5G等信息技術套用於事件應急處置,在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病原溯源、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和重點人員追蹤排查、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發揮技術的支撐作用。按照誰收集、誰負責和信息最小化採集原則,對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泄露、篡改、丟失。
  6.1.2 專業機構
  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健康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心理危機干預能力。
  6.1.3 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衛生健康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高效運轉的原則,根據需要組建醫療救治、傳染病、食物中毒、生物恐怖、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等各類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應對事件的類型,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海關、醫學高等院校中擇優選拔隊員,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衛生健康部門要建立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人力資源庫,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支持高校建設高水平公共衛生學院,開展病原學檢測、形勢研判和傳播規律研究、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專業教育,培養公共衛生人才。
  6.2 經費和物資保障
  6.2.1 經費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保障事件應急基礎設施、設備(通訊、交通等工具)、應急演練培訓等項目建設。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和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遇有特別重大事件,經省政府批准後使用專項準備資金,必要時使用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6.2.2 物資保障
  財政部門要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對市場供應充足的衛生應急物資可採用資金儲備形式,對較為稀缺的衛生應急物資採用實物儲備形式,常用的衛生應急物資由省衛生健康委(或指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適量實物儲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根據需要對部分衛生應急物資進行生產能力儲備,對其研發和生產進行系統規劃和投入,以便在短時間內能迅速組織生產,滿足事件發生時的緊急需求。
  各級政府要布局建設均衡合理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基地,提升生產動員能力,構建多方參與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體系,保障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供應。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責任單位等。
  儲備責任單位要根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加強儲備物資管理,完善儲備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制度。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6.3.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6.3.2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車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4 科研和交流
  科技及有關部門要有計畫地組織高校、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與應對事件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相關部門要在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與相關國際組織、機構開展合作,提高事件應對能力和水平。
  6.5 應急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執行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通過應急演練,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數眾多或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5)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6)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市級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組織制定本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 件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1.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媒體對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報導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工作,研究提出新聞發布方案,正確引導輿論;組織新聞單位開展相關防病知識宣傳;加強輿情信息監測和收集,及時向省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情況;及時澄清事實、解疑釋惑,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媒體採訪,主動回應民眾關切。
  2.省委網信辦:負責網上巡查監測,關注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上輿情,及時向省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情況;對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上輿情進行分析研判,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網上輿情應對處置工作;加強公共衛生防護科普知識網上宣傳。
  3.省委外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涉外事務。
  4.省委台辦、省政府港澳辦: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人員的處置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港澳台媒體應對工作。
  5.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保障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在落實防控措施前提下統籌推進全省各類企業復工復產;參與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控制規劃與計畫。
  6.省教育廳:負責全省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業管理,並指導其落實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做好在校、在園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自我防護及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指導各地教育部門、學校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追蹤管理與本系統、單位有關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指導相關單位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期間主辦的集中考試、現場賽事等人群聚集活動的組織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市級教育部門、直屬單位和有關高校轉發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實施停課管理並落實具體應急回響措施。
  7.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高校、科研單位、醫療機構、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控技術科研攻關,解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重大科技問題;開展防控科普工作,傳播防疫科普知識。
  8.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所需藥品、設備、防護用品等產能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等。
  9.省民族宗教委:負責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的處置工作;做好對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宗教教職人員、信教民眾的教育引導工作,及時報送工作信息,應對和處置涉民族宗教因素輿情;指導做好宗教領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10.省公安廳:負責密切關注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做好應對工作,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追蹤管理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對妨礙執行公務的依法予以處理;做好拘留所、看守所和強制隔離戒毒所等特殊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根據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運輸車輛通行。
  11.省民政廳:負責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民政領域社會救助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納入低保、特困等民政領域社會救助範圍;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做好慈善捐贈監督管理工作,推動慈善組織依法有序開展慈善活動,指導監督慈善組織切實加強慈善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做好慈善信息公開工作;組織做好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的火化及其他善後工作;做好福利院、養老院等特殊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12.省司法廳:負責做好監獄、司法強制戒毒所等特殊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13.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處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經費,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資金;保障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衛生應急隊伍培訓演練、防控知識宣傳、應急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物資儲備、聯防聯控等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治定點醫院、衛生應急專家團隊、志願者隊伍建設和管理等所需經費;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儲備資金;制定保障防治經費等相關政策;組織做好相關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14.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職稱評聘、生活保障、心理調適疏導、特殊困難家庭照顧幫扶、先進表彰等政策;貫徹落實國家及省關於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薪酬待遇、臨時性工作補助政策。
  15.省生態環境廳: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生態環境污染,依照法定職責組織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監督指導醫療廢棄物和醫療廢水收集、處理工作。
  16.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落實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控措施,抓好封閉式管理等措施落實和建築從業人員的自我防護;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轉發預警信息。
  17.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協調有關企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處置人員及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運送工作;指導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督促有關企業配合落實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防控措施,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防止危害因素通過交通工具擴散;優先放行衛生應急車輛和人員,並根據需要開設衛生應急救援交通“綠色”通道,協助做好有關標本的緊急運送工作;指導運營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共運輸工具採取必要的人員限流和防護措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在交通場站播發預警信息。
  18.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動物養殖等生產經營主體落實動物防疫主體責任;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做好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加強對畜禽疫情的跟蹤監測和流調工作,及時通報結果。
  19.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品的市場監測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保障生活必需品不脫銷、不斷供;與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協調做好對本部門主辦的有關經貿活動參加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及跨境商貿物資的檢疫措施落實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傳播擴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商場等相關單位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回響措施。
  20.省文化和旅遊廳:組織協調涉及旅遊行業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醫療衛生機構追蹤管理旅遊團隊中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對其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組織做好對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旅遊團隊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跨地區傳播擴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旅遊行業有關單位轉發預警信息,組織落實具體應急回響措施。
  21.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督促檢查;根據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出應急藥品、疫苗、醫療器械、防護用品品種目錄和數量。
  22.省退役軍人廳: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對符合政策規定的人員做好烈士評定相關工作;按照《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規定,依法對人民警察因公犧牲進行覆核;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有重大突出表現的退役軍人進行表彰。
  23.省應急廳:負責對防疫物資生產企業及相關配套企業的安全生產進行指導;調撥應急救災帳篷、摺疊床等應急物資支援應急處置工作;指導企業安全有序復工復產,並加強監督、指導、服務。
  24.省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相關市場,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保持物價穩定;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25.省醫保局:負責依法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傷病員的醫保費用結算等相關保障工作;做好有關藥品、試劑、耗材的招標、採購、使用工作,保持相關醫療服務價格穩定。
  26.省大數據局、通信管理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及防控措施要求,適時做好高、中風險國家(地區)在豫、返豫人員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形成數據分析材料向省應急指揮機構報送,協助相關部門追蹤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高危人群,為防疫、復工、復產、復學、出行、購物、政務等提供便利;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27.省林業局:負責與人類密切接觸野生動物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並及時上報監測信息;組織做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野生動物傳播傳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28.省藥監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對中藥製劑緊急審批和區域調劑套用進行指導。
  29.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鐵路車站、列車及司乘人員的防疫措施落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防治藥品和器械等應急物資、有關標本鐵路運輸暢通,組織做好事件發生地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具體應急回響措施,配合有關機構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火車的人員開展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引發傳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後,及時向鐵路乘客播發預警信息。
  30.鄭州海關:負責在國境口岸對可能傳播傳染病的進出境運輸工具、人員、貨櫃、貨物、物品、屍體骸骨等實施衛生檢疫,防止傳染病跨境傳播;制定我省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技術方案,做好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我省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培訓與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按照有關規定,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防控物資提供進出境通關便利;落實省應急指揮機構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作和信息共享,參與重大涉外事件處置,建立完善國際交流合作機制。
  31.河南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負責建立專用通道對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出入境邊防檢查;建立“綠色”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物資等順暢通關;預先核查、篩查重點人員出入境信息,為省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準確信息;組織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警戒管控,確保口岸執勤現場安全有序;做好口岸疫情報告和宣傳教育工作,配合口岸聯檢單位協同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民航河南監管局:負責指導、督促民航各單位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措施,防止傳染病通過航空運輸傳播;協助有關部門追蹤管理傳染病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物資航空運輸暢通。
  33.省紅十字會、慈善總會:負責組織成立民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救護、救援工作;組織紅十字應急救護志願者開展現場搶救、院前急救等工作;開展應急救護和防病知識宣傳、普及、培訓;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情況,積極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34.省軍區保障局:在將要發生或已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經報請省委、省政府同意,並經省軍區審批後,接受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並協調軍地聯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省委、省政府就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必須增強憂患意識,時刻防範好衛生健康領域的重大風險,加快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我省需要建立完善平戰結合的聯防聯控、群防群控機制,完善上下聯動、多方參與的應對工作機制,以防範和化解威脅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
  二、修訂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三、主要內容
  《預案》由總則、應急組織體系、監測和預警、回響與終止、善後處置、保障措施、附則等7部分組成,特別是將這次疫情防控中創造的突出社會治理作用,壓實“四方責任”、採取“四早”措施、落實“四集中”原則、建立分級分層分流救治體系等管用、實用的經驗進行了固化,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健全應急組織體系及部門職責。構建省、市、縣三級應急組織體系,成立省級衛生應急指揮機構,明確其組成和職責;確定省級衛生應急指揮機構的執行機構、成員單位、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專業技術機構等;成立綜合協調、防控、醫療救治、治安保障、科研、宣傳、外事、物資保障和大數據支撐等工作組,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強化協同聯動,統籌、協調、指導、落實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二是規範監測、報告、評估和預警。明確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海關等日常監測機構職責分工,強化日常監測,建立多點觸發的監測機制;建立包括法定報告、症狀監測、臨床醫生主動報告、輿情監測、公眾舉報等多渠道的事件信息報告網路,明確信息報告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有關工作要求,及時發現隱患並做出預警。
  三是規範應急回響與終止。根據統一領導、分級回響的原則,按照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等四個級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特點,規範實施省、市、縣三級分級回響,細化事件發生地區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部門以及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措施,明確回響調整、回響終止的標準和程式。
  四是規範善後處置工作。在各級衛生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部署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善後處置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社會救助與撫恤,及時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評估及獎勵、責任追究,對在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給予合理補償。
  五是規範保障措施。通過規範技術保障、經費和物資保障、通信與交通保障、科學研究和交流、應急演練等內容,提升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保障和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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