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印發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印發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1.3 編制依據
1.4 適用範圍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確認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2.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
3.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應急指揮機構
3.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日常管理機構(衛生應急辦公室)的職責
3.3 專家諮詢委員會的職責
3.4 臨時現場指揮部的職責
3.5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
3.6 其他成員部門職責
3.7 組織機構框架圖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4.2 疫情分析預測
4.3 預警
4.4 報告
4.5 信息發布與通報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回響
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
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後期評估
6. 現場處置
6.1 處置原則
6.2 現場處置職責與分工
6.3 工作程式
6.4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6.5 技術措施和後勤保障
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7.1 技術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經費保障
7.4 法律保障
7.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8. 預案管理
8.1 應急預案制定
8.2 應急預案修訂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2 解釋部門
9.3 預案實施時間
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2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要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成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依法規範,及時反應。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系統、科學的制度保障。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依靠科學,依靠民眾。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處理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先進、完備的科學、技術保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健康教育,提高公眾的防範意識和能力,組織、動員公眾廣泛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4 適 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和確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涉及本市:
——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兩個或以上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個省份,並有擴散趨勢。
——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周邊以及與廣東省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發生跨國、跨地區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事件。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發生以下一種情況涉及本市:
——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的縣(區)。
——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兩個或以上地級以上市。
——霍亂在1個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兩個或以上地級以上市,有擴散趨勢。
——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兩倍以上。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含50例),或死亡5人以上。
——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本市發生以下一種情況:
——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範圍在一個縣(區)範圍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
——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區)範圍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區)範圍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兩個或以上縣(區)。
——霍亂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兩個或以上縣(區)。
——一周內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並有迅速擴散的趨勢。
——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在一個縣(區)範圍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在本市兩個以上縣(區)造成危害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在本市兩個以上縣(區)造成危害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事件。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本市發生以下一種情況:
——腺鼠疫在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 霍亂在縣(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含9例)以下。
—— 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無死亡病例報告。
——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
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突發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到現場調查核實,會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科學分析和初步評估,提出應急處理方案,未被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委員會確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由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一般公共衛生事件、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與省人民政府聯合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
3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指揮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團市委,市發展改革局、經濟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環保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交通運輸局、物價局、農業局、外經貿局、林業局、旅遊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愛衛會、總工會、婦聯、工商局,惠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2)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做好職責範圍內和領導小組臨時交辦的工作。
3.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日常管理機構(衛生應急管理辦公室)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下設疫情控制、醫療救護、物資保障、專家諮詢四個工作組,成員由我市醫療衛生單位相關專家組成,分別承擔情況調查、現場控制、擴散預防、醫療救治和後勤保障等工作。
衛生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組織開展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護與防病工作。
(2)負責建立相關人員、物資、技術等保障機制,統一調配。
(3)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單位的關係,保證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高效、有序地進行醫療救護與防病工作。
(4)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及時匯報有關信息,與市政府有關部門交流信息。
(5)協同市政府其他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其他相關工作。
(6)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預案和實施方案及有關工作計畫;組織收集與分析相關信息,提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現場處理建議。
(7)督促建立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護與防病的信息交流網路,保證信息暢通。
(8)組織人員培訓、物資儲備、後勤保障、社會動員等相關工作。
(9)負責與新聞單位溝通,取得各新聞媒體對醫療救護和防病工作的主動支持與配合。
3.3 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
(1)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諮詢與指導,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提出應對建議和工作策略。
(2)收集整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答覆社會關注問題。
(3)負責組織開展相關業務技術培訓與考核,收集相關材料。
(4)開展相關的實驗室技術和現場控制策略的研究。
(5)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處置進行評價,並提出改進措施。
3.4 臨時現場指揮部職責
(1)臨時現場指揮部是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委派的臨時組織,事發地黨委、政府(部門)要服從臨時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做好現場的應急工作。
(2)負責事發現場所在區域外急救藥品、器材、後勤物資、人員的統一調配。
(3)對現場處置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評價。
(4)及時向上級領導機構反饋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和上級要求提出調整現場工作策略的建議。
(5)負責組織衛生防病的社會動員,爭取民眾支持。
3.5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職責
(1)各級醫療單位要做好應付各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病房、藥品、器材等儲備工作,開闢專門病房負責收治傷員和病人,並按要求對病人進行隔離。急救系統要積極做好現場救護的各項準備工作。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技術鑑定工作,特別是做好流行病學監測、現場調查、現場防病處置、毒物毒性鑑定、實驗室檢測等各項工作,本級疾控機構不能做出鑑定或檢測的,應及時按要求送交上級疾控機構處理。
(3)衛生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好飲用水、食品、傳染病等的監督管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做好各項衛生強制性措施的督促與落實。
3.6 其他成員部門職責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科學知識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消除民眾的恐慌心理,營造有利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輿論氛圍。
市發展改革局: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負責做好流通環節物資(不含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市教育局:加強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工作,落實校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
市科技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及時組織科技力量協作攻關,支持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臨床治療、實驗室檢驗等各項科學研究。
市公安局、國安局、司法局:做好法制宣傳,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落實各項隔離措施。
市民政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負責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集、發放及管理工作,對困難民眾實行社會救助。督促殯儀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的運送和火化工作。
市財政局:保證疾病監測、疾病控制工作經費和非正常儲備藥械專項經費,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設備、器材、藥品等費用。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交通、民航、鐵路部門:對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的運送和人員疏散,做好疫區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農業局: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市外經貿局:組織做好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
市物價局:保持物價基本穩定,加強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市旅遊局:組織旅遊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調查處理及醫療救治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組織好旅遊團隊的宣傳、登記,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旅遊團隊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期間的藥械市場治理整頓,打擊制售假劣藥械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積極組織應急期間藥品、醫療器械的市場供應及餐飲業監督管理。
市愛衛會: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工作,開展除“四害”(病媒生物防治)活動。
市工商局: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檢驗檢疫部門:組織做好出入境衛生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傳染病的傳入和傳出;收集和提供國外傳染病檢驗動態和信息,負責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和管理。
通訊管理部門: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通訊聯絡暢通,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緊急物資的進口、救濟物資發放、接收或分配捐贈、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處理、採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開展。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4.1.1 依靠現有監測系統的基礎上擴展監測範圍,擴展疾病監測種類。對未納入常規監測系統的相關疾病納入監測系統管理。對鼠疫、霍亂、非典型性肺炎等實行重點管理。
4.1.2 設立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制定監測管理制度,在日常監測的同時,針對不同地區在不同季節加強對多發病、有可能暴發流行疾病的重點監測。當出現不明原因疾病,常見病治療無效或效果不良,疾病發病或死亡增多等異常現象時進行監測報告。
4.1.3 建立健全並完善現有監測系統,對各種法定報告傳染病實行網路直報。加強對醫療衛生單位特別是基層醫療機構的管理,建立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明確報告的責任和義務,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工作,以利於儘早發現和識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加強疫情監測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報告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制度,對監測資料認真匯總分析,及時發現並通報異常現象,引起關注並及早採取防治措施,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4.1.4 對當地有化學毒品儲存和運輸的廠礦、企業,易造成環境污染及人體危害和社會恐慌的重要場所進行衛生學評價,對可能出現的情況進行預測,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
4.2 疫情分析預測
4.2.1 法定傳染病疫情預測
(1)市衛生局成立惠州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其成員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心醫院、中醫醫院、第一人民醫院、結核病防治研究所(職業病防治院)、皮膚病防治研究所等單位的流行病、臨床及檢驗方面的專家組成。
(2)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我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召集疫情分析會,向市衛生局定期或不定期報告疫情分析情況。
(3)定期舉行由法定傳染病疫情分析專家組成員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疫情分析會議,根據接到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綜合各方面情況,按月、季、年作出我市的傳染病疫情分析。
(4)參加疫情分析會的人員要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求的內容提供疫情分析所需資料;對於個人或社會機構舉報的疫情信息要詳細記錄,進行核實,必要時應將有關處理信息及時反饋給舉報人(單位)。
(5)季度、年度疫情分析報告由參加疫情分析會的專家在會議結束時完成,並在會後3個工作日內提交市衛生局,疫情分析報告內容應包括:上季(年)的疫情基本情況及其分析;下一季(年)相關疫情變化趨勢的預測預警及有關建議。
(6)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相關疫情分析會議。
(7)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中有關疫情報告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疫情信息。各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要加強管理,規範監測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報告有關信息,充分發揮全市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多面廣的作用,形成多渠道、多方式收集預測預警信息的局面,為專家組提供可靠的疫情資料。
4.3 預警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預警。
4.4 報告
4.4.1 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及與民眾健康有密切關係的機構或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疾病預防機構負責對疫情報告的檢查指導。凡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衛生監督人員和個體開業醫生均為責任報告人。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有關單位報告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4.4.2 報告程式和時限
責任報告人除按常規疫情報告、疾病監測及其他常規監測系統規定要求進行報告外,對發現的各種公共衛生異常現象要以最快方式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要對報告內容的可靠性進行初步審核。如不能排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內向市衛生局和上級業務部門報告。市衛生局在接到相應報告後,經初步審核認為可能是或確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綜合監測點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在網路直報的同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要立即組織調查了解。當初步判斷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區分疫情或中毒等,立即通知相應機構趕赴現場開展調查與處置,並報告市衛生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市衛生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4.3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包括: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外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多例相同症狀不明原因死亡等有關情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三種。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作出事件進程報告。
①首次報告。緊急情況下,對於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已採取或擬採取的主要措施。首次報告可先對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做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後再及時、準確、深入續報詳細的情況。
②進程報告。應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情況,採取每小時、每天、每周或不定時報告事件進程。
③結案報告。事件基本終止,市衛生局作出結案報告,逐級上報。主要內容包括事件發生髮展經過、人員傷亡情況、事件原因、性質,以及採取的措施、經驗與教訓等。
4.5 信息發布與通報
(1)市衛生局是全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的部門,經省批准後可對外進行公布。
(2)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3)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
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應急回響
5.1.1 一般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
(1)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一般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採集環境生物樣品、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2)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急回響。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接到衛生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理方案後,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3)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市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初步評估判定,指導督促當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設備。同時,向市政府建議,要求各有關區域和部門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準備工作。
5.1.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
(1)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市衛生行政部門迅速組織醫學救援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採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隔離、人員疏散等控制措施,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省衛生廳和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並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2)市政府應急回響。市政府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緊急調停和徵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隔離、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應急處理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3)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急回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做好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同時,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轄區內發生,必要時處於應急準備狀態。
(4)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醫學救援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採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施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人員疏散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有關情況,並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1.3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
(1)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方面工作,及時派出專業技術人員赴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組織落實醫療救治和各項預防控制等措施;配合上級專業機構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病因查找、病人診斷和治療等工作,檢查督導基層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及時調整和整合衛生資源。
(2)市政府應急回響。市政府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協調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調集社會力量,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3)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回響。在上級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5.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結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請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廳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國家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結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終結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各級衛生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衛生主管部門。
6 現場處置
6.1 處置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名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產生的對公眾的健康危害和影響。
6.2 現場處置職責與分工
6.2.1 指揮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在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處置、救護的全面工作。
6.2.2 執行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隊)承擔現場處置工作任務,包括現場調查、現場污染物處理、標本採集、環境消毒、消殺滅、病人救護和轉運與隔離等,負責臨時現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6.2.3 醫療救護機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凡就近的醫療機構要組織醫護人員主動及時到達現場,並組織參加醫療救護。參加醫療救護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到,並接受統一指揮和調遣。
6.2.4 支持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衛生機構是現場處置的支持機構。在現場指揮部領導下,做好人員、物資調配、病區建立與隔離以及病人的後續治療;嚴重污染區外圍的消殺滅工作;社會動員,群防群治;監測和後續處理等工作任務。
6.2.5 各部門的相互配合
臨時現場指揮部應積極向市政府匯報。與當地政府及衛生、公安、武警、通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農業等部門密切配合,必要時進行疫區封鎖等處理工作。
6.3 工作程式
6.3.1 現場處置工作程式
(1)快速調查確定可能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和目標人群。
(2)根據自然環境因素確定可能的污染範圍,及時做好病人救治、轉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對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判定,開展健康教育和社會動員,群防群治,儘可能減少危害。
(3)對救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物資的需求做出評估和調用。
(4)經過事件緊急處理,疫情消除後,進行後續監測,直至消除危害。
6.3.2 醫療救護工作程式
(1)視傷亡情況設定傷病員分檢處。
(2)對現場傷亡情況的事態發展做出快速、準確評估,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採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3)指揮、調遣現場及轄區內各醫療救護力量。
(4)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匯報有關情況並接受指令。
(5)在現場醫療救護中,依據受害者的傷病情況,按輕、中、重、死亡分類,分別以“紅、黃、藍、黑”的傷病卡作出標誌(傷病卡以5×3cm的不乾膠材料做成),置於傷病員的左胸部或其它明顯部位,便於醫療救護人員辨認並採取相應的急救措施。
(6)現場醫療救護過程中,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治重傷後治輕傷的原則,將經治的傷員的血型、傷情、急救處置、注意事項等逐一填寫傷員情況單,並置於傷員衣袋內。
6.3.3 傷病員運送工作程式
傷病員經現場檢傷分類、處置後,要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分流。傷病員分流原則如下:
(1)接受傷病員的醫療機構,由臨時現場指揮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則指定。
(2)傷病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一式2份,及時向臨時現場指揮部報告匯總,並向接納傷病員的醫療機構提交。
(3)臨時現場指揮部指定的醫療機構必須無條件收治分流傷病員。
(4)運送傷病員途中需要監護的,由現場醫療救護指揮部派醫療人員護送。
(5)傷病員運送至醫療機構後,由收治醫療機構按急診急救工作程式處置。收治醫療機構要成立專門的組織負責傷病員救治工作。
6.3.4 現場情況報告程式
由現場最高指揮負責向上級報告現場情況,以保證上報信息準確可靠。
6.4 新聞宣傳與信息發布
臨時現場指揮部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及疫情情況,由領導小組指定機構和人員按照有關程式向媒體發布信息,減少社會恐慌,維護社會穩定。其他任何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相關信息。
6.5 技術措施與後勤保障
6.5.1 技術措施
現場處置的技術措施參照衛生部有關技術方案。
6.5.2 後勤保障
統一調配,統一指揮,多方協作,快速、準確、高效配合現場工作。
6.5.3 現場通訊
建立運行良好的通訊網路,提高信息傳播效率,準確通報信息。
7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保障
7.1 技術保障
7.1.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建立突發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諮詢。專家諮詢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諮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總結評估並提交評估報告。
7.1.2 應急醫療衛生隊伍
市、縣(區)分別建立一支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常備的機動隊伍。隨時能夠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2)協助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後續治療;(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4)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諮詢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7.1.3 醫療救治網路
加快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以緊急救援中心、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傳染病病區)為主體的醫療救治體系,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市衛生局指定急救機構(包括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或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後備醫院組成全市醫療救治網路,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7.2 物資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衛生部門提出的計畫,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各級衛生部門要根據實際,科學制定儲備計畫。各種藥品、疫苗、試劑、防護用品等要及時更新;各種器械、設備要經常調試,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及時有效。
7.3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和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經費,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7.4 法律保障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實行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利,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7.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8 預案管理
8.1 應急預案制定
各縣(區)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縣(區)實際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 應急預案修訂
本預案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由市衛生局負責,並報市政府批准。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是指具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徵,即突發性,針對的是不特定的社會群體,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9.2 解釋部門:惠州市衛生局。
9.3 預案實施時間: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2008年2月25日印發的《惠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惠府辦〔2008〕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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