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惠州市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公用事業局反映。
惠州市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
一、 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做好惠州市區惠城中心區的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處置事故、排除隱患,並在必要時實施緊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保證正常安全供水,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特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水資源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活飲用水衛生規範》、建設部《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惠州市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惠州市區惠城中心區(以下簡稱市區)市自來水總公司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發生的突發性事件導致供水系統發生重大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主要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因久旱或上游水庫中斷放水致使城市常備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災、滑坡、颱風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淹沒、機電設備毀損;
4.消毒、輸配電、淨化構築物等設施設備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嚴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等供水設施發生大管徑管道損壞、大面積爆管,或因其他災害導致大面積停水或供水嚴重不足;
6.傳染性疾病暴發、流行,影響供水安全;
7.戰爭、恐怖活動導致水廠停產、供水區域大面積減壓等。
(四)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供水系統重大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故(Ⅰ級)、重大突發事故(Ⅱ級)、較大突發事故(Ⅲ級)、一般突發事故(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事故:
(1)飲用水水源監測項目有1項以上(含1項)濃度超過Ⅳ類水體標準,或者嚴重超過水源水質要求;
(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或周邊河流(湖泊、水庫)內出現大面積魚類死亡;
(3)有毒有害物質、放射性物質、大量高濃度污水進入水源保護區或輸配水管道內;
(4)因水源水質污染及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破壞等情況導致水廠無法正常生產時間達7天以上;
(5)因水源短缺導致下述缺水情況的:
(6)水廠氯瓶泄漏導致液態氯氣擴散出氯庫;
(7)因供水主幹管道爆裂,導致市區大範圍缺水且人口達30萬以上的。
2.重大突發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故:
(1)飲用水水源監測項目有1項以上(含1項)濃度處於Ⅲ-Ⅳ類水體之間,或者超過水源水質要求;
(2)因水源水質污染及地震、洪澇災害或人為因素破壞等情況導致水廠無法正常生產達3天以上;
(3)因水源短缺導致下述缺水情況的:
(4)水廠2個以上氯瓶同時出現泄漏,泄漏吸收裝置無法處理;
(5)市區因供水主管破裂,導致市區大範圍缺水且人口達20萬以上的。
3.較大突發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故:
(1)飲用水水源監測項目有1項以上(含1項)濃度處於Ⅱ-Ⅲ類水體之間,或者超過水源水質要求;
(2)因水源污染、自然災害、人為破壞等因素導致水廠停止生產2天以上;
(3)因水源短缺導致下述缺水情況的:
(4)1個氯瓶的瓶身出現泄氯,泄氯吸收裝置無法處理;
(5)因供水主幹管爆裂,導致市區局部缺水且人口在10萬以上。
4.一般突發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事故:
(1)飲用水水源監測項目有1項以上(含1項)連續3天濃度處於Ⅱ-Ⅲ類水體之間,或者超過水源水質要求;
(2)因水廠生產設備損壞、供電系統故障、水源污染等因素導致水廠停止生產12小時以上、24小時以下;
(3)因水源短缺導致下述缺水情況的:
(4)水廠氯庫正壓投氯管道出現泄漏,泄氯吸收裝置無法處理,氯庫內空氣中氯氣濃度達到18毫克/米3以上;
(5)因供水主幹管爆裂,導致市區小範圍缺水且人口在5萬以上。
(五)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集中指揮下,各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應急工作程式,有效地處置突發事故。
2.統籌安排,分工合作。由指揮部統一指揮安排,以市自來水總公司為主體,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和事故性質,分工負責,協作配合。
3.長效管理,落實責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市政府監督、各部門規範運作相結合的長效管理原則。根據突發事故的影響人口、危害程度進行分級,確定不同級別的情況報告、預案啟動、相應應急程式,落實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責任機制。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惠州市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各工作小組及各職能部門完成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
市直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相應的職責及任務分工,認真負責完成城市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的各項具體工作。
市自來水公司根據本預案要求,結合具體實際制訂本單位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方案。
(一)組織機構(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主管供水工作的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協調供水工作的副秘書長、國資委主任、公用事業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發改局、經貿局、財政局、公安局、衛生局、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東江航道局、公用事業局、國資委、氣象局、科技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園林局、安監局、惠州軍分區、惠州供電局、惠城區政府、市自來水總公司。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7個專業小組:
1.辦公室:設在市自來水總公司,由該公司總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
2.事故搶險組:由市國資委、公用事業局、環保局、安監局、疾控中心、自來水總公司組成。
3.技術支持組:由市安監局、環保局、科技局、水利局組成。
4.治安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武警支隊組成。
5.救護組: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組成。
6.後勤保障組:由市財政局、氣象局、供電局、自來水公司、交通局組成。
7.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市信息產業局組成。
8.專家組:由環境監測評估專家、危險化學品專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水質衛生安全評估專家、防化專家、水利水文專家、土建專家、水處理專家、管道施工專家、地質專家、氣象專家、損害索賠專家等組成。
(二)職責分工。
1.指揮部職責。
認真組織指揮部全體成員學習國家、省、市政府應急工作方針,熟悉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及基本程式;
指揮、協調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預案的組織實施,傳達市政府的指令,完成市政府交辦的有關事項;
掌握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處置動態,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故處置情況,根據情況需要,適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技術研究和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負責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信息的接受、檢查、處理、傳遞、通報、報告;
其他有關市區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急的重要工作。
2.辦公室職責。
負責指揮部領導、成員單位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通信聯絡,確保指揮順暢;及時傳達指揮部的決定、指令並抓好貫徹落實;負責檢查收集情況,提出報告及建議;負責協調指揮部各專業組的工作關係,保障市政府和指揮部的各項指示、決定得以貫徹落實;完成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應急預案實施過程中與市直其他部門、各縣區政府的協調配合;請求省內外有關部門的技術、物資支持;向省政府報告情況,向境內外新聞媒體發布新聞信息等。
市發改局:將突發事件的控制和應急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審核供水系統應急預案保障設施建設規劃。
市經貿局:協調組織電力供應調度,協調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應急物資供應。
市財政局:保障必要的經費開支,確保突發事件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的經費供給,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應急區域治安維護和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確保民眾疏散和各項強制隔離措施的落實。
市衛生局:做好應急區域人員的疾病預防、監督監測、救護治療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疾控中心:負責源水和自來水水質監測和水質衛生安全評估以及數據收集和匯報工作,加強預防疾病流行監控工作,參與事故衛生技術調查工作。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對用水、節水科普知識以及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導。
市水利局:做好東江、西枝江流域水源流量以及各水庫備用水源流量的監控,及時與省水利部門聯繫,協調東江上游新豐江水庫水源調撥。
市氣象局:提供發生突發事件區域的氣象情況資料。
市公用事業局:組織編制供水系統應急預案保障設施建設規劃,組織、指導、監督城市供水企業落實城市供水應急預案、搶險方案;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市科技局: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及時組織各類專家、技術人員以科技力量支持,協助做好對突發事件有關防控工作的研究。
東江航道局:根據事故應急需要和指揮部要求,負責發布航道通告,對東江、西枝江的助航標誌進行調整;協助衛生部門撤離救治因飲用污染江水致病人員。
市環保局:做好事故區域水環境的監測,加強污染源的調查取證及監控,指導制定應急排險方案措施並督促落實。
市國土資源局:做好地下水資源的監測,隨時提供有關情況,保障應急水源使用安全。
市園林局:保障紅花湖應急備用水源及時、安全使用。
市安監局:協調科技組,指導制定搶險應急工作方案、措施,並監督組織實施,密切注視事態發展,加強監控,隨時根據工作情況,按規定渠道報告。
惠州供電局:負責保障事故地區和供水系統電力供應。
惠城區政府:協調並組織各街道辦事處及各鄉鎮的應急救援搶險及備用水源保障工作。
市自來水總公司:組織調動本單位一切力量投入應急搶險工作,協調省內外行業的專家、技術予以支持,保證生產正常和供水安全。
市國資委:協調本市及省內外有關企業提供所需的專家、技術、物資支持,協助市自來水總公司組織實施各搶險救援工作。
4.專家組職責。
根據事故的等級及險情,及時研究制定應急搶險、排險處置方案,並指導採取緊急措施處置,根據應急預案的原則要求,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
三、日常預防和預警
(一)監控機構。
市自來水總公司負責惠州市區惠城中心區供水系統的運行監測、信息收集、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工作。
(二)監測機構。
市疾病控制中心負責源水和供水水質的檢驗和預警工作,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定期對惠城中心區供水水質進行檢驗、匯總分析並作出報告。
(三)預警及措施。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影響的範圍,突發供水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Ⅳ級、Ⅲ級預警由市突發供水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Ⅱ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Ⅰ級預警報請省人民政府發布。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妥善安置。
3.指令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水質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調集突發供水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工作需要。
四、應急回響 (一)總體要求。
1.市區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指揮部及各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應急、搶險、排險、搶修、快速修復和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市區供水系統事故發生後,由市自來水總公司向指揮部報告情況,由指揮部負責向市人民政府和廣東省建設廳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情況報告。
1.基本原則。
(1)迅速:最先發現或接到重大事故信息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報告。
(2)準確:報告的內容要客觀真實。
(3)直報:發生重大事故,要直報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同時報省建設廳。
2.報告程式。
(1)供水系統重大事故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立即將情況報告市自來水總公司。市自來水總公司接報後,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調查取證,收集情況,初步確認是否屬於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經確認,市自來水總公司應立即同時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國資委和指揮部。
(3)指揮部對重大突發事故研究後應儘快寫出事故快報,報送市政府。因水源、水質、傳染性疾病引起的供水系統重大事故,應同時報省建設、水利、環保、防疫衛生等部門。
3. 重大供水事故報告時限和程式。
指揮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
各級組織接到報告後,按照突發供水事件確認的要求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
4.突發供水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供水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在發現事件後1小時內上報;續報為在查明相關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採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影響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路和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形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經濟損失等詳細情況。
(三)重大供水事故的評估與確認。
1.突發供水事故的評估。
評估內容:明確突發供水事件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的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確定突發事件的級別;評估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突發事件的需求等。
快速評估步驟:通過對突發供水事故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並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應急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2.突發供水事故的確認。
一般突發事故(Ⅳ級)和較大突發事故(Ⅲ級)由指揮部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重大突發事故(Ⅱ級)由市政府負責組織專家進行確認;特別重大突發事故(Ⅰ級)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專家進行確認。
(四)分級回響。
按突發供水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事故的應急回響分為:
發生特別重大供水事故時,啟動Ⅰ級回響;
發生重大供水事故時,啟動Ⅱ級回響;
發生較大供水事故時,啟動Ⅲ級回響;
發生一般供水事故時,啟動Ⅳ級回響。
突發供水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突發供水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部及市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持。
Ⅳ、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Ⅱ級回響由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Ⅰ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
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五)應急回響程式。
Ⅰ、Ⅱ級回響時,指揮部啟動應急,並按下列程式和內容回響;
1.開通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相關保障部門、供水應急救援隊伍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供水事件的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3.通知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到現場調研分析情況,並向指揮部提出應急措施的建議。
4.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六)指揮和協調。
1.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突發供水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突發供水事故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地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相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供水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事發地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全力控制事故態勢,嚴防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到現場對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方案,供指揮部決策參考。
發生突發供水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的有關基礎資料,供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民眾返回時間;
(6)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七)信息發布。
指揮部負責突發事件信息對外統一發布工作。必要時,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供水事故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有關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突發供水事故的有關信息。
突發供水事故發生後,要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於較為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先簡要發布基本事實。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影響重大的突發事故處理結果,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八)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原因已經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2.應急終止的程式。
(1)現場救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由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救援指揮部批准;
(2)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應繼續對事故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3.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1)指揮部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供水事故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2)突發供水事故單位負責編制事件處置工作總結,於應急終止後15天內上報指揮部。
(3)作出應急過程評價。由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實施。
(4)突發供水事故事發地供水單位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並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五.應急保障 (一)資金保障。各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供水事故應急需要,可先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市政府審批後執行。特殊緊急狀態下,經報指揮部領導同意,可先開支後補辦審批手續
(二)裝備保障。各應急保障部門及供水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檢驗、監測設備建設,同時增加應急處置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貯備。
(三)通信保障。各供水應急相關保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供水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和供水安全科學預警系統。
(四)人力資源保障。有關類別供水應急保障部門要建立突發供水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各地要加強供水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事故的素質和能力。
(五)技術保障。建立供水安全預警系統,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件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六)宣傳、培訓和演練。
1.各供水單位及供水主管部門應加大用水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節水意識,提高公眾對突發供水事故的防範能力。
2.各供水單位和相關保障部門應加強突發供水事故相關專業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處置、監測人才。
3.各供水單位和相關保障部門按照供水應急預案及相關的單項預案,定期組織不同類型的供水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供水事件的技能,增強實在能力。
六.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事件發生地縣、區級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範圍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和進行恢復的建議。
(二)保險。建立突發供水事件社會保障機制。為供水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七.附則 本預案根據應急演習、實施應急回響的結果和應急組織的變化,以及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修改,進行不定期的修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