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莊浪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省、市駐莊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莊浪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莊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莊浪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莊浪縣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21年7月28日
總則
莊浪縣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1.1 編制目的
為適應我縣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增強幹旱洪水風險意識,落實防汛抗旱減災措施,突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計畫性、主動性和應變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刪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甘肅省防汛抗旱條例》《甘肅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甘肅省和阿辨防汛抗旱預案編制提綱》《旱災損失與抗旱效益計算辦法(試行芝訂微)》《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平涼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莊浪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流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風雪、冰雹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努力實現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轉變,由單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轉變,不斷提高防汛抗旱的現代化水平,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自身健康作為防洪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力量,建立科學、高效的防洪抗旱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應急工作科技水平,朵多希糠不斷完善救助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輕乾旱、洪水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把各級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綜合協戶奔宙永調同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結合起來。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把防洪抗旱災害作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預測、預警、預防工作;把平時水旱災害的預防和防汛抗旱應急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的現有資源,充分發揮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芝設坑,確保救災實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級防洪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工作機構之間實現網路互聯,通信暢通,信息共享。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常務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水務工作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人武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成員為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教育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草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文旅局、縣衛健局、縣市場櫻再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縣聯社、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公用事業局)、縣融媒體中心、縣鄉村振興局、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縣畜牧獸醫中心、縣地震局、縣武警中隊、縣電力局、縣電信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或負責人。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相關副局長兼任。
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
貫徹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部署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指導、指揮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導成員單位做好重要水工程調度、監測預警等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及副總指揮職責
總指揮職責:主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指揮抗洪搶險工作;主持防汛抗旱會商,研究總體調度方案;簽發重要防洪調度和抗洪搶險命令,簽發報災及向上級匯報的有關材料;組織救災工作;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汛情、旱情和應對措施;請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調派物資支援搶險。
常務副總指揮職責:協助總指揮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2.2.3 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防汛抗旱工作必須在縣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是:
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宣傳、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發生災情的地方和相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調控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防汛抗旱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
縣人武部:負責指揮災區民兵組織第一時間自救互救,協調駐莊部隊解救受災民眾、排控重大險情、保護重要目標、搶運人員物資,實施專業救援,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向縣政府領導報送災害救助工作檔案、信息,轉辦、督辦縣政府領導批示;協調災害預警預報,按照縣政府安排發布災情信息;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協調出台防汛抗旱政策。
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積極爭取防災減災救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組織和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加救災工作;根據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承擔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配合縣應急局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物資;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
縣教育局: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學生避險轉移和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和培訓演練;做好校舍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維護工作,提前組織受威脅區、危險區師生轉移並妥善安置,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指導學校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工信局: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運等生產要素的保障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費品的供需銜接;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協調保障災後相關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指導企業和通信行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公安局: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城鄉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加強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縣民政局:督促指導各鄉鎮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縣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經費,將相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配合有關部門向省財政廳、市財政局申請災害生活補助及災後重建補助等專項資金;制定完善各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調查、專業監測預警預報、群測群防、工程治理;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組織地質災害災情、險情調查評價及隱患排查整治,分析論證地質災害成因、預測災害發展趨勢;協調組織本系統專業救援力量開展地質災害先期處置;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牽頭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避險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耕地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協調相關綜合救援力量、組織本系統專業救援力量開展汛情旱情先期處置;督促指導災後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負責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及隱患排查工作,提出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住建局: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性鑑定、修復。
縣交運局:負責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保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搶修等,維護公共運輸運營秩序,及時調配運力,妥善疏導滯留旅客;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防汛抗旱物資及緊急避險人員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集和運輸工作,對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開通綠色通道,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公路暢通;組織、指導搶修被毀公路和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交通運輸工具;指導道路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水務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加強水庫等防洪工程基礎信息核查更新和雨水情信息監測報送,實現河流洪水預報及工程調度運行信息的共享和耦合,促進預報調度一體化。組織編制水工程洪水預報方案,修編河流重要斷面洪水預報方案。開展旱情監測分析。加強水庫蓄水量等旱情信息的實時報送和歷史信息的收集整理,推進河流水庫旱情預警指標確定,強化旱情信息共享融合。建立旱情監測評估分析常態化機制,加強旱情監測預警綜合平台建設,提升旱情大數據綜合評估分析智慧型化水平。強化水情旱情預警。完善預警發布工作機制。核定河流水庫防洪特徵值,開展中小河流防洪特徵值確定。開展中小水庫洪水預警指標確定,明確預警對象及範圍。加強預警發布平台建設,拓寬預警發布渠道,加大媒體傳播力度,推進預警社會化發布。加強水工程防汛檢查和調度。掌握水工程防洪能力。全面排查水庫、堤防、蓄滯洪區、分洪河道、閘壩、泵站等工程現狀和運用條件,全面掌握流域水工程防洪能力;調查三大河流和主要支流重要控制斷面行洪能力,摸清水庫下遊河道、河道灘區等安全泄量。修訂完善水工程方案預案。分析研判流域水情,針對可能發生的洪水,提前安排水庫預泄。強化工程調度監管。加強搶險技術支撐。建立完善縣級水旱災害防禦專家庫。建設以防洪、抗旱和應急調水等調度為主要功能的水工程防災聯合調度系統。全面完成水毀修復任務,組織修訂完善蓄滯洪區運用預案,做好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加強行業監管,堅決制止未經審批的非防洪項目建設。開展洪水風險圖編制與運用,開展山洪災害防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派農業抗災救災工作組或專家組,督導農業防災救災工作;指導農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和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監督農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業災情信息。
縣商務局:負責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調部分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指導商貿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文旅局:組織協調監督各旅行社、旅遊景區做好汛期安全防範、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防汛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做好自然災害中圖書文獻資料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工作;負責旅遊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指導文旅系統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衛健局:負責災區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因災傷病人員救治,生活飲用水質監測和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心理疏導干預和疫病隔離封鎖等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設施設備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應急管理局: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縣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做好災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等市場秩序穩定。
縣執法局(縣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導城市排澇規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指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城市供水工程設施等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指導城市建成區防汛排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指導監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縣聯社:配合落實防汛搶險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宣傳報導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播報預警回響等信息,宣傳防汛抗旱預防、避險知識等,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城鎮人口災情統計上報及災情核查,妥善安排城鎮受災民眾生活,配合有關職能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縣鄉村振興局:負責指導災區貧困鄉鎮在制定扶貧產業規劃和扶貧項目論證中,立足防災減災理念,鼓勵發展抗乾旱、耐低溫、能防雹且有利於保護生態的農業產業;按程式將受災困難民眾納入農村建檔立卡系統管理,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縣地震局:負責省內地震的監測、預測,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防洪工程管理單位通報有關震情,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救災工作。
縣畜牧獸醫中心:負責重大災區動物疫病防控和疫情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病控制監測和分險評估;指導開展因災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監督管理;指導畜牧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發布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演練;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實施人工增雨工作;指導氣象監測站台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等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實施專業救援。
縣供電公司:接受國家、省、市、縣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及時掌握受災地區電網受損情況,提供重要用戶及居民安置點臨時電源;及時搶修因災受損電力設施,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電力供應;指導電力系統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中國電信莊浪分公司:保障水情、險情、災情電話、電報、傳真的及時正確傳遞。配合協調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單位做好防汛通訊設施和會商系統的維修保養,確保防汛抗旱通訊的暢通。
縣武警中隊:負責營救受災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搶修公共基礎設施,參加醫療救護、疫情防控,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2.4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是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①徹執行國家有關防禦水旱災害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②制定本級和審批下級防汛抗旱預案,抗洪搶險方案。
③組織防汛檢查,檢查督促險工險段的處理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④總結推廣防治防汛抗旱經驗,做好防災抗災的宣傳工作。
⑤籌集、儲備和管理防汛抗旱防治經費和物資。
⑥掌握和分析氣象、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變化情況。
⑦提出防禦防汛抗旱的措施,供指揮部決策。
⑧下達指揮機構的決策和命令。
⑨及時上報縣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防災抗災情況,做好災情統計和防災抗災總結工作。
3 抗旱應急
3.1 乾旱預測、預警
3.1.1 乾旱預防
(1)旱情信息監測預報
  莊浪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確定重點監測區域,掌握實時旱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影響範圍及程度,採取相應預警措施。
  旱情旱災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受災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鄉供水情況;災害對城鎮供水、農村人畜飲用水、農業生產、林牧漁業、水力電力、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災害發生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收集旱情災情動態信息,根據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重大抗旱行動情況應隨時上報。
  旱情預報信息和實時信息由莊浪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2)旱情信息報告
水務和氣象部門要對水雨情、水庫、塘壩、河道、地下水進行監測統計;農業農村部門要監測本地區的土壤墒情,並結合天氣預報預測未來5~7天的墒情、旱情發展趨勢,定期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旱情緊急情況根據需要加大上報頻次,及時提供氣象預報,氣溫、蒸發等基本氣象信息,分析遙感監測成果,定期報縣抗旱指揮部;旱情緊急情況根據需要加大上報頻次。
3.1.2 預防措施
  遵循“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機制。
(1)蓄水保水
  保證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礎和條件,不管有旱無旱,都必須將全縣的蓄水狀況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在保證工程安全前提下,各類水庫和涵閘,都應按照控制運用辦法的規定,適時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調節水量。有抗旱任務的各類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調度運行辦法。
(2)洪水資源化
  主要針對發生洪水後的退水階段。正確處理防洪與興利的關係,合理承擔風險,經批准可適時關閉水庫泄洪設施,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
(3) 水源調度
  全縣各鄉鎮都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和工農業生產生活用水實際,編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強計畫性、科學性。在此基礎上,合理最佳化調度,加強用水管理,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重點協調四大水庫調度。
(4)節水措施
  農業生產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耕作技術,因地制宜,合理調整農、林、牧、漁業生產布局以及作物種植結構,變對抗為適應。要大力發展農業節水灌溉,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步伐。重點搞好田間灌溉工程配套和渠道防滲,改進地面灌溉條件,適當發展噴灌和滴灌面積。
  加大城鎮生活及工業節水力度。要限制城鎮耗水量大的工業發展項目,著力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同時提高工業水重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減少廢水、污水排放。積極推行城鎮管網改造,逐步實現分質供水,優水優用;大力提倡中水回用、雨洪利用,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及回用力度,改善城鎮及周邊地區的環境;發揮水費價格槓桿調節作用,利用經濟措施鼓勵節水。
(5)開展抗旱檢查
  建立抗旱工作正常的檢查制度。抗旱檢查的重點是組織領導、責任制、水源工程、抗旱措施等是否到位。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籌集必要的資金,及時處理,確保各類抗旱工程正常運行,抗旱措施落實到位。
(6)做好抗旱基礎工作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抗旱能力的提高,及時了解、掌握全縣抗旱工作的基本情況,制定或完善各類工程抗旱調度規範性檔案,避免隨意性和主觀性;深入研究旱情旱災發生髮展規律,加大抗旱工作研究的廣度和深度,為科學抗旱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縣的乾旱風險圖。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以各類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完善各類抗旱預案。要針對當年的實際,根據本預案,編制實時抗旱用水方案。
3.2 報警
縣氣象局是我縣旱災的報警部門,負責對我縣旱災信息的監測、報警和預測。
3.3 接警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級防汛抗旱報警的接警。
3.4 處警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旱災預警後,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預警級別,做好人員、物資等方面的相應準備措施。
3.5 乾旱預警級別劃分及確定
旱情旱災發展有一個漸變的過程,隨著旱情的不斷加重,需要採取相應的抗旱預警對策。因此,本預案根據受旱範圍、受旱程度,將旱情發展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特大幹旱,分別確定為IV、III、II、I級乾旱預警,提出相應的抗旱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3.5.1 IV級藍色乾旱預警(輕度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防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輕度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輕度乾旱;
b、莊浪縣西部發生輕度乾旱;
c、莊浪縣北部發生輕度乾旱;
d、1~3鄉鎮發生中度乾旱;
3.5.2 III級黃色乾旱預警(中度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輕度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中度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中度乾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中度乾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中度乾旱;
d、1~3鄉鎮發生嚴重乾旱;
e、持續乾旱造成山區整片集中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3.5.3 II級橙色乾旱預警(嚴重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透墒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中度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嚴重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嚴重乾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嚴重乾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嚴重乾旱;
d、1~3鄉鎮範圍內發生特大幹旱;
e、持續乾旱造成西北部乾旱山區整片集中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f、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縣城20—30%人口嚴重缺水,影響縣城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3.5.4 I級紅色乾旱預警(特大幹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無透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特大抗旱預警,全力抗旱救災,確保社會穩定,盡力減輕旱災造成的損失。
a、全縣發生特大幹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特大幹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特大幹旱;
d、2個以上鄉鎮發生特大幹旱;
6、持續乾旱造成山區整片集中10萬人以上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7、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縣城30%以上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3.6 防旱抗旱預警級別發布
乾旱預警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確定級別、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其授權人簽發後發布。
3.7 應急回響
抗旱救災工作按分級管理原則,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乾旱災害或險情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工程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對事件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7.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3.7.1.1 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縣政府發出抗旱緊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組、深入受旱地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務、應急、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縣政府召開全縣抗旱緊急會議,發出抗旱緊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檢查組、督查組,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支持受災特別嚴重地區的抗旱救災工作和重點水源調度補助;追加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確定的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及時籌集下達抗旱救災資金,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協調及時兌現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監測、預報,及時掌握旱情發展,組織指揮抗旱工作;向受旱鄉鎮發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幹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開展抗旱服務;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報告旱情;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布旱情、抗旱信息。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動員全縣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協調武裝部參加應急送水,重點向飲水困難鄉鎮送水。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和不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緊急調撥抗旱物資;縣交運局為抗旱人員和物資提供運輸保障;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縣衛健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趕赴災區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及時監測水質,加強污染源的監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會同縣財政局、縣水務局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請特大抗旱經費;下達縣級安排的抗旱經費和農業抗災用電指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旱各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抗旱工作,組織抗旱,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應急調水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調水工作。特大抗旱經費重點向調水傾斜,在實施調水前,應當組織抗旱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充分利用現有設備,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調度措施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把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強化各項調度措施。一要根據水源狀況,制定用水計畫,強化統一調度,確保重點;二要加強防污調度,防止水質惡化。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加大執法力度,限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確保大旱期間水質滿足城鎮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需要;三要進一步加大農村人畜飲水調度。要充分發揮近年來新建或擴建的人畜飲水解困工程的作用;縣抗旱服務隊要發揮自身優勢,迅速開展淘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難的,要組織消防救援部門、抗旱服務隊以及社會各界力量,實行臨時送水。四要進一步做好城鎮供水調度。縣城缺水時啟動應急調水方案,通過打井等工程措施,另闢補給水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當發生特大幹旱時,為確保引水安全,要嚴格控制各水庫蓄水位,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動員民眾切實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嚴格控制水庫上游污水排放,以儘可能緩解水質污染程度;三要在引水準備階段及引水期間,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在水庫上游進行水質跟蹤監測,對排污口實施監控,每天將有關數據上報縣政府辦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四是縣衛健局要深入一線,宣傳注意飲用水衛生安全,幫助、指導災區民眾進行飲用水淨化處理,積極開展衛生防病治病等工作。
在嚴重乾旱應急措施的基礎上,加大限制力度。縣政府可相應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或暫停企業的工業用水;限制或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根據《甘肅省抗旱條例》和省人大《關於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決議》,抗旱工作要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一是城鎮應急供水實行縣長負責制;二是農業抗旱要利用打井灌溉、大力推廣節水灌溉和噴灑旱地龍等節水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旱災損失;三是採取切實有效的節水措施。督促各鄉鎮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挖掘節水潛力。對居民生活用水採取限額或定量、定時供應。在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關係國計民生或效益高的企業用水,從嚴控制一般工業企業用水量,對於低效益高耗水的一般性企業用水,必要時可停止供水。限制或停止洗車、洗浴、綠化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四是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要堅決制止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上游地區攔河打壩截流。嚴格控制全縣4座水庫蓄水位,要儘可能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針對各水源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的保證取水通暢。組織深井抽水,並統一調配,以供居民生活用水。
加強蓄水保水,做好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發動抗旱泵站、機井、小口井、各類抗旱流動機械,適時開展抗旱澆灌。陽川、莊浪河、水洛河等中小型灌區要按照批准的供水方案,精心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加強蓄水管理。水庫、塘壩蓄水要實行專人管理,嚴格控制,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強莊浪河、水洛河、葫蘆河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的下降。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2 I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I級應急回響。縣政府發出抗旱緊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組、深入受旱地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縣政府召開全縣抗旱緊急會議,發出抗旱緊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檢查組、督查組,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支持受災特別嚴重鄉鎮的抗旱救災工作和重點水源調度補助;追加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確定的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及時籌集下達抗旱救災資金,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協調及時兌現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監測、預報,及時掌握旱情發展,組織指揮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區發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幹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動員受旱地區抗旱服務組織開展抗旱服務;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報告旱情;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旱情、抗旱信息。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動員全縣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協調武裝部參加應急送水,重點向飲水困難地區送水。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和不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緊急調撥抗旱物資;縣交通運輸局為抗旱人員和物資提供運輸保障;縣應急局、縣民政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縣衛健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及時監測水質,加強污染源的監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會同縣財政局、縣水務局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請特大抗旱經費;下達縣級安排的抗旱經費和農業抗災用電指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旱各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抗旱工作,組織提水抗旱,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應急調水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調水工作。特大抗旱經費重點向調水傾斜,在實施調水前,應當組織抗旱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充分利用現有設備,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調度措施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把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人畜飲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強化各項調度措施。一要根據水源狀況,制定用水計畫,強化統一調度,確保重點;二要加強防污調度,防止水質惡化。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加大執法力度,限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確保大旱期間水質滿足城鎮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需要;三要進一步加大農村人畜飲水調度。要充分發揮近年來新建或擴建的人畜飲水解困工程的作用;縣抗旱服務隊要發揮自身優勢,迅速開展淘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難的,要組織消防部門、抗旱服務隊以及社會各界力量,實行臨時送水。四要進一步做好城鎮供水調度。縣城缺水時啟動應急調水方案,通過打井等工程措施,另闢補給水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當發生嚴重乾旱時,為確保引水安全,要嚴格控制5座水庫蓄水位,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動員民眾切實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嚴格控制水庫上游污水排放,以儘可能緩解水質污染程度;三是在引水準備階段及引水期間,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在水庫上游進行水質跟蹤監測,對排污口實施監控,每天將有關數據上報縣政府辦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四是縣衛健局要深入一線,宣傳注意飲用水衛生安全,幫助、指導災區民眾進行飲用水淨化處理,積極開展衛生防病治病等工作。
在中度乾旱應急措施的基礎上,加大限制力度。縣政府可相應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或暫停企業的工業用水;限制或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根據《甘肅省抗旱條例》和省人大《關於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決議》,抗旱工作要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一是城鎮應急供水實行縣長負責制;二是農業抗旱要利用打井灌溉、大力推廣節水灌溉和噴灑旱地龍等節水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旱災損失;三是採取切實有效的節水措施。督促各鄉鎮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挖掘節水潛力。對居民生活用水採取限額或定量、定時段供應。在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關係國計民生或效益高的企業用水,從嚴控制一般工業企業用水量,對於低效益高耗水的一般性企業用水,必要時可停止供水。限制或停止洗車、洗浴、綠化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四是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要堅決制止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上游地區攔河打壩截流。要針對各水源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的保證取水通暢。組織深井抽水,並統一調配,以供居民生活用水。
組織發動民眾利用小口井、各類抗旱流動機械,及時開展抗旱澆灌自救,加大蓄水、引水、節水工作力度;加強對5座水庫的調度,按正常蓄水位上限控制,實行專人管理,嚴格控制,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當蓄水不足時,要根據所在河流的水質、天氣情況,妥善處理農業灌溉與水量與水質的關係,保證城鄉人畜飲水。5座水庫下游按照批准的供水方案,精心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千方百計攔蓄地表徑流,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3 II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I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II級應急回響。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根據旱情的發展,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視情宣布全縣進入抗旱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抗旱會商,同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每天組織抗旱會商,必要時,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並作出工作部署。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視情依法宣布本鄉鎮進入緊急抗旱期,全面承擔本鄉鎮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進一步做好5大水庫統一調度,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大節約用水力度。要保證經濟效益高的農作物用水,各水利灌區要做好種植結構調整工作,農業節水20%~30%,城鎮生活、工業節水30%左右;加強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嚴防城鄉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質的降低,將確保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調度的首位,全縣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可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對飲水水源發生嚴重困難鄉鎮臨時實行人工送水。限制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4 IV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Ⅳ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根據旱情的發展,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視情宣布全縣進入抗旱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抗旱會商,同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每天組織抗旱會商,必要時,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並作出工作部署。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視情依法宣布本鄉鎮進入緊急抗旱期,全面承擔本鄉鎮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進一步做好5大水庫統一調度,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大節約用水力度。要保證經濟效益高的農作物用水,全縣中小型灌區要做好種植結構調整工作,農業節水20%~30%,城市生活、工業節水30%左右;加強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嚴防城鄉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質的降低,將確保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安全放在抗旱調度的首位。
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可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對飲水水源發生嚴重困難鄉鎮臨時實行人工送水。限制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2 回響結束
(1)明確結束《抗旱預案》的條件
本預案的結束是由於乾旱產生的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因其他人為因素或自然原因引發的旱災,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政府,同時結束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2)明確結束《抗旱預案》的決策機構與程式
本預案結束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政府決定實施,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全力搶救的原則。按照“安全第一、全民動員、全力抗旱、減少損失”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專業處置與社會動員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3.7.3 後期處理
(1)損失評估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性、定量總結,分析、評估抗旱工作的各個環節,不斷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全縣抗旱減災工作。
(2)災民救助
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等單位,指導旱災地區做好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恢復生產等善後工作。縣衛健局負責調配醫務衛生力量,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疫情、疾病傳播、蔓延。
(3)效益評估
各鄉鎮和有關單位要搞好受災區的調查、收集、匯總;對投入資金、設備、抗旱效益、效果進行分析;起草評估報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
縣水務局負責督促各鄉鎮和有關單位,在抗旱結束後,及時拆除河道、渠道臨時攔水建築物,恢復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鄉鎮及時回收臨時抗旱機械,加強養護和管理,以備下次乾旱時使用。針對當年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縣財政局應安排專項資金,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補充到位。
3.7.4 保障措施
(1)資金保障
抗旱費用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縣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旱情預防。遇嚴重旱情,由縣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提出具體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局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縣城應急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所需資金,由縣政府籌集。
縣財政預算每年安排抗旱經費,用於縣抗旱指揮部運行、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抗旱機械購置;鄉鎮財政預算要每年安排抗旱經費,用於轄區內抗旱工作。
(2)保障物資
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防旱抗旱物資儲備有關規定,並按國家防旱抗旱物資儲備定額、標準,儲備抗旱救災物資。
抗旱物資調撥原則:先用本縣抗旱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援助。當有多處申請調用抗旱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抗旱物資急需。
(3)抗旱應急水源保障
為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安全和農村人畜飲水安全,要建立抗旱應急水源保障體系。城鎮特別是我縣北部乾旱缺水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各鄉鎮生活用水水源,當發生嚴重乾旱或特大幹旱時,嚴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儲備必要的應急水源;對容易出現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的地方,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當地的水源狀況,控制或暫停取用水庫、塘壩、井口等水源用於農業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確保人畜飲用水不出問題。
(4)服務組織保障
縣抗旱服務隊是我縣防旱抗旱減災的重要力量,是我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強抗旱服務組織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規範服務組織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服務組織的服務機制和生存發展體制。同時,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建立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提高鄉鎮的服務能力和抗旱水平。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當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實際,結合歷史旱災情況,明確縣抗旱服務隊需要具備的流動機械和送水設備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發生時及時投入抗旱服務。
抗旱期間,縣抗旱服務隊應服從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調度,為受旱鄉鎮提供抗旱流動機械,維修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推廣和指導農戶使用旱地龍等生物抗旱技術。縣抗旱服務隊重點支援嚴重受旱鄉鎮應急提水、抗旱技術服務等工作。
(5)技術保障
建設和整合全縣防旱抗旱計算機廣域網路,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依託旱情監測預報系統,災情分析評估系統及會商系統,在總結我縣水源供水調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現行的水源供水調度工作流程、調度規則、組織分工為基礎,建立抗旱調度決策支持系統。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建立抗旱專家庫。專家庫由抗旱、防汛、設計、科研、管理、氣象、生態環境等部門有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當發生旱災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組織,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宣傳及培訓
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汛抗旱信息發布的規定》,實行分級負責制,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抗旱的重要公眾信息交流,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縣政府同意後,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定的發言人,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統一向社會發布。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抗旱業務培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縣抗旱服務隊和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服務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
4 防汛預測、預警
4.1 預防預警信息
4.1.1 氣象水文信息
 (1)縣氣象局負責實時氣象信息監測和報告。縣氣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當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150毫米時,每12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24小時或12小時降雨預報;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200毫米時,每12小時或6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12小時的降雨預報;當過去24小時降雨達到250毫米以上時,每6小時或3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6小時的降雨預報;當實測降雨量1小時超過30毫米、3小時超過50毫米和24小時超過100毫米時,須立即將有關資料報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預測預報結果需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2)縣水務局負責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的實時水情雨情信息的監測和報告。
(a)莊浪河、葫蘆河
預測的洪水標準
 水情情況的報告和預報發布時限
小於5年一遇
  每12小時或2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24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5~10年一遇
  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24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10~20年一遇
  每8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0~50年一遇
  每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b)水洛河:
 預測的洪水標準
 水情情況的報告和預報發布時限
小於5年一遇
  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和洪水預報
5~10年一遇
  每12小時或6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10~20年一遇
  每6小時或3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0~50年一遇
  每3小時或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時或1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4.1.2 水庫工程信息
  a、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各水庫管理單位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及時向縣水務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程運行狀況,並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在1小時內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b、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水庫防洪預案及時向下游發布預警,迅速處置險情,並向水務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險情情況。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及時向受影響的區域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4.1.3 洪澇災情信息
a、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b、洪澇災害發生後,有關部門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各鄉鎮政府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核實災情後續報。
  c、各鄉鎮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4.2 預防行動
   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汛前負責組織本轄區、本部門做好防汛安全檢查,備足搶險救災物資和救生器材,落實重要集鎮、水庫、堤防、水閘工程的防汛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落實搶險隊伍,修訂水庫、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質災害點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汛抗洪搶險演練,加強防汛宣傳。
  汛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應急、氣象、水務、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全縣雲情、雨情、水情、工情,必要時實行加強值班,相互溝通,做好上傳下達。
4.3 預警級別回響
  按暴雨洪水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劃分為四個級別: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IV級(一般)。
4.3.1 Ⅳ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
a、5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低於15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其他可能導致水庫潰壩的情況;
h、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發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時,重點地區大部分尚在防禦標準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部署防禦暴雨洪水工作。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等有關成員單位加強值班。
4.3.2 Ⅲ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回響:
  a、5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低於20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0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其他可能導致水庫潰壩的情況;
h、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重點地區已接近防禦標準,一般地區已超過防禦標準。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至少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開由水務、應急、氣象、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成員單位會議。對當前汛情進行會商,研究部署搶險救災工作,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3)縣防汛指揮成員單位應急、氣象、水務、自然資源、民政、交通運輸、教育、衛生、電力、電信等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待命。
4.3.3 Ⅱ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回響:
a、10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200毫米,低於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警戒水位且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水庫所在區域發生地震、滑坡、對水庫大壩、輸水泄洪設施造成損壞;
h、其他可能導致水庫、骨幹壩、淤地壩潰壩的情況;
i、水庫垮壩淹沒城鎮、村莊及重要設施;
j、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大部分地區已超過防禦標準。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主持召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和應急措施。召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的領導坐鎮縣指揮部協同指揮,協調指揮駐縣部隊投入抗洪救災。
(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3)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上崗帶班,按照各單位職責和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做好人員、裝備、物資的準備,隨時待命投入抗洪搶險救災。
4.3.4 Ⅰ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回響:
  a、10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20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0人以上民眾正常生活;
c、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設計保證水位,且水位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d、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現堤防決口,或堤防出現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決口的險情;
e、水庫、水保骨幹壩、淤地壩垮壩;
f、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人員30人以上,並威脅生命安全;即發洪地區大部分已大大超過防禦標準。
(1)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請,經縣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發布防洪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2)指揮部各工作組有關人員在牽頭單位就位,由一位縣領導到場指導,保持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聯絡,並按各組工作內容開展工作。
(3)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4)縣直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上崗帶班,做好各單位人員、裝備、物資的準備,並協助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申請支援。
4.4 應急結束
當降雨過程結束,河流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後,應把抗洪工作重點轉移到救災工作上來,抓好災民安置和醫療、防疫工作,確保災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乾淨水喝,儘快修復災區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組織恢復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等支援災區工作。
(1)縣氣象局發布降雨過程結束,縣水務局發布河流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出通知,部署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3)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赴抗災第一線指導協調抗災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向省、市有關部門匯報災情。
(5)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受災地區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災區疫情防治工作,組織力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縣指揮部。
(6)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統計、匯總和評估相關地區受災情況,收集匯總各地各部門抗災救災工作情況,並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總結分析會,認真總結全縣防汛抗洪救災經驗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7)縣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8)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鄉鎮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5 應急保障
堅持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進行。
4.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遇突發事件,各通信運營部門提供抗洪搶險通信保障,保證防洪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臨時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電視和廣播等新聞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5.2 應急隊伍保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加強防汛搶險機動隊建設,充實完善各種技術裝備,確保防洪搶險需要;重點防洪地區和企業要組建相應應急搶險專業隊伍;武警、消防救援、公安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力量,隨時做好投入防汛搶險準備。
4.5.3 供電與交通運輸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提供防汛搶險救災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交運部門負責提供道路搶修工程機械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保障,保證防洪搶險人員、防洪救災物資運輸的優先運送。動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部隊開進途中的交通保障。
4.5.4 治安與醫療防疫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制定抗洪搶險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方案,保障洪澇災區、搶險工地和重點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員的安全。由縣衛健局主要負責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指導災區開展防疫消毒、傷病員救治等工作。
4.5.5 物資與資金保障
(1)由縣發改局、縣應急局、縣工信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保證抗洪搶險救災所需物資的生產與供應。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國家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足額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搶險救生裝備的合理布局。
(3)各鄉鎮政府和水庫、水保骨幹壩、淤地壩等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儲備防汛物資。
(4)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預備資金,用於全縣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支出。
4.5.6 社會動員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洪的責任。
(2)各鄉(鎮)政府應該根據災情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災。
(3)各鄉(鎮)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在嚴重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5 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匯總,通過有關部門報請市人社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批准;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甘肅省紀委、甘肅省監察廳關於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編制、審查與審批
本預案由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組織編制,並召集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評審後,報縣政府批准執行。經批准的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備案。
6.2 預案修訂
本預案啟用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予以修訂、完善。原則上每3~5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及時修訂,修訂後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需按原程式報批。
6.3 名詞術語解釋
6.3.1 抗旱
抗旱指組織社會力量,採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開發、調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預防和減少因水資源短缺對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各種活動。
6.3.2 墒情
墒情指土壤水分狀況。一般用土壤含水量表示。土壤含水量是指土壤中所含水分的重量占乾土重量的百分比。
6.3.3 無有效降雨
無有效降雨指日降水量小於5毫米。
6.3.4 透墒雨
透墒雨指日雨量大於10毫米。
6.3.5 輕度乾旱
輕度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3.6 中度乾旱
中度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6.3.7 嚴重乾旱
嚴重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6.3.8 特大幹旱
特大幹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6.3.9 城鎮乾旱
城鎮乾旱是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鎮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鎮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鎮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城鎮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6.3.10 城鎮輕度乾旱
城鎮輕度乾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6.3.11 城鎮中度乾旱
城鎮中度乾旱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6.3.12 城鎮嚴重乾旱
城鎮嚴重乾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較大缺水現象,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6.3.13 城鎮特大幹旱
城鎮特大幹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嚴重供水危機,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6.3.14 防洪預案
防洪預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河流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土石流、滑坡等)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6.3.15 抗旱預案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6.3.16 一般洪水
一般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3.17 較大洪水
較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3.18 大洪水
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3.19 特大洪水
特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6.3.20 汛期
汛期是根據洪水發生的規律,規定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莊浪縣的汛期是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6.3.21 特大暴雨
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時降雨量在200毫米以上的降雨。
6.3.22 強降雨
強降雨一般指1小時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
6.3.23 山洪
山洪指山區小流域由降雨引發的突發性、暴漲暴落的地表徑流。
6.3.24 山洪災害
山洪災害指山洪暴發給人類社會所帶來的危害,包括溝河洪水泛濫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礎設施損壞以及環境資源破壞。
6.3.25 水位
水位指江、湖、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誌。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徵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河流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許可權的防汛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6.3.26 雨量等級劃分
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小雨 R<10毫米
中雨 10毫米≤R<25毫米
大雨25毫米≤R<50毫米
暴雨 50毫米≤R<100 毫米
大暴雨100毫米≤R<250毫米
特大暴雨強度R≥250 毫米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門和各行業的現有資源,充分發揮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確保救災實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級防洪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工作機構之間實現網路互聯,通信暢通,信息共享。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縣政府設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常務副縣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縣政府分管水務工作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人武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氣象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成員為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縣教育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林草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文旅局、縣衛健局、縣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縣聯社、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公用事業局)、縣融媒體中心、縣鄉村振興局、縣城市社區管委會、縣畜牧獸醫中心、縣地震局、縣武警中隊、縣電力局、縣電信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或負責人。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務局相關副局長兼任。
2.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2.1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職責
貫徹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部署全縣防汛抗旱工作,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組織、協調、指導、指揮重大水旱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導成員單位做好重要水工程調度、監測預警等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及副總指揮職責
總指揮職責:主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會議,組織指揮抗洪搶險工作;主持防汛抗旱會商,研究總體調度方案;簽發重要防洪調度和抗洪搶險命令,簽發報災及向上級匯報的有關材料;組織救災工作;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報告汛情、旱情和應對措施;請示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調派物資支援搶險。
常務副總指揮職責:協助總指揮組織指揮搶險救災工作。
2.2.3 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防汛抗旱工作必須在縣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各成員單位根據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汛抗旱搶險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是:
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宣傳、新聞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發生災情的地方和相關部門做好新聞發布和輿情引導調控工作;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工作,積極開展防汛抗旱知識普及和公益宣傳。
縣人武部:負責指揮災區民兵組織第一時間自救互救,協調駐莊部隊解救受災民眾、排控重大險情、保護重要目標、搶運人員物資,實施專業救援,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向縣政府領導報送災害救助工作檔案、信息,轉辦、督辦縣政府領導批示;協調災害預警預報,按照縣政府安排發布災情信息;聯絡、協調各成員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協調出台防汛抗旱政策。
縣發改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積極爭取防災減災救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組織和協調糧油應急儲備和供應加工企業參加救災工作;根據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承擔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配合縣應急局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物資;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
縣教育局: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學生避險轉移和水旱災害應急知識教育和培訓演練;做好校舍設施安全隱患排查維護工作,提前組織受威脅區、危險區師生轉移並妥善安置,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指導學校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工信局: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運等生產要素的保障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費品的供需銜接;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相關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協調保障災後相關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指導企業和通信行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公安局: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援交通秩序維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城鄉供水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指導有關地方、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加強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縣民政局:督促指導各鄉鎮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縣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經費,將相應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配合有關部門向省財政廳、市財政局申請災害生活補助及災後重建補助等專項資金;制定完善各種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按照防災減災救災資金主管部門提出的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地質災害調查、專業監測預警預報、群測群防、工程治理;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開展演練;組織地質災害災情、險情調查評價及隱患排查整治,分析論證地質災害成因、預測災害發展趨勢;協調組織本系統專業救援力量開展地質災害先期處置;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牽頭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避險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耕地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協調相關綜合救援力量、組織本系統專業救援力量開展汛情旱情先期處置;督促指導災後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負責組織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及隱患排查工作,提出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住建局:指導建築企業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避險場所,利用人防音響警報器配合發布避災避險警報;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指導災區開展因災毀損房屋的安全性鑑定、修復。
縣交運局:負責承擔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運輸保障,協調解決交通運輸保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所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隱患排查、搶修等,維護公共運輸運營秩序,及時調配運力,妥善疏導滯留旅客;協調有關單位落實防汛抗旱物資及緊急避險人員運輸車輛的儲備、調集和運輸工作,對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開通綠色通道,保障防汛抗旱指揮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公路暢通;組織、指導搶修被毀公路和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交通運輸工具;指導道路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水務局:加強監測預報預警。加強水庫等防洪工程基礎信息核查更新和雨水情信息監測報送,實現河流洪水預報及工程調度運行信息的共享和耦合,促進預報調度一體化。組織編制水工程洪水預報方案,修編河流重要斷面洪水預報方案。開展旱情監測分析。加強水庫蓄水量等旱情信息的實時報送和歷史信息的收集整理,推進河流水庫旱情預警指標確定,強化旱情信息共享融合。建立旱情監測評估分析常態化機制,加強旱情監測預警綜合平台建設,提升旱情大數據綜合評估分析智慧型化水平。強化水情旱情預警。完善預警發布工作機制。核定河流水庫防洪特徵值,開展中小河流防洪特徵值確定。開展中小水庫洪水預警指標確定,明確預警對象及範圍。加強預警發布平台建設,拓寬預警發布渠道,加大媒體傳播力度,推進預警社會化發布。加強水工程防汛檢查和調度。掌握水工程防洪能力。全面排查水庫、堤防、蓄滯洪區、分洪河道、閘壩、泵站等工程現狀和運用條件,全面掌握流域水工程防洪能力;調查三大河流和主要支流重要控制斷面行洪能力,摸清水庫下遊河道、河道灘區等安全泄量。修訂完善水工程方案預案。分析研判流域水情,針對可能發生的洪水,提前安排水庫預泄。強化工程調度監管。加強搶險技術支撐。建立完善縣級水旱災害防禦專家庫。建設以防洪、抗旱和應急調水等調度為主要功能的水工程防災聯合調度系統。全面完成水毀修復任務,組織修訂完善蓄滯洪區運用預案,做好蓄滯洪區內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加強行業監管,堅決制止未經審批的非防洪項目建設。開展洪水風險圖編制與運用,開展山洪災害防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派農業抗災救災工作組或專家組,督導農業防災救災工作;指導農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指導做好農業抗旱和農田排澇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和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監督農業動植物防疫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及時收集、報送因水旱災害等造成的農業災情信息。
縣商務局:負責協調商業企業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調部分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指導商貿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文旅局:組織協調監督各旅行社、旅遊景區做好汛期安全防範、轉移避險、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防汛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做好自然災害中圖書文獻資料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工作;負責旅遊安全應急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協助提供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場所;指導文旅系統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衛健局:負責災區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因災傷病人員救治,生活飲用水質監測和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心理疏導干預和疫病隔離封鎖等工作;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設施設備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應急管理局:承擔防汛抗旱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縣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統一發布災情。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下達指令調撥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分配各類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開展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做好災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等市場秩序穩定。
縣執法局(縣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指導城市排澇規劃的制定和監督實施;指導做好城市排水防澇、城市供水工程設施等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指導城市建成區防汛排澇搶險及應急供水工作;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指導監督做好城市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縣聯社:配合落實防汛搶險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宣傳報導防汛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播報預警回響等信息,宣傳防汛抗旱預防、避險知識等,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城市社區管委會:負責城鎮人口災情統計上報及災情核查,妥善安排城鎮受災民眾生活,配合有關職能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縣鄉村振興局:負責指導災區貧困鄉鎮在制定扶貧產業規劃和扶貧項目論證中,立足防災減災理念,鼓勵發展抗乾旱、耐低溫、能防雹且有利於保護生態的農業產業;按程式將受災困難民眾納入農村建檔立卡系統管理,鞏固脫貧攻堅成果。
縣地震局:負責省內地震的監測、預測,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防洪工程管理單位通報有關震情,指導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救災工作。
縣畜牧獸醫中心:負責重大災區動物疫病防控和疫情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動物疫病控制監測和分險評估;指導開展因災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並做好監督管理;指導畜牧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預警發布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演練;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實施人工增雨工作;指導氣象監測站台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縣消防救援大隊:參加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等災害救援和搶險救災工作,實施專業救援。
縣供電公司:接受國家、省、市、縣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及時掌握受災地區電網受損情況,提供重要用戶及居民安置點臨時電源;及時搶修因災受損電力設施,保障防汛抗旱工作電力供應;指導電力系統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中國電信莊浪分公司:保障水情、險情、災情電話、電報、傳真的及時正確傳遞。配合協調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單位做好防汛通訊設施和會商系統的維修保養,確保防汛抗旱通訊的暢通。
縣武警中隊:負責營救受災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搶修公共基礎設施,參加醫療救護、疫情防控,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2.4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是綜合協調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①徹執行國家有關防禦水旱災害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②制定本級和審批下級防汛抗旱預案,抗洪搶險方案。
③組織防汛檢查,檢查督促險工險段的處理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④總結推廣防治防汛抗旱經驗,做好防災抗災的宣傳工作。
⑤籌集、儲備和管理防汛抗旱防治經費和物資。
⑥掌握和分析氣象、雨情、水情、工情、險情、災情變化情況。
⑦提出防禦防汛抗旱的措施,供指揮部決策。
⑧下達指揮機構的決策和命令。
⑨及時上報縣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防災抗災情況,做好災情統計和防災抗災總結工作。
3 抗旱應急
3.1 乾旱預測、預警
3.1.1 乾旱預防
(1)旱情信息監測預報
  莊浪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路,確定重點監測區域,掌握實時旱情,並預測乾旱發展趨勢。針對乾旱災害的成因、影響範圍及程度,採取相應預警措施。
  旱情旱災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受災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鄉供水情況;災害對城鎮供水、農村人畜飲用水、農業生產、林牧漁業、水力電力、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災害發生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收集旱情災情動態信息,根據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重大抗旱行動情況應隨時上報。
  旱情預報信息和實時信息由莊浪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
(2)旱情信息報告
水務和氣象部門要對水雨情、水庫、塘壩、河道、地下水進行監測統計;農業農村部門要監測本地區的土壤墒情,並結合天氣預報預測未來5~7天的墒情、旱情發展趨勢,定期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旱情緊急情況根據需要加大上報頻次,及時提供氣象預報,氣溫、蒸發等基本氣象信息,分析遙感監測成果,定期報縣抗旱指揮部;旱情緊急情況根據需要加大上報頻次。
3.1.2 預防措施
  遵循“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防旱工作機制。
(1)蓄水保水
  保證水源是抗旱工作的基礎和條件,不管有旱無旱,都必須將全縣的蓄水狀況維持在一個合理的水平。在保證工程安全前提下,各類水庫和涵閘,都應按照控制運用辦法的規定,適時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調節水量。有抗旱任務的各類水利工程,要制定和完善抗旱調度運行辦法。
(2)洪水資源化
  主要針對發生洪水後的退水階段。正確處理防洪與興利的關係,合理承擔風險,經批准可適時關閉水庫泄洪設施,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
(3) 水源調度
  全縣各鄉鎮都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不同時期、不同階段和工農業生產生活用水實際,編制抗旱供水方案,增強計畫性、科學性。在此基礎上,合理最佳化調度,加強用水管理,減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重點協調四大水庫調度。
(4)節水措施
  農業生產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耕作技術,因地制宜,合理調整農、林、牧、漁業生產布局以及作物種植結構,變對抗為適應。要大力發展農業節水灌溉,加快灌區節水改造步伐。重點搞好田間灌溉工程配套和渠道防滲,改進地面灌溉條件,適當發展噴灌和滴灌面積。
  加大城鎮生活及工業節水力度。要限制城鎮耗水量大的工業發展項目,著力發展節水型工業和服務業。同時提高工業水重複利用率和使用效率,減少廢水、污水排放。積極推行城鎮管網改造,逐步實現分質供水,優水優用;大力提倡中水回用、雨洪利用,加大城鎮污水處理及回用力度,改善城鎮及周邊地區的環境;發揮水費價格槓桿調節作用,利用經濟措施鼓勵節水。
(5)開展抗旱檢查
  建立抗旱工作正常的檢查制度。抗旱檢查的重點是組織領導、責任制、水源工程、抗旱措施等是否到位。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籌集必要的資金,及時處理,確保各類抗旱工程正常運行,抗旱措施落實到位。
(6)做好抗旱基礎工作
  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抗旱能力的提高,及時了解、掌握全縣抗旱工作的基本情況,制定或完善各類工程抗旱調度規範性檔案,避免隨意性和主觀性;深入研究旱情旱災發生髮展規律,加大抗旱工作研究的廣度和深度,為科學抗旱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製本縣的乾旱風險圖。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以各類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完善各類抗旱預案。要針對當年的實際,根據本預案,編制實時抗旱用水方案。
3.2 報警
縣氣象局是我縣旱災的報警部門,負責對我縣旱災信息的監測、報警和預測。
3.3 接警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各級防汛抗旱報警的接警。
3.4 處警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旱災預警後,應立即報告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根據預警級別,做好人員、物資等方面的相應準備措施。
3.5 乾旱預警級別劃分及確定
旱情旱災發展有一個漸變的過程,隨著旱情的不斷加重,需要採取相應的抗旱預警對策。因此,本預案根據受旱範圍、受旱程度,將旱情發展劃分為四個階段,即輕度乾旱、中度乾旱、嚴重乾旱、特大幹旱,分別確定為IV、III、II、I級乾旱預警,提出相應的抗旱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
3.5.1 IV級藍色乾旱預警(輕度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防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輕度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輕度乾旱;
b、莊浪縣西部發生輕度乾旱;
c、莊浪縣北部發生輕度乾旱;
d、1~3鄉鎮發生中度乾旱;
3.5.2 III級黃色乾旱預警(中度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有效降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輕度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中度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中度乾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中度乾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中度乾旱;
d、1~3鄉鎮發生嚴重乾旱;
e、持續乾旱造成山區整片集中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3.5.3 II級橙色乾旱預警(嚴重乾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基本無透墒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中度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嚴重乾旱抗旱預警。
a、全縣發生嚴重乾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嚴重乾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嚴重乾旱;
d、1~3鄉鎮範圍內發生特大幹旱;
e、持續乾旱造成西北部乾旱山區整片集中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f、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縣城20—30%人口嚴重缺水,影響縣城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3.5.4 I級紅色乾旱預警(特大幹旱)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預報未來一周無透雨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對策的基礎上,啟動特大抗旱預警,全力抗旱救災,確保社會穩定,盡力減輕旱災造成的損失。
a、全縣發生特大幹旱;
b、莊浪縣北部發生特大幹旱;
c、莊浪縣西部發生特大幹旱;
d、2個以上鄉鎮發生特大幹旱;
6、持續乾旱造成山區整片集中10萬人以上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7、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縣城30%以上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3.6 防旱抗旱預警級別發布
乾旱預警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確定級別、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或其授權人簽發後發布。
3.7 應急回響
抗旱救災工作按分級管理原則,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乾旱災害或險情事發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工程管理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對事件採取緊急措施,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7.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3.7.1.1 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縣政府發出抗旱緊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組、深入受旱地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務、應急、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縣政府召開全縣抗旱緊急會議,發出抗旱緊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檢查組、督查組,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支持受災特別嚴重地區的抗旱救災工作和重點水源調度補助;追加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確定的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及時籌集下達抗旱救災資金,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協調及時兌現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監測、預報,及時掌握旱情發展,組織指揮抗旱工作;向受旱鄉鎮發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幹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開展抗旱服務;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報告旱情;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向社會發布旱情、抗旱信息。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動員全縣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協調武裝部參加應急送水,重點向飲水困難鄉鎮送水。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和不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緊急調撥抗旱物資;縣交運局為抗旱人員和物資提供運輸保障;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縣衛健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趕赴災區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及時監測水質,加強污染源的監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會同縣財政局、縣水務局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請特大抗旱經費;下達縣級安排的抗旱經費和農業抗災用電指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旱各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抗旱工作,組織抗旱,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應急調水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調水工作。特大抗旱經費重點向調水傾斜,在實施調水前,應當組織抗旱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充分利用現有設備,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調度措施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把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強化各項調度措施。一要根據水源狀況,制定用水計畫,強化統一調度,確保重點;二要加強防污調度,防止水質惡化。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加大執法力度,限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確保大旱期間水質滿足城鎮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需要;三要進一步加大農村人畜飲水調度。要充分發揮近年來新建或擴建的人畜飲水解困工程的作用;縣抗旱服務隊要發揮自身優勢,迅速開展淘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難的,要組織消防救援部門、抗旱服務隊以及社會各界力量,實行臨時送水。四要進一步做好城鎮供水調度。縣城缺水時啟動應急調水方案,通過打井等工程措施,另闢補給水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當發生特大幹旱時,為確保引水安全,要嚴格控制各水庫蓄水位,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動員民眾切實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嚴格控制水庫上游污水排放,以儘可能緩解水質污染程度;三要在引水準備階段及引水期間,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在水庫上游進行水質跟蹤監測,對排污口實施監控,每天將有關數據上報縣政府辦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四是縣衛健局要深入一線,宣傳注意飲用水衛生安全,幫助、指導災區民眾進行飲用水淨化處理,積極開展衛生防病治病等工作。
在嚴重乾旱應急措施的基礎上,加大限制力度。縣政府可相應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或暫停企業的工業用水;限制或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根據《甘肅省抗旱條例》和省人大《關於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決議》,抗旱工作要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一是城鎮應急供水實行縣長負責制;二是農業抗旱要利用打井灌溉、大力推廣節水灌溉和噴灑旱地龍等節水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旱災損失;三是採取切實有效的節水措施。督促各鄉鎮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挖掘節水潛力。對居民生活用水採取限額或定量、定時供應。在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關係國計民生或效益高的企業用水,從嚴控制一般工業企業用水量,對於低效益高耗水的一般性企業用水,必要時可停止供水。限制或停止洗車、洗浴、綠化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四是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要堅決制止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上游地區攔河打壩截流。嚴格控制全縣4座水庫蓄水位,要儘可能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針對各水源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的保證取水通暢。組織深井抽水,並統一調配,以供居民生活用水。
加強蓄水保水,做好水資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發動抗旱泵站、機井、小口井、各類抗旱流動機械,適時開展抗旱澆灌。陽川、莊浪河、水洛河等中小型灌區要按照批准的供水方案,精心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加強蓄水管理。水庫、塘壩蓄水要實行專人管理,嚴格控制,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強莊浪河、水洛河、葫蘆河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鄉供水水源水質的下降。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2 I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I級應急回響。縣政府發出抗旱緊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組、深入受旱地區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縣政府召開全縣抗旱緊急會議,發出抗旱緊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檢查組、督查組,檢查指導抗旱救災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做好抗旱重點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支持受災特別嚴重鄉鎮的抗旱救災工作和重點水源調度補助;追加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確定的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及時籌集下達抗旱救災資金,縣工信局、縣供電公司協調及時兌現農業抗災用電指標。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監測、預報,及時掌握旱情發展,組織指揮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區發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幹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動員受旱地區抗旱服務組織開展抗旱服務;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報告旱情;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旱情、抗旱信息。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動員全縣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和社會各界的流動機械及送水設備,全力以赴開展抗旱服務,協調武裝部參加應急送水,重點向飲水困難地區送水。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和不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通報旱情旱災及抗旱救災情況。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緊急調撥抗旱物資;縣交通運輸局為抗旱人員和物資提供運輸保障;縣應急局、縣民政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縣衛健局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全面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及時監測水質,加強污染源的監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會同縣財政局、縣水務局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申請特大抗旱經費;下達縣級安排的抗旱經費和農業抗災用電指標。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旱各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應按職責承擔本區域抗旱工作,組織提水抗旱,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立應急調水領導小組,具體負責調水工作。特大抗旱經費重點向調水傾斜,在實施調水前,應當組織抗旱專家進行技術論證,充分利用現有設備,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在嚴重乾旱調度措施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把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和農村人畜飲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強化各項調度措施。一要根據水源狀況,制定用水計畫,強化統一調度,確保重點;二要加強防污調度,防止水質惡化。縣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加大執法力度,限制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確保大旱期間水質滿足城鎮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需要;三要進一步加大農村人畜飲水調度。要充分發揮近年來新建或擴建的人畜飲水解困工程的作用;縣抗旱服務隊要發揮自身優勢,迅速開展淘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難的,要組織消防部門、抗旱服務隊以及社會各界力量,實行臨時送水。四要進一步做好城鎮供水調度。縣城缺水時啟動應急調水方案,通過打井等工程措施,另闢補給水源。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市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當發生嚴重乾旱時,為確保引水安全,要嚴格控制5座水庫蓄水位,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督促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做好有關工作。一是各鄉鎮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組織動員民眾切實做好抗旱的各項準備工作;二是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嚴格控制水庫上游污水排放,以儘可能緩解水質污染程度;三是在引水準備階段及引水期間,市生態環境局莊浪分局要在水庫上游進行水質跟蹤監測,對排污口實施監控,每天將有關數據上報縣政府辦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四是縣衛健局要深入一線,宣傳注意飲用水衛生安全,幫助、指導災區民眾進行飲用水淨化處理,積極開展衛生防病治病等工作。
在中度乾旱應急措施的基礎上,加大限制力度。縣政府可相應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限制或暫停企業的工業用水;限制或暫停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根據《甘肅省抗旱條例》和省人大《關於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決議》,抗旱工作要按照“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一是城鎮應急供水實行縣長負責制;二是農業抗旱要利用打井灌溉、大力推廣節水灌溉和噴灑旱地龍等節水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旱災損失;三是採取切實有效的節水措施。督促各鄉鎮加大宣傳力度,充分挖掘節水潛力。對居民生活用水採取限額或定量、定時段供應。在確保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努力保障關係國計民生或效益高的企業用水,從嚴控制一般工業企業用水量,對於低效益高耗水的一般性企業用水,必要時可停止供水。限制或停止洗車、洗浴、綠化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四是強化水資源統一調度。要堅決制止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上游地區攔河打壩截流。要針對各水源地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的保證取水通暢。組織深井抽水,並統一調配,以供居民生活用水。
組織發動民眾利用小口井、各類抗旱流動機械,及時開展抗旱澆灌自救,加大蓄水、引水、節水工作力度;加強對5座水庫的調度,按正常蓄水位上限控制,實行專人管理,嚴格控制,做到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當蓄水不足時,要根據所在河流的水質、天氣情況,妥善處理農業灌溉與水量與水質的關係,保證城鄉人畜飲水。5座水庫下游按照批准的供水方案,精心調度,最佳化配置水資源。千方百計攔蓄地表徑流,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3 III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III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III級應急回響。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匯報旱情和抗旱行動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請求縣政府安排抗旱資金,重點支持受旱嚴重鄉鎮的抗旱減災工作;繼續下達農業抗災用電指標,動員受旱鄉鎮抗旱服務組織加大抗旱服務力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主持會商,按照有關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按旬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填報旱情報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根據旱情的發展,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視情宣布全縣進入抗旱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抗旱會商,同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每天組織抗旱會商,必要時,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並作出工作部署。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視情依法宣布本鄉鎮進入緊急抗旱期,全面承擔本鄉鎮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進一步做好5大水庫統一調度,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大節約用水力度。要保證經濟效益高的農作物用水,各水利灌區要做好種植結構調整工作,農業節水20%~30%,城鎮生活、工業節水30%左右;加強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嚴防城鄉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質的降低,將確保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調度的首位,全縣要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可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對飲水水源發生嚴重困難鄉鎮臨時實行人工送水。限制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1.4 IV級回響
(1)工作會商
當出現Ⅳ級預警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領導在崗帶班,加強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時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水利、氣象、水文等技術人員會商旱情,提出應對措施。
(2)工作部署
根據旱情的發展,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視情宣布全縣進入抗旱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緊急會議,全面部署抗旱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常務副總指揮主持抗旱會商,同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每天組織抗旱會商,必要時,由縣政府召開專題會議,並作出工作部署。
(3)工作聯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定期在莊浪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發布《旱情通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在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承擔相應職責。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視情依法宣布本鄉鎮進入緊急抗旱期,全面承擔本鄉鎮抗旱工作,並將工作情況報縣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4)協調指導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掌握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乾旱程度、受旱面積,以及對農業生產、農村人畜飲水、城鎮供水、林業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受旱地區具體的抗旱行動和重要舉措等;派出抗旱工作檢查組指導抗旱。
(5)方案啟動
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調度和管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進一步做好5大水庫統一調度,實行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加大節約用水力度。要保證經濟效益高的農作物用水,全縣中小型灌區要做好種植結構調整工作,農業節水20%~30%,城市生活、工業節水30%左右;加強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嚴防城鄉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質的降低,將確保城鎮供水和農村人畜飲水安全放在抗旱調度的首位。
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可臨時設定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應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在保證水工程設施安全的情況下,適量抽取水庫死庫容;對飲水水源發生嚴重困難鄉鎮臨時實行人工送水。限制洗車、浴池等高耗水服務業用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6)宣傳動員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鼓勵和督促受災鄉鎮,開展受旱作物的抗旱澆灌。特別是當旱情發生的關鍵時期,動員受旱地區民眾積極主動開展抗旱,減輕受旱作物的損失。
3.7.2 回響結束
(1)明確結束《抗旱預案》的條件
本預案的結束是由於乾旱產生的災害及其次生災害,因其他人為因素或自然原因引發的旱災,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政府,同時結束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2)明確結束《抗旱預案》的決策機構與程式
本預案結束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報請縣政府決定實施,體現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全力搶救的原則。按照“安全第一、全民動員、全力抗旱、減少損失”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專業處置與社會動員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團結協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實行在黨委領導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3.7.3 後期處理
(1)損失評估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定性、定量總結,分析、評估抗旱工作的各個環節,不斷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全縣抗旱減災工作。
(2)災民救助
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縣衛健局、縣公安局等單位,指導旱災地區做好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恢復生產等善後工作。縣衛健局負責調配醫務衛生力量,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疫情、疾病傳播、蔓延。
(3)效益評估
各鄉鎮和有關單位要搞好受災區的調查、收集、匯總;對投入資金、設備、抗旱效益、效果進行分析;起草評估報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
縣水務局負責督促各鄉鎮和有關單位,在抗旱結束後,及時拆除河道、渠道臨時攔水建築物,恢復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鄉鎮及時回收臨時抗旱機械,加強養護和管理,以備下次乾旱時使用。針對當年抗旱物資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集的原則,縣財政局應安排專項資金,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補充到位。
3.7.4 保障措施
(1)資金保障
抗旱費用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縣政府每年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旱情預防。遇嚴重旱情,由縣抗旱指揮部根據旱情提出具體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後,由縣財政局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縣城應急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所需資金,由縣政府籌集。
縣財政預算每年安排抗旱經費,用於縣抗旱指揮部運行、抗旱應急水源工程、抗旱機械購置;鄉鎮財政預算要每年安排抗旱經費,用於轄區內抗旱工作。
(2)保障物資
按照“分級負擔、分級管理”的原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國家防旱抗旱物資儲備有關規定,並按國家防旱抗旱物資儲備定額、標準,儲備抗旱救災物資。
抗旱物資調撥原則:先用本縣抗旱儲備物資,在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向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申請援助。當有多處申請調用抗旱物資時,應優先保證重點地區的抗旱物資急需。
(3)抗旱應急水源保障
為確保城鎮生活用水安全和農村人畜飲水安全,要建立抗旱應急水源保障體系。城鎮特別是我縣北部乾旱缺水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各鄉鎮生活用水水源,當發生嚴重乾旱或特大幹旱時,嚴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儲備必要的應急水源;對容易出現農村人畜飲水困難的地方,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當地的水源狀況,控制或暫停取用水庫、塘壩、井口等水源用於農業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確保人畜飲用水不出問題。
(4)服務組織保障
縣抗旱服務隊是我縣防旱抗旱減災的重要力量,是我縣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加強抗旱服務組織體系的建設和管理,規範服務組織的運行機制,積極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服務組織的服務機制和生存發展體制。同時,要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建立各鄉鎮抗旱服務組織,提高鄉鎮的服務能力和抗旱水平。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要根據當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實際,結合歷史旱災情況,明確縣抗旱服務隊需要具備的流動機械和送水設備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發生時及時投入抗旱服務。
抗旱期間,縣抗旱服務隊應服從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調度,為受旱鄉鎮提供抗旱流動機械,維修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推廣和指導農戶使用旱地龍等生物抗旱技術。縣抗旱服務隊重點支援嚴重受旱鄉鎮應急提水、抗旱技術服務等工作。
(5)技術保障
建設和整合全縣防旱抗旱計算機廣域網路,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依託旱情監測預報系統,災情分析評估系統及會商系統,在總結我縣水源供水調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現行的水源供水調度工作流程、調度規則、組織分工為基礎,建立抗旱調度決策支持系統。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建立抗旱專家庫。專家庫由抗旱、防汛、設計、科研、管理、氣象、生態環境等部門有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當發生旱災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組織,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宣傳及培訓
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防汛抗旱信息發布的規定》,實行分級負責制,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抗旱的重要公眾信息交流,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縣政府同意後,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定的發言人,通過縣電視台、縣政府入口網站統一向社會發布。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抗旱業務培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縣抗旱服務隊和鄉(鎮)抗旱指揮機構服務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
4 防汛預測、預警
4.1 預防預警信息
4.1.1 氣象水文信息
 (1)縣氣象局負責實時氣象信息監測和報告。縣氣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對重大氣象災害作出評估,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當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150毫米時,每12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24小時或12小時降雨預報;實測24小時降雨達到200毫米時,每12小時或6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12小時的降雨預報;當過去24小時降雨達到250毫米以上時,每6小時或3小時發布所在區域未來6小時的降雨預報;當實測降雨量1小時超過30毫米、3小時超過50毫米和24小時超過100毫米時,須立即將有關資料報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預測預報結果需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2)縣水務局負責水洛河、莊浪河、葫蘆河的實時水情雨情信息的監測和報告。
(a)莊浪河、葫蘆河
預測的洪水標準
 水情情況的報告和預報發布時限
小於5年一遇
  每12小時或2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24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5~10年一遇
  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24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10~20年一遇
  每8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0~50年一遇
  每4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b)水洛河:
 預測的洪水標準
 水情情況的報告和預報發布時限
小於5年一遇
  每1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和洪水預報
5~10年一遇
  每12小時或6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
10~20年一遇
  每6小時或3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20~50年一遇
  每3小時或2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時或1小時報告一次水情情況,每12小時發布一次洪水預報或視洪水變化情況加密洪水預報的頻次
4.1.2 水庫工程信息
  a、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各水庫管理單位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強監測,及時向縣水務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工程運行狀況,並按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水庫發生重大險情在1小時內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b、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按水庫防洪預案及時向下游發布預警,迅速處置險情,並向水務局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險情情況。
  c、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及時向受影響的區域發出預警,為民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4.1.3 洪澇災情信息
a、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b、洪澇災害發生後,有關部門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洪澇受災情況;各鄉鎮政府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核實災情後續報。
  c、各鄉鎮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4.2 預防行動
   各鄉鎮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汛前負責組織本轄區、本部門做好防汛安全檢查,備足搶險救災物資和救生器材,落實重要集鎮、水庫、堤防、水閘工程的防汛責任人和技術負責人,落實搶險隊伍,修訂水庫、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質災害點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的相關應急預案,開展防汛抗洪搶險演練,加強防汛宣傳。
  汛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及應急、氣象、水務、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密切監視全縣雲情、雨情、水情、工情,必要時實行加強值班,相互溝通,做好上傳下達。
4.3 預警級別回響
  按暴雨洪水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劃分為四個級別: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IV級(一般)。
4.3.1 Ⅳ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
a、5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100毫米,低於15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其他可能導致水庫潰壩的情況;
h、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發生一般洪水或局部中小洪水時,重點地區大部分尚在防禦標準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有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發展趨勢,部署防禦暴雨洪水工作。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氣象局、縣自然資源局等有關成員單位加強值班。
4.3.2 Ⅲ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回響:
  a、5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150毫米低於20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0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其他可能導致水庫潰壩的情況;
h、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重點地區已接近防禦標準,一般地區已超過防禦標準。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至少一位副總指揮坐鎮指揮,召開由水務、應急、氣象、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成員單位會議。對當前汛情進行會商,研究部署搶險救災工作,視情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防汛抗洪工作。
(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3)縣防汛指揮成員單位應急、氣象、水務、自然資源、民政、交通運輸、教育、衛生、電力、電信等部門應實行24小時值班待命。
4.3.3 Ⅱ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回響:
a、10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200毫米,低於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15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民眾正常生活;
c、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警戒水位且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d、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e、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f、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g、水庫所在區域發生地震、滑坡、對水庫大壩、輸水泄洪設施造成損壞;
h、其他可能導致水庫、骨幹壩、淤地壩潰壩的情況;
i、水庫垮壩淹沒城鎮、村莊及重要設施;
j、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即大部分地區已超過防禦標準。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總指揮坐鎮指揮,主持召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和應急措施。召集縣防汛抗旱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的領導坐鎮縣指揮部協同指揮,協調指揮駐縣部隊投入抗洪救災。
(2)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3)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上崗帶班,按照各單位職責和防汛指揮部的要求做好人員、裝備、物資的準備,隨時待命投入抗洪搶險救災。
4.3.4 Ⅰ級回響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回響:
  a、10個以上鄉鎮24小時降雨量超過250毫米,或6小時內降雨量超過200毫米;
b、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0人以上民眾正常生活;
c、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設計保證水位,且水位繼續上漲,或上游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d、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縣城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現堤防決口,或堤防出現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決口的險情;
e、水庫、水保骨幹壩、淤地壩垮壩;
f、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人員30人以上,並威脅生命安全;即發洪地區大部分已大大超過防禦標準。
(1)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請,經縣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發布防洪動員令,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2)指揮部各工作組有關人員在牽頭單位就位,由一位縣領導到場指導,保持與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聯絡,並按各組工作內容開展工作。
(3)受災鄉(鎮)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水情、災情,做好抗災、救災工作,緊急轉移安置受洪水威脅和易發生山體崩塌地區的民眾,搶修水毀設施。
(4)縣直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應實行24小時值班,領導上崗帶班,做好各單位人員、裝備、物資的準備,並協助動員社會各界力量投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申請支援。
4.4 應急結束
當降雨過程結束,河流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後,應把抗洪工作重點轉移到救災工作上來,抓好災民安置和醫療、防疫工作,確保災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飯吃、有乾淨水喝,儘快修復災區水、電、路、通訊等基礎設施,組織恢復生產生活、重建家園等支援災區工作。
(1)縣氣象局發布降雨過程結束,縣水務局發布河流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的信息。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發出通知,部署搶險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3)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赴抗災第一線指導協調抗災救災工作。
(4)根據受災情況,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向省、市有關部門匯報災情。
(5)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受災地區迅速部署落實搶險救災的各項工作,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災區疫情防治工作,組織力量開展恢復重建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產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同時認真總結抗災救災經驗教訓,將抗災救災工作情況迅速報告縣指揮部。
(6)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統計、匯總和評估相關地區受災情況,收集匯總各地各部門抗災救災工作情況,並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召開總結分析會,認真總結全縣防汛抗洪救災經驗教訓,研究改進措施。
(7)縣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做好抗災救災宣傳報導工作。
(8)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鄉鎮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5 應急保障
堅持分級管理、分級回響、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進行。
4.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遇突發事件,各通信運營部門提供抗洪搶險通信保障,保證防洪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臨時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電視和廣播等新聞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5.2 應急隊伍保障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加強防汛搶險機動隊建設,充實完善各種技術裝備,確保防洪搶險需要;重點防洪地區和企業要組建相應應急搶險專業隊伍;武警、消防救援、公安以及民兵預備役部隊是防汛搶險的重要力量,隨時做好投入防汛搶險準備。
4.5.3 供電與交通運輸保障
電力部門負責提供防汛搶險救災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交運部門負責提供道路搶修工程機械和各類交通運輸工具保障,保證防洪搶險人員、防洪救災物資運輸的優先運送。動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部隊開進途中的交通保障。
4.5.4 治安與醫療防疫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制定抗洪搶險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方案,保障洪澇災區、搶險工地和重點防洪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員的安全。由縣衛健局主要負責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指導災區開展防疫消毒、傷病員救治等工作。
4.5.5 物資與資金保障
(1)由縣發改局、縣應急局、縣工信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保證抗洪搶險救災所需物資的生產與供應。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按國家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足額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搶險救生裝備的合理布局。
(3)各鄉鎮政府和水庫、水保骨幹壩、淤地壩等工程管理單位按規定儲備防汛物資。
(4)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預備資金,用於全縣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支出。
4.5.6 社會動員保障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防汛抗洪的責任。
(2)各鄉(鎮)政府應該根據災情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洪救災。
(3)各鄉(鎮)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在嚴重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5 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在防汛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範、先進集體和個人,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匯總,通過有關部門報請市人社局、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縣政府批准;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甘肅省紀委、甘肅省監察廳關於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編制、審查與審批
本預案由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組織編制,並召集有關部門徵求意見、評審後,報縣政府批准執行。經批准的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備案。
6.2 預案修訂
本預案啟用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予以修訂、完善。原則上每3~5年修訂一次,特殊情況下及時修訂,修訂後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需按原程式報批。
6.3 名詞術語解釋
6.3.1 抗旱
抗旱指組織社會力量,採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合理開發、調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預防和減少因水資源短缺對城鄉居民生活、生產和社會經濟發展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各種活動。
6.3.2 墒情
墒情指土壤水分狀況。一般用土壤含水量表示。土壤含水量是指土壤中所含水分的重量占乾土重量的百分比。
6.3.3 無有效降雨
無有效降雨指日降水量小於5毫米。
6.3.4 透墒雨
透墒雨指日雨量大於10毫米。
6.3.5 輕度乾旱
輕度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在20%以下。
6.3.6 中度乾旱
中度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1%~5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21%~40%。
6.3.7 嚴重乾旱
嚴重乾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1%~80%;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達41%~60%。
6.3.8 特大幹旱
特大幹旱是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農(牧)區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人口比例高於60%。
6.3.9 城鎮乾旱
城鎮乾旱是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於突發性事件使城鎮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鎮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致使城鎮實際供水能力低於正常需求,城鎮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6.3.10 城鎮輕度乾旱
城鎮輕度乾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6.3.11 城鎮中度乾旱
城鎮中度乾旱是因旱城市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現明顯的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6.3.12 城鎮嚴重乾旱
城鎮嚴重乾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現較大缺水現象,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6.3.13 城鎮特大幹旱
城鎮特大幹旱是因旱城鎮供水量低於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嚴重供水危機,城鎮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6.3.14 防洪預案
防洪預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的防禦河流洪水(包括對特大洪水)、山洪災害(山洪、土石流、滑坡等)災害等方案的統稱。
6.3.15 抗旱預案
抗旱預案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和抗旱能力下,針對不同等級、程度的乾旱,而預先制定的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門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6.3.16 一般洪水
一般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3.17 較大洪水
較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3.18 大洪水
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3.19 特大洪水
特大洪水是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於50年一遇的洪水。
6.3.20 汛期
汛期是根據洪水發生的規律,規定每年防汛抗洪的起止日期。莊浪縣的汛期是每年4月15日至9月30日。
6.3.21 特大暴雨
特大暴雨一般指24小時降雨量在200毫米以上的降雨。
6.3.22 強降雨
強降雨一般指1小時降雨量在50毫米以上的降雨。
6.3.23 山洪
山洪指山區小流域由降雨引發的突發性、暴漲暴落的地表徑流。
6.3.24 山洪災害
山洪災害指山洪暴發給人類社會所帶來的危害,包括溝河洪水泛濫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基礎設施損壞以及環境資源破壞。
6.3.25 水位
水位指江、湖、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誌。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徵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
(1)警戒水位:指河流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許可權的防汛主管部門審批核定。
6.3.26 雨量等級劃分
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小雨 R<10毫米
中雨 10毫米≤R<25毫米
大雨25毫米≤R<50毫米
暴雨 50毫米≤R<100 毫米
大暴雨100毫米≤R<250毫米
特大暴雨強度R≥250 毫米
6.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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