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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提高全市醫療衛生應急反應能力和救援水平,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能夠及時、高效、科學、有序地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居安思危、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減輕危害;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急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2.1.1 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事件。
2.1.2 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2.1.3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2.2.1 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事件。
2.2.2 跨市(地)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
2.2.3 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2.3.1 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事件。
2.3.2 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2.4.1 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事件。
2.4.2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事件。
3 組織體系
3.1 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發生較大級(Ⅲ級)以上突發事件,市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市領導小組在市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部署下開展工作。
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健康的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衛健委主任擔任。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衛健委分管副主任兼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氣象局,鄭州海關,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鄭州警備區、武警鄭州支隊,河南省紅十字血液中心,市紅十字會等參與。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衛健委):貫徹落實市領導小組決定和部署,指揮、協調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事發地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匯總、上報醫療衛生救援情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方案;辦理市領導小組檔案,起草相關簡報及組織發布應急救援信息,承擔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正確輿論引導和宣傳報導,指導相關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分析研判等工作。
市委網信辦:指導做好網路媒體輿情監測、管控,做好網路輿論引導。
市委外事辦:負責指導、協調處置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關事宜。
市發展改革委:根據需要,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技術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急救設備、器械、檢測技術、藥物等研發和套用中的技術問題。
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藥品、防護用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及時供應。
市民族宗教局:負責指導、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具有特殊風俗習慣的少數民族傷亡人員的善後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維護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交通秩序;保證醫療衛生救援車輛的優先通行和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護醫療機構及有關設施、人員安全。
市財政局: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所需必要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市人社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屬於公職人員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保障撫恤待遇;屬於符合工傷保險範圍的人員,依法保障其工傷保險待遇。
市交通局,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負責優先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傷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物資等的緊急運送。
市應急局:協調社會救援力量積極參與公共事件救援和處置工作,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醫療衛生救援物資、設備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協調應急救援物資。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持醫療衛生救援物資價格的基本穩定。
市醫保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突發事件中傷病員的醫保費用結算等相關保障工作;做好有關藥品、試劑、耗材的招標、採購、使用,保持相關醫療服務價格穩定。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氣象監測、預警、預測信息等。
鄭州海關:負責建立出入境傷員轉運綠色通道和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的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鄭州警備區後勤部、武警鄭州支隊後勤部:負責協調軍隊及武警部隊有關部門,根據部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組織救援力量支持和參與地方救援工作。
河南省紅十字血液中心:負責儲備和提供突發事件的臨床急救用血。
市紅十字會:負責參與協調、組織接受有關方面的應急捐贈;研究實施對困難人群的救助,組成紅十字志願服務隊,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等工作。
駐鄭部隊、武警醫療衛生機構:根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需要,支援和協助地方開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能要求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相關工作。
3.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衛生救援實際工作需要,可在突發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的最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3 專家組
市衛健委成立市級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專家組,完善相關諮詢機制,為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4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包括: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與輻射事故專業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以及根據需要可調用的相關機構。
3.4.1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負責接警,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現場的傷亡及救援情況,組織、調度網路醫院和醫療救援隊伍參加現場醫療救援,落實傷員後送和信息報告等工作。
3.4.2 醫療機構:制定並落實院內救治應急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能力;派出緊急醫療救援隊伍赴現場參加救護工作,及時調配醫療力量,全力收治現場分流的傷員。
3.4.3 采供血機構:負責及時啟動鄭州市應急獻血隊伍和全省血液聯動保障機制,確保突發事件的臨床急救用血供應和安全。
3.4.4 核與輻射和化學中毒處置與醫療救援機構:負責核與輻射和化學中毒事故現場調查與醫療救治。
3.4.5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加強突發事件現場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監測和綜合性殺滅措施,突發事件現場的公共衛生危害因素監測、評估,指導消毒及衛生處理。
3.4.6 健康教育機構:負責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傳手段和傳播媒介,加強突發事件區域民眾的自我防病和保護知識宣傳教育。
3.4.7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加強突發事件現場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等衛生監督執法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監督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單位依法履行公共衛生應急職責,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3.4.8 精神衛生救援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突發事件的精神衛生緊急救援,加強對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機干預。
3.5 各區縣(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參照市領導小組設立相應的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機構。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準備
4.1 加強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體系建設
4.1.1 加強院前醫療急救能力建設,完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的組織調度制度和程式,組織應急醫療救援隊伍培訓和救援裝備配置等工作,最佳化指揮調度通訊信息系統,合理設定急救網點,縮短院前急救半徑。
4.1.2 加強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專業隊伍建設。按項目管理,規範建設,推進全市醫療機構創傷燒傷、重大傳染病、化學中毒、核與輻射、心理危機干預等專科救治和綜合救治能力建設,著力提升緊急醫療救援水平。市屬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救援工作的組織和專科及綜合救援隊伍建設,做好人、財、物、技術等各項準備,開展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技術研究。
4.1.3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職業病防治院等單位針對各類災害事故現場衛生救援的特點和需要,組建自然災害、化學中毒、核與輻射事故、生物恐怖攻擊等現場衛生救援隊伍,加強裝備和專業訓練,承擔災難事故現場的調查與檢測。
4.1.4 衛生監督機構、健康教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好應急預案,充分做好應對各類災害事故的準備工作。
4.1.5 各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平急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和職責分工,結合實際,組建相關的醫療衛生救援隊伍。
4.2 醫療機構加強自身應急能力建設
醫療機構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制定應急裝備、藥品、試劑等物資管理制度,指定主管領導和使用保管人員,做好倉儲、培訓、技術管理及維護保養等工作,確保應急需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確保通訊、聯絡暢通。各醫療衛生救援隊要建立快速聯絡、集結機制,確保召之即來,迅速到位。
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和終止
5.1信息接警和報告
5.1.1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接到呼救電話後,要初步了解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在判斷屬於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後30分鐘內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5.1.2 全市各類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機構發現或接到突發事件的情況報告後,在30分鐘內將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向事發生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5.1.3 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機構報告或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關於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通報後,要在30分鐘內,將突發事件發生的種類、時間、地點和人員傷亡等情況,向市衛健委報告。
5.1.4 市衛健委接到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有關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報告後,如屬較大(Ⅲ級)及以上級別事件,在30分鐘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市衛健委接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110、119、122關於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指示或報告、通報後,如屬較大(Ⅲ級)及以上事件,在30分鐘內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5.2 預案啟動和分級回響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報告或通知後,立即組織專家諮詢組對事件傷亡和危害程度進行評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宣布啟動應急預案和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預案啟動格式框架:突發事件的信息來源;突發事件的現狀;宣布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級別;發布單位或發布人及發布時間。
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進行。特別重大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的指揮下,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協調。重大、較大、一般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分別由省、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揮、組織開展,必要時可請求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支援。
5.2.1 Ⅰ級回響。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啟動Ⅰ級回響後,省衛生健康委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的指揮下,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組織做好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醫療機構要迅速組織專家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現場急救及後續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5.2.2 Ⅱ級回響。省衛生健康委啟動Ⅱ級回響後,在省衛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指揮、領導下,市衛健委啟動市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處理情況,根據救援需要,請求省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專家支援。
5.2.3 Ⅲ級回響。市人民政府啟動較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發生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事件,或接到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報告後,市衛健委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立即啟動Ⅲ級回響和市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省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處置情況。
5.2.4 Ⅳ級回響。區縣(市)人民政府啟動一般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發生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事件,或接到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報告後,區縣(市)衛健委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立即啟動Ⅳ級回響和同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及市衛健委報告有關處置情況。市衛健委在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5.2.5 Ⅳ級以下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應急回響。對於造成9人以下中度傷和輕傷的突發事件(無救後死亡和危重症病例),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在接到事件有關的指示、通報和報告後,應立即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衛生救援、病人轉運和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應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有關事件信息、傷病員救治情況等。
5.2.6 重大活動醫療衛生救援保障。市衛健委承擔全市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救援保障職能,按照市人民政府及重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院前醫療急救及有關醫療機構做好醫療衛生救援的準備和現場救援組織實施工作。
5.3 區縣(市)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各區縣(市)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成立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承擔相應的工作職能。根據需要市人民政府和市衛健委對區縣(市)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支援。
5.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5.4.1 現場醫療救援的調度和指揮
(1)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接到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呼救電話後,按照“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則調度急救網路醫院派出急救人員及車輛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援,並及時報告救援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級別調動相應的救護力量到達突發事件現場,同時合理組織分流傷病員。
(2)臨時指揮員和首到醫師主動擔負現場早期醫療救治任務。待衛生健康行政領導到達後,主動報告事件處置情況、傷病員的傷情並移交指揮權。
(3)到達現場的最高衛生健康行政領導可根據實際救援工作的需要,報經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批准,在突發事件發生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主要或主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
5.4.2 現場搶救
(1)各級醫療機構的應急救治專家、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根據現場情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在實施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全全。
(2)首到醫師儘快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組織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使用紅、黃、綠、黑檢傷分類標誌對危重、重症、輕傷和死亡人員做出標誌。在檢傷分類基礎上,陸續到達現場參加搶救工作的醫務人員按照“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先急後緩”的原則,立即救治紅色標誌傷病員,次優先救治黃色標誌傷病員,然後治療綠色標誌傷病員。危重症傷病員必須在進行必要的現場處置後再轉送醫院。
(3)根據救援需要,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各類緊急醫學救援專業隊伍趕赴現場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後,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到,設立現場醫療救護站,懸掛明顯標誌。現場醫療救護站設初檢分類區、危重症傷員處理區、輕症傷員接收區、急救車待命區、傷病員轉運站和臨時停屍站,對不同級別傷病員分區、分級進行處理。
(4)當傷病員數量較多,預計現場緊急醫療救援力量不夠時,由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緊急醫療救援指揮機構及時調度屬地各類醫療救援力量現場接收傷病員,並及時將調度情況反饋給現場指揮人員或指揮部。原則上,危重症和重症傷病員由救護車護送;輕症傷病員數量較多時,由現場指揮部向市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申請調用公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集體轉送醫院治療。
5.4.3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科學轉運、合理分流傷病員,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給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患者信息,以便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給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將現場傷亡人數、危險程度及傷員轉送情況,及時報告現場指揮部或醫療衛生救援指揮機構。
5.5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機構及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採樣、衛生執法監督、信息收集、統計等工作,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特別針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調查評估、疾病監測、健康教育、衛生處置等工作。
5.6 信息報告和發布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在接到報告、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應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即時、定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即時報告在事發1小時內,定時報告在每日9時前),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在同級人民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
5.7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結束,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有效救治,由啟動應急回響的部門(單位)按照相關終止程式決定終止應急回響,並註明發布單位、發布人、發布時間。
6 應急保障
6.1 機構保障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全市各級各類綜合醫院急診科均納入市緊急醫療救援網路。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在上級衛生健康部門授權下,承擔全市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指揮中樞的職能。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不斷加強醫療急救網路的應急救援功能建設,根據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需要,對全市應急醫療救援資源統一調度,切實做好突發事件中傷病員的轉運、監護、院前急救、醫療救治和血液保障等工作。
6.2 隊伍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應急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各單位組建無償獻血志願者和不少於人群10%的應急獻血隊伍,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和應急獻血隊伍相對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和血液保障能力。
6.3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物資儲備機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器械、設備裝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個人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畫,經工信等部門負責協調儲備計畫的組織實施。
6.4 經費保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督促本級財政、保險機構和突發事件相關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向承擔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支付突發事件產生的醫療衛生救援和醫療救治經費。
6.5 信息保障
市、區縣(市)衛生健康信息規劃與統計部門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不斷完善醫療衛生機構、技術人員、大型醫療設備、醫療救治能力等衛生資源資料庫,與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整合,建立健全統一的市、區縣(市)、鄉(鎮)醫療衛生信息傳輸系統、信息交換平台和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在醫療、急救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機構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機制,實現與衛生健康等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全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管理和處置工作由市衛健委負責,院前醫療急救信息報告由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負責收集、統計上報。全市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電話。
6.6 交通保障
市、區縣(市)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救援應急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海關等有關單位,要保證醫療衛生、采供血、紅十字會救援人員、傷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6.7 宣教保障
市、區縣(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紅十字會要做好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宣傳教育,各單位、各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企事業單位安全員、衛生員為骨幹的民眾性救助網路,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6.8 獎懲保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會同人社、衛健等部門,對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會同紀檢等部門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附則
7.1 預案的制訂
本預案由市衛健委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並報省衛生健康委備案。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本轄區和本部門的應急預案。
7.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5年6月24日鄭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鄭政〔2015〕3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2年5月28日,我市修訂完善了《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目的
為提高全市醫療衛生應急反應能力和救援水平,針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能夠及時、高效、科學、有序地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修訂背景
近年來,隨著暴雨、地震導致的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等事故災難和社會安全事件多發、頻發,嚴重威脅著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9年鄭州市機構改革,原鄭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市愛衛辦整合,融合了市民政局、市安監局的部分職責,組建了鄭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職責也進行了調整。《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鄭政〔2015〕31號)須相應調整,以便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能,確保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能夠及時、高效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切實維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危害。
三、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鄭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四、適用範圍
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五、主要內容
包括總則、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組織體系、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準備、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和終止、應急保障、附則等7大項內容。其中,根據突發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IV級)四個級別。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主要是成立鄭州市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衛健委主任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外事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市氣象局,鄭州海關,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河南監管局,鄭州警備區、武警鄭州支隊,河南省紅十字血液中心,市紅十字會等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專家組、醫療衛生救援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
六、主要舉措調整情況
1.進一步理順了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體系。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調整,《預案》明確了成員單位的任務職責和分工,成員單位按職責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確定了專家組、醫療衛生救援機構的職責。
2.明確了醫療衛生救援接警和報告、預案啟動和分級回響(認定標準和回響措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信息報告和發布、應急回響終止等措施。
3.對一般級以下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應急回響和重大活動醫療衛生救援保障工作進行說明。
七、解讀機關
《鄭州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由鄭州衛生健康委負責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