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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全市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2016版)》《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統籌結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市、縣兩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3)依法防控,系統治理。市、縣(區)兩級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範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發生的公共衛生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科技引領,精準施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和處置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先進、完備的科技保障。衛生健康、公安、工信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部門和機構要精誠合作、精準施策,確保防控措施落到實處。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
根據《陝西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本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本市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含陝西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本市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本市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包括陝西省在內的多個省份,並有擴散趨勢。
(4)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本市發生或傳入本市,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本市重新流行。
(5)發生高致病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本市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公共衛生安全。
(7)發生國家衛生健康委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本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本市1個縣(區)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我市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波及2個以上設區市。
(4)霍亂在本市範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設區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2個以外縣(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人員感染或死亡。
(13)國務院、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本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在1個縣(區)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累計發生病例未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一個縣(區)範圍內。
(2)在1個縣(區)發生腺鼠疫流行,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2個以上縣(區)。
(3)在1個縣(區)發生霍亂,1周內發病10-29例,或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
(4)一周內在1個縣(區),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縣(區)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發病人數50-99人,或出現1-9人死亡。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並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鑑定確認的事件。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省衛生健康委和市衛生健康委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本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1個縣(區)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1個縣(區)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4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3.1市應急指揮部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衛生健康委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特殊情況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健康委主任任副總指揮。
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醫保局、市工商聯、市紅十字會、市氣象局、漢中軍分區、漢中車務段、漢中機場公司等單位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對本市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並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重大決策、決定。根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議,決定啟動本預案和應急回響,組織力量對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應急處置;向省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對縣(區)政府及市級部門(單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通報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媒體採訪等有關事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完善預案。
3.2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市委宣傳部:日常把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宣傳教育作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文明城市創建、文明村鎮活動規劃,動員全社會參與。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協調新聞報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發布,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
(2)市委統戰部:日常配合衛生健康和宣傳等部門做好宗教信仰場所、人群的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各項控制措施落實。
(3)市委網信辦:組織網路媒體做好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網上宣傳,進一步提高公眾科學防治水平和應對能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加強網路輿情監測、管理和引導,指導相關單位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4)市發改委:日常負責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應急保障、合理制定應急產業規劃與發展。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我省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物資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干預措施。
(5)市教育局:日常負責建立和完善學校衛生防病制度,做好學校、托幼機構等單位的公共衛生、愛國衛生和傳染病預防管理工作,加強學校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校園環境整治,支持衛生健康部門採取預防控制疾病的相關措施,建立新生入學、入托查驗免疫規劃接種證制度,預防學校疾病的發生與流行;加強學校健康教育,制定學校健康教育計畫,設定健康教育課程,加強對師資的培訓;組織開展學校重點疾病防治知識和青少年衛生保健知識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心理衛生知識,提高學生應對各類心理應激的能力,為學生心理問題提供諮詢和幫助。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校園和學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和各項控制措施落實。
(6)市科技局:支持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開展公共衛生、愛國衛生、重大疾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
(7)市工信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協調工業企業應急物資生產;協助衛生健康部門指導督促工業企業做好返工人員防控工作。
(8)市公安局:日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於在社會衛生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妨礙公務行為進行查處;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和管理。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密切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處置各類治安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社會秩序;做好看守所、拘留所等監管場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傳染源的追蹤調查和密切接觸者追蹤,依法對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人員採取強制隔離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和疫區封鎖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車輛通行。
(9)市民政局:日常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對受助流浪乞討人員進行重大傳染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監測工作;對醫療機構收治後病情穩定且需返鄉的流浪精神病人根據甄別的身份等具體情況,幫助其離院返鄉。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社會救助規劃和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負責落實並指導對符合救濟條件的傳染病、職業病、精神病等病人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將因患傳染病、職業病、精神病等疾病致貧且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對象納入低保等社會救助範圍。負責國內外團體、個人捐助用於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經費與物資的監管和使用。協助做好傳染病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骨灰處理等工作。
(10)市財政局:日常按照公共財政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建設投入機制,將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共衛生資金使用管理與績效評估機制,並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加強對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11)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時負責健全和完善衛生健康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人才認定和技能培訓等制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制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和傷亡撫恤政策;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落實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工(公)傷等待遇。
(12)市生態環境局:日常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管;加強對醫療廢水、醫療廢物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環境污染事件。
(1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時指導各地把城鄉環境衛生建設納入城鄉發展規劃。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建築單位、工地及施工人員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和控制措施落實。
(14)市城市管理局:日常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整治,做好相關地區生活垃圾的收集處理;做好室外流動攤點查處工作,依法加大整治力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日常協調有關單位,利用車站、碼頭及交通工具等場所,對旅客進行公共衛生、愛國衛生和預防重大疾病的宣傳教育,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重大傳染病的監測與管理;配合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查處違法運輸,嚴禁未檢疫動物、家畜和畜產品輸入我市。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配合做好公路、水路交通衛生檢疫、查驗工作,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和防治藥品、器械及有關標本物資運送。
(16)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在家畜家禽出售、運輸之前,落實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檢疫措施;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對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畜產品違禁藥物濫用和獸藥殘留超標進行監管;結合農村發展規劃和農田基本建設,抓好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推進人畜分居;負責動物疫病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及時向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通報飼養動物疫病情況。
(17)市林業局:日常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日常監測。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配合獸醫主管部門開展快速隔離、病樣採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18)市商務局:日常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監測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配合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組織做好參加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19)市文化和旅遊局:日常負責管轄單位的公共衛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及消毒、殺蟲管理等工作,督促星級飯店向顧客提供公共衛生和預防傳染病的宣傳材料;督促旅行社做好外出旅遊人員的健康教育,必要時勸阻或限制旅遊者到疫區旅遊;配合有關部門在旅遊黃金周期間對旅客安全衛生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旅遊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發布旅遊警示,組織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加強旅遊團隊檔案管理,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海內外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2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預警、評估,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上報應急處置情況,並向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等建議;檢查、督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落實情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21)市應急管理局:日常負責督促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公共衛生相關預案修訂、應急演練等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與職業中毒相關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避災點轉移人員的安置,指導災區轉移安置災民,對受影響的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做好申請、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等。
(22)市市場監管局:日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及綜合監督政策、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督、檢測和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發布辦法,並定期向社會發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重大疾病防治的藥品、生物製品、血液製品、診斷試劑、生物材料以及一次性輸液器的質量監督檢查和法定標準的監督實施;負責依法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產品的質量和管理,加強對相關商品價格實施監督和檢查,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
(23)市體育局:日常堅持體育與衛生健康相結合,積極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工作,用科學的方法指導全民健身活動,增強人民體質,預防疾病發生;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協助做好相關體育活動、場所等方面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24)市醫療保障局:平時負責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醫療保障政策,充分發揮醫療保障制度作用;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相關政策和規定及時支付各類參保人群醫療費用;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納入醫療救助,實現應救盡救。
(25)市工商聯: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聯繫各類商會,摸排確定相關重點人員,並及時將信息提供給當地政府。
(26)市紅十字會:日常負責開展民眾性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紅十字志願者參與現場自救和互救,對傷病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體情況,向社會發出緊急救助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並依據有關規定分配募捐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27)市氣象局:日常負責做好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災後重建提供氣象保障服務。
(28)漢中軍分區:平時按照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軍隊衛生法規,做好部隊衛生建設;協助地方開展公共衛生、愛國衛生和疾病防治工作,開展軍民共建衛生先進活動。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協調駐漢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調集部隊衛生資源,支援全市應急處置工作。
(29)漢中車務段、漢中機場公司:日常協調有關單位,對車站、機場、交通工具等場所的旅客開展公共衛生、愛國衛生和預防重大疾病的宣傳教育,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重大傳染病的監測與管理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機場乘坐火車、飛機人員的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環節傳播;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做好疫區的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本單位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需要,落實相關應急處置措施。
3.3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管理、綜合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制度和措施;組建和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救援救助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培訓,指導各縣(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幫助和指導各縣(區)應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3.4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縣(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委員會。
專家諮詢委員會職責: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3.5縣(區)應急指揮部
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縣(區)政府主要或分管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和協調,做出處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和措施。
3.6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健康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醫療衛生健康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醫學觀察、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開展健康教育。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及支持任務。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衛生監督機構。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事發地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協助市衛生健康委實施全市性衛生綜合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區)衛生綜合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縣(區)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綜合監督工作。
(3)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和院內感染控制,採集檢測樣本,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病人流行病學調查。
4 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監測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建立本市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路、症狀監測網路、實驗室監測網路、以及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結合本市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呼吸道和腸道傳染病疫情監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傳染病主要症狀和重點傳染病醫院哨點監測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預警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執法監督等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及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上級有關部門及毗鄰地市有關部門的預警通報,立即組織專家組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進行論證確定,然後報請同級政府批准,及時做出回響級別的預警和發布。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預警信息包括事件的性質、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波及的範圍、提醒事項和應採取的措施等。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4.3.1.1責任報告單位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縣(區)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與民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密切相關的機構)。
4.3.1.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專業人員、個體開業醫生以及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等其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4.3.2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所在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專業機構審核後1小時內向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涉及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同時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半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同時報告市衛生健康委。組織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縣、區政府在接到報告後半小時內電話報告市政府,1小時內書面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生健康委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市和縣(區)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分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規定上報本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報告方式包括:口頭報告、電話或傳真報告、網路報告、書面報告。
各相關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視情況及時互相通報信息。
4.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和應急處置情況。
首次報告未經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報告具體要求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執行。
4.3.4報告範圍和標準
參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範(試行)》(衛辦應急發〔2005〕288號)標準執行。
5 應急回響和終止
5.1應急回響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原則,第一時間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分級回響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負面影響。根據不同類別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控制效果,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對範圍有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
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企業、區域性或全國性、全省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嚴密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及時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2應急回響措施
5.2.1啟動應急預案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衛生健康委立即向市政府提請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同時成立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決定啟動預案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5.2.2回響措施
應急處置工作應按照預案規定科學有序進行。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及時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1)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在全市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開展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處置工作。
(2)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隊伍到達現場後,應儘快制定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案,按照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內可能中斷幹線交通的,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疫情發生時,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必要時,可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民航、交通、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加強旅遊部門管理:旅行社、星級飯店和旅遊區(景點)、旅遊定點餐館、旅遊車船公司,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對每個旅遊團隊建立人員和行程詳細資訊保留制度,嚴格實行首診報告制,建立疫情報告制度,認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8)開展群防群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相關知識。
(9)開展醫療救治:按照醫療救治方案啟動指定的專門醫療救治網路,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類管理,對疑似患者及時排除或確診。做好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垃圾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病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關應急處理和醫療救治方案進行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工作。對新發現的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
(10)組織技術培訓:對新發現的突發性傳染病、不明原因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應及時組織開展相應的技術培訓工作,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1)督查與指導:市應急指揮部對全市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12)發布信息與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市衛生健康委要及時、主動、準確提供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13)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開展衛生知識宣教,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14)組織對外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媒體根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和口徑進行對外宣傳。
(15)維護社會穩定:公安、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要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16)開展事件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
5.3應急回響分級
5.3.1一般(Ⅳ級)事件應急回響
縣(區)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立即開展應急回響,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迅速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患者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調查追蹤與隔離、環境生物樣品採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並按照規定及時向本級政府和市衛生健康委報告調查和應急處置情況。市衛生健康委快速組織專家對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省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檢查督導本市其他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的應急準備工作。
5.3.2較大(Ⅲ級)事件應急回響
在Ⅳ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啟動應急預案,成立市應急指揮部,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協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供應。各縣(區)政府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5.3.3重大(Ⅱ級)事件應急回響
在Ⅲ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縣(區)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開展各項應急處理工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為總指揮,分管副市長為副總指揮的市應急指揮部,設立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分別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宣傳教育、應急物資與設備調集、後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可根據事件發展情況,採取疫區交通檢疫、減少公共娛樂活動、限制公眾聚會等措施。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和毗鄰、可能波及市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請求上級有關部門支持。
5.3.4特別重大(Ⅰ級)事件應急回響
在Ⅱ級應急回響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在上一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結合我市實際,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必要時採取停課、停工、檢疫、封鎖等緊急控制措施。
5.4應急回響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回響終止,由國家、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報經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事發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報請縣(區)政府或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6 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市、縣(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6.2表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做好追認烈士的報批工作。
6.3責任追究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兩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5徵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市、縣(區)兩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7 保障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應堅持預防為主、平疫結合,市級有關部門、縣(區)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建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工作,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預防控制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1技術保障
7.1.1信息系統
積極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信息網路;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設備條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充分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理、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職能。
7.1.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分級負責、統籌兼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則,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成包括急救機構、傳染病救治機構和化學中毒救治機構在內的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由各縣(區)急救站、有條件的綜合醫院組成急救網路,負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救援任務。市傳染病醫院或綜合醫院傳染科(病區)、縣(區)醫院傳染科(病區),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隔離留觀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7.1.4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市、縣(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範執法監督行為,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能力和水平。
7.1.5衛生應急隊伍
市、縣(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統籌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並加強管理和培訓。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實行統一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市中心醫院作為市級緊急醫學救援基地,承擔相應的培訓、演練任務。
7.1.6演練
市、縣(區)兩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牽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7.1.7科研和技術交流
有計畫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診斷試劑以及相關的疫苗研究。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外地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整體水平。
7.2經費保障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財政補助政策,負責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並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積極通過國內外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3物資保障
衛生健康、發改、工信、財政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7.4通信和交通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為同級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和醫療衛生救治隊伍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7.5法律保障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執法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章制度,形成科學、完整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制度體系。
7.6宣傳教育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衛生應急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 附 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伊波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經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人畜共患傳染病是指口蹄疫、炭疽、布魯氏菌病、人感染豬鏈球菌病等。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日常管理,適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各縣(區)政府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漢中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2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