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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事件)的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濮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事件分級
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事件劃分為一般(IV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濮陽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方案和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其他突發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按相關預案規定開展。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確保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
(2)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對各類可能引發事件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根據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壓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
(4)依法規範,措施果斷。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應急體系,制定系統、規範的應急處置工作制度,確保對事件或可能發生的事件快速反應、果斷決策。
(5)依靠科學,加強合作。防範和處置事件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重視專業力量,堅持中西醫結合、中西藥並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聯防聯控、通力合作、資源共享。
(6)社會參與,群防群控。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群防群控工作合力,有效落實各項應急防控措施。
2 應急組織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縣(區)要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衛生應急指揮部),在啟動事件應急回響時,按照回響級別啟動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應急指揮機構
市衛生應急指揮部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指揮、協調我市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分管副市長任副總指揮。主要職責為:
(1)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部署,組織力量應對事件,迅速果斷作出決策。
(2)研究制定全市應對事件的政策措施。
(3)向省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接受省政府領導及省衛生健康委指導。
(4)指導各縣(區)、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做好培訓演練、物資儲備、宣傳教育、經費保障等應急準備,並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承辦與指揮機構有關的其他任務。
2.1.2 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成立衛生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事件應急處置的決策部署和指揮協調。
2.2 市應急指揮機構執行機構
市衛生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應急指揮機構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為:
(1)組織落實市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協調成員單位應對事件。
(2)負責市應急指揮機構應急值守。
(3)收集、分析信息,研判事件發展趨勢,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4)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隱患排查。
(5)配合有關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
(6)組織制定(修訂)與市應急指揮機構職責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指導下級應急指揮機構開展工作。
(7)負責應急指揮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
(8)召集專家諮詢委員會開展相關工作。
(9)承擔市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2.3 市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
市衛生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可增加有關縣(區)及單位為成員單位。
2.4 市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
市衛生應急指揮部成立綜合協調、防控、醫療救治、社會穩定、宣傳、外事、物資保障和大數據支撐等工作組,共同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相關工作組的牽頭和組成單位、成立若干工作專班。
(1)綜合協調組。市政府辦公室牽頭,市委外辦、市衛生健康委、科技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政府研究室、濮陽軍分區保障處等單位組成。負責綜合協調日常事務;起草審核重要文稿;組織召開例會和督辦重要工作;收集、整理、上報工作信息;發布防控工作動態;做好與省政府、省衛生健康委和其他地市的聯絡溝通工作;承辦其他相關事項。
(2)防控組。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文廣旅體局、應急局、市場監管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濮陽海關、通信管理辦公室、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安陽綜合段濮陽東站、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濮陽車站、市疾控中心、衛生計生監督局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方案並督導檢查落實;指導各縣(區)做好事件監測、報告、流行病學調查、標本採集和檢測、處置等工作;根據需要,選派專家赴重點縣(區)協助開展事件處置工作;提出完善防控策略、措施建議;組織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和廢水;統籌協調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防控,指導做好社區防控工作;組織落實和監督對入境人員的疫情防控,實現交通工具和人員的信息數據跨部門共享;嚴格做好省際、市際邊界交通管控工作;協調各縣(區)對市內流動人員進行管控;協調各縣(區)對外地市滯留人員進行安置和管控等。
(3)醫療救治組。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醫保局、市場監管局及市直有關醫療機構等單位組成。負責落實相關診療技術方案並開展督促檢查;指導各縣(區)做好醫療救治和醫療保障工作,為醫療救治所需診斷試劑、藥品等提供保障;選派醫療專家或醫務人員赴重點縣(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提出完善醫療救治措施建議等。
(4)社會穩定組。市公安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負責做好事發地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各種破壞防控工作的行為。
(5)宣傳組。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衛生健康委、濮陽日報社、市廣播電視台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開展宣傳報導,正確引導輿論,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統籌做好信息發布和政策解讀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宣傳防病知識,提高民眾自我保護能力;及時收集、整理和報送輿情監測等相關信息。
(6)外事組。市委外辦牽頭,市委宣傳部、統戰部、網信辦、台辦、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濮陽海關、市政府港澳辦等單位組成。負責協調處理事件防控工作中重大涉外及涉港澳台問題;協助協調國(境)外人員進行隔離醫學觀察或隔離治療的有關事務。
(7)物資保障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應急局、市場監管局、濮陽海關、市紅十字會等單位組成。負責統籌醫療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含救災物資)保障工作,研究並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督促各縣(區)、各部門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並密切跟蹤進展情況,提出物資生產、市場供應等相關保障建議;全面掌握防控應急物資和生活物資的需求、生產、流通、庫存及資源保障情況,協調物資供需、生產、儲備、運輸等相關事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8)大數據支撐組。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通信管理辦公室等單位組成。負責匯集、統計、分析防控數據,為事件防控和處置提供大數據信息支撐。
2.5 應急聯動機制
建立健全與駐濮部隊(包括武警)、周邊地市的信息溝通及聯動機制,共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
2.6 專家諮詢委員會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建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為:
(1)對事件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趨勢預測,對事件級別確定及需要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參與制定(修訂)事件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3)對事件的預防和處置、醫療救治、心理援助、公眾溝通、科普宣教等提出意見建議,並給予技術指導。
(4)對事件應急回響的啟動、調整、終止和後期評估提出意見建議。
(5)承擔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7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濮陽海關等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事件發生後,要按照相應應急指揮機構及其執行機構的統一指揮開展應急處置。
3 監測、報告、評估和預警
3.1 監測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濮陽海關等日常監測機構,要按照國家統一的事件監測、預警、報告要求,開展日常監測工作。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要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所涉及的事件風險開展日常監測。
市衛生健康委要結合實際,組織開展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症狀監測、實驗室監測、重點疾病的哨點監測。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舉報電話等形式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隱患,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2.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濮陽海關、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教育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有關單位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
其他單位在開展工作中,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護人員和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執業醫生、學校和托幼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均為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3.2.2 報告時限和程式
責任報告單位及其他單位發現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到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部門要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事件發生地縣(區)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
(1)對以下幾種情況,要立即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詳細信息要於事件發生12小時內上報:能夠判定為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的;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場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的。
(2)特別重大、重大事件至少按日進行進程報告,每日續報該事件的人員傷亡、處置進展和發展趨勢等情況,直到處置結束。
(3)對暫時無法判明性質或等級的事件要迅速核實,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等級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
3.2.3 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涉及的地域範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判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同時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
(3)結案報告。事件結束後1周內,由相應級別應急指揮機構或其執行機構組織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置情況進行復盤總結,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3.2.4 網路直報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告信息後,要及時審核,確保信息準確,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3.3 評估
根據各類監測數據及報告信息,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專家開展事件風險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評估結果和風險等級時,要同步考慮其對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的影響。一旦進入應急回響狀態,要結合事件發展趨勢和應對處置情況,動態開展針對性評估。
3.4 預警
建設實時預警系統,實行多點觸發自動預警提醒。市、縣(區)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濮陽海關等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並作出預警。
4 回響與終止
4.1 回響原則
發生事件時,市、縣(區)要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及時啟動回響,原則上只能逐級上調或下調應急回響級別。
對在學校、涉外機構、敏感場所、重點區域或重大活動期間等發生的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事件發生地之外的地方接到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單位,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回響分級
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健康部門要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事件級別,並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啟動回響級別建議,由同級政府決定並宣布啟動回響。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政府提出請求,由其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回響。根據事件的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IV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等級。
(1)IV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事件,由事件發生地縣(區)決定啟動IV級應急回響,並向市政府報告。必要時,市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赴事件發生地指導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事件,由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向省政府報告。市應急指揮機構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事件發生地縣級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領導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Ⅱ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事件,由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機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4.3 回響措施
4.3.1 各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處置需要,調集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劃定並宣布疫區範圍,實施相應控制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發傳染病或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時,快速通過大數據技術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接觸範圍,評估事件影響後劃定控制區域;發生職業中毒事件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污染食品擴散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在轉入常態化防控階段後,針對零星和多點散發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區傳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單元科學精準劃定管控範圍。
(4)事件控制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統籌事件控制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區域風險評估,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和調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遊園、影劇院演出、體育比賽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採取停工、停產、停業、停課等措施;採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和設備。採取限制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實施並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許可權,必要時請示上一級政府同意。
(5)重點人群管控。對風險人群及時落實防控措施;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按屬地管理原則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套用“健康碼”“行程碼”“濮陽防疫一碼通”等個人風險狀態識別技術對重點人群進行精準管控。
(6)交通衛生檢疫。組織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點,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指導交通站點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員防護工作,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臨時隔離、留驗和向指定的機構移交,對查獲的活體禽畜進行留置並向動物防疫機構移交。
(7)事件信息發布。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防控措施和個人防護知識等,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同時注重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8)開展群防群控。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和其他部門做好衛生知識宣傳,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驗、報告和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組織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及科學防治的相關知識,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 衛生健康部門
(1)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事件發展趨勢研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回響或調整級別的建議;組織制定事件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制定和調整防控措施,發布公眾健康指引;整合調度各類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場所、方艙醫院、定點醫療機構。
(2)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方案、規範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對其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3)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4.3.3 醫療機構
按照規範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則收治患者,規範提供醫療救治服務,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有效降低感染髮生風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提高收治率和救治率,集中專家、集中患者、集中資源、集中救治,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1)暢通急救“綠色通道”,確保各環節無縫、高效銜接。高度關注重症、危重症患者及高危人群管理,實行“一人一策”,提高搶救成功率。
(2)啟動應急床位緊急騰空、擴充程式,確保在規定時限內提供符合要求的應急床位,滿足批量傷病員集中收治需要。
(3)對已接收但超出容納和救治能力的傷病員、需轉送到指定醫療機構救治的傳染病患者,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調度分流。原則上收治的危重症患者、兒童等特殊患者要轉入定點醫療機構集中收治。
(4)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就診人員進行體溫監測、實名登記等,指導其填報旅居史、接觸史等流行病學信息,並對填報的信息進行甄別、評估。對疑似傳染病患者,要立即按照相關規範採取隔離等醫學觀察措施。對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病原攜帶者要及時轉送至傳染病專科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隔離治療,對受其污染的地面、物體表面等實施終未清潔消毒。
4.3.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堅持邊調查、邊控制原則,現場工作步驟和重點可根據現場性質、特點進行必要調整;根據需要與當地相關機構或人員等組成聯合工作組,在當地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1)做好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事件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儘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對事件關聯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3)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的標本,開展檢測工作,查找致病原因。
(4)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培訓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
(5)按照防控技術方案要求對醫療機構進行指導和培訓。
(6)編制防疫(病)知識技能等科普信息和宣傳資料,開展健康教育。
4.3.5 其他部門
相關部門主動按照職責開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同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3.6 非事件發生地
非事件發生地要根據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區域和發展趨勢,研判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事件發展趨勢,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組織專家開展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的風險評估和趨勢判斷。
(2)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落實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排部署,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4 回響調整
根據不同類別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要及時上調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要相應下調回響級別。
當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其他地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指揮機構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上報省應急指揮機構。
當國家和省級層面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時,我市全力配合開展應對工作。
4.5 回響終止
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1—2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應當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一般事件由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縣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備案)。
較大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市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備案)。
重大事件由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向省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備案)。
市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縣(區)衛生健康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事件應急回響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置
5.1 恢復生產
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2 調查與評估
(l)事件結束後,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經過、現場調查處置概況、患者救治情況、衛生學評價、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報上一級衛生健康部門。
(2)各級政府對事件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
(3)審計等部門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4)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 社會救助
(1)民政部門對因事件造成生活困難人員,及時給予臨時救助;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低保或特困人員保障範圍,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2)紅十字會、慈善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慈善活動,及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3)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法律援助力量,依法審查受理請求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且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事件涉及人員的法律援助申請。
(4)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評估、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4 獎勵撫恤
市、縣(區)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及省、市相關規定對事件應急處置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給予工傷、撫恤或烈士褒揚等相關待遇。
5.5 責任追究
對在事件的預防、監測、報告、調查、控制、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不遵守有關規定、不配合或拒不執行應急管控措施的,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
5.6 徵用補償
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市、縣(區)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在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的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給予合理補償。
6 保障措施
6.1 技術保障
6.1.1 信息系統
各有關部門要將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和5G等信息技術套用於事件應急處置,在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病原溯源、流行病學調查、密切接觸者和重點人員追蹤排查、防控救治、資源調配等方面發揮技術支撐作用。按照誰收集、誰負責和信息最小化採集原則,對個人信息的安全負責,採取嚴格的管理和技術防護措施防止信息被竊取、泄露、篡改、丟失。
6.1.2 專業機構
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健康教育、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心理危機干預能力。
6.1.3 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衛生健康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高效運轉的原則,根據需要組建醫療救治、傳染病、食物中毒、生物恐怖、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等各類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應對事件的類型,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高等院校中擇優選拔隊員,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衛生健康部門要建立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人力資源庫,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2 經費和物資保障
6.2.1 經費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要保障事件應急基礎設施、設備(通訊、交通等工具)、應急演練培訓等項目建設。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和事件應急處置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中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6.2.2 物資保障
財政部門要保障物資儲備經費,對市場供應充足的衛生應急物資可採用資金儲備形式,對較為稀缺的衛生應急物資採用實物儲備形式,常用的衛生應急物資可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適量實物儲備,或委託醫藥企業進行代儲。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根據需要對部分衛生應急物資進行生產能力儲備,對其研發和生產進行系統規劃和投入,以便在短時間內能迅速組織生產,滿足事件發生時的緊急需求。
市、縣(區)要布局建設均衡合理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基地,提升生產動員能力,構建多方參與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儲備體系,保障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供應。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藥品、試劑、疫苗、醫療器械、救護設備、防護用品等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責任單位等。
儲備責任單位要根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加強儲備物資管理,完善儲備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制度。
6.3 通信和交通保障
6.3.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為事件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
6.3.2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調度、放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車輛,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4 科研和交流
科技及有關部門要有計畫地組織高校、科研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等優勢科研力量,開展與應對事件相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相關部門要在確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與相關組織、機構開展合作,提高事件應對能力和水平。
6.5 應急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執行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通過應急演練,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患者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數眾多或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5)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6)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預案規定,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各縣(區)要結合實際,組織制定本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市衛生健康委備案。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2022年7月25日,濮陽市政府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濮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就《預案》作如下解讀:
一、《預案》起草背景
為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河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濮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要求,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在深入調研、會商相關部門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草擬了《濮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初稿)》。在衛生健康系統內部反覆徵求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徵求意見稿。積極與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等34個部門就徵求意見稿進行溝通,並通過書面形式徵求了各部門意見建議,根據意見對預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通過市司法局法制審核,形成《濮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討論稿)》,並於2022年7月25日經市政府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預案》編制目的
指導和規範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與處置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程度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
三、《預案》主要內容
《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其中,食品安全事件按照《濮陽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方案和預案開展應急處置。
預案共分7個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事件分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其中,明確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分別由縣區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進行啟動。第二部分為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市政府設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由35個部門組成。《預案》明確了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工作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及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職責。第三部分為監測、報告、評估和預警。對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報告時限、程式以及報告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第四部分為應急回響與終止。明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回響。同時,要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提升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回響級別,確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第五部分為善後處置。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要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對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第六部分為保障措施。《預案》通過對技術保障、經費和物資保障、通信和交通保障、應急演練等多方面的要求,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整體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第七部分為附則。對相關名詞術語進行解釋,對預案管理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