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張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張掖市政府同意,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7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5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氣象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張掖市範圍內發生的暴雨(雪)、寒潮、霜凍、沙塵暴、高溫、乾旱、強對流(短時強降水、雷雨大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的防範和應對工作。
因氣象因素引發的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病蟲害等其他災害的防範和應對,適用市級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1.4.1  堅持生命至上、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以防為主、防救並舉,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做到部署在前、預防在前、研判在前、搶險準備在前,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1.4.2堅持依法規範、聯動有序。科學把握氣象災害及其衍生、次生災害的客觀規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實現資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1.4.3  堅持統一領導、全民參與。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宣傳教育,夯實應急減災民眾基礎。
1.4.4  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健全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應急工作體制,分級負責、上下聯動,及時高效應對處置氣象災害。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設立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氣象災害應對處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辦公室對應聯繫負責同志、市氣象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文廣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融媒體中心、市氣象局、張掖火車站、蘭新高鐵張掖西站、張掖機場管理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隊、市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張掖市支隊、國網張掖供電公司、電信張掖分公司、移動張掖分公司、聯通張掖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承擔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氣象局局長兼任主任。指揮部成員如有變動,由接替其職務的人員接任,不再另行發文。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執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承擔氣象災害應急回響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災害性天氣氣候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為市政府和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提供重要氣象服務信息,提出啟動(終止)本預案及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建議;督促檢查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情況;開展氣象災害信息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報及氣象災害防禦評估和總結上報工作;組織制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協調建立相關制度;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調查和重點隱患排查工作;承擔本預案的修訂工作。
2.2縣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3部門應急協調聯動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應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應急聯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詳見附屬檔案1),積極參與氣象災害防範應對工作。
2.4專家組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氣象災害應急專家組,由相關成員單位專家組成,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
3.1應急準備
市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全市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評估機制,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整治,制訂氣象災害防禦措施。
3.2信息共享
氣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草、衛生健康、應急、鐵路、電力、民航等相關部門單位和駐地部隊建立相應的氣象及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實現相關災情、險情等信息的實時共享。
3.3監測預報
各級氣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監測、預報、信息收集和評估工作,其所屬氣象台站具體承擔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任務。預報預警信息及時報送本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4預警信息製作
市氣象局按照《甘肅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河西)》(見附屬檔案2)及時製作預警產品,並指導各縣氣象局及時發布屬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各級氣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林草、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和完善部門間預警會商機制,聯合發布地質災害、山洪、重污染天氣、森林草原火險、農業氣象災害等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3.5預警信息發布
3.5.1發布制度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由氣象部門負責製作並按預警級別分級發布,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製作和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風險預警信息由相關單位聯合製作並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發布,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自行向社會發布。
鼓勵社會公眾、企事業單位規範傳播預警信息,並對發布傳播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3.5.2發布內容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內容包括氣象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5.3發布途徑
氣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新聞媒體、通信運營企業要按有關要求及時播報和轉發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設施,並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3.6預警行動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研判,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及災害發展趨勢,根據預警級別,有關責任人要立即上崗到位,組織力量深入分析、評估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尤其是對本地區、本部門風險隱患的影響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做好啟動應急回響的各項準備工作。
3.7預警解除
經綜合分析研判,氣象條件不再造成災害影響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預警信息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回響
4.1信息報告
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氣象實況和預報信息,並報告上一級氣象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氣象災害發生、發展、造成損失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等情況,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特別重大、重大氣象災害信息要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省政府報告。
4.2先期處置
發生氣象災害後,發生地縣區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及其有關責任單位應立即組織開展人員營救、傷員救治、轉移安置、重點設施搶修維護等先期處置工作,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3回響分級
根據各類氣象災害的發生情況及發展趨勢,經相關部門綜合預評估分析,確定預警級別。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詳見附屬檔案2)。
按照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重到輕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4.3.1Ⅰ級回響
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或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Ⅰ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億元以上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的氣象災害。
4.3.2Ⅱ級回響
氣象災害橙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或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Ⅱ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3Ⅲ級回響
氣象災害黃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或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Ⅲ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上、500間以下,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3.4Ⅳ級回響
氣象災害藍色預警信號發布後,或因氣象災害造成以下後果之一的,啟動市氣象災害Ⅳ級回響:
(1)一次災害性天氣過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氣象災害;
(2)因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氣象災害;
(3)因災倒塌房屋100間以下,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下的氣象災害。
4.4回響啟動
4.4.1Ⅰ級回響
達到Ⅰ級回響標準時,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應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後,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4.2Ⅱ級回響
達到Ⅱ級回響標準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後,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政府、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4.3Ⅲ級回響
達到Ⅲ級回響標準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分析研判後,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4.4Ⅳ級回響
達到Ⅳ級回響標準時,受災地縣區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時,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研判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並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4.5回響措施
4.5.1Ⅰ級回響
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後,在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市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第一時間向省政府、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災情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必要時向省上相關廳局請求支持;
(2)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災情態勢,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3)部署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請求省上相關廳局和鄰近市州政府給予援助;
(4)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協調調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設備,調撥、運輸應急物資,必要時協調駐張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組織清除影響車輛通行的障礙物,公安部門對通往受災地的道路實施交通管制;
(7)搶修通信、供電、供水等設施,儘快恢復受災地各類基礎設施功能,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8)組織受災民眾轉移,設定臨時集中安置點,保障受災地急需生活物資供應,妥善安置受災民眾;
(9)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新聞宣傳,加強輿論引導。
4.5.2Ⅱ級回響
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後,根據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在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市政府參照市級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5.3Ⅲ級回響
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後,在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導下,由市政府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幫助受災地縣區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根據受災地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5.4Ⅳ級回響
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根據受災地縣區政府請求,給予必要力量、物資、裝備等支援。
4.6回響終止
當氣象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受災民眾得到妥善安置,受災民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災地社會秩序恢復正常時,由應急回響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後期處置
5.1總結評估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災害發生地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統計氣象災害事件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評估、核實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情況,報同級政府和上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並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5.2徵用補償
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5.3災後理賠
保險監管機構依法指導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支付工作。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民兵、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鄉鎮氣象工作站、氣象協理員、信息員以及志願者等社會資源,組建各類民眾性應急救援隊伍。
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各級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氣象災害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6.2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以公用通信網為主體,建立跨部門、跨地區氣象災害應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統。災區通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採取措施恢復遭破壞的通信線路和設施,確保災區通信暢通。
6.3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交通管制,優先保障搶險救災車輛通行,保障搶險救災道路暢通。
6.4物資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特點、分布情況、人口數量和行業危險源等,制定搶險救災應急物資採購、儲備、保養、更新和補充等工作計畫,完善物資調運機制。
6.5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提供經費保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加強受災地的治安管理,及時查處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信息、干擾破壞救災工作、擾亂社會秩序、偷盜等違法行為,維持民眾撤離和隊伍轉移秩序、保障安置點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安全穩定。
6.7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搶險救災需要,及時組織醫療救治力量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提高應對氣象災害救治能力。
6.8技術保障
鼓勵各地各有關部門聯合開展氣象災害應急領域的科學研究,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進氣象災害防禦相關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統籌相關數據資源的採集、分類、管理、分析和套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隱患排查、風險識別、情景模擬、風險評估、應急處置等技術支撐能力,綜合降低氣象災害風險。
7預案管理
7.1編制與修訂
市氣象局牽頭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縣區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宣傳和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氣象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3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預案有關要求,至少每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8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氣象災害搶險救災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
見附屬檔案3。
9.2標準說明
本預案中有關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9.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綜合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對氣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氣象災害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近日,組織對2020年7月30日修訂印發的《張掖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進行了再次修訂。
本次預案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氣象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為十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了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包括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縣區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部門應急協調聯動、專家組等內容。
(三)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對應急準備、信息共享、監測預報、預警信息製作、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和預警解除進行了明確。
(四)應急回響。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回響分級、回響啟動、回響措施、回響終止等流程。按照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的程度、範圍和發展趨勢,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級別由重到輕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四個等級。
(五)後期處置。明確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開展的總結評估、徵用補償、災後理賠等工作。
(六)應急保障措。分別就隊伍、通信、交通、物資、資金、治安、醫療、技術等方面的保障工作進行了詳細安排。
(七)預案管理。包括編制與修訂、宣傳和培訓、預案演練等內容。
(八)責任與獎懲。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了獎懲範圍。
(九)附則。包括名詞術語、標準說明、預案解釋及實施時間。
(十)附屬檔案。包括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甘肅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河西)、名詞術語解釋、縣(區)氣象災害信息報告表等內容。
三、修訂主要內容
《預案》正文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預案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等9個部分和5個附屬檔案。主要修訂內容依次說明如下:
(一)名稱
原名稱《張掖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改為《張掖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去掉原名稱中的“重大”,因為災害等級包含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等四個。去掉原名稱中的“突發性”,因為乾旱災害不具備突發特性。
(二)總則
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指示精神納入指導思想,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甘肅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張掖市機構改革方案》《張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編制依據,按照現行業務實際調整、規範《預案》適用的氣象災害種類,突出“生命至上”“依法規範”“聯動有序”“全民參與”等工作原則。
(三)組織指揮體系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增加“市委網信辦、市商務局”為成員單位。依據《張掖市機構改革方案》,變更成員單位及其名稱和職責等。組建專家組。
(四)應急準備與監測預警
補充“應急準備”“信息共享”“預警信息製作”“預警行動”“預警解除”等條款,在“預警信息發布”中增加“發布內容”“發布途徑”。將原“預警級別”作為“回響分級”,列入第四部分“應急回響”。
(五)應急回響
補充“信息報告”“先期處置” “回響終止”等條款,“回響程式”變更為“回響啟動”。應急回響4個等級中“直接經濟損失”“因災倒塌及嚴重損壞房屋”的標準仍然參考原來印發的《張掖市重大突發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標準。將啟動市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氣象災害應急回響的決定權分別確定為市委、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市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針對4個回響等級,分別制定回響措施。
(六)後期處置
原“獎勵與責任追究”條款的相關內容納入“8  責任與獎懲”。
(七)應急保障
原“保障措施”改為“應急保障”,其中“宣傳、培訓和演練”條款的有關內容納入“7  預案管理”,其他條款的相關內容調整為隊伍保障、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治安保障、醫療保障、技術保障等。
(八)預案管理
原“保障措施”中的“宣傳、培訓和演練”條款單列為章節,名稱改為“預案管理”,之下新增“編制與修訂”條款。
(九)責任與獎懲
原“後期處置”中的“獎勵與責任追究”條款單列為章節,名稱改為“責任與獎懲”,修改文字表述。
(十)附則
增加“標準說明”,以應對行業標準的頻繁更新,延長預案的時效性,提高預案的適應性。
(十一)附屬檔案
新增“甘肅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準(河西)”,“名詞術語解釋”中補充了本預案所稱“以上”“以下”的解釋,以及暴雨、暴雪、寒潮、霜凍、沙塵暴、高溫、乾旱、強對流等氣象災害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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