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泰順廊橋保護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泰順廊橋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泰順廊橋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
第二條 泰順廊橋及其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的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泰順廊橋,是指泰順縣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廊橋:
(一)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泰順縣人民政府分別核定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浙江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泰順縣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泰順廊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單位泰順廊橋);
(二)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點的泰順廊橋(以下簡稱文物保護點泰順廊橋)。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泰順廊橋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編梁木拱橋營造技藝。
第四條 溫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泰順廊橋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泰順廊橋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泰順廊橋保護和世界文化遺產申報中的重大事項。
溫州市文物主管部門以及市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泰順廊橋保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泰順縣人民政府負責泰順廊橋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泰順廊橋保護責任制。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推進泰順廊橋的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
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對泰順廊橋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泰順縣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泰順廊橋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泰順縣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日常巡查,落實防洪、防火、防蟲、防盜等泰順廊橋保護管理工作。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泰順廊橋保護工作。鼓勵將泰順廊橋保護事項納入村規民約。
第七條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泰順廊橋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下列事項:
(一)編制泰順廊橋相關保護規劃;
(二)保養、修繕泰順廊橋;
(三)整治泰順廊橋周邊環境;
(四)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五)繼承、弘揚泰順廊橋傳統民俗文化;
(六)傳承、傳播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
(七)其他保護項目。
第八條 溫州市、泰順縣有關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普及泰順廊橋知識,開展普法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泰順廊橋的義務,有權勸阻、舉報破壞泰順廊橋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資認修、認護等方式捐贈泰順廊橋保護資金,或者通過志願服務等形式參與泰順廊橋保護,對成績顯著的給予褒揚。
第九條 泰順縣人民政府根據泰順廊橋保護需要,由泰順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商定泰順廊橋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內的空間管控內容和保護措施,並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設定泰順廊橋保護標誌碑、界樁界標。
第十條 泰順廊橋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除文物保護工程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泰順廊橋保護範圍內進行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或者作業的,必須保證泰順廊橋的安全。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泰順廊橋的,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審批;屬於文物保護點泰順廊橋的,有關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徵詢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泰順廊橋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內建設工程的選址、布局,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泰順廊橋相協調,注重保護其周邊古道以及所依託的山水、地貌、林木等自然景觀,其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依法批准。
第十二條 泰順廊橋實施整體性保護,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具有歷史文化保護價值、尚未被認定為文物的附屬物或者有關環境要素,由泰順縣人民政府設定保護標誌,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一併保護。屬於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時應當徵求所有權人的意見。
第一款所稱附屬物包括下列對象:
(一)泰順廊橋的碑刻、匾額、石木構件等附屬構件;
(二)與泰順廊橋相關聯的橋屋、古民居、宮觀寺廟、路亭驛站等古建築;
(三)其他具有關聯保護價值的對象。
第一款所稱環境要素包括泰順廊橋所依託的山水環境、古樹名木等自然環境要素。
第十三條 對危害泰順廊橋安全、污染泰順廊橋及其環境、破壞泰順廊橋歷史風貌的已建設施、建築物、構築物,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治理。
第十四條 泰順廊橋的保養、修繕、遷移和重建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權屬不明的泰順廊橋,由泰順縣人民政府負責保養、修繕。
鼓勵聘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參與泰順廊橋的修繕、遷移和重建。
第十五條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危及泰順廊橋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除泰順廊橋或者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的附屬物;
(二)在泰順廊橋或者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的附屬物上刻劃、塗污或者實施其他毀損行為;
(三)在泰順廊橋上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祭祀品等使用明火的行為;
(四)在泰順廊橋上設定、張貼廣告,堆放雜物或者晾曬物品;
(五)在泰順廊橋上安裝、敷設與保護無關的設備、管線;
(六)破壞、污損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泰順廊橋保護標誌碑、界樁界標;
(七)危害泰順廊橋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文物保護點泰順廊橋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意外原因導致本體消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修復,經核查確已不具備文物價值的,由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可以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溫州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對泰順廊橋的利用應當合理、適度,依法保障其原有使用功能,實行旅遊者、利用者容量控制,確保泰順廊橋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九條 泰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推動傳承、傳播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
(一)建設傳承基地、體驗基地;
(二)支持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木拱橋營造實踐活動,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後繼人才培養活動;
(三)鼓勵發掘、記錄、整理、展示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及其實物,出版相關書籍和音像資料;
(四)傳承、傳播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違法拆除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的附屬物的,由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在列入泰順廊橋保護名錄的附屬物上刻劃、塗污或者實施其他行為損壞附屬物尚不嚴重的,由泰順縣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泰順縣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由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由泰順縣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由泰順縣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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