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

2011年12月23日,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1〕178 號印發《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設定、職能事務、規章制度、陣地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資產管理、附則9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1〕178 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2月23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設定,第三章 職能事務,第四章 規章制度,第五章 陣地建設,第六章 隊伍建設,第七章 經費保障,第八章 資產管理,第九章 附 則,

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的通知
溫委辦發( 2011 )178 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12月23日

暫行辦法

溫州市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鄉社區規範化建設,夯實工作基礎,充分發揮社區自治組織作用,提高和諧社區建設整體水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和諧社區建設的意見》(浙委〔2007〕64號)、《中共溫州市委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意見》(溫委〔2011〕7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依照本暫行辦法,加強領導,統一部署,明確職責,逐步落實社區建設“七個規範”(即組織設定規範、職能事務規範、規章制度規範、陣地建設規範、隊伍建設規範、經費保障規範、資產管理規範)。
第三條 按照“第一年搭框架、第二年抓深化、第三年全面達標”的要求,2011年前完成農村社區全覆蓋,2012年前社區規範化建設基本達標,2013年前所有城鄉社區全面達標。

第二章 組織設定

第四條 建立健全以社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民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城鄉社區組織體系和管理格局,引導多元建設主體在城鄉社區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真正使社區建設成為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性平台。
(一)社區黨組織。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和社區工作的領導核心,要充分發揮服務民眾、推動發展、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的作用,以服務民眾為重點,加強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各方利益,組織動員轄區內各方面力量共同推進社區建設,不斷提高黨組織在基層的執政能力,確保社區黨建與社區建設緊密結合,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社區社會組織中有黨員3人以上的應及時成立黨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成立的黨組織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社區自治組織。社區居委會依法選舉產生,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選舉產生社區議事和監督委員會,議事和監督委員會是居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在其授權範圍內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對社區日常工作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督。切實增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升公共服務的能力。社區居委會設民政事務、人民調解、治安保衛、人口計生、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三)社區群團組織。社區群團組織是黨與人民民眾聯繫的橋樑與紐帶,是社區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群團組織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把企業職工、團員青年、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人員聚合在一起,形成社區建設的合力,參與到社區建設各類活動中去。
(四)社區社會組織。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由社區組織或個人在社區(街道、鄉鎮)範圍內單獨或聯合舉辦、在社區範圍內開展活動、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的民間組織。社區要支持和鼓勵社區居民成立慈善、文體、科普和法律、教育、養老、助殘、為農等各種形式的社會組織,拓展社區服務,豐富居民文化生活,承接政府事務,對尚未達到登記標準的社會組織按規定的程式報基層人民政府備案,並加強引導和管理。
(五)志願者組織。志願者組織是無償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大力培育發展社區志願者組織,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建立志願者服務激勵機制,教育、引導廣大居民發揮特長,積極參與志願服務,開展互助幫扶活動,不斷提高居民自我服務水平。
第五條 理順社區治理機制。理順社區內外權責關係,健全政府部門間的協調機制、街道(鄉鎮)與社區間的合作機制、社區組織之間的互動機制,最佳化社區治理機制,基本建立多方參與、優勢互補、利益協調、規範有序的社區服務運行機制。進一步理順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管委會)、議監會和社區服務中心的關係。明確社區以黨組織為核心,群團組織為配套的領導機制。完善社區自治組織框架,形成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以社區居委會(管委會)為執行主體,社區議事和監督委員會、社區居民會議和居民代表會議為議事、決策、監督主體的自治治理機制,形成以社區服務中心為服務主體、社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組織為輔助、市場化服務為補充的社區服務機制。
第六條 理順社區體制。縣(市、區)、街道(鄉鎮)要加快轉變職能,完善政策措施,逐步下放許可權,推進基層社會治理與服務體系的建設。設定在街道(鄉鎮)的政府職能部門派駐機構,要積極理順與街道(鄉鎮)的關係,切實履行職責,在綜治維穩、勞保就業、司法調解、人口計生、醫療衛生等方面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和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黨組織、居委會組建工作。村委會要按照“能提則提”、“提高效率”的原則,將村委會的管理和服務職責上提到社區,利用社區居民集聚、人口規模效應整合資源,開展有效的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職能事務

第七條 社區設定。社區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所在縣(市、區)政府決定。按照有利於服務管理、有利於居民自治、有利於資源整合的原則,最佳化社區布局,合理確定社區管轄範圍,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立一個居委會。
第八條 社區規模。市區社區原則上要達到2000戶以上,縣(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鎮社區要達到 2000-4000戶左右,山區、海島的社區戶數標準可酌情減少,通過“轉、並、聯”方式成立的農村新社區按上述標準參照執行。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的基本工作職能。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依法履行居委會組織法規定的基本任務。主要職能是:
(一)宣傳教育。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區居民合法權益,教育社區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議事決策。提請召開議事和監督委員會會議,議事和監督委員會在社區居民(代表)會議的授權範圍內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特別重大事務必須提請召集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社區服務。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組織動員居民開展公益性的社區服務,實現居民間的自助與互助,管理和維護本社區集體資產。
(四)政務協助。協助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民政事務、治安保衛、公共衛生、人口計生、民眾文化體育等公共事務工作。
(五)民情表達。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反映居民的合理化訴求、意見和建議。
(六)組織協調。組織和動員居民參與各項精神文化建設;協調政府與社區社會組織之間、社區社會組織與居民之間以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單位之間的關係。
(七)糾紛調解。組織開展民間糾紛調解促進居民和睦相處。
(八)治安維護。組織動員居民協助和參與社會治安維護。
(九)監督評議。組織居民監督評議政府工作以及公用部門、物業服務機構、社區社會組織工作。
第十條 實行社區準入制度。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社區有明確職責或上級檔案政策有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不得在社區內設立對應機構或向社區下達工作任務。市各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進入社區的事務,屬於常規性項目的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計畫進行申報,屬於臨時性項目的要實行準入審批制度,經批准後,按照“人隨事轉、費隨事轉、權隨事轉”的原則執行。準入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請。申報單位提供進駐事項、進駐時間、下放許可權、劃撥工作經費等詳細的方案,組織機構進社區的,應附機構功能說明、運作方式、年度經費預算等資料,以及上級有關檔案,向社工辦提出書面申請,逐項填寫《社區工作準入審批表》。
(二)審批。縣(市、區)社工辦提出初審意見,並徵求相關社區(街道、鄉鎮)的意見或實行聽證、公示後,再報縣(市、區)社工委作出審批決定。
(三)準入。審批同意組織機構、工作任務、創建考核等工作進社區的,各部門持《社區工作準入審批表》與街道(鄉鎮)聯繫,由街道(鄉鎮)協助落實準入事宜。

第四章 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完善規章制度。社區規章制度涉及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貫徹落實,必須制定相應的管理、決策、監督和公開制度規範各種行為。如制定自治章程、居民公約、社區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居民會議制度、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議事協商制度、考核評議制度、學習工作制度、各項工作職責、居務公開制度、辦事承諾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等,提高社區居委會自治和服務水平,確保社區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二條 規範公開途徑。社區主要規章制度應當上牆公布,其中必須有社區基本情況、社區組織網路圖、社區居民(成員)代表會議制度、議事和監督委員會相關制度、辦理主要公共事務的基本工作流程等方面內容。社區居委會重要制度應以工作手冊、宣傳頁等形式向居民公開,方便民眾取閱。各項制度公開時,應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做到樣式統一、規範。
社區黨務、事務、財務和政務要及時公開,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
第十三條 明確工作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節假日值班、輪休制度和上、下班錯時制度;公布聯繫電話和聯繫人,及時處理應急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加強印章管理。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52 號)精神,社區居委會的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大於 4.2 厘米,由街道(鄉鎮)負責制發。社區居委會要加強印章的管理,建立健全印章使用審批、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印章的使用不得超越居民自治組織的職責範圍。

第五章 陣地建設

第十五條 統一建設標準。堅持功能全面化、配置標準化、布局科學化,圍繞便民、利民、惠民,建立專項陣地設施。社區工作服務用房面積不少於350平方米,規模在2000戶以上的社區要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應坐落在方便出入、便於辦事的地點,一般在所管轄社區的中心地帶,原則上獨立於居民樓。位於居民樓內的應設定在第一層和第二層,便於老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居民出入。各縣(市、區)應創造條件使本區域所轄社區標識、標誌、標語、顏色、字型規範統一。社區中心對外原則上只掛“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管委會)、社區議事和監督委員會”三塊牌子及“社區中心”標識。社區中心周圍環境要整潔美觀,道路平整,綠化良好。
第十六條 強化設施功能。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託、社區社會組織為基礎、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社區服務體系,滿足民眾多樣化服務需求。社區服務中心要強化和體現辦理公共事務、組織居民活動和提供社區服務的功能。一般設定“六室六站二欄一廳一校一家一市一場所”,按照“服務設施最大化、辦公用房最小化”的要求對社區現有的基礎設施進行整合,基本形成以社區“五大服務中心”,即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社區綜治服務中心(含社區警務室)、社區文體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老年活動中心,強化設施的服務功能,真正開展便民利民服務。
第十七條 社區服務信息網路化。整合社區現有信息網路資源,鼓勵建立覆蓋縣(市、區)的社區綜合信息管理和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一次收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面向居民民眾、駐社區單位的服務內容和流程,建設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為一體的社區信息服務網路,逐步改善社區居委會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居民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全面支撐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內部管理電子化,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成員。進一步規範社區民主選舉程式,擴大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覆蓋面。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倡按照民主程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社區居委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產生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居委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各地要對居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居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民的人提名為候選人。
第十九條 聘請社區專職工作者。社區專職工作者以縣(市、區)為單位,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牽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實行統一公開招聘,擇優錄取,一年一聘。被選任或招聘為社區專職工作者的人員,均由縣(市、區)政府委託街道(鄉鎮)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每個社區的專職社區工作者應不少於5人,規模在2000戶以上的社區按每400戶配備1人,分工負責社區黨務、社會保障、民政事務、治安調解、婦女兒童保護、文體衛生等工作;新居民較多的應按新居民每2000人增配1人。應切實解決好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確保其年收入不低於當地上一年的職工平均工資(含規模以上私營單位)水平,並參照企業有關標準享受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加強對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管理、考核、監督,定期開展社區居民對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評議和評優活動,促進社區工作者轉變觀念、改進工作,提高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積極推行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推動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專業化進程,逐步推行社區工作者持證上崗制度。注重培養選拔社區工作者中的優秀人才進街道(鄉鎮)領導班子。
各部門配備的社區各類協管員,應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統一管理、定期培訓。社區協警按照新居民每500人增配1名的標準配置。
第二十條 培育發展社區志願者。探索社區志願服務新模式,開拓社區志願服務新領域,建立健全志願者培訓、使用、考核、激勵機制。積極動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青少年學生以及身體健康的離退休人員等加入志願者隊伍,參與社區志願服務。按照社區志願者的特長組建多種類型、多個層次的社區志願者隊伍,形成功能齊全、方便快捷的社區志願服務網路。搭建社區志願者與各類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社會團體交流合作平台,拓寬社區志願服務渠道。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一條 落實社區建設經費。各縣(市、區)應將社區建設工作納入社會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大社區建設經費投入。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由縣(市、區)政府負責建設,或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也可採取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二十二條 落實工作運行經費。各縣(市、區)要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經費自然增長機制,保證社區工作正常運轉。市區社區撥款額度採取基數加戶數的方法:即財政每年給予每個社區撥款基數為10萬元,按社區戶數給予每戶撥款60元(戶數以常住戶數×70%+戶籍戶數×30%計算,此方法僅用於計算社區工作經費)。有條件的縣(市)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鎮社區工作運行經費參照執行。農村新社區根據《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實施村級組織設定改革全面推進農村新社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溫委辦發〔2011〕103號)規定,按每年每戶5-10元的標準核撥社區工作運行經費。運行經費根據實際需要逐年增加。社區黨建工作經費按一定的標準核撥。社區居委會辦公經費按照居民自治、財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原則,實行“居財街(鎮)管”的財務體制,由居財街(鎮)管代理中心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確保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有效。
第二十三條 落實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經費。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業職稱津貼、學歷津貼)和“五險一金”(基本醫療、養老保險、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五險一金”所需經費按照社保政策由財政和個人承擔。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所需財政經費在每年年初由街道(鄉鎮)填報,各縣(市、區)民政局審核,各級財政按現行財政體制予以核撥。
第二十四條 其他經費。社區其他經費包括社區各項評先評優獲得的獎勵經費、社區衛生費、治安巡邏費、政府部門或單位進入社區臨時工作提供的“費隨事轉”經費、贊助經費、車棚場地租用收費等。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區資產範圍。共有三類:一是社區經費,包括社區建設經費、工作運轉經費、人員福利待遇經費和其他經費。二是社區固定資產,包括社區居委會使用的工作服務用房、活動設施、器具以及辦公所需的設備等固定資產。三是社區物資,包括社會捐贈的物資和其他屬於社區居委會所有的物資。
第二十六條 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社區的財務管理制度。要管好、用好各項資金,為發展社區建設事業服務。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和物資登記、保管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做到賬、款、物相符,功能和用途相符,保證其安全和完整。資產、物資情況上報街道(鄉鎮)備案,由街道(鄉鎮)定期清查核對。社區居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社區議事和監督委員會要參與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財務監督。社區議事和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本社區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檢查監督財務制度執行、物資管理和財務公開情況,聽取和反映民眾對社區居委會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社區居委會要設立財務台賬,每季度在居務公開欄如實公布各項收支情況,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居民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公開、透明、有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要對社區規範化建設加強領導,做到統一研究、統一部署、責任明確、措施到位,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部門在加強城鄉社區建設中要發揮抓總引領作用,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做好協調服務。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按照各自職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合力推進社區規範化建設。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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