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泰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是為了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泰安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泰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發布單位:泰安市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9月7日,泰安市人民政府發布《泰安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山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準備、監測與報告、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依法、科學、精準應對。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應急工作體制機制,完善應急預案,將應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報告、調查評估、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加強公共衛生監督管理,開展健康知識和應急技能的培訓和教育。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大數據、廣播電視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動員村(居)民和區域內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政府、市場和社會各方資源,建立應急聯動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在監測預警、分析研判、防控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中的套用,提高科學防控和精準施策能力。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公共衛生風險防控意識,動員全社會參與公共衛生安全風險防範,提高全社會防護救助能力。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及決策支持,並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公共衛生、臨床醫療、感染防控、中醫藥、應急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法律服務等專項工作專家組。
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參與、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正在接受治療或者已被治癒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不得歧視來自或者途經疫區、疫情高風險地區的人員,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各自實際,組織制定本區域、本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按規定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 下列單位和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育機構、托幼機構、託管機構;
(三)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集中交易市場;
(六)存在或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
(七)車站、影劇院、圖書館、大型商場、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的經營管理單位;
(八)重要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的舉辦單位;
(九)其他容易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場所。
第十三條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各類、各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與報告、應急回響啟動與終止的程式、分級回響措施、物資保障、專業隊伍建立與培訓演練、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措施,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或者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一)按照國家、省標準和應急工作需要建設疾病預防控制基礎設施和實驗室;
(二)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開展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專項防控工作;
(三)建立疾病預防控制首席專家制度,培育公共衛生領軍人才,儲備專業應急人才;
(四)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院、醫學檢驗機構聯合協作機制,構建傳染病檢測網路。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設專業化、標準化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公共衛生領域健康危害因素監測專業隊伍,加強實驗室檢驗檢測能力建設,規範信息收集、監測預警、風險評估、調查溯源、趨勢研判和防疫指引發布等標準和流程。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醫療救治機制,建立健全定點救治醫院和後備醫療衛生機構構成的應急救治網路。
定點救治醫院和後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應急醫療救治相關設施,配備與應急醫療救治和轉運需求相適應的設備、藥品、醫用耗材、車輛等。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及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發現和應對能力。
第十七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全面落實公共衛生工作職能,形成人員流動、資源共享、信息互通的協作機制,實現疾病預防控制與醫療救治功能融合。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疾病防控、醫療救治、技術與物資儲備、產能動員等為一體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保障體系,並對儲備物資實行動態調整和統一調度管理。
第十九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實行市縣兩級儲備。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種類、方式、數量、儲備責任單位等要求。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組織落實應急物資儲備。
鼓勵、引導單位和家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
第二十條 建立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應急物資儲備機制,形成供應高效、規模適當、補充及時的儲備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實施社會化儲備。儲備企業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入庫、庫存、發放等工作檯賬,保障應急物資生產、供給。
第二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應急物資採購有關規定,自行組織採購,提高應急物資採購保障能力。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與傳染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同時在市綜合性醫院、中醫醫院、其他專科醫院設定感染性疾病科,承擔傳染病患者的救治任務。必要時可以指定傳染病應急後備醫院。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設立感染性疾病科,有條件的也可以設定規模適當的傳染病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具備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觀察室,配備專業醫師和相應的檢查設備。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場所平戰轉換機制,保障常態化防控與應急狀態的快速銜接轉換,科學規劃配置預防準備、監測報告、應急處置的場地和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要求預留應急設施、設備轉換接口。
衛生健康部門可以通過與民營醫療機構或者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等簽訂協定的方式確定集中醫學觀察、急救轉運和消毒等備用場所。
第二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應急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新技術。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依據預防與控制技術規範、工作指南等,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及時更新應急知識。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療衛生人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志願者隊伍等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隊伍建設。
鼓勵、支持志願者根據其專業知識、技能參與科普宣傳、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社會秩序維護等應急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參與應急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衛生防護、健康管理知識和技能等專業培訓。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第三章 監測與報告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覆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學校、藥品零售企業等單位和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食品或者活禽類交易市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的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健全監測預警體系,並定期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性分析評估,及時採取防範應對措施,提升監測預警能力。
第二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和質量控制,建立多點觸發監測預警平台,收集、核實、匯總醫療衛生機構等有關單位提供的監測信息,跟蹤、研判外省市、國(境)外新發突發傳染性、流行性疾病風險,綜合國內外有關監測情況,形成監測分析報告,及時報告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舉報有關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報告人、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對非惡意的不實報告、舉報,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或者隱患信息後,應當立即對信息予以核實,提出現場處理建議,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流行病學等技術調查,對相關樣本進行採樣、檢驗、檢測,並對事件原因、性質、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進行技術分析和評估研判。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場調查後初步判定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及時提交初步調查報告;其中,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同時報告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生的情況隨時進行後續報告。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交的報告後,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和專家對事件的性質、類型、分級等進行綜合評估和確證;確證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並在2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按照規定提出預警建議或者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確定和發布應急回響級別。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四級回響。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啟動三級回響。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在上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領導下,啟動二級或者一級應急回響。
第三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分級處置規定和應急預案,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專責小組,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需要,依法發布決定、命令,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統籌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應急防控救治工作;
(二)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三)現場開展衛生消毒、流行病學調查、標本採集和檢測、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群體防護等,追蹤、確定、管控、消除傳染源或者危險源;
(四)劃定疫區和疫點、限制人員進出、醫學隔離、區域封鎖;
(五)開展健康教育、信息登記、檢驗檢測等;
(六)臨時停工、停業、停課;
(七)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八)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化學危害因素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
(九)在火車站、汽車客運站、道路等設定檢疫站、留驗站,對出入轄區的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進行信息登記和衛生檢疫;
(十)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溯源等工作,實施精準化風險標識和格線化管理;
(十一)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刊登或者播發防控相關知識;
(十二)組織精神心理健康專業隊伍開展心理健康宣傳、心理創傷危險性評估、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十三)其他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救治、全流程管理的原則,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下列工作,並予以指導、規範、監督,保障救治渠道暢通:
(一)落實預檢分診制度,經預檢不能排除與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疾病可能的,應當分診至相應科室診治排查,並落實首診負責制度,不得拒絕救治;
(二)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按照規範和需要進行隔離治療、轉診或者醫學觀察,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三)建立醫療救治單位感染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有關操作規範和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對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開展病原學和治療方案研究;
(五)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健康監測、診斷、篩查、轉診和就醫指導;
(六)其他必要的救援、救治措施。
第三十五條 堅持中西醫並重的醫療救治方針,充分發揮中醫藥的預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中醫藥救治方案,開展中醫藥防治技術培訓,指導醫療衛生機構、中藥企業為重點崗位、重點人群和社會公眾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組織協調、信息報告、疏散隔離等工作,建立聯防聯控、群防群控工作機制,落實好各項防治措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基層治理格線化要求,組織區域內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村(居)民、志願者等,協助做好下列防控工作:
(一)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防控防護知識;
(二)按照規定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信息報送;
(三)協助實施人員分類管理、居家醫學觀察,並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務;
(四)實施環境衛生治理,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清潔、消毒;
(五)組織開展鄰里互助和志願服務,幫助困難家庭和特殊人群;
(六)其他有關防控工作。
第三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應急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設施,為職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二)建立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對接工作機制,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三)向職工和其他相關人員宣傳普及衛生健康知識,開展健康監測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四)根據需要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方式;
(五)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求,控制人員流量和間隔,對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入公共場所的人員實施體溫檢測、信息登記等措施,做好有關防控工作。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人員,應當配合本市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限制或者禁止聚集、出行的相關規定;
(二)做好自我防護與健康監測,出現特定症狀時,及時主動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就醫,並避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三)配合流行病學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
(四)如實提供個人健康狀況、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特定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調配供應,穩定市場價格,完善監測網路,確保市場供應。
公共服務設施運營單位應當確保各類設施正常運行,保障用水、用電、用氣、通訊、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第四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捐贈物資、資金和提供技術支持。支持紅十字會、慈善會等組織依法開展應急捐贈工作。
受贈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款物使用、管理情況,確保全過程公開透明、高效有序。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輿情監測、研判和引導,主動梳理公眾意見建議,協調解決公眾關心的問題,回應社會關切,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和澄清虛假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故意傳播關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規範、權責明確、運行高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執法體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有關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單位落實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展態勢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適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組織受影響區域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職業安全防護和生活保障,依法發放津貼補貼,合理安排休息;對作出貢獻的組織和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激勵;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及其家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或者培訓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應急物資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四)不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者採取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干涉調查的;
(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控制、處置、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拒不履行應急職責的;
(七)違反規定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
(八)其他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提供、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個人健康狀況、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二)拒絕接受或者逃避衛生檢疫、檢查、調查、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的;
(三)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
(四)對依法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破壞防護裝備的;
(五)其他妨害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應急辦法》以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為立法主旨。一是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明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和個人四方責任。二是完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應急預案制定與演練制度,完善醫療救治體系、應急保障體系,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三是細化監測報告制度,健全監測與預警體系,建立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和平台,完善報告與舉報制度。四是實施規範有效處置,規定應急處置實行屬地管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清晰界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單位和個人責任,規定13項處置措施,確立分類救治原則,強化中醫藥防治、群防群控,規範了物資保障和社會捐贈。五是法律責任方面,明確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8種情形和妨害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5種行為,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應急辦法》的出台,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對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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