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於2012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 施行:2012年9月1日
  • 通過:2012年5月31日
  • 屬性:法規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從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出發,按照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科學安排應急重點建設項目,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組織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依法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和處置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或者直接指揮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所屬駐當地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考核;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服務監督的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的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負責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與其他相關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上級所屬駐當地有關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資源共享,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發揮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慈善機構、紅十字會、應急志願者協會等組織和公眾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避險、自救、互救等突發事件應對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導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制定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制定本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部門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制定本區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本單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具體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簡易應急操作規程。
第十四條 下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制定單位應當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修訂後的應急預案,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應急演練規劃,合理安排應急演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應急演練指標評估體系,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應急演練進行指導。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突發事件多發、易發地區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統一規劃、布局應急所需的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必需的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示具體位置。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設定統一、規範的標誌、標識,儲備必要的物資,提供必要的醫療條件,並根據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需要,建立或者指定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的隔離治療場所。
應急避難場所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避難場所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等風險管理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風險評估;建立危險源、危險區域的信息資料庫,並對危險源、危險區域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在危險源、危險區域配備警示標誌,保障運行安全:
(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網路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林場、危險山體的管理單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制度,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等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的重點領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評估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進行形勢研判。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對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和人員,綜合運用各種調解手段,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有關單位,在確定境外投資項目前,應當在本地充分進行項目安全風險評估。
派出部門和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費用和物資供應計入項目成本,及時為派出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保險和其他相關險種,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特點,協助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機關、機構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將應急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並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與互救能力。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針對不同對象確定教育內容、考核標準,定期開展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培訓,增強職工安全防範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並按照有關要求配備人員和裝備、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應當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提供交通、水利、通信、電力、供水、供熱、供氣、醫療、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以本單位職工為主體的應急救援隊伍;高度危險行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防護裝備和器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指導、扶持建立應急志願者組織,鼓勵其參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等活動。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專業和職業技能的培訓,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配備足夠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提高搶險救援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傷害風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第二十六條 本省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三級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並根據不同區域突發事件的特點,分部門、分區域布局省級物資儲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組織提供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並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產能力儲備、原料產品庫存儲備、物流企業儲備等方式,保障應急處置與救援所需物資的生產、供給。
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部門應當儲備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專業應急物資。
鼓勵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捐贈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各界根據實際需要,提供資金、物資捐贈或者技術支持。
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情況應當依法予以公布,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周密銜接、標準規範、整合資源的原則,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路,充分整合利用現有專業系統資源,構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急平台體系,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全省政府應急平台體系承擔本省突發事件的監測監控、預測預警、信息報告、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調度、異地會商、信息發布、事後評估等功能。
第三章 監測與預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收集與報送系統,組織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監測機構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收集、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和相關社會動態。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聯繫方式、信息來源和事件類別、傷亡、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範圍、發展態勢以及處置情況等。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記者、民警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三十條 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客觀、真實和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二)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發生在重點區域、特殊時間的社會安全事件信息,立即報告;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保守國家保密。
報送單位應當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的進展情況,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並作終報。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健全專業監測機構,完善應急監測預警體系。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第三十二條 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相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報。
第三十三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權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布。發布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微博、手機簡訊、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宣傳車、傳單等方式發布。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三十四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及時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第四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三十五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一)一般突發事件,由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設區的市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二)較大突發事件,由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
(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
(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國務院應急處置或者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
下一級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除可以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為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干預服務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二)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救援力量和儲備物資,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指定救治單位和應急避難場所;
(三)指令有關企業組織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
(四)協調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優先運送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以及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救援人員和物資;
(五)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要求下級人民政府為應急處置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揮和安排,積極配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省應急交通運輸綜合協調機制。
處置突發事件期間,配備由省人民政府制發的統一應急標誌的應急處置交通工具可以優先通行,並免交車輛通行費;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發放機構應當及時收回應急標誌。
第三十九條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類別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專家諮詢制度,根據需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組,為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建議,必要時可以吸收其參與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通信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監督電信運營商保障應急處置通信系統暢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路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新聞媒體,為應急處置提供信息播報,並依法實施監管。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時,應當事先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並登記造冊。《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應當包括徵用單位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執行人員姓名、徵用用途、徵用時間以及徵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先行徵用,事後補辦手續。
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單位、個人主動提供財產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突發事件應對完畢,及時返還;發揮作用並且毀損的,參照前款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處置突發事件,需要政府採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第五章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停止執行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力量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學習、工作秩序。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治安管理工作,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穩定。
第四十五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因應對突發事件採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公平合理原則給予補償。
第四十六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恢復重建規劃和善後工作計畫,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好恢復重建工作。
第四十七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扶持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或者行業的政策,依法給予費稅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等扶持以及物資、人力、技術支持,並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贈活動。
第四十八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公司做好突發事件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沒有工作單位的,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五十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區和受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突發事件起因、性質、過程和後果進行調查評估,對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形成突發事件處置報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執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
(二)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進行備案的;
(三)未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或者未向社會公布的;
(四)未對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動態管理和定期檢查、監控的;
(五)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宣傳培訓、應急演練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的;
(七)未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或者更新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
(八)未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
(九)未按照法定程式進行應急徵用的;
(十)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突發事件時,根據國務院要求或者實際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接指令本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參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接收指令的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委託,現對《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條例(草案)》的必要性一是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應急管理領域的第一部綜合性法律,是應急管理工作的大法,規範了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活動,同時對應急管理的組織機構、預案建設、信息報告、新聞發布等作了原則規定。為了適應我省應急管理實際,我們有必要制訂相關配套的地方性法規,確保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落到實處。

二是增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可操作性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法原則性較強,操作性相對較弱,需要進一步細化。針對這種情況,2008-2010年,北京、廣東、遼寧、湖南四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已經制定了省級層面的具體實施辦法或地方條例。

三是我省應急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山東是我國自然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一是在全球變暖的大背景下,各類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和強度高,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較為嚴重;二是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發展,影響安全生產和環境安全的深層次矛盾尚未根本解決,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頻率;三是受氣候、生態、地理位置、人流物流等因素的影響,原發性或輸入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風險高,不確定性大,防控難度大;四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化,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大量存在,各種矛盾、磨擦和衝突錯綜複雜,關聯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斷增強,社會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維護社會穩定的任務十分艱巨。面對嚴峻的應急管理工作形勢,加快制訂出台《條例(草案)》,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在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姜大明省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鮑志強副主任在《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均對制訂、審議《條例》提出要求。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省政府高度重視《條例(草案)》工作,一是成立了由省政府應急辦、法制辦有關同志以及高等院校等法律專家組織的起草小組。二是針對有關問題,多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廣泛調研全省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發展情況、主要經驗和實踐要求,深入分析研究影響和制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發展的主要問題,並由有關領導帶隊,先後赴湖南、廣東、遼寧等省市學習考察,借鑑其經驗和做法。起草小組於2011年4月初完成了《條例》初稿,並廣泛徵求省直有關單位、各地市的意見。在充分吸收合理意見的基礎上,形成《條例(會簽稿)》,並傳送有關部門、單位會簽和徵求意見,根據各部門的意見,我們又對《條例(會簽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由省法制辦審查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已經2012年2月27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審議原則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則、領導體制、工作體制。《條例(草案)》規定:本省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二)關於預防與應急準備。為了依法規範和完善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條例(草案)》第二章對預防與應急準備作了具體規定,包括應急預案與演練,應急避難場所的設定,隱患排查與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應急科普宣教,應急管理培訓等。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公安消防等專業隊伍、專業機構,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要求配齊人員和器材裝備。

(三)關於監測與預警。監測與預警是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關鍵環節,《條例(草案)》第三章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信息的收集、報送和管理,統一信息系統及其信息平台,監測活動和政府對監測的管理,應急預警的等級制度,預警的決定和公布。特別是結合我省實際,明確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新聞媒體記者、學校教職工等擔任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

(四)關於應急處置與救援。應急處置與救援是突發事件發生後組織開展應對的關鍵性工作,《條例(草案)》第四章圍繞落實應急救援措施,提高應對能力,對政府應急處置職權,應急交通運輸,應急徵用,應急生活保障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為提高效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簡化財政資金的審批和劃撥程式,保障應急處置所需資金。

(五)關於事後恢復與重建。事後恢復與重建對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學習、工作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專設第五章對此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初步恢復和臨時保障措施,全面恢復和重建措施,善後工作及其補償和優惠政策。

(六)關於評估與考核。為進一步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條例(草案)》第六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建立應急管理工作相關指標體系,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地和受影響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調查評估,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影響和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責任溯查。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30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應當對政府有關部門應對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增加一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者確定其內設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八條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有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應當針對所有單位,而配備報警裝置、救援設備及設立警示標誌的規定是針對下面列舉的特殊單位,建議對該條相關內容進行修改。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條相關內容修改為:“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下列單位還應當建立安全巡檢制度,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在危險源、危險區域配備警示標誌,保障運行安全。”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為了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效能,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認真修改,並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4月16日至18日,於建成副主任帶隊,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應急辦組成調研組,赴濟寧、臨沂兩市就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進行立法調研,聽取了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代表的意見。4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立法諮詢員會議,聽取了專家意見。此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再次對條例草案作了研究修改。5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逐條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僅規定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實行值班制度,不夠全面,應當增加其他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增加一款,即“依照本條規定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機關或者機構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四款。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章內容過多,有些條款重複,建議予以精煉。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安全管理的規定合併為一條,即“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安全防範措施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配備必要的警示標誌、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器材,保障運行安全:(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處置單位;(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油、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網路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三)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四)大中型水庫、重要河段、林場、危險山體的管理單位”,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前移,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將應急預案的制定、備案和演練等內容整合在一起;還刪除了該章一些重複內容。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不同級別突發事件的應對主體,使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明晰各自工作職責。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將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修改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規定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一)一般突發事件,由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設區的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二)較大突發事件,由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必要時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導處置;(三)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省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四)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報請國務院應急處置或者根據國務院部署由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下一級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事態或者不能消除其引發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和立法諮詢員提出,條例草案對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規定較少,建議增加相關內容。同時,建議增加有關網路監控的內容。修改時根據這些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規定,即“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事件發生時,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有關人員、區域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對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進行監控”,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章評估與考核的內容較少,不宜單列一章,建議將其規定分散到其他章節。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六條規定移到第一章,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五條規定移到第五章,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條。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有的市提出,條例草案第七章對前面章節規定的違法行為,有些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增加相關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五十八條增加了四項規定,即“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未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發布或者更新預警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解除警報的”、“未及時進行先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的”和“未按照程式進行應急徵用的”,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項。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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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下午,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加強對信息發布、新聞報導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可以聘請記者、民警和其他相關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擔任報告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之前,在突發自然災害發生時,有的手機用戶能夠接收到預警信息,有些用戶則沒能接受到相關信息。條例明確提出,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預警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應急避險、自救與互救能力。
當突發事件發生時,對社會資源的應急徵用不可避免。對此,條例中提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應急徵用時,應當事先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簽發《應急處置徵用通知書》,並登記造冊。情況特別緊急時,可以依法先行徵用,事後補辦手續。被徵用的財產使用完畢,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返還被徵用人;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單位、個人主動提供財產應對突發事件的,使用單位應當進行登記造冊,突發事件應對完畢,及時返還;發揮作用並且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避難場所,並公示具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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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將出台《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該條例草案日前已開始公開徵集意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報導快速反應機制和輿情收集、分析機制。
該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該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疏散避難場所建設規劃,將城鎮各類廣場、綠地、體育場、學校、公園、人防工程以及人口疏散地域、疏散基地等適宜場所,確定為應急疏散避難場所,制定應急疏散安置方案,組織演練,並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手機簡訊等方式公示應急疏散避難場所的具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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