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職責和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地點:山東省
  • 性質:應急救援預案
  • 目的: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總 則,組織機構與職責,監測與治理,應急回響,後期處置,保障措施,監督管理,附 則,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對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處置的工作職責和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
1.3 適用範圍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爆破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適用本預案。
1.4 危險目標的確定
民用爆炸物品危險目標主要為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爆破作業等,濟南、淄博、棗莊、煙臺、威海、日照、臨沂等地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事故風險較大的區域。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爆破作業均易發生爆炸事故,可能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
1.5 事故分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含)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6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注重預防,平戰結合。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體系
省政府成立山東省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爆炸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7個工作組。
2.2 機構組成及其職責
2.2.1 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由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發生後的新聞發布和報導工作,協調相關部門發布有關信息;省公安廳負責指導協調當地公安部門做好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以及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管理,事故現場撲滅火災、傷員搜救以及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協調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單位做好事故應急反應;省安監局負責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事故應急反應,協調省內相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並為事故應急工作提供相應支持;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協調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單位做好事故應急反應,組織有關技術力量參與救援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協調善後撫恤工作及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對工傷職工、工亡職工和工亡職工親屬的賠付,協調當地民政部門對工亡職工進行殯葬處理,對有困難的傷亡職工家屬,給予適當救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有關傷亡撫恤政策的指導,協調工傷保險相關事務;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開通應急特別通道,保障救援隊伍和物資等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實施救援;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協調各級衛生計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保護公眾健康工作,統計、通報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情況。
2.2.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省委宣傳部有關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單位的職能處室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具體負責應急救援組織協調、對外信息發布、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事宜。
2.2.3 應急指揮部下設7個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牽頭,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國防科工(民爆安全監管)、衛生計生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對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專業人員對未爆炸的爆炸物進行排除和轉移、撲救火災、現場清理、搶救運送受傷人員等。
(2)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計生委牽頭,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衛生計生部門為主,當地醫療單位參加,負責組織專家及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警戒保衛組。由省公安廳牽頭,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公安部門為主,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管制、維持現場秩序和疏散民眾。
(4)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媒體記者的登記接待和服務引導工作;加強對媒體報導情況和網上輿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5)後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等有關部門參加,負責搶救物資及裝備的供應、道路修護、組織運送撤離人員及物資等後勤保障工作。
(6)善後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牽頭,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及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後處理工作。
(7)技術保障組。由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牽頭,組織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監測與治理

3.1 信息監測與報告
各市、縣(市、區)應分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場所資料庫,主要內容包括:主要危險場所危險物質的品種、數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害級別;周邊安全距離、地形、地貌、交通、電力、水源以及周圍消防、醫療救護力量等情況。同時,應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危險源安全監控,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或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3.2 隱患治理
各市、縣(市、區)公安、國防科工(民爆安全監管)部門對收集到的可能引發事故的險情或重要信息應進行核查,同時應監督民用爆炸物品相關從業單位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或將安全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範圍,最大限度地防範事故發生。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監、公安、國防科工(民爆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報告。
安監、公安、國防科工(民爆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一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還應當於1小時內以快報的形式逐級上報至省安監局、公安廳、國防科工辦。
省安監局、公安廳、國防科工辦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隨時接收事故報告信息,並及時報省政府總值班室及國家安監總局、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
4.1.2 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1.3 應急處置
(1)Ⅲ級及以下事故,以市、縣(市、區)政府為主處理。
(2)Ⅱ級及以上事故,由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應急回響並組織實施。
4.2 回響程式
(1)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首先組織職工開展自救、互救,在迅速報告事故發生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同時,通知就近的應急救援隊伍。
(2)事故發生地政府要迅速成立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制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
(3)事故發生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態嚴重時,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政府提出增援請求。
(4)事故發生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指揮部應請求上級政府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5)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當地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有效地進行救援、處置,嚴防事態擴大。
(6)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開闢搶險救災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及時到達事故現場。
4.3 社會力量動員與救援物資徵用
當發生民用爆炸物品重大爆炸、重大火災等事故,現場救援隊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時,由事故發生地政府依據有關法律,開展社會力量動員和救援物資設備徵用。
4.4 信息發布
Ⅱ級及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的信息發布,由省政府辦公廳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會同省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救援的信息發布由事故發生地市、縣(市、區)政府負責。
4.5 應急結束
當事故現場得到有效控制,遇險人員獲救,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檢查確認,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根本消除,不會對事故現場和周圍環境造成火災及環境影響時,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對傷亡人員和家屬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因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或租用場地等所產生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事發地政府負責解決;臨時徵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返還的,由事故發生單位或事故發生地政府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事故救援結束後,應當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災和受影響人員,確保社會穩定。
5.2 調查處理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發生後,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負責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省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政府配合。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事故發生地政府配合。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機構要指定負責日常聯絡的工作人員(2人以上),並配備必要的移動通信設備,保證應急救援有關單位和人員之間24小時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要將通訊傳輸設備設在事故救援現場。
6.2 裝備保障
對可能發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危險場所,各應急救援機構、骨幹救援隊伍和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要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必須按標準配齊配全救援裝備,保證在應急情況下調用。
6.3 隊伍保障
各市、縣(市、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當地醫療衛生隊伍、公安隊伍是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依法組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同時,要注意加強鄉鎮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
6.4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要在開展應急救援時開通應急特別通道,採取交通管制,保證救援車輛和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救援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6.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及時趕赴事故現場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加強對事故現場重點部位、重點場所和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民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
6.7 物資保障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及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6.8 經費保障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做好應急救援資金的必要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協調解決。
6.9 技術支持與保障
省公安廳、省國防科工辦負責建立和完善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險源資料庫、應急預案和專家庫,為事故救援提供技術諮詢和服務。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和分布,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危險場所資料庫。

監督管理

7.1 宣傳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
各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部門和組建單位要有計畫、有層次、有重點地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指戰員開展業務學習、教育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要定期組織本單位職工開展救援與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
7.3 演練
7.3.1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組織開展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7.3.2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要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7.3.3 演練結束後,演練單位應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客觀評價演練效果,分析存在的問題,形成評估報告,並適時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4 獎懲
7.4.1 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7.4.2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接報突發事件不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貽誤救援時機的;
(4)不服從上級有關部門統一指揮、調度或臨陣脫逃的。

附 則

8.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國防科工辦負責解釋。
8.2 發布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