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銜接性和可操作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本市範圍內市、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及其部門、基層組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備案、公布、演練、評估、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監督和檢查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本級應急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資料庫建設和管理工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資料庫建設和管理工作。
市、區應急委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主動運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技術,推進應急預案管理理念、模式、方法創新,充分發揮應急預案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輔助決策作用。
第二章 分類和內容
第六條按照制定主體劃分,應急預案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兩大類。
第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派出機構制定,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一)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並管理。
(二)專項應急預案是市、區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工程、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管理。
(三)部門應急預案是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而預先制定的方案,由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管理。
第八條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側重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分類分級、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
市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風險狀況、事件分級標準、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信息報送、分級回響及應急處置措施、信息發布、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涉及單位和市、區人民政府職責、人員信息等,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和指導性。
區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風險狀況、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措施、信息公開、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涉及單位和街道職責、人員信息等,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街道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送、人員臨時疏散安置、人員信息等,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
針對重大活動保障的專項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
針對區域性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對接、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
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戰略和應急物資保障、現場信息、氣象監測、自然災害救助、新聞宣傳、能源供應、社會秩序等應急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運行機制、人員信息等。
第九條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送、預警回響、應急回響和善後處置、人員安全疏散撤離和臨時安置、調用或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送和先期處置特點。
以下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
(一)軌道交通、鐵路、航空、水陸客運等公共運輸運營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賓館、娛樂場所、大中型企業、大型超市、幼托機構、養老機構、旅遊景區、文化體育場館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三)非煤礦山、金屬冶煉、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建築施工企業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品、病源微生物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四)供(排)水、發(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廣播電視、防汛、余泥渣土受納場、垃圾填埋場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五)其他人員密集的高層建築、地下空間等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六)其他容易發生人員傷亡或可能影響城市安全運行的單位。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有關基層組織和單位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單位聯絡人員和電話等。
第十一條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界定分級回響措施、如何解除應急回響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預案編制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主要風險,制定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規劃。市、區各類應急預案編制規劃應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可根據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制定本基層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計畫。
中直和各省(區、市)駐深企業根據相關標準規範、上級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業應急預案體系,報市、區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抄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部門和單位應成立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根據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相關人員、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編制應急預案應在開展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案例分析的基礎上進行。
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
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轄區、本部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案例分析。分析研究相關突發事件典型案例及應對規律,構建突發事件情景、梳理職責任務、評估應急能力,明確應急回響流程及措施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風險評估、應急資源調查和案例分析。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主要風險和適用範圍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警機制,包括應急準備措施、預警分級、預警發布或解除的程式和預警回響措施等。
(四)應急處置,包括應急回響啟動條件、信息報送和共享、先期處置、應急回響、指揮與協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
(五)後期處置,包括善後處置、社會救助、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人員防護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應急避難場所保障、科技支撐、氣象服務保障、法制保障等。
(七)監督管理,包括應急演練、宣傳教育、培訓、責任與獎懲。
(八)附則,包括名詞術語和預案解釋等。
(九)附屬檔案,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包括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和人員通訊錄、集群通信方式、應急資源情況一覽表、危險源分布圖、重點防護目標分布圖、標準化格式文本、案例分析報告等。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通過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專家諮詢或實地調研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應急預案印發前,應組織開展專家評審和應急推演。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涉及限制公眾自由或與公眾權利密切相關的,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徵求意見。
基層組織和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審批、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市、區總體應急預案應經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有關會議審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市、區專項應急預案應經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有關會議審議,經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報本級應急委審批,以專項應急指揮部名義印發。
市、區部門應急預案應經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有關會議審議,以部門名義印發。
街道專項應急預案報街道辦事處審批,必要時由預案制訂或牽頭制訂部門報街道辦事處專題會議審議,以街道辦事處名義印發;街道辦事處可根據自身實際,研究制訂相關部門預案,審批發布形式自行確定。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應經本單位或基層組織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簽發,審批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請預案審批時,應包括下列材料:
(一)預案送審稿;
(二)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三)徵求意見及意見建議採納情況;
(四)對不同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
(五)專家評審意見書;
(六)應急推演評估報告;
(七)應予以說明的其他事項。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從以下方面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核和審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是否與相關應急預案銜接。
(三)各方面意見是否達成共識。
(四)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五)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
(六)是否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七)應急回響設定是否合理。
(八)應對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應急預案審核和審批單位可組織相關專家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第二十條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應依照下列規定向相關單位備案:
(一)審定通過的總體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二)審定通過的專項應急預案應報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抄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三)審定通過的部門應急預案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四)街道辦事處的應急預案應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五)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工程應急預案應向途經地縣級以上各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六)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行前20日內向屬地主管部門備案;跨行政區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應向市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七)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相關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備案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應急預案印發的通知;
(二)應急預案電子文本;
(三)應急預案編制說明;
(四)應急預案審批和評審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政府及其部門的應急預案,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報刊、廣播、電視或移動新媒體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應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簡本。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二十三條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強應急演練統籌工作,協調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畫。政府部門的應急演練年度工作計畫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報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業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演練的監督檢查,並指導開展相關應急演練工作。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承擔應急指揮職責的人員應參加並熟悉相關工作流程。
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應在活動舉辦前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地震、颱風、洪澇、滑坡、山洪和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原則上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應急演練原則上由應急預案編制的責任單位牽頭組織;涉及需啟動多個專項應急預案回響的應急演練,可由市、區應急委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對可能影響公眾生活、易於引起公眾誤解和恐慌的應急演練,應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示應急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組織單位,並做好應對方案,避免造成負面影響。
第二十七條應急演練組織單位應組織演練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演練的執行情況。
(二)應急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三)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
(四)救援人員的處置情況。
(五)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
(六)演練目標的實現情況。
(七)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鼓勵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演練評估。
第二十八條應急演練結束後,演練的主辦單位應組織參演單位和人員認真總結,並形成演練總結報告,10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
演練方案、演練腳本、演練總結評估報告及演練音像資料等應及時歸檔,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更新最佳化。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原則上至少每3年評估一次。應急預案評估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後15個工作日內,應急預案中明確的指揮機構應組織召開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學習熟悉預案,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研究協調聯動事項。
第三十三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組織應急演練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定期對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領導幹部和應急管理工作人員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積極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普及活動,使公眾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微信、微博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對涉密的應急預案,應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做好宣傳解讀工作。
應急預案中涉及公眾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應作為宣傳普及重點。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各相關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應急預案編制修訂人員應熟悉本區域、本系統、本部門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建設情況,了解相關突發事件特點和應對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應急預案編制技術、程式和方法。
第三十六條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納入本市人民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對未按照規定編制、修訂應急預案的,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者危害擴大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各區應急委、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