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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保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提高衛生健康部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回響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和《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Ⅳ級)4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I級)
(1)一次傷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市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省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市、區)的有特別嚴重的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II級)
(1)一次傷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設區的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III級)
(1)一次傷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傷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縣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組織體系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同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分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
3.1 救援領導小組及有關部門職責
市衛生健康委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由市衛生健康委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科室和市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為成員,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開展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市衛生健康委醫政科負責醫療衛生救援日常工作。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在縣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並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規定,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2 專家組
市衛生健康委組建市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專家組,負責提出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應急相應啟動、應急準備、應急處理、應急回響終止的建議;參與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應急預案、專業技術方案、技術規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分析和評估。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本縣區的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 應急救治醫療隊
全市所有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要組建1—2支應急救治醫療隊(其中,三級醫療機構要組建2支應急救治醫療隊),並為應急救治醫療隊配備一輛救護車,按規定標準及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配備相應的救治物品。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如化學中毒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等)。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的穩定,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嚴格管理,提高應急救治能力。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3.4 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治任務。其中,市緊急醫療急救中心(化學中毒應急醫療救治中心)承擔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任務,各級各類醫院承擔傷員院內救治任務,市中心血站負責組織血源供應,以保證應急救治的用血需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5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由現場的最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負責同志擔任組長,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見附圖。
4 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應急回響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迅速做出應急回響,組織應急處理。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預案,採取果斷措施進行前期處理,控制事態發展。
4.2 分級回響
(1)I級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I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報請省衛生健康委,由省衛生健康委報請國家衛生健康委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揮下,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及時配合市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向省政府及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醫療衛生救援情況。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必須服從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揮調度,接受其監督指導,並及時報告救援進展情況。
(2)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報請省衛生健康委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在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指揮下,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並及時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報告醫療衛生救援情況。必要時,提請省衛生健康委請求國家衛生健康委支援。
(3)III級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市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督導下,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提出請求省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支援的建議,配合省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救援工作。
(4)Ⅳ級應急回響。
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和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報告後,要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適時向市內有關縣區通報情況。
4.3 現場組織及指揮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突發公共事件的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調集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和臨近醫療機構救治隊伍,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救援需要,相繼調集現場調查處理組、專業應急救治隊伍和其他醫療機構趕赴現場,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3.1 現場指揮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在事發地設定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指揮部,協調指揮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必須服從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當轄區內醫療衛生救援力量不足時,應及時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由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集救援力量給予支援。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全全。
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緊急救援工作;根據救援需要,調集後續救援力量;確定收治傷病人員的醫療機構,安排重症傷病人員的轉送;做好現場信息收集,保證通信暢通,及時上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情況;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醫療衛生救援保障工作。
4.3.2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站)
各級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站)接到關於突發公共事件的指示、通報或報告後,要迅速調派距離最近的救護車輛及救治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工作,及時將現場傷亡人員、醫療救治基本情況向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3.2.1 實施現場搶救
檢傷分類:組建檢傷分類小組,調集經過檢傷分類訓練、有一定經驗的臨床醫師趕赴現場,穿戴統一的急救服裝、臂章、胸牌,迅速將傷病人員轉出危險區,實施現場醫療急救和檢傷分類。
分類標準:根據傷病人員臨床症狀、生命體徵等情況,分為輕度、中度、重度、死亡4類。輕度指血壓、呼吸、脈搏等基本生命體徵正常,可步行,症狀較輕,一般對症處理即可,如挫傷、擦傷等。中度指傷情較重,只要及時得到處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單純性骨折、外傷出血、眼外傷等。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驟停、窒息、大出血、嚴重中毒、休克等。死亡指意識喪失、頸動脈搏動消失、心跳呼吸停止和瞳孔散大。
分類標誌:用藍、黃、紅、黑4種顏色分類標記法,分別對輕度、中度、重度、死亡病例做出分類標誌,扣系在傷病人員手腕或腳踝部位,以方便病情辨認和採取救治措施。
4.3.2.2 現場急救
按照“先救命、後救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進行,應隨時對已檢傷分類的傷病人員進行復檢,發現有呼吸心跳驟停、窒息、活動性大出血、嚴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現象,要立即進行搶救和治療,維持患者基本生命體徵。
4.3.2.3 傷病人員轉運和途中監護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將傷病員轉送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實施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進行監護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和拒收傷病員。
4.3.3 專業應急救治隊伍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建應急救治隊伍,協助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站)或獨立完成傷病人員檢傷分類;對傷病人員進行診治、救治;參與病人轉送和途中監護;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3.4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迅速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提出專業技術意見和建議,採取有效預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4.3.5 院內救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協調院內救治工作,並按急診搶救、專科治療程式進行。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現場指揮部下達的救治人數,迅速落實床位、救治力量及相應救治設備,認真做好傷病人員交接,迅速對傷病人員進行分診救治,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會診或轉院工作,做好傷病人員診治記錄和總結,救治情況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3.6 外籍及港澳台人員應急救援基本原則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傷病人員,醫療機構在積極救治的同時,應立即報告現場指揮部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實其身份和醫療保險等情況後,及時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通報當地外事部門(含港澳事務)或台灣事務部門,在上述部門指導、協調和協助下做好後續工作。
4.3.7 信息報告和發布
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在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迅速將事件名稱、發生地點、發生時間、人員傷亡、現場搶救、衛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況向現場醫療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和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醫療衛生救援情況。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同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下,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需要向鄰近市、縣區通報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的,需報請市政府授權,由市衛生健康委統一通報;需要向鄰近省、區通報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的,需報請省政府授權,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通報,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訊息。
4.3.8 應急反應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現場救援工作完成,所有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並經專家組評估後,經本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批准,由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並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信息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 救援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做好人員、經費、物資、信息、交通等各方面保障工作,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5.1 信息保障
在中央、省、市級財政支持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構建全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網路系統,覆蓋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各醫療衛生單位,並與國家、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統連線,形成上下級之間、衛生健康部門之間、衛生健康部門與各醫療衛生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以便及時、準確、全面掌握醫療衛生救援資源和事件信息,發揮醫療衛生救治體系作用,提高突發公共事件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
5.2 急救網路保障
市級依託市人民醫院建立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各縣區要依託縣區級醫療機構建立縣區級緊急醫療救援分中心,逐步形成全市緊急醫療救援網路。各級政府配備的緊急醫療救援裝備由緊急醫療救援中心集中統一管理。
緊急情況下,經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授權,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醫療急救資源。
5.2.1 緊急醫療衛生救援網路醫院
根據市衛生健康委制定的緊急醫療衛生救援網路醫院標準,積極配合市衛生健康委建立全市醫療急救網路。被確定為緊急醫療衛生救援網路的醫院要加強急診科、重症監護病房建設,形成院內外緊密聯繫的“急救鏈”,開通綠色通道,保障院前急救和院內救治工作連續性,提高急救能力和救治水平。
5.2.2 專業救治基地
市衛生健康委依託市人民醫院建立市級化學中毒和核輻射醫療救治專業科室,各縣區依託實力較強的縣區級綜合醫院建立相應的醫療救治專業學科。
5.3 應急隊伍保障
5.3.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市衛生健康委組建不少於50人的市級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下設應急指揮、緊急醫療救援、重大傳染病救治、中醫中藥應急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等專業隊伍。各縣區要分別組建不少於30人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應具備在應急狀態下開展衛生學調查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能力,有專業救護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進行現場急救的心肺復甦監護儀及搶救設備,有維持傷病人員基本生命體徵的知識和技能,有較強的自身安全防護能力等。
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應配備個人防護和現場工作設備,定期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服從衛生部門的統一指揮,落實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院內救治任務。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政府同意。
5.3.2 醫療衛生救治專業技術隊伍
從事院前急救、院內急診、ICU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均應為本醫療機構的醫療衛生救援主要力量。縣區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分中心、站)要配合省、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完成相關的專業人員培訓任務。
5.4 應急物資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擬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需藥品、器械、設備、試劑、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計畫,做好實物儲備。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急物資儲備經費。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物價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物價穩定。醫藥儲備物資動用按照《國家醫藥儲備應急預案》執行。應急儲備物資動用後應及時足額補充。
5.5 救援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專項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救治費用,由財政、民政、人社、醫保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救助或報銷。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救治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支付,本級政府及安全生產部門負責督促落實。社會安全突發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救治費用,由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承擔,本級政府及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市、縣區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政府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6 交通運輸保障
市、縣區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交通部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治的人員以及藥品、器械等救援物資的優先運送。
6 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和精神心理衛生干預組織工作;宣傳部門要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做好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廣大人民民眾參與自救互救,共同應對突發事件。
7 附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各縣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轄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7月15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兩個應急預案的通知》(武政辦發〔2016〕155號)中的《武威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