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忠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吳忠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吳忠市六屆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吳忠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4日印發,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忠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4日
  • 發布單位:吳忠市人民政府
全文
1  總則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進應急管理體系與能力現代化為導向,構建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確保吳忠市經濟社會安全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吳忠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的應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按照事件等級,事發地政府全面負責應對處置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構建反應靈敏、高效專業的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快速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1.3 事件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水、電、氣供應中斷事件、金融事件、涉外事件、民族宗教領域事件、各類輿情突發事件等。
1.4 分級及應對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重大事件(Ⅱ級)、較大事件(Ⅲ級)、一般事件(Ⅳ級),I級為最高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擴大。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啟動Ⅰ級、Ⅱ級回響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組織調動市、縣綜合、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先期處置應對。並上報國務院,必要時由國務院負責應對。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和市政府決定,進行應對處置。初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時,請求自治區負責應對。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啟動Ⅳ級應急響,由事發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決定,進行應對處置。當突發事件超出應對能力時,請求吳忠市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
在市轄區內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區域共同負責應對,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域的報請自治區或自治區相關部門應對。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先期組織調動事發單位、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同時,綜合研判事件層級,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期間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1.5 應急預案體系
吳忠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架構為: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重大活動預案+縣(市、區)應急預案+工作手冊。原則上按照突發事件的分類分級啟動相應預案進行回響,未制訂專項應急預案或重大活動預案的突發事件,參照總體應急預案進行應對處置。
1.5.1 總體應急預案
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預案體系的總綱,由市應急管理局制訂,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公布實施,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備案。
1.5.2 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應急救援、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各專項應急管理指揮部牽頭部門(單位)制訂,經市政府審定公布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1.5.3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重大活動應急預案是為保障重大集會、節會、慶典、會展、文化體育等活動順利進行而制訂的應急預案,由主辦部門(單位)會同涉及的部門共同制訂,報市政府審定,抄送市應急管理局。必要時,重大活動預案應分別制訂總體應急預案和若干專項應急預案。
1.5.4 縣(市、區)應急預案
縣(市、區)應急預案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基礎設施、關鍵資源、風險敏感因素而預先制訂的工作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及其部門組織制訂和實施,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級應急預案,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制定,主要針對基層組織和本單位面臨的風險,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1.5.5 工作手冊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根據需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建立基於重特大突發事件或高級別預警信息為先導,高風險區域、高敏感行業、高危人群的自動停工、停業、停課等重要應急聯動工作機制,把各項救援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併編制,確保預案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到位。     
2  組織指揮體系
市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應急聯動機構、縣(市、區)級應急組織機構以及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組成。
2.1 領導機構
堅持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全面領導,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全市各類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負責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應急管理工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重大決策和實施意見,組織指揮處置較大、一般突發事件,並對事件開展總結評估。
2.2 專項指揮機構
市專項急救援指揮機構或視情臨時設立的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各類突發事件綜合協調和應急處置工作。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市委和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組成,主要牽頭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全市應急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直接監管行業(領域)專項預案和全市預案體系建設規劃,指導各縣(市、區)及市直各部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各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牽頭部門承擔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及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部  
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專項預案應急回響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直相關部門、單位以及災害所在地政府負責同志組成。負責組織協調各方救援力量,協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情報信息、民眾生活、文化活動、醫療衛生、善後處置、宣傳報導、社會治安、調查評估、設施保障、生產恢復和專家支持等工作組。
2.4 專家組
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行業(領域)實際,建立應急專家庫,事發後抽調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5 縣(市、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要參照市級模式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負責本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並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6 社會組織和公眾
社會組織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市、縣(區)要健全社會組織保障機制,做好引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益組織、志願者組織、民間應急救援隊伍等。基層社區和公眾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社會基礎,應積極發揮其隱患排查和突發事件先期處置、信息報告、自救互援等作用。
3  運行機制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 風險防控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對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油氣輸送管道、大型橋樑、通信樞紐系統等關鍵基礎設施,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定期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向社會公布。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加強城鄉防災減災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機制。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制定風險分級分類管理措施。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措施建議,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各級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 預警
(1)預警發布。預警信息發布主體為縣級以上政府或者縣級以上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管理指揮部。各應急管理指揮部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及時分析評估信息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等通知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2)採取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3)解除預警。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1)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較大風險,基層格線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信息,報送上級政府的同時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2)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自治區政府。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要及時上報。
(3)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如實向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報送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
(4)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3.3.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報告。接到報告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要按照相關預案職責要求,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民眾進行先期處置,並將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
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第一時間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本行政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協調調動轄區應急救援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3.3.3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各級政府及部門按照分級應對與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時,上一級政府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提升至上級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可直接請求自治區政府開展協調處置工作。
(2)現場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3)協同聯動。駐吳解放軍現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在屬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成指揮機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3.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專業人員、應急測繪等,利用無人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救治傷、病人員,做好傳染源管理,對傳染病密切接觸者實施醫學觀察,廣泛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根據公共衛生風險評估,採取消、殺、滅和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等措施。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⑦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⑧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⑨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⑩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⑪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⑫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⑬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和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銀行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 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根據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
②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依法採取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宣布疫區範圍,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③發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④對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⑤按照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及時有效救治患者,提高重症患者的治癒率,降低病死率。
⑥組織鐵路、交通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
⑦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民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保障、勤務保障、專家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相關保障工作方案。
(5)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正常運行時,市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事發地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後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自治區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地方政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民眾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 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市政府提請自治區政府決定。
3.3.7 回響終止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    
3.4 恢復與重建
3.4.1 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 調查與評估
事發地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於較大突發事件,市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作出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4.3 恢復重建
健全吳忠市統籌指導、事發地政府為主體、災區民眾廣泛參與的災後恢復重建機制。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組織和協調發改、財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務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
(2)上一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地方各級政府要在財力、裝備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縣級以上應急、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文旅、衛健、宣傳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依法將駐吳解放軍現役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應急力量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要求,開展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志願者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 財力保障
(1)按照“分級負擔”原則,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應急保障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市財政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所在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必要時向自治區申請財政補助。
(2)國家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3)市、縣(區)政府制定物資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
(4)建立健全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 物資保障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負責肉類及活畜儲備管理工作。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
(2)市、縣(區)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 科技保障
(1)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業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市、縣應急管理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應急指揮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應急會商指揮系統、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市、縣、鄉三級應急指揮平台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台,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
4.5 其他保障
(1)基本生活保障。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
(2)醫療衛生保障。衛健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3)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社會治安維護。公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5)人員防護保障。各級政府要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通信聯絡保障。市、縣政府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7)公共設施保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1)市、縣(區)政府要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完善本行政區域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規劃,健全應急預案體系並組織實施。市、縣(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當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
(3)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 預案備案與銜接
市、縣(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徵求意見後,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審定公布實施,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市、縣(區)政府各類應急管理指揮部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牽頭部門起草,徵求意見後,按程式報請本級政府審定公布實施,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相關部門牽頭制訂,組織專家評審後,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實施,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多部門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應急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應急預案開展演練。
(2)市、縣(區)政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模擬真實場景的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3)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2)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備案與銜接”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3)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5.5 宣傳與培訓
(1)應急、宣傳、文旅、工信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定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理論知識培訓制度,將應急管理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公務員培訓體系,提高各級領導幹部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鄉鎮(街道)、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經常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自救互救、應急疏散等宣教培訓活動,全面提高公眾預防與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5.6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2)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本預案由吳忠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7  附屬檔案
7.1吳忠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及保障方案牽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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