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由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通知,社會影響,

發布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11日

社會影響

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範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程式,科學、高效應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加強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礦安〔2021〕166號)《新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新鄉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三)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具體負責,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分工協作,各煤礦履行生產安全主體責任,專兼職救護隊伍和廣大職工發揮骨幹和基礎作用。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煤礦和專業救護隊伍依據各自職責和許可權,按照煤礦事故等級分級管理、分級回響,及時、安全、有效地指揮和處置。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應以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為主(包含轄區內各類煤礦),事發煤礦是應急處置的第一回響者,應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啟動應急預案並逐級迅速報告。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煤礦事故的預測、預報、預警和預防工作,把煤礦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事故分級
  根據有關規定,煤礦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五)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新鄉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特別重大、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本預案與《新鄉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組織指揮機制
  1.市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體系由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級指揮部)和各工作組組成。
  2.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後,原則上由市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必要時上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負責應對。
  3.事發煤礦或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指揮部納入市級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向上一級移交指揮權,並繼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二)指揮機構
  市級指揮部構成如下:
  指 揮 長:市政府分管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資源規劃局、市衛健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新鄉供電公司、事發地縣(市)、區政府。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局,具體負責聯絡協調和承辦指揮部交辦的有關事項,了解掌握各組工作開展等情況,及時向指揮部匯報。辦公室主任由市工信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三)市級指揮部工作小組及職責
  市級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具體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局牽頭,市工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參加。負責井下現場救援指揮協調工作,及時處理突發災變,具體實施指揮部制定的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2.專家技術組:由市工信局、市應急局牽頭。負責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技術專家。主要負責研究制定救援技術方案和措施,解決事故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3.後勤保障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牽頭,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氣象局等參加。負責事故處置工作中的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集和準備工作,保障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各種設備、器材及物資的供應,開展事故發生地氣象條件監測,為應急救援、新聞媒體、有關事故調查人員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等。
  4.治安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參加。負責事故發生後的人員疏散、警戒和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實施對事故責任人的監控。
  5.醫療救治組:由市衛健委牽頭,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等參加。負責調集醫療隊伍、救治傷員等。
  6.通訊電力組:由市工信局牽頭,新鄉供電公司、各通信運營商等參加。負責保障事故礦井現場指揮系統、內外部通訊的暢通及應急供電保障。
  7.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市資源規劃局等參加。負責傷亡撫恤、生活救助,遇難者遺體火化、遇難者家屬安撫等善後處理工作。
  8.信息輿情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工信局、市應急局、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以及市有關媒體等參加。負責事故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的發布,提出對內、對外報導工作意見,組織指導對內、對外新聞發布工作;收集、跟蹤境內輿情,組織輿論引導。
  各工作小組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增減或合併;各工作小組參加部門可根據事故現場實際需求進行增減。
  三、信息報告
  (一)報告程式
  煤礦發生事故或發現礦工被困遇險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煤礦負責人。煤礦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事故發生後1小時內)報告市工信局、市應急局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市工信局在接到報告後立即(事故發生後2小時內)上報給市委、市政府、省工信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情況緊急時,事發煤礦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市級指揮部隨時向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報告救援進展和事態發展等情況。
  (二)報告內容
  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條件許可時應附示意圖;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方式
  事故信息報告可採取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等方式。通過傳真和電子信箱報告事件信息後必須電話確認。各級接收和上報事件信息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存檔,以備調查核實。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
  (一)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事發煤礦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回響,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迅速採取有效應急救援措施,組織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根據煤礦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市、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二)分級標準
  市級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I級、II級、III級、IV級。
  1.發生特別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為Ⅰ級應急回響。
  2.發生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為II級應急回響。
  3.發生較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為III級應急回響。
  4.發生一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為IV級應急回響。
  (三)分級回響行動
  1.I級、II級回響行動
  初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市級指揮部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由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Ⅰ級、II級應急回響。市級指揮部在省級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先期處置。
  市級指揮部指揮長、相關副指揮長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按照預案設立工作組,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先期工作。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III級回響行動
  初判可能發生較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級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III級應急回響。
  市級指揮部指揮長、相關副指揮長及市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經指揮長同意,按照預案設立工作組,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IV級回響行動
  初判可能發生一般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按照相應的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市應急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級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四)搶險救援
  市級指揮部協調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時組織事發煤礦和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進行應急處置,控制事故態勢,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並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需要,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開展救援會商,了解被困、傷亡人員及事故先期處置情況,分析研判事故現狀及發展態勢,研究制定煤礦事故救援方案,指揮各組迅速開展行動。
  2.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單位積極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控制危險源或排除事故隱患,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
  3.立即組織救援人員恢復被損壞的通風、供電、提升運輸、排水、壓風、通信等系統,重點先打通“通信、通風、供水”三條主要生命線,為救援工作創造條件。
  4.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5.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根據煤礦事故發展態勢和救援需要,協調增調救援力量。
  7.做好交通、醫療衛生、通信、氣象、供電、供水、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8.組織開展人員核查、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9.落實上級政府、工作組、領導的批示指示和工作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五)信息發布
  發生較大以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後,信息發布應遵循以下原則:
  1.按照“快講事實、重講態度、慎講原因、多講措施”的原則,由市級指揮部統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故態勢和處置工作信息。
  2.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新聞通稿、新聞發布會、媒體採訪、官方信息平台發布、組織專家解讀等形式,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發布信息。
  3.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六)應急結束
  遇險人員被安全救出或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被全部運至地面,並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詳細核實遇險人員與被解救和遇難人員無誤後,按照“誰啟動、誰解除”原則,由啟動回響的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如有遇險人員經搜救確實無法找到,並由市級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經市級指揮部全體會商通過,與遇險者家屬妥善溝通並簽訂賠償協定後,才能確定應急結束。
  五、後期處置
  (一)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包括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妥善安置、慰問、後續醫療救治、賠(補)償,徵用物資和救援費用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二)調查評估
  按照事故等級和有關規定,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對煤礦事故發生經過、原因、類別、性質、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責任進行調查,提出防範措施。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隊伍保障
  煤礦在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上,應與鄰近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護協定,保證充足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必要時,市級指揮部在全市範圍內調動應急救援隊伍,也可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河南局、省工信廳提出申請調集省內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醫療救護隊伍,主要利用當地醫療隊伍,根據需要,抽調市醫療救護隊伍。必要時向省衛健委提出申請調集省內醫療救護隊伍。
  (二)專家技術保障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應建立煤礦應急救援專家庫,定期補充更新,並保持通訊暢通。
  (三)物資經費保障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事發煤礦為主,附近周邊煤礦為輔。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儲備的物資設備不能滿足應急需求或者需要特殊救援裝備時,由指揮部緊急徵用、調撥。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由事發煤礦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建立專門賬戶,做到專款專用,主要用於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災害應急救援投入,應急經費不足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煤礦上級企業協調解決。
  (四)通訊電力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煤礦必須堅持24小時應急值守,設立專用電話,按規定進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與處置,保證通訊信息暢通。
  煤礦和新鄉供電公司要加強各自管轄範圍內的電力系統維護和設備保養,搶修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特殊情況下供電公司應提供應急發電支援,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電力供給。
  七、預案管理
  (一)預案演練
  新鄉市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並及時進行評估、總結,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二)預案修訂
  新鄉市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預案的修訂工作。當預案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變化,或出現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其職責調整、應對突發事故或者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較大調整、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時,及時組織修訂。
  八、附則
  (一)責任要求
  市級有關部門,煤礦屬地縣(市)、區政府及各煤礦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支撐性檔案;並結合實際情況,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不同事故災害類型的應急演練。
  (二)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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