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管辦法

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管辦法》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保障石油、天然氣輸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輸送石油、天然氣管道(以下簡稱管道)的保護適用本辦法。
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保護,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稱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
本辦法所稱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屬設施。
第四條  管道保護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簡稱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管道沿線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管道保護工作,為管道巡護、巡檢、維保和事故搶修等作業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七條  管道企業是管道建設、保護和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應當執行國家技術規範和強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業管道完整性管理、巡護保養、風險管控、隱患治理和應急救援等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管道系統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範要求,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企業應當與管道沿線單位和個人建立管道保護長效工作機制,主動向管道沿線公眾告知安全風險和防範措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不得妨礙、阻礙管道企業進行日常巡護、巡檢、維護等作業活動。
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等,涉及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徵求管道企業的意見。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道的選線應當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範規定的保護距離,避開人口密集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第十一條  管道建設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管道運行和保護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土地的用途,綜合考慮土地使用功能受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並及時完成土地復墾和生態修復。
第十二條  管道建設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開工前需向項目建設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未經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三條  管道安全保護設施應當與管道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管道建設使用的管道及其附屬檔案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四條  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時,後開工的建設工程服從先開工或者已建成的建設工程;同時開工的建設工程,後批准的建設工程服從先批准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雙方應當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簽訂安全防護協定,並指派專人現場指導監督施工作業。
第十五條  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道試生產(使用)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管道企業應當組織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並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同時,對下列管道保護事項進行專項驗收:
(一)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地域範圍內是否存在深根植物或者建築物占壓的情況;
(二)管道建設是否符合經批准的防護方案;
(三)管道標識和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管道企業應當自管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竣工測量圖報當地旗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管道跨旗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應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將管道企業報送的管道竣工測量圖分送本級人民政府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鐵路、交通運輸、水利、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
第十七條  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報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
停止運行、封存的管道重新啟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驗合格,並在啟用前告知原備案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十八條  管道企業應當嚴格落實管道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道保護制度,合理設定管道沿線標誌,配備管道數據採集、監控監測和檢漏等管道保護技術設備,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管道安全運行。
管道企業應當定期對管道進行檢驗檢測、維修,確保管道處於良好狀態;對重大風險區段和場所應當採取視頻監控、增加巡護頻次等措施進行重點管控,防止管道事故發生。
檢驗檢測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管道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管道巡護制度,在重要時段和時間節點編制巡護工作方案,配備與管道保護工作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巡護人員,嚴格落實日常和專項巡護工作,積極推進管道保護專業化、科技化、社會化建設。
管道巡護方案包括但不限於日常和專項巡護範圍、巡護時間、巡護頻次、巡護責任劃分、巡護裝備配備等內容。
鼓勵管道沿線單位或個人參與管道保護工作。管道企業可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簽訂委託巡護協定等,確保管道巡護及時有效落實。
第二十條  管道企業應當組織實施管道完整性管理,開展數據採集與整合、高后果區識別、風險評價和完整性評價等工作,依法依規開展管道檢驗檢測,確保管道本體安全。
管道企業應當加強管道高后果區的識別與管控,設定應急回響區域,落實“一區一案”措施。當管道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時,及時進行高后果區識別更新。
第二十一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態化、規範化管道保護工作機制,落實管道風險和隱患排查的閉環管理。
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管道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排除;自身排除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告,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排除或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排除。
第二十二條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管道保護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並報告管道安全事故、舉報管道安全重大隱患和危害管道安全違法行為的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在管道保護的地域範圍內開展施工作業的,應當經管道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准,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方可實施。
第二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五條  管道沿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依託有條件的管道企業、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管道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搶險救援人員和設備,並定期進行管道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管道企業自身不具備搶險、搶修能力的,可委託聘請其他專業救援隊伍實施維搶救援。
管道企業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的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因施工作業、應急搶修或者其他原因減少油氣輸送量或停止油氣輸送的,管道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受影響的下游用戶,並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及時報告當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   
管道企業在應急搶修時,可以先行使用他人土地或設施,但應當及時告知土地或者設施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八條  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及時通報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事故危害,並按照規定向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急管理等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隱瞞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毀滅有關證據。
接到報告的主管管道保護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根據管道事故的實際情況組織採取事故處置措施或報請政府及時啟動本行政區域管道事故應急預案,組織進行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要指導、監督下級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管道保護職責,組織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管道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正式交付投產運行後,依法對其履行管道保護職責。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配備滿足管道保護工作的人員,制定落實管道保護執法檢查計畫,嚴格執行信息報送制度和值班值守工作制度。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開展管道保護工作,提升管道保護效能。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逐級向上級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報送季度、半年和全年管道保護工作報告。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報送。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管道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和隱患治理問題。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管道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並協同開展聯合執法工作:
(一)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管道保護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牽頭組織管道保護事故調查處理;
(二)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管道企業周邊、管道沿線、管道建設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非法占有、破壞管道和打孔盜油(氣)、哄搶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國家相關資金支持政策,在加強管道保護、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方面積極爭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
(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管道臨時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審批工作,依法查處管道周邊違法採礦和違法用地等行為;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做好管道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協調做好管道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管道周邊的環境違法行為;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強城市規劃區內管道周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審批;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等行業規劃,與管道發展規劃、建設規劃相銜接,組織協調解決公路、水路建設項目與管道建設和安全運行相關重大問題;
(八)水利部門負責對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跨河管道防洪影響評價報告評審,提出有關防洪安全要求的保護措施;及時告知、發布河道清淤、疏通、泄洪等危害管道安全的預警信息;依法查處河道管理範圍內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采砂等行為;
(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管道建設安全審查,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做好壓力管道安裝質量的監督檢驗及在用管道的定期檢驗工作;
(十一)林草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管道建設使用林地、草原的審批,規範管道保護範圍內的植樹造林活動;
(十二)氣象部門負責依法做好管道的防雷安全監管,對管道雷電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組織技術評審,開展管道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做好災害性天氣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十三)通信、鐵路、電力、民航等部門、單位及企業,應當制定並落實本行業建設項目與管道相遇的保護措施,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管道保護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查閱、複製管道保護有關記錄和其他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管道保護要求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確定能夠立即排除的,責令立即排除;因條件限制無法立即排除的,責令限期排除。
第三十四條  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以及管道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實施以來,對管道保護設施安全,維護國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區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城鄉建設與管道保護不斷加快,管道保護的外部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管道安全風險和問題隱患凸顯,部門之間尚未形成管道保護工作合力,而現行法律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不能完全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和日常監管工作需要。為提升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水平,自治區結合實際制定出台《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
二、《監管辦法》出台的意義
(一)出台《監管辦法》是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形成管道保護監管合力的重要舉措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工作。《監管辦法》出台對於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能源安全發展的指示精神,推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監管工作水平提升具有重大意義。對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措施,建立健全管道保護相關制度,特別是在管道安全保護、日常巡護、隱患排查治理和完整性管理等長效機制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管道保護工作的領導職責,建立完善管道保護工作協調機制。進一步細化部門管道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解決部門職責許可權不清晰,管道保護工作協調溝通不暢等問題。
(二)出台《監管辦法》是落實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推進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治理體系的任務要求。《自治區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提出了“提升監管能力,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任務要求。《監管辦法》順應自治區安全生產現實需要,對標能源安全監管工作大局,對推動有關部門嚴格落實管道保護各環節監管責任、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重大隱患問題治理等做出了具體明確。《監管辦法》對壓實企業主體責任推進管道保護專業化、科技化建設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三)出台《監管辦法》是有力保障能源安全、加強管道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全區已建成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6700公里以上,承擔著保障區內民生供氣和首都北京等地區天然氣輸送任務。現行法律已實施數年,有些內容條款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管道保護監管實際需求不相適應,已不能完全滿足現實監管工作需要。上述問題影響管道保護工作的有效監管。《監管辦法》通過完善各條款的針對性和適用性,細化管道保護措施、釐清監督管理職責等內容,著眼現實工作中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確保符合管道保護工作的現實需要。
三、主要內容
(一)加強管道規劃與建設管理。一是強化事前監管。《監管辦法》明確了管道建設應當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開工前需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管道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等。二是落實“三同時”。要求管道建設項目同步開展安全保護設計;安全保護設施的設計檔案應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時投入試生產(使用)。三是突出試運行(使用)監管。在試生產(使用)前,要求管道企業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和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等。
(二)強化管道運行保護責任落實一是責任深度細化。《監管辦法》對企業管道停止運行、封存、報廢,重大風險區段巡護制度進行細化。二是建立保護機制。從管道保護綜合監督管理,隱患治理資金投入,召開管道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等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三是釐清監管責任。規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在管道正式交付投產運行後,依法履行轄區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加強管道規劃和建設監管。一是《監管辦法》規定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調整國土空間規劃等,對涉及管道改建、搬遷或者增加防護設施的,應當充分徵求企業意見,做好源頭管控。二是明確管道建設、運行和保護中,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對相關權益人給予補償。三是明確管道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道試生產(使用)和竣工驗收,並對專項驗收作出具體要求。
(四)完善管道保護防範措施。一是《監管辦法》增加停止運行、封存的管道重新啟用的程式要求,明確重新啟用應完成檢驗檢測並告知原備案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是明確從事地下挖掘或者採用定向鑽、頂管等方式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事先向屬地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申報經審批後作業。三是增加管道高后果區管控要求,明確管道企業管道高后果區識別與管控、採取視屏監控、落實“一區一案”等措施,並根據管道及周邊環境變化,及時進行高后果區識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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