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辦法

河北省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辦法在2006.03.23由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實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3.23
  • 實施時間:2006.03.2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應急準備,第三章 監測、報告與認定,第四章 應急與善後處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
第五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應當及時收集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動物疫病傳入和傳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通報省內重大動物疫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形成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控制有效的應急機制,保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正常進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動物疫情確認、疫區封鎖、撲殺及其補償、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源追蹤、疫情監測以及應急物資儲備等應急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應急準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實施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儲備足夠的疫苗、診斷試劑、藥品、設施設備、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並根據其特性及時更新、周轉,保證應急需要及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等防控體系,加強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及村動物防疫協助員隊伍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可以成立應急預備隊,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應急預備隊應當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毗鄰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全部或者部分易感動物實行強制免疫。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熱線電話、宣傳資料等方式,宣傳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科普知識,提高全社會對重大動物疫情的防範意識。

第三章 監測、報告與認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計畫,並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要及時調整。監測計畫由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執行監測任務時,可以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採樣、留驗、抽檢。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九條 從事動物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以及動物隔離、疫情監測、疫病研究與診療、檢驗檢疫等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也可以向其派出機構報告,並保護好現場。派出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對發病或者死亡的動物及其污染物,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條 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兩名以上具有規定資格的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初步認為屬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主管部門。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條例》規定的程式、時限和內容報告疫情。
第二十一條 重大動物疫情分為四級,即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由《河北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Ⅱ級和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必要時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第二十二條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對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疫點採取以下臨時隔離控制措施:
(一)嚴禁動物、動物產品及受污染或者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
(二)進行全面嚴格消毒;
(三)限制人員、車輛出入,並對出入人員及車輛嚴格消毒;
(四)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五)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
第二十三條 重大動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疫區內易受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衛生主管部門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第四章 應急與善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果斷處置、措施得當的原則,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切實履行規定職責。
第二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疫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並根據應急預案分級回響的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實行封鎖的建議。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決定。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的,應當發布封鎖令。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封鎖令發布後迅速將封鎖措施落實到位,嚴防疫情傳出。
第二十六條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Ⅰ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啟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上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時,相關的下級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疫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條例》的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以及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有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決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拒不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當安排專人對撲殺、銷毀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數量進行清點,開具清單,由畜(貨)主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條 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染的動物免費實行緊急免疫接種;對因防控重大動物疫情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並及時支付給畜(貨)主。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藏匿、轉移、盜掘被依法隔離、封存、處理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第三十二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理需要,有權緊急調集本行政區域的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有關應急指揮部應當出具憑證,由有關人民政府負責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無法歸還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密切注視與重大動物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疫區的社會秩序,配合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做好疫區的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及時、妥善處置與重大動物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
第三十四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封鎖令的規定,及時關閉疫區內的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十五條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當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有關物資。
第三十六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組織力量,協助做好信息的收集、報告及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三十七條 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第三十八條 疫區解除封鎖後,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繼續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
第三十九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寫出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疫情基本情況;
(二)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
(三)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疫源追蹤結論;
(四)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
(五)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第四十條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對受損單位和個人進行扶持,引導其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生產自救。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按《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有關部門依法採取的隔離、撲殺、銷毀、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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