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為了健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效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制定的預案,自2023年11月3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8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3日 

內容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效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預警回響。
1.4  工作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快速反應、高效運轉,依法應對、果斷處置”的原則。
1.5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5.1  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14日內在15個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發生,或有50個以上疫點。
非洲豬瘟疫情:21日內在10個以上區縣發生,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內在10個以上區縣發生,或有30個以上疫點。
小反芻獸疫疫情:21日內在10個以上區縣發生,或有30個以上疫點。
已消滅的牛瘟、牛傳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又在我市發生,或牛海綿狀腦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市。
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1.5.2  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14日內在8個以上、15個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區縣發生,或有30個以上、50個以下疫點;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出現並發生流行。
非洲豬瘟疫情:21日內在5個以上、10個以下區縣發生,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內在5個以上、10個以下區縣發生,或有10個以上、30個以下疫點。
小反芻獸疫疫情:21日內在5個以上、10個以下區縣發生,或有10個以上、30個以下疫點。
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瘟、新城疫等二類動物疫病:1個潛伏期內在10個以上區縣呈暴發流行態勢。
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1.5.3  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14日內在2個以上、8個以下區縣發生,或有5個以上、30個以下疫點。
非洲豬瘟疫情:21日內在2個以上、5個以下區縣發生。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內在2個以上、5個以下區縣發生,或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小反芻獸疫疫情:21日內在2個以上、5個以下區縣發生,或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瘟、新城疫等二類動物疫病:1個潛伏期內在2個以上、10個以下區縣呈暴發流行態勢。
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其他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1.5.4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口蹄疫疫情:14日內在1個區縣發生,或有5個以下疫點。
非洲豬瘟疫情:21日內在1個區縣發生。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21日內在1個區縣發生。
小反芻獸疫疫情:21日內在1個區縣發生。
布魯氏菌病、牛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瘟、新城疫等二類動物疫病:1個潛伏期內在1個區縣呈暴發流行態勢。
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1個潛伏期內在1個以上區縣呈暴發流行態勢。
市農業農村委認定的其他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2、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由重慶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籌、協調和指揮。市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副主任)、市農業農村委主任和疫情發生地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為成員單位(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委,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委分管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建市防治動物重大疫病專家組(以下簡稱市專家組),常態化下主要職責為參與制訂(修訂)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等。
2.2  區縣組織指揮機構
區縣參照設立防治動物重大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縣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承擔屬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相應職責;比照市專家組組建本級專家組。
2.3  應急指揮機構
突發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時,市、區縣指揮部轉入應急狀態,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專家組、技術處置組、疫情監測組、秩序維護組、輿論引導組、應急保障組、善後工作組和事件調查組等工作組;突發Ⅲ級和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時,區縣指揮部轉入應急狀態,區縣指揮部下設上述各工作組,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指導處置工作。參與現場應急處置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市、區縣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安排。
市指揮部各工作組主要職責為:
綜合協調組: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負責綜合協調和疫情處置信息匯總報送,發揮信息樞紐作用;傳達上級有關指示要求;協調調配有關應急資源;協調各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等。
專家組:常態化下的市專家組轉入應急狀態,負責提出重大動物疫情等級認定及應採取的技術處置措施建議,負責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培訓,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後期評估建議等。
技術處置組: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公安、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單位參加,在專家組指導下,負責對染疫動物進行撲殺、銷毀和無害化處理;對疫點、疫區開展消毒滅源;對受威脅區易感染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等。
疫情監測組: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衛生健康、林業、海關等單位參加,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排查、監測,做好病人診治、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等。
秩序維護組:由公安部門牽頭,交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單位參加,負責對疫區、疫點進行隔離、封鎖,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做好疫區治安和現場安保工作,打擊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等。
輿論引導組:由宣傳部門牽頭,網信、農業農村等單位參加,負責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布和報導工作,開展防疫科普宣傳,做好輿論引導等。
應急保障組: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交通、商務、衛生健康、應急、通信管理、郵政管理、鐵路、民航等單位參加,負責提供物資、資金、通信、交通和衛生防護保障等。
善後工作組:由疫情發生地區縣指揮部牽頭,民政、人力社保、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單位參加,負責制定補助、補償、撫慰和恢復生產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事件調查組:由農業農村部門牽頭,公安、衛生健康等單位參加,負責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追蹤、追溯調查,認定性質,總結經驗教訓,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等。
3、監測、預警、報告和認定
3.1  監測
農業農村部門根據日常監測信息和可能導致疫情的風險信息,開展風險識別與登記、風險評估、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公安、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和海關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向本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可能導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劃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判可能發生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布紅色預警;預判可能發生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布橙色預警;預判可能發生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布黃色預警;預判可能發生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布藍色預警。
3.2.2  預警發布
(1)發布許可權。紅色、橙色預警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會商研判後以市農業農村委名義發布;黃色、藍色預警由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會商研判後,報請市指揮部辦公室以市農業農村委名義發布。接壤其他省級行政區域的區縣可能發生疫情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以市農業農村委名義向有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情況。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包括疫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警示事項和應採取的措施等內容。
(3)發布渠道。市農業農村委通過公文交換系統等方式向可能發生疫情的區縣及其周邊區縣、存在關聯的區縣政府發布預警信息,並同時報告市政府。必要時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布。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市、區縣指揮部應及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會商研判、開展部署,密切關注疫情發生髮展趨勢,做好疫苗和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的儲備,採取排查、監測、消毒、緊急免疫和調運監管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發生及蔓延。
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的,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單位及時互通信息,嚴密防範,落實各項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控措施。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預警解除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疫情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風險可控或者風險已經解除時,宣布解除預警,並適時終止有關措施。
3.2.5  預警流程圖
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圖片1.png
3.3  社會單位和個人報告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書面或來訪等方式向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市、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疫情報告公開電話(市指揮部辦公室公開電話:023—89133333)。
3.4  疫情認定與報告
3.4.1  疑似病例診斷及報告
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進行診斷、採樣和流行病學調查。經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判定為疑似病例或其他需要報告情形的,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2小時內報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確認後,將有關信息和樣品報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確認為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報告情形的,應在1小時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至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區縣指揮部,並同步報告區縣政府。
需要報告的情形:(1)疑似發生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等重大動物疫情,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2)疑似發生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或疑似發生新發動物疫病、新傳入動物疫病;(3)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態勢;(4)農業農村部規定和市農業農村委要求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報告內容包括:疑似疫情或其他需要報告情形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動物種類、同群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等。
3.4.2  疫病確診及報告
經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判定為確診病例的,在出具檢測報告1小時內報市指揮部辦公室確認後,再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對於新發動物疫病、新傳入動物疫病等確診許可權不在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應及時將樣品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確診,或報請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有關獸醫實驗室進行確診。
3.4.3  疫情認定及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病例確診有關情況報告後,根據疫病確診結論、臨床症狀、傳播風險及專家建議等因素對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認定。必要時報請農業農村部認定。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認定後,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報有關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電話並書面報告本級指揮部和本級政府,該指揮部和政府分別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將疫情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指揮部和市政府;同時,市指揮部辦公室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指揮部和市政府,並以市農業農村委名義書面報告農業農村部。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的,市、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單位。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認定後,市政府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被排除的,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報有關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由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本級指揮部和本級政府。
3.4.4  疫情公布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公布或由其授權市農業農村委公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3.4.5  疫情處置報告
市、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在首次報告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續報基本情況(疫區和受威脅區情況、人員感染情況等)、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解除封鎖、撤銷疫區後應當進行最終報告(具體要求見5.1後期評估)。
對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
3.5  信息上報流程圖
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圖片2.png
4、應急回響
4.1  回響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認定後,市指揮部及屬地區縣指揮部根據疫情等級,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回響原則作出應急回響。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及時公布疫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採取邊調查、邊處置、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區縣,服從市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區縣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先期處置
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等對發病養殖場(戶)採取隔離、消毒、調查,限制動物及動物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等臨時先期處置措施。
對臨床症狀典型的,可能迅速擴散的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關區縣指揮部可依據專家組臨床診斷報告,採取撲殺、無害化處理等先期處置措施。
4.3  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應急回響等級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4.3.1  Ⅰ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可能發生Ⅰ級重大動物疫情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市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統一指揮,落實屬地處置責任,接受農業農村部業務指導。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赴現場調度指揮,或派出市級工作組赴現場指揮處置。
4.3.2  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可能發生Ⅱ級重大動物疫情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提出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市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副指揮長赴現場調度指揮,或派出市級工作組,會同有關區縣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3  Ⅲ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可能發生Ⅲ級重大動物疫情時,由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提出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區縣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區縣指揮部統一指揮,派出區縣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進行業務指導。
4.3.4  Ⅳ級應急回響
發生或可能發生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時,由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商,提出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建議,報區縣指揮部批准後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區縣指揮部統一指揮,派出區縣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進行業務指導。
4.4  回響措施
4.4.1  Ⅰ級回響
(1)市指揮部召開會議,聽取情況匯報,根據有關動物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等規定,安排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由市、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專家組意見劃定。
(3)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疫區範圍在1個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屬地區縣政府發布封鎖令,秩序維護組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範圍涉及2個以上區縣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市政府發布封鎖令實行封鎖,或者責成疫情發生地區縣政府分別發布封鎖令實行封鎖;疫區範圍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市政府報請國務院同意後,由市政府會同有關省級政府共同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責成疫情發生地區縣政府發布封鎖令分別對疫區實行封鎖。
(4)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技術處置組依法及時採取撲殺、銷毀、無害化處理、徹底清洗消毒及防鳥、滅鼠、滅蠅等措施。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秩序維護組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情監測組對具有流行病學關聯性的動物進行嚴密隔離觀察,開展應急監測和風險評估,根據需要組織技術處置組開展緊急免疫;秩序維護組暫停疫區內畜禽屠宰加工場所的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關閉活畜禽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消毒。封鎖期內,疫區再次發現疫情或檢出病原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
受威脅區內應採取的措施。關閉活畜禽交易場所;根據需要,疫情監測組對養殖場(戶)開展應急監測、風險評估,技術處置組開展緊急免疫。
(5)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區縣指揮部根據需要,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受威脅區以外區域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的通告,由秩序維護組落實限制或者停止交易措施,並採取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6)開展調查。事件調查組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追蹤、追溯調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7)疫情監測。疫情監測組對所有養殖場(戶)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畜禽加大應急監測力度。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8)應急條件保障。市指揮部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應急保障組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物資、交通工具和有關設施、設備,以及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等,參與突發Ⅰ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必要時,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9)社會維穩。應急保障組、輿論引導組和秩序維護組等保障商品供應,保持物價穩定,加強對市場有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的管理,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做好輿論引導,維護社會穩定。
(10)疫情處置日報告。綜合協調組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
(11)補助統計。善後工作組做好強制撲殺補助、傳染病防治人員臨時性補助等統計工作。
(12)解除封鎖評估。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4.4.2  Ⅱ級回響
(1)市指揮部召開會議,聽取情況匯報,根據有關動物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等規定,安排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專家組意見,市指揮部辦公室劃定或指導有關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3)市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市政府發布封鎖令或責成疫情發生地區縣政府發布封鎖令,秩序維護組對疫區實施封鎖。
(4)市、區縣指揮部根據需要發布通告,由秩序維護組對本行政區域內受威脅區以外區域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5)事件調查組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及追蹤、追溯調查。
(6)疫情監測組組織對所有養殖場(戶)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畜禽加大應急監測力度等。
(7)市指揮部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應急保障組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有關設施設備等,參與突發Ⅱ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必要時,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8)應急保障組、輿論引導組和秩序維護組等保障商品供應,保持物價穩定,加強對市場有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的管理,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做好輿論引導,維護社會穩定。
(9)綜合協調組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
(10)善後工作組做好強制撲殺補助、傳染病防治人員臨時性補助等統計工作。
(11)疫情發生地的區縣指揮部及有關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措施。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Ⅰ級回響。
(12)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4.4.3  Ⅲ級回響
(1)區縣指揮部。根據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市級有關部門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2)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區縣指揮部、區縣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調查、應急處置等情況。
(3)區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有關控制措施,開展群防群控。
4.4.4  Ⅳ級回響
(1)區縣指揮部。根據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市級有關部門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進行。
(2)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區縣指揮部、區縣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區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組織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有關控制措施,開展群防群控。
4.5  回響等級調整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市、區縣指揮部應當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等級。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有擴散趨勢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等級;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時,應及時降低回響等級。
4.6  回響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置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1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疫情發生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向市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疫情發生區縣指揮部辦公室或者市指揮部辦公室向原發布封鎖令的同級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其發布解除封鎖令,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4.7  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疫病傳播特性、對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員是否密切接觸等情況,按照有關動物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等規定做好參加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和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確保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
4.8  處置記錄
參加疫情處置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職能職責詳細記錄疫情處置過程有關情況,根據疫情級別,由相應層級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匯總。
4.9  應急回響流程圖
重慶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圖片3.png
5、後期工作
5.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後,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Ⅰ級、Ⅱ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由疫情發生區縣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Ⅲ級、Ⅳ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本級指揮部、本級政府,區縣指揮部辦公室同步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短板漏洞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維護穩定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做好動物產品供給,保持藥品、動物和動物產品價格基本穩定,維護市場秩序,保障社會穩定,嚴厲查處引發疫情的違法行為和藉機製造社會恐慌的行為。
5.3  社會救助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要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和恢復生產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慈善組織、紅十字會依法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慈善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5.4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縣、市級有關部門要強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採樣、監測、流調、現場應急處置和防治動物重大疫病專家組等隊伍,加強隊伍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隊伍的快速回響和應急處置能力。必要時,可組織動員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具有專業知識的社會人員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應做好應急物資儲備與動態管理,保障應急工作需要。財政部門應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日常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強制撲殺補助、疫情處置、監督執法、疫情監測、培訓演練等經費列入本級年度預算,提供資金保障。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保證應急工作需要。
6.3  通信與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回響期間的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鐵路、民航等單位要健全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防疫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
6.4  技術保障
各區縣要積極支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樣品採集、監測、隔離、無害化處理等應急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配備與使用;提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信息化裝備水平,實現應急處置指揮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6.5  衛生防護保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要加強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監測,及時向本級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情況,做好預防保障工作。
6.6  宣傳培訓和演練
農業農村部門要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加強動物防疫科普知識宣傳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增強社會公眾防範意識;組織開展應急培訓,熟悉實施預案措施,提升應急人員業務技能;根據疫情形勢,制訂相應的應急演練計畫並組織實施。
7、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類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預案評估,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位預案的變化情況和風險評估、應急演練、應急處置等情況及時進行修訂。各區縣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委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重慶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4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市指揮部架構圖(應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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