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暫行)》是重慶市林業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林業局    
  • 實施地區:重慶市
發布通知,暫行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渝林規範〔2022〕3號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林業局2022年第1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林業局    
2022年12月1日

暫行全文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所稱 陸生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以保護、科研、藥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為目的而進行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
第四條 申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設備,保障陸生野生動物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
(二)具備與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種類、數量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從業人員配置合理;
(三)有合法的陸生野生動物種源來源;
(四)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飼料來源有保障。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批准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
(一)人工繁育尚未成功或者技術尚未過關的;
(二)野生動物資源不清或者資源極少,種源不能滿足人工繁育要求的;
(三)其他不適宜開展人工繁育活動的情形。
第六條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由市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市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區縣(自治縣)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批准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相應的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人工繁育許可的有效期為5年。
第七條 申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許可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三)申請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種源來源說明;
(四)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五)陸生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監控設施、醫療設施、隔離牆(網)等圖片、面積、規格、安全性及陸生野生動物飼料來源等說明材料。
第八條 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到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申請後,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對人工繁育場所、申請人條件、申請材料等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條 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政策和法規,關心支持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二)用於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來源符合國家規定;
(三)建立陸生野生動物管理檔案,完整記錄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個體數據以及飼養日誌、防疫檢疫、行政許可等各項信息,妥善保管各種證照,動物來源及去向清晰完整;
(四)維護設施設備安全,制定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不得虐待陸生野生動物,不得隨意放生陸生野生動物;
(五)按有關規定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六)接受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人工繁育活動中出現陸生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現象,人工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區縣(自治縣)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在其指導下進行檢疫檢驗和妥善處理。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自行處理或隱瞞不報。
第十一條 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陸生野生動物逃逸。發生陸生野生動物逃逸的,人工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應立即組織捕回,並報告當地區縣(自治縣)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逾期未捕回的,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代為捕回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人工繁育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 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人工繁育許可規定的種類、場所進行人工繁育活動。需要變更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的,應當向原批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需要變更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種類、場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依程式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需要終止人工繁育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提前2個月向原批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並按照規定妥善處理人工繁育的陸生野生動物,交回原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的監督管理,對設施設備、管理制度、人工繁育檔案、動物管理台賬等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及時向繁育單位或者個人反饋檢查意見。對場地條件不符合標準、管理制度 不健全、管理檔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整改;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依法核實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7日重慶市林業局印發的《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渝林護〔1998〕103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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