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

《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是重慶市2019年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9年12月1日
規定全文,修改情況的報告,內容解讀,

規定全文

(2019年9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市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並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漁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海關、交通、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海事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為重慶市愛鳥周。每年十一月為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
第七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和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按照國家公布的執行。
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
制定、調整後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傷病、飢餓、受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盡力救護,並及時報告市、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生物和工程技術等措施,改善野生動物棲息地環境。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管理制度,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
第十一條 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重要棲息地,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界標。
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設定警示牌、修建防護設施、發放宣傳資料、組織防護培訓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十二條 因保護本規定所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所需經費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
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條 誤捕國家和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應當立即無條件地放回原棲息地;誤傷的應當及時救護,並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死亡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按照下列規定申請領取人工繁育許可證:
(一)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由區縣(自治縣)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購買無證獵捕、無合法來源的野生動物。
終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批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並按照規定妥善處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野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
出售《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檢疫證明由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出具。
第十六條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種類、名稱等需要作出鑑定的,由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進行。
第十七條 禁止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場所;禁止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藥物。
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遷徙洄游通道等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或者在國家和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相當於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重要棲息地界標和在野生動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區設定的警示牌。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的,由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野生動物保護,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8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9月24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制委、法制工委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司法局、市林業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9年9月25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均是規範政府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保護管理責任,內容上存在重複,建議予以調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表決稿刪除了二次審議稿第十條第二款。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表決稿將二次審議稿第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終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的,應當提前兩個月向批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並按照規定妥善處理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實踐中針對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規定的誤捕、誤傷野生動物的行為難以準確界定,建議刪除誤捕、誤傷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表決稿刪除了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第二款。
此外,表決稿還對部分文字進行了修改,對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內容解讀

明確野生動物致害預防及補償
《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共20條,圍繞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新規定、完善我市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制度、明確野生動物保護職能職責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相關負責人表示,《重慶市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著力解決我市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突出問題。
比如,此次修改中,經多次與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研究,在規定中明確了“野生動物檢驗檢疫工作由獸醫主管部門負責,並由區縣(自治縣)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出具野生動物檢疫證明”,解決了實踐操作難題。
此外,明確野生動物致害預防及補償相關規定。為更好解決野生動物致害問題,規定在現行辦法的基礎上強化和細化了預防、控制致害的措施,明確了補償經費由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重慶市濕地保護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規劃和名錄、保護和利用、法律責任等。
相關負責人表示,冬水田作為淺山丘陵地帶的特色稻田,對涵養水源、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重慶市冬水田面積約為300萬畝。按照嚴格保護原則以及條例第二十五條有關禁止性行為的規定,為避免產生保護和利用的矛盾,條例未將冬水田納入濕地範圍。同時,為充分發揮冬水田對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作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利用冬水田涵養水源,改善生態環境”。
此外,對濕地規劃範圍內因濕地保護受到經濟損失的相關主體給予適當補償,能進一步提升各方主體加強濕地保護的積極性。為了充分發揮濕地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條例第六條規定了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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