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是2023年11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8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1月2日

辦法全文

重慶市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單位和個人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依法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包括:
(一)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列入國家《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列入《重慶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因人工養殖、經營、利用、運輸、違法放生陸生野生動物致害,或者其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侵權責任主體負責賠償的,不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野豬等本市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可以參照本辦法予以補償。
第四條 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
區縣(自治縣)和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核實、認定和補償等工作。
市、區縣公安、財政、人力社保、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有關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受理、調查工作,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五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補償。
(一)對從事正常生產生活的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經濟林木造成直接損失的。
(三)對合法圈養或者在依法承包、經營的土地上養殖的畜禽造成傷亡的。
(四)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補償的情形。
第六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故意傷害、違規飼餵或者挑逗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非法狩獵、非法進入自然保護地或者不遵守有關管理規定,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區域外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林木造成損失的。
(四)在有關自然保護地區域內非圈養的畜禽受傷或者死亡的。
(五)所受損害已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財政資金補償的部分。
(六)其他依法不應當補償的情形。
第七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結束後60個工作日內向損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補償申請。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及時保護現場或者固定證據,並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遭受財產損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損害發生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補償申請。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導致損害無法核實、認定的,不予補償。
申請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申請的,受理部門應噹噹場記錄申請的主要內容,並由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確認。
補償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和住址;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繫方式、地址和法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損害事實、訴求和理由。
(三)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申請後,應當對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必須客觀、公正、準確,做好調查筆錄和現場影像取證工作,如實填寫《調查登記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調查工作,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將補償申請有關材料和初步處理意見一併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補償申請有關材料和初步處理意見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申請有關材料和初步處理意見進行核實確認,提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的意見,填寫《補償認定表》,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將意見在本級政府網站和損害發生地村(居)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公示期內,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受理覆核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作出書面覆核結論。覆核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作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決定。對應當補償的,根據補償決定及時向申請人一次性發放補償費。
第十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每年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額按照全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每年因誤工減少收入的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造成身體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及一次性殘疾補償金。補償費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三)造成人員死亡的,補助實際醫療救治費和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死亡補償金、喪葬費總額為上年度全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四)造成農作物、經濟林木損失的,按照損害發生當月本市該農作物、經濟林木成品市場平均價格的50%予以補償。
(五)造成畜禽受傷的,按照損害發生當月本市該畜禽成品市場平均價格的30%予以補償;造成畜禽死亡的,按照損害發生當月本市該畜禽成品市場平均價格的50%予以補償。
(六)對合法建設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產生活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補償修復或者重置金額的50%。
(七)為避免或者減輕陸生野生動物對公民人身安全威脅,採取應急控制或者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損害發生時區縣市場平均價格的100%給予補償。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的,其勞動能力鑑定、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償。醫療救治費用符合醫保支付政策的納入醫保支付。
第十一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將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及補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發生範圍較大,區縣政府採取預防、控制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有困難的,市級財政可以適當補助。
第十二條 因陸生野生動物傷害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區縣林業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質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出具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核實期限。
區縣林業主管部門獨立作出定損意見和補償決定有困難的,可以徵求人力社保、農業農村等部門意見或者召開專家討論會。
第十三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實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的區縣,其所轄區域內發生陸生野生動物致害,事故申報、調查核實與認定、保險理賠等事項按保險契約辦理,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償。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和有關規定,履行受理申請、委託鑑定、查勘定損、保險理賠、定期反饋理賠數據等義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的《調查登記表》《補償認定表》等格式文書由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五條 受害人對區縣林業主管部門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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