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是2023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3年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月5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單位和個人因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是指依法受保護的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因保護本辦法規定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已將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納入政策性保險業務的旗縣(市、區),其所轄行政區域發生的陸生野生動物危害,致害情形不屬於保險契約賠付範圍的,適用該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和盟市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補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核實、認定、補償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情況的調查工作,嘎查村委會(社區居委會)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各盟市、旗縣(市、區)財政、發展改革、民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牧業、衛生健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調查、確認等補償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的預防控制、宣傳培訓和損失補償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補償,由盟市、旗縣(市、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補償主體責任。各級財政部門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落實補償資金。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開展相關陸生野生動物物種的種群數量和分布區調查,並制定科學有效的防範措施;
(二)在陸生野生動物頻繁活動區域設定警示標誌,發放防範知識宣傳手冊,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宣傳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保護防護知識,提高民眾的保護與自我防護意識;
(三)組織開展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生活習性、防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工作;
(四)制定完善陸生野生動物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應急預案;
(五)研究並綜合運用預防和控制陸生野生動物可能造成損害的技術、措施,科學論證有計畫地進行捕獵、種群調控等;
(六)積極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政策性保險業務。
第六條 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予以補償:
(一)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舍飼圈養或者在依法劃定的區域內放牧的牲畜家禽受到傷害或死亡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區域內種植的農作物(草地)、經濟林木等造成直接損失的;
(四)對民眾日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家具、畜圈等生產生活設施造成損失的;
(五) 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予補償:
(一)主動攻擊或者故意傷害、挑逗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二)進行非法狩獵或者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造成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三)對在劃定的生產經營範圍外種植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或者飼養的畜禽造成損失的;
(四)違法馴養、繁殖、經營、利用及運輸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五)因第三方故意激怒、驚嚇陸生野生動物導致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應由第三方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六)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及運輸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或個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及運輸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條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補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對受害人支付的醫療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進行補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誤工時間計算,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補償金最高額不超過上年度自治區全體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二)造成人員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受害人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等進行一次性補償。一次性補償金額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自治區全體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一次性補償金最高額為上年度自治區全體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至15倍;
(三)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受害人可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可參考《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標準對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進行確定,鑑定費用由受害人預付;
(四)造成人員死亡的,對受害人支付的醫療費、誤工費、喪葬費等進行一次性補償。總額為上年度自治區全體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五)造成農作物、經濟林木損失的,損失部分按上年度當地該類農作物、經濟林木的市場平均價格計算,補償全部損失的60%;
(六)造成家禽家畜受傷的,補償該類家禽家畜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的3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補償該類家禽家畜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的60%;
(七)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四)(五)款,造成其他財產損失的,具體出處標準由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補償額不高於損失部分市場價值的50%。
第十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監護人、受委託人應當及時向發生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保護現場以備核查。
造成人身傷亡申請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結束後60日內,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財產損失之日起15日內,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受害人或監護人、受委託人未按照規定時限提出申請,導致損害無法核實、認定的,不予補償。
 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可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鑑定機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鑑定期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十一條 補償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補償申請書遞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記入筆錄。補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繫方式和身份證件號。受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損害事實、證明材料和補償要求。
第十二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補償申請後,應當安排調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並提出同意補償或不同意補償的初步處理意見。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客觀、公正、準確。現場調查核實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十三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材料和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補償調查登記表、調查筆錄、初步處理意見等材料提交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旗縣(市、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償或不補償決定,並於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旗縣(市、區)財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補償決定,及時將補償金一次性、全額撥付給申請人。
第十四條 因保護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失,導致其家庭生活困難的,且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可依法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助。
第十五條 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資金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補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補償申請表、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補償調查登記表、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補償認定表由自治區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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