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辦法

《甘肅省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辦法》已經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辦法,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71號
甘肅省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辦法》已經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劉偉平
二○一○年九月九日

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保護動物是指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普及宣傳相關野生動物習性和防範知識,預防和控制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辦法申請政府補償:
(一)對從事正常生產和生活的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
(二)對圈養或者在依法劃定的區域內放牧的牲畜造成傷害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區域內種植的農作物、生產生活設施等造成直接損失的;
(四)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損失。
第五條 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權獲得政府補償:
(一)對主動攻擊和故意傷害陸生野生保護動物的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
(二)對進行非法狩獵活動或者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禁獵區、野生動物繁殖場所的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的;
(三)對在依法劃定的生產經營區域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直接損失的;
(四)馴養繁殖、運輸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
(五)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時,鄉鎮、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救治,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救治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委託人應當及時報告發生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派出不少於兩人的專業技術人員,對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情況進行現場勘查,做好調查筆錄和現場影像資料取證,並宣傳有關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政府補償政策。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委託人報告情況,配合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現場勘查、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八條 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申請補償的,應當在搶救治療結束後90日內向發生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造成財產損失申請補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損失之日起15日內向發生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身份證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事實、理由、補償要求;
(三)受害人提出人身傷害補償,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當提交勞動能力鑑定證明。勞動能力鑑定經受害人申請,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州或省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四)申請財產損失補償的,應當申請財產損失認定。財產損失認定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確定。
申請可以書面提出,也可以口頭提出。口頭申請的,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噹噹場記錄申請的主要內容,並由受害人簽字認可。
第九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補償申請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認定意見書。對應當給予補償的,報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覆核確認。對不屬於政府補償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覆核、確認一般應當在5日內完成,需要現場覆核的不得超過15日。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醫療機構共同做好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確認工作。
第十條 依法認定應當給予補償的,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人身傷害但未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上年度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上年度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大部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最高為上年度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5倍;
(四)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補償金額為上年度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8倍;
(五)造成死亡的,補償金額為上年度全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0倍;
(六)損毀農作物、生產生活設施等造成直接損失的,按直接損失折成當地市場價給予補償;
(七)傷害家畜的,對受傷家畜的補償金額最高按此家畜當地市場價的20%給予補償;對死亡家畜的補償金額按此家畜當地市場價的80%給予補償;
(八)造成其他損失的,按實際損失的50%給予補償。
第十一條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控制,宣傳培訓和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損害補償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補償經費省財政負擔50%,縣市區財政負擔50%。
第十二條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確認書移送同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確認書一次性直接支付申請人,省財政負擔部分每年年終實行報賬制結算。
經確認補償的,申請人支付的首次勞動能力鑑定費應當一併核報。
受到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傷害未參加醫療保險的、或家庭生活困難,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生活保障和救助。
第十三條 虛報、騙取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補償費,可並處虛報、騙取數額同等金額的罰款;虛報、騙取金額低於500元的,最低罰款金額不低於500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虛報、冒領補償費的;
(三)徇私舞弊,貪污挪用補償費的。
第十五條 鑑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鑑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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