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1月1日
辦法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

辦法全文

(1990年10月31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2018年11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野生動物保護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增強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並將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辦法規定的野生動物棲息地,是指野生動物野外種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區域。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本辦法的行為。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機關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每年4月為“甘肅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4月24日至30日為“甘肅省愛鳥周”。
“宣傳月”和“愛鳥周”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進行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二條在野生動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

第十三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以國務院批准公布為準。
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人民政府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制定、調整並公布的為準。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或者委託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的調查、監測和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野生動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動物棲息地的面積、生態狀況;
(三)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主要威脅因素;
(四)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情況等其他需要調查、監測和評估的內容。
第十五條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本省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保護野生動物及其重要棲息地,保護、恢復和改善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對不具備劃定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劃定禁獵(漁)區、規定禁獵(漁)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護。
禁止或者限制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營造單一純林、過量施灑農藥等人為干擾、威脅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相關自然保護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和管理。
第十六條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野生動物遷徙洄游期間,在前款規定區域外的遷徙洄游通道內,禁止獵捕並嚴格限制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遷徙洄游通道的範圍以及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的內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的需要,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產生的整體影響,避免或者減少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後果。
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圍堰等建設項目的選址選線,應當避讓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無法避讓的,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過魚設施等措施,消除或者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可能對相關自然保護區域、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產生影響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時,涉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涉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徵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和食物條件。
在野生動物重要的棲息地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禁止破壞巢、穴、洞,禁止污染棲息地環境。
第十九條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觀看野生動物的旅遊活動或者進行野生動物的攝影、攝像等,應當遵循警示要求,不得干擾野生動物正常棲息,不得破壞棲息地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因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救助措施、減少損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單位和個人對傷病、受困、迷途的野生動物,應當盡力搶救,嚴禁捕殺,並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禁止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進行監測和檢測,組織開展預測、預報等工作,並按照規定製定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因保護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作物或者其他財產損失的,按照《甘肅省陸生野生保護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辦法》等規定給予補償。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保險業務。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二十三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野生動物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特許獵捕證:
(一)需要獵捕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二)需要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二十四條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申請狩獵證。
獵捕上述野生動物的,應當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持槍獵捕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二十六條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地弓、地槍、排銃、絕後窖、大吊桿、獵夾、獵套、電擊或電子誘捕裝置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機動車追獵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
前款規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七條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人工繁育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人工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
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應當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註銷人工繁育許可證,並按規定妥善處理繁育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八條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種源,建立物種系譜、繁育檔案和個體數據。因物種保護目的確需採用野外種源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條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個體且其親本也在人工控制條件下出生。
第二十九條人工繁育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有利於物種保護及其科學研究,不得破壞野外種群資源,並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
第三十條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專用標識,保證可追溯,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證明。
出售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依法附有檢疫證明。
第三十一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於野外種群養護,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出縣境的,應當持有或者附有規定的特許獵捕證或者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准檔案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以及檢疫證明。
第三十五條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製品發布廣告。
第三十六條禁止網路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第三十七條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涉及進出口和從境外引進物種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及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批准檔案,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等批准檔案。
前款規定的有關許可證書、專用標識、批准檔案的發放情況,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十條外國人在我省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應當經省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野生動物保護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1990年10月31日省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頒布實施;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辦法》距上次修正已時隔8年,特別是2016年7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修訂,並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來看,《辦法》絕大部分條款和內容與新修訂的上位法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內容和措施相比已明顯滯後,缺項嚴重,部分條款還存在一些與上位法或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問題,已不能完全適應全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需要,需儘快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過程
2017年,按照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省林業廳嚴格對照上位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對《辦法》進行了全面排摸清理,初步提出了修改意見,在徵求各市(州)林業局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經廳黨組會議研究後,分別向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和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清理意見,建議列入2018年立法計畫按程式進行修訂。為提高立法透明度,確保立法質量,嚴防與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問題發生,去年(2017年)12月中旬在甘肅林業網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並書面徵求了原國家林業局和西安專員辦的意見建議,今年(2018年)6月還召開論證會,進一步徵求了有關立法專家和各市(州)動管站的意見建議,對徵求到的43條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絕大部分予以採納進行了補充完善,於8月6日向省政府報送了《辦法》修改意見對照表(送審稿)。隨後,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林業廳,結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送審稿進行了論證和審查修改,經2018年9月7日十三屆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辦法(修訂草案)》。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辦法》共7章42條,修訂後共5章42條,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
(一)對章節結構進行了調整。對照新修訂上位法的結構和業務邏輯關係,對原《辦法》結構進行合併,調整了各章節名稱。
(二)根據新修訂的上位法增加了相關條款。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方面:在第三條增加了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概念,修改了“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的概念解釋。在第六條增加了野生動物棲息地的概念。在第十三條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制度作出規定。在第十五條對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內引入外來物種等人為活動作出禁止或限制規定。在第十六條對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活動作出規定。在第十七條對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作出規定,對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需要提出原則性要求,對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遷徙洄游通道,以及應當採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措施提出法定要求。在第二十條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各部門職責作出規定。在第二十二條對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確需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三有陸生野生動物”的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的行政許可作出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因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及其製品的行政許可作出規定。在第三十條對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出規定。在第三十七條對禁止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特許獵捕證、狩獵證、人工繁育許可證等其他批准檔案的作出規定。在罰則方面:原《辦法》各罰則條款與新修訂後的上位法第四章重新認定的各類違法情形和處罰標準出入較大,全部刪除。考慮到修改後《辦法》未涉及上位法規定之外的禁止性內容,在法律責任部分也未突破上位法規定,因此新增第三十九條,表述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增加第四十一條,對未取得省重點和“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的違法情形規定了處罰依據和處罰幅度。
(三)刪除了不符合上位法或國家政策規定的條款。刪除了原《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不符合上位法或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條款。同時,根據相關內容修改整合以及業務邏輯關係的調整,還相應刪除了個別條款和內容。
以上說明及《辦法(修訂草案)》,請審議。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