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

《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依法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號公布《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制定進程,內容全文,

制定進程

2023年5月17日,《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5號公布《湖南省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依法享有政府補償的權利,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依據本辦法予以補償。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包括:
(一)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三)列入湖南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四)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的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普及陸生野生動物習性和防範知識,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陸生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覆核、認定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受理、調查、核實等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配合。
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等管理機構負責協助所轄自然保護地、國有林場範圍內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四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採取預防、控制陸生野生動物致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發生較大範圍陸生野生動物致害,補償金額較大,縣(市、區)財政補償有困難的,省級財政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政府直接補償方式,或者採取購買保險方式補償。採取購買保險方式補償的,不再實施政府直接補償。
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保險方式補償的,補償情形和補償標準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補償:
(一)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在依法經營的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林木和苗木損害的;
(三)造成合法養殖的畜禽、水生生物損害的;
(四)造成房屋、家具、圈舍等合法財產損害的;
(五)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地或者不遵守相關管理規定,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因狩獵、挑逗、攻擊陸生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不構成傷殘的,一次性支付誤工損失和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總額不超過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誤工損失按照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誤工天數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確定。
(二)構成傷殘的,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一次性補償金不低於下列標準:
1.一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2.二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3.三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4.四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倍;
5.五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6.六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7.七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8.八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
9.九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10.十級傷殘的,補償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
(三)造成人員死亡的,支付不低於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的一次性補償金。
需要進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鑑定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首次鑑定費由受害人先行墊付,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認定補償的,報銷首次鑑定費。
第九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造成農作物、林木和苗木損害的,按照核實損害量和所在縣(市、區)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損失,補償不低於損失的30%;
(二)造成畜禽、水生生物損害的,按照核實損害量和所在縣(市、區)損害發生上一年度市場平均價格計算損失,補償不低於損失的30%;
(三)造成房屋、家具、圈舍等合法財產損害,可維修的,按照所在縣(市、區)損害發生上一年度該財產的市場平均維修價格計算,補償不低於平均維修價格的50%;不可維修的,補償不低於所在縣(市、區)損害發生上一年度該財產市場平均價格的40%。
第十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通過其他途徑可以獲得賠償、補償、救助的費用,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受害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受委託人應當及時向損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造成人身傷亡申請補償的,自受害人治療結束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損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補償。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財產受損之日起30日內,向損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補償。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補償申請後,應當安排2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出具初步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完成調查後,應當將初步處理意見在損害發生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公示5個工作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示期內收到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異議屬實的,退回補償申請,並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異議不屬實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者個人。
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異議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覆核,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覆核完畢。
第十四條 公示期滿,對公示內容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受害人身份證明、損害證明、補償申請表、現場勘查筆錄、調查筆錄、初步處理意見、公示情況等材料提交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開展覆核的,應當在覆核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補償或者不予補償決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作出補償決定,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償決定書以及相關材料移交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補償決定,及時撥付補償金。
第十五條 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低於500元的,可以適用簡易補償程式,具體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騙取補償金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退回補償金。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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