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重點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重點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在2006.01.12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重點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01.12
  • 實施時間:2006.01.12
已經2005年12月26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因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時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補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政府補償:
(一)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對農作物和經濟作物造成損毀的;
(三)對圈養、歸圈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對有人看護放養的牲畜造成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條 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補償:
(一)非法進行狩獵活動,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圍觀或者挑逗野生動物,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三)在生產經營範圍外種植的農作物和經濟作物造成損毀的;
(四)在野外散放或無人看護牲畜造成的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因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其它損害情形。
第四條 馴養繁殖、運輸的野生動物逃逸,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由馴養、運輸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野生動物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補償的,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應當保護好現場,並在事發當天請村委會或就近兩人以上村民到現場察看作證。除特殊情況之外,受害人或者其親屬應當在受傷害或損失之日起3日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職能部門報告,並填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補償申請表(以下簡稱補償申請表)。
第六條 補償申請表分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人身傷害補償表(以下簡稱傷害補償表)和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財產損失補償表(以下簡稱損失補償表)。
傷害補償表和損失補償表應附有以下內容:知情人證明及現場搜取的其它證據,如照片、錄像等;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林業職能部門的現場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主要包括受損失或傷害時的背景情況,受損失或傷害情況,包括數量、程度等)。
補償申請表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林業職能部門收到補償申請後,必須及時對野生動物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除特殊情況外,一般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客觀、公正、準確。調查人員必須查清事實,做好調查筆錄和現場相關證據的蒐集核實工作,並形成調查報告。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職能部門調查核實工作完成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補償申請表報所在縣林業職能部門,縣林業職能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對補償申請進行審核。對事實清楚、情況屬實,並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予以補償;對事實不清的,應當重新調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的,不予補償,並對申請補償者予以解釋說明。
經審核,情況複雜、損失或傷害嚴重,難以確認的,應當報送上一級林業、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給予補償;情況特別複雜、損失或傷害特別嚴重,並難以確認的,應當報送自治區林業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給予補償。
第九條 經審核屬於本辦法規定補償範圍的財產損失,由縣以上林業、財政部門按以下規定補償。
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按當地實際產量及收購價格,但最高不超過糧食類的可參照2005全區年糧食平均單產510斤(標準畝)計算;經濟類作物的參照油菜畝產190斤(標準畝)產量計算;成熟期經濟林木類損失,按當地果品種類平均產量及收購價計算。對其它作物的損失,可根據當地物價部門認可的產地價計算。
造成牲畜傷害,致傷尚可治癒的,應支付實際醫療費(醫療費的補償不超過同類牲畜全部損失的50%);造成牲畜死亡的按照當地市場平均價補償,但是最高補償額不得超過以下標準:成年氂牛1500元/頭、成年黃牛970元/頭、成年綿羊250元/只、成年山羊120元/只、成年豬600元/頭、成年馬2600元/匹、成年騾子2200元/匹。
造成家庭財產損失的,按財產受損(含房屋)程度、實際數量和當地價格計算。
第十條 經審核屬於本辦法規定補償範圍的人身傷害,由縣以上林業、財政部門給予補償,補償金額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受害人實際醫療費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減少收入按照上年度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西藏農牧民人均純收入折算。實際誤工天數憑村委會和鄉(鎮)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為依據確定。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受害人應承擔的醫療費及殘疾補償金。殘疾補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一次性補償。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為上年度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西藏農牧民人均年純收入額的10~15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上年度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西藏農牧民人均年純收入的20~30倍。受害人傷殘程度應以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有效診斷書作為依據。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償費和死亡補償金。其中喪葬補償費800元,死亡補償金為上年度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西藏農牧民人均年純收入的10~25倍。
第十一條 補償資金採取“一事一審”的辦法,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專項申請解決,由自治區、地(市)、縣級財政分級負擔,負擔比例為自治區財政50%、地(市)財政30%、縣財政20%。
政府補償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補償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二條 當事人騙取、虛報、冒領補償資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當地林業職能部門追回補償金;情節嚴重的處警告或者處補償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罰款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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