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至 2025年4月30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自然資規〔2022〕2號
各市林業主管部門:
《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3月18日

檔案全文

山東省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加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野生動物),是指納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人工繁育,是指在人為控制條件下,為保護、研究、科學試驗、展覽及其他經濟目的而依法進行的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
本辦法所稱經營利用,是指依法從事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
第四條  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經營利用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批准的種類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野生動物保護、人工繁育、利用技術標準,規範開展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活動,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第五條  大熊貓、朱䴉、虎、豹類、象類、金絲猴類、長臂猿類、犀牛類、猩猩類、鴇類等十種(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批;經營利用活動向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申請,並經審批。
上款所述種類以外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省政府調整省級行政權力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利用活動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並經審批。
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審批後應當抄送省自然資源廳、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收到人工繁育申請後,應依據《野生動物人工繁育管理規範總則》《野生動物飼養場總體設計規範》《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司關於印發〈黑熊繁育利用技術規範〉等標準的通知》,對人工繁育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查驗,填寫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場所現場查驗記錄,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七條  借展、表演野生動物活體的,應當按照經營利用審批許可權,由野生動物的出借方提出申請,審批部門在書面徵求展示展演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作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工繁育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三)申請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說明;
(四)人工繁育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五)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六)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監控設施、醫療設施、隔離牆(網)等圖片,面積、規格、安全性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的說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購買、利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審批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人身份的有效檔案或材料;
(三)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四)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契約(或協定)以及實施方案;
(五)野生動物或其產品來源的有效檔案或說明材料;
(六)野生動物活體或產品說明;
(七)引進野生動物活體人工繁育條件說明材料。
第十條  取得人工繁育許可的單位,需要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憑經營利用行政許可決定或專用標識及畜牧獸醫部門開具的檢疫證明開展相關活動,建立陸生野生動物活體及製品輸入輸出檔案,做到全程可追溯。
第十一條  需要變更人工繁育地點、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內容的,向原批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理由,經批准後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逐級上報時,應當出具審核意見及現場查驗記錄,並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申請人條件和準予批准條件;
(二)是否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
(三)是否符合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專家評審意見和履行國際公約、協定、協定要求;
(四)是否符合相關物種特殊規定;
(五)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予批准:
(一)野生動物資源不清;
(二)人工繁育尚未成功或技術尚未過關;
(三)野生動物資源極少,不能滿足人工繁育種源要求。
第十四條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規定實施陸生野生動物活體標記;建立人工繁育及經營利用管理檔案,記載動物的物種名稱、數量、來源、繁殖、輸入、輸出、死亡等情況;妥善保管各種證照,保留進貨憑證、銷售清單等相關手續,動物來源及去向必須清楚。
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活動中出現野生動物非正常死亡時,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防控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並配合相關部門查明死因,發現重大動物疫情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自行處理或隱瞞不報。
第十五條 人工繁育單位,應當採取嚴格防範措施,防止逃逸。發生逃逸的,人工繁育單位應立即組織捕回,並報告當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委託或指派有關機構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人工繁育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按照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省、市、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人工繁育、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單位,在行政許可過程中以及取得行政許可後從事人工繁育、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活動的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進行檢查、檢驗、檢測,還可以聘請野生動物保護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檢查工作。
第十七條  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材料。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材料,對檢查中所指出的問題應當及時加以糾正。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遵守被檢查單位的安全和防疫管理規章制度,保證自身的安全和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對轄區內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每年查驗兩次,並留存現場查驗檔案。應查驗動物籠舍、消毒防疫、防逃逸設施、應急預案、操作規範、規章制度上牆、警示標識、科普宣傳、飼料存儲、飼養管理檔案等,排查存在的安全隱患,並核查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的野生動物存欄量情況。
各縣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於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別向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轄區內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的查驗及存欄量情況,各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經匯總整理後於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如實報告省自然資源廳。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不定期對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進行抽查。各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將失信、失責的人工繁育和經營利用單位作為重點查驗單位。
第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填寫現場查驗單。查驗單應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簽字確認,雙方分別留存。當發現被檢查單位已經不具備從事人工繁育與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條件,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取得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按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原批准機關可以註銷其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證件:
(一)超出行政許可規定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種類的;
(二)隱瞞、虛報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許可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或倒賣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證件或文書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
(五)取得人工繁育許可後超過一年未從事人工繁育活動的。
被註銷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證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停止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活動,其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未經許可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違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違法放歸野生動物,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相關證件、專用標識及批准檔案等行為,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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