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

2022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印發《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試行)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28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檔案編號:川辦發〔2022〕17號
預案目錄,預案內容,

預案目錄

1 總則 …………………………………………………………… 5
1. 1 編制目的 ……………………………………………… 5
1. 2 編制依據 ……………………………………………… 5
1. 3 定義 …………………………………………………… 5
1. 4 適用範圍 ……………………………………………… 5
1. 5 工作原則 ……………………………………………… 6
1. 6 預案體系 ……………………………………………… 7
2 組織指揮體系 ………………………………………………… 7
2. 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 7
2. 2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職責 …………………… 8
2. 3 市(州)組織指揮機構………………………………… 10
3 監測會商與預警 ……………………………………………… 11
3. 1 監測 …………………………………………………… 11
3. 2 會商 …………………………………………………… 11
3. 3 預警分級 ……………………………………………… 11
3. 4 預警條件 ……………………………………………… 12
3. 5 預警發布 ……………………………………………… 13
3. 6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 13
3. 7 預警審批程式 ………………………………………… 14
4 應急回響 ……………………………………………………… 14
4. 1 回響分級 ……………………………………………… 14
4. 2 城市回響 ……………………………………………… 15
4. 2. 1 總體要求 ………………………………………… 15
4. 2. 2 Ⅲ級回響措施 …………………………………… 17
4. 2. 3 Ⅱ級回響措施 …………………………………… 19
4. 2. 4 Ⅰ級回響措施 …………………………………… 20
4. 3 區域回響 ……………………………………………… 20
4. 3. 1 區域Ⅲ級回響措施 ……………………………… 21
4. 3. 2 區域Ⅱ級回響措施 ……………………………… 21
4. 3. 3 區域Ⅰ級回響措施 ……………………………… 21
5 應急回響報告和通報 ………………………………………… 21
6 新聞發布 ……………………………………………………… 22
7 總結評估 ……………………………………………………… 22
8 應急保障 ……………………………………………………… 22
8. 1 組織保障 ……………………………………………… 22
8. 2 經費保障 ……………………………………………… 22
8. 3 物資保障 ……………………………………………… 23
8. 4 預報能力保障 ………………………………………… 23
8. 5 信息聯絡保障 ………………………………………… 23
9 監督問責 ……………………………………………………… 23
10 附則 ………………………………………………………… 24
10. 1 預案編制 …………………………………………… 24
10. 2 預案備案 …………………………………………… 24
10. 3 預案演練 …………………………………………… 24
10. 4 預案修訂 …………………………………………… 24
10. 5 預案解釋 …………………………………………… 25
10. 6 預案實施時間 ……………………………………… 25
附錄 應急回響流程圖 ………………………………………… 26

預案內容

1、總則
1. 1 編制目的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和應急回響工作機制,精準預警預報,加強區域應急聯動,確保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緩和降低污染影響,改善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
1. 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 《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 年修訂版) 的函》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的通知》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實施辦法》 《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定義
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 《 環 境 空 氣 質 量 指 數(AQI) 技 術 規 定 ( 試 行) 》 ( HJ633—2012 ) , 日 AQI 大 於 200, 或PM2. 5 日濃度大於 115 微克每立方米,或 O3 日最大 8 小時濃度大於 215 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氣污染。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1. 5 工作原則以人為本,預防為主。 把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出發點,加強監測預警,堅持平戰結合,強化源頭管控,夯實減排措施,減少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區域統籌,屬地為主。 建立全省統一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系統,強化區域聯防聯控。 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分級負責、分類管理。 各級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組織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科學預警,及時回響。 積極做好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把握變化情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警、會商研判、應急回響、督查調度、跟蹤評價等機制,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分級管控,精準減排。 動態更新重污染應急減排清單,強化全省大氣污染源監控,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嚴格差別化管控措施,細化企業“ 一廠一策” 實施方案,確保同一行業內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協同聯動,社會參與。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綜合採用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參與意識,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1. 6 預案體系本預案是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其下級預案包括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市(州) 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包含本級政府相關部門實施方案(含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 和相關企業、單位的“一廠一策”實施方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設立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專項工作小組(以下簡稱省專項工作小組) ,負責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 省專項工作小組組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組長由省政府分工副秘書長、生態環境廳廳長、省氣象局局長擔任。 省專項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由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成員包括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業農村廳、商務廳、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應急廳、省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林草局、省廣電局、省氣象局。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生態環境廳,作為日常辦事機構,主要負責貫徹省專項工作小組的指令和部署,組織重污染天氣應對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指導各市( 州) 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承擔省專項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生態環境廳、省氣象局、經濟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分管負責同志兼任。
2.2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成員單位職責
省委網信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重污染天氣防治正面宣傳和輿論引導,指導生態環境、氣象等部門做好相關網路輿情監測、研判、分析和處置。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許可權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最佳化區域空間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最佳化能源消費結構,推動清潔能源利用;按職責做好應急狀態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關工作。
經濟和信息化廳:負責工業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加強工業技改和節能減排,督促有關重點工業企業按要求,落實停產、限產措施;協調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調度;在保障全省電力供應的前提下協調落實電廠壓產、限產,以及區域電力調配等工作;配合督導全省加油站、儲油庫、裝卸油環節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教育廳:指導和督促各市( 州) 制定並落實重污染天氣幼稚園、學校應急處置方案,組織落實減少或停止戶外活動等防護措施;開展相關應急知識教育培訓。
科技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重污染天氣預防、應對處置科技支撐工作;加強科技創新能力儲備,加快先進適用科技成果(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轉化。
公安廳:指導和督促各市(州) 制定並落實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應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動老舊車淘汰;負責打擊禁放區內煙花爆竹燃放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分析和預報,會同省氣象局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會商研判;組織對重點排污企業污染物減排情況進行執法檢查;聯合相關部門加強大氣污染控制和應急減排措施落實;督導各市(州) 政府組織重點排污企業編制並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清單並動態更新。
住房城鄉建設廳:督促指導各市(州) 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組織落實城市建築工地揚塵治理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大餐飲油煙直排、露天燒烤、城市垃圾焚燒、城市秸稈落葉焚燒等監管力度。
交通運輸廳:加強本行業揚塵污染防控,督促指導各市( 州)制定並落實重污染天氣交通運輸保障及汽修企業噴塗作業停產、限產應急方案;保障公共運輸運力,督促營運類車船以及相關非道路移動源落實大氣污染管控措施;督促有關市落實港口大氣污染管控措施。
農業農村廳:負責指導各市(州) 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農作物秸稈資源化利用。商務廳:負責協調外資企業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預案制定、實施;規範廢品回收、報廢機動車拆解等行業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老舊車淘汰工作。
文化和旅遊廳:負責配合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開展重污染天氣旅遊團隊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開展重污染天氣對人體健康影響的監測和防護知識宣傳;督促指導各地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機構加強診療、救治工作。
應急廳:負責重污染天氣相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禁放區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布點管控。
省國資委:督促省屬相關企業落實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省市場監管局: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大對商品煤和油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嚴格源頭控制。
省林草局:督促指導各地加大國土綠化力度,加強濕地建設和保護;指導各地科學開展林下可燃物計 劃 燒 除,減 輕 空 氣 環 境污染。
省廣電局:負責協調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導。省氣象局:負責制定並實施重污染天氣氣象保障預案;負責重污染天氣氣象條件分析和預報,會同生態環境廳聯合開展環境空氣品質會商研判;組織、指導各地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3 市(州)組織指揮機構
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協調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修訂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適時啟動;貫徹落實國家、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要求,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組織、督促重點企事業單位制定落實應急預案,規範應急處置。
3、監測會商與預警
3. 1 監測
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空氣品質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3. 2 會商
成立常態化的重污染天氣預測會商專家組,充實有關科研機構、氣象氣候、環境監測等方面的專業力量,依託西南區域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及時開展科學研判、動態會商,不斷提高預測預報科學性、縝密性,提升預警精準性、時效性。
強化會商研判,專家組根據會商研判結果,每周形成周報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 在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每日動態開展數據分析、監測評價和趨勢預判,實行日報告制度;會商研判認為需要啟動區域預警時,提前 1—2 天上報發布預警建議,包括發布預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啟動時間、氣象條件等信息。 省專項工作小組相關領導根據實際情況組織或參加會商。
3. 3 預警分級
全省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各級別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 AQI 日均值大於 200 ( 或 PM2. 5 濃度大於 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2 天(48 小時)及以上,或 O3 日最大 8 小時濃度大於 215 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2 天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 AQI 日均值大於 200 持續 3 天(72 小時)及以上,或預測 PM2. 5 濃度大於 115 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3 天(72 小時)及以上且 PM2. 5 濃度大於 150 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1 天(24 小時)及以上,或 O3 日最大 8 小時濃度大於 215 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3 天及以上且 O3 日最大 8 小時濃度大於 265 微克每立方米持續 1 天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 AQI 日均值大於 200 持續 4 天(96 小時)及以上且預測 AQI 日均值大於 300 持續 2 天(48 小時)及以上,或預測AQI 日均值達到 500。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空氣品質狀況及污染特徵,根據實際需要降低各級別預警的啟動條件,以便及時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3.4 預警條件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區域預警和城市預警。
預判 3 個及以上相鄰市(州)同時達到一定級別預警分級標準時,啟動相應級別的區域預警。單個市(州)預判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時,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城市預警。接到生態環境部、西南區域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或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預警提示信息時,相關市(州) 應當根據預警提示信息,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涉及城市,依託西南區域空氣品質預測預報中心開展成渝地區重污染天氣預警工作,加強與重慶市毗鄰地區的信息共享、會商研判,可根據會商結果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 5 預警發布
區域預警發布:預測達到區域預警條件時,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前 1—2 天發布區域預警信息。
城市預警發布:預測達到城市預警條件時,市( 州) 原則上提前 24 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保障應急回響措施有效落實。
若遇特殊氣象條件未能提前發布,判斷滿足預警條件可立即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發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氣可能出現的時間、範圍、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預警級別、氣象條件等。
3. 6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品質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 36小時以上時,可以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並提前發布信息。
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天氣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當按一次重污染天氣過程計算,以較高級別的預警標準啟動預警。
區域預警解除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或委託副主任審批,城市預警解除由各市(州)政府自行確定。
3.7 預警審批程式
預測達到區域預警條件時,省專項工作小組根據專家組提出的區域預警建議的等級、範圍等情況,及時組織監測、科研、管理等相關人員會商研究預警發布,起草形成預警發布函並按程式向省政府上報預警信息。
發布區域黃色預警,由生態環境廳廳長審批,並向省政府報備,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具體發布。
發布區域橙色預警,由生態環境廳廳長審核,報分管副省長審批同意後,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具體發布。
發布區域紅色預警,由生態環境廳廳長審核,報分管副省長和省長審批同意後,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具體發布。城市預警發布的審批許可權和發布程式,由各市(州) 政府自行確定。
4、應急回響
4. 1 回響分級
對應預警等級,實行三級回響。
(1)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2)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3)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發布區域預警時,相關市(州) 人民政府應啟動不低於區域預警級別的應急回響。
4.2 城市回響應急回響措施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減排措施。 各市(州)在落實本預案相應等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可結合本地實際,採取更嚴格的應急回響措施應對重污染天氣。
4. 2. 1 總體要求:
(1)顆粒物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 III 級、II 級、I 級應急回響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 10% 、20% 和 30% 以上,各市(州)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減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O3 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回響期間,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 III 級、II 級、I 級應急回響下減排比例分別達到全社會總排放量的 10% 、20% 和 30% 以上。
(2)各地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要按照“一地一策” “一企一策” “一廠一策”的要求,指導督促本地分類制定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等污染源減排清單。 重點行業涉氣企業全部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其他行業企業視情況納入,確保減排措施全覆蓋。 未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根據減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預警期間採取統一應急減排措施。
對新興產業、戰略性產業和保障民生的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排措施,儘量避免對正常生產生活造成影響。 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民生保障類企業,在保障任務完成的同時,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 。
各地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等情況,每年動態更新應急減排清單。
(3)各市(州) 在制定減排措施時,應當在滿足減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國家績效分級標準,根據重點企業工藝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無組織管控措施、監測監控水平、排放限值、運輸方式等環保績效情況,開展評定分級。 按照綠色標桿工地評定標準,對工地圍牆(圍擋) 設定、濕法作業、封閉作業、智慧監管、垃圾管理等情況進行評定,實行差異化管控。 對未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應當及時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達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企業,提供詳細測算說明和清單後,視情況核低其減排比例。
(4)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是制定“ 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的主體,各地要督促指導企業規範、科學、合理制定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含企業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重型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 ,並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具體應急減排措施,實現“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 。
(5)移動源管控應重點限制高排放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等措施。 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應制定錯峰運輸方案,源頭管控高排放車輛;機動車限行納入常規城市管理的,不納入應急管控範疇,不計入減排比例。 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可按國家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禁行柴油車輛。
(6)施工揚塵應採取管控措施禁止混凝土攪拌、建築拆除、渣土車運輸、土石方作業等;道路揚塵應採取適當增加主幹道路和易產生揚塵路段的機掃和灑水頻次等管控措施。
(7)加強工業源、揚塵源、移動源“三源”污染與重污染天氣發生的相關性分析,抓住關鍵和主要矛盾,精準施策。 強化重點區域、重點企業、重點時段分類管控措施,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避免簡單化,杜絕“一刀切” 。
4. 2. 2 Ⅲ級回響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後,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企業進入應急回響狀態,並採取相應級別的回響措施。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1) 健康防護措施。 當地宣傳、廣電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健康防護警示,引導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的,需要採取防護措施;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應採取防護措施。 當地教育部門指導幼稚園、中國小校合理調整教學計畫,儘量安排室內課程。 當地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重污染天氣時應停止舉辦大型民眾性戶外活動。
(2)倡議性減排措施。 當地宣傳、廣電部門負責督導、協調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區域發布信息建議,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儘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塗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儘量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電動汽車等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減少能源消耗。 合理增加城市主幹道公交、捷運等公共運輸工具的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有條件的城市可免除公交乘車費用。
(3)強制性減排措施。 當地政府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工業源減排措施。
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加強督查和執法檢查,確保涉氣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 要求,採取降低生產負荷、停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揚塵源減排措施。 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停止除應急搶險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土石方轉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 ;停止建築工地室外噴塗、粉刷作業,基坑護坡粉漿作業;停止石材切割作業,停運建築垃圾、渣土、砂石。 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 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 督促礦山、砂石料廠等停止露天作業。
當地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六必須六不準” (必須打圍作業、必須硬化道路、必須設定沖洗設施、必須濕法作業、必須配齊保潔人員、必須定時清掃施工現場、不準車輛帶泥出門、不準高空拋撒建渣、不準現場攪拌混凝土、不準場地積水、不準現場焚燒廢棄物、不準現場堆放未覆蓋的裸土)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覆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移動源減排措施。 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移動源應急減排清單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其他減排措施。 嚴格落實農作物秸稈、樹葉、垃圾等露天禁燒措施,加強餐飲油煙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監管,全面落實煙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 督導相關企業嚴格落實季節性調控生產措施。 督導相關企業停止室外噴塗、粉刷、切割、焊接等作業。 根據氣象條件採取人工增雨等氣象干預措施。
4. 2. 3 Ⅱ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 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 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礦山(含煤礦) 、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 19 —貨車輛進出 10 輛次及以上) 的企業,停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車輛(含燃氣) 運輸(特種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等除外) 。 申報 A 級、B 級績效等級和引領性企業,要參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 ,完善監管監控體系。
移動源減排措施。 在落實Ⅲ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公共運輸運力,保障市民出行。 加強城市重點區域交通疏導,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
4. 2. 4 Ⅰ級回響措施:在落實Ⅱ級應急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護措施。 當地教育部門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情況,指導有條件的幼稚園、中國小校停課,併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做到停課不停學。
(2)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工業源減排措施。 執行當地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紅色預警減排措施。移動源減排措施。 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實施更加嚴格的機動車管控措施。
4. 3 區域回響
預判達到區域預警條件時,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將會商研判結果及預警建議上報省政府後,按程式發布預警信息,並向相關市(州)政府、省專項工作小組各成員單位發出啟動預警和應急回響指令,相關市( 州) 應按程式啟動城市回響措施,並按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要求採取區域回響分級措施。
4. 3. 1 區域Ⅲ級回響措施:
(1)省專項工作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向相關市(州)派出專項督導組,督導檢查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情況,定期對督導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
(2)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對當地應急回響措施落實情況、重污染天氣趨勢、相鄰區域污染傳輸等情況,進行分析、研究、評估,指導採取更加科學有效的應急回響措施。
4. 3. 2 區域Ⅱ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區域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門嚴格落實應急回響措施。
4. 3. 3 區域Ⅰ級回響措施:
在落實區域Ⅱ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省專項工作小組向相關市(州)派出綜合督察組,督察當地政府落實各項應急回響措施和省專項工作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專項督導組工作開展情況。
5、應急回響報告和通報
各市(州)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後 1 天內將相關信息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 發生重污染天氣的城市,視情況向周邊城市通報有關情況。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實時監測、預警預報、應急回響等情況,及時向省專項工作小組成員單位和有關市(州) 政府通報情況,並根據實際需要,加強與貴州、重慶等周邊省(市)溝通。
6、新聞發布
依託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渠道,通過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和應對情況,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7、總結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及時組織評估措施落實情況及效果,進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氣的原因與污染擴散情況,對造成的後續影響開展評估,總結工作經驗和教訓,提出對策建議。
8、應急保障
8. 1 組織保障省專項工作小組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各市(州)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回響、總結評估等工作,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
8. 2 經費保障各級政府加大污染防治攻堅戰資金投入力度,按規定將重污染天氣應急所需資金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減排清單修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基礎設施建設、應急技術支持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8. 3 物資保障各市(州) 制定應急回響期間設備、車輛等裝備調配計畫,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8. 4 預報能力保障按照國家要求和規範,加強省、市(州) 環境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預測預警能力建設,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資料庫,完善環境空氣品質模擬、預測預警模型等軟硬體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 強化省級預測預警平台與各市(州) 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強交流合作。
8. 5 信息聯絡保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並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信息和指令及時有效傳達。
9、監督問責
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對應急回響期間未落實減排措施、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查處。 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綠色標桿工地等,未達到相應指標要求的,按規定降級處理。
10、附則
10. 1 預案編制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本地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及污染特徵,對標對表、最佳化預案,確保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回響措施的科學性和針對性,並向社會公布。
10. 2 預案備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生態環境廳和各市(州)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市(州) 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應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專項實施方案,並向市(州) 應急指揮機構備案。工業源項目清單涉及的企業應在市(州) 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並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10. 3 預案演練各級政府應定期、不定期組織預案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回響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結束後及時總結評估。
10. 4 預案修訂各地應動態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預案的現勢性和可操作性。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或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要及時進行修訂。
10. 5 預案解釋本預案由省專項工作小組辦公室(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10. 6 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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