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三門峽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三門峽市政府同意,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4月24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峽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4月24日
  • 發布單位: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及時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動物疫情,確保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河南省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的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處置,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完善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要迅速作出應急回響,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為主的各項預防性措施。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做好人員、技術、物資應急儲備工作,建立各級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防疫知識宣傳,增強全社會防範突發動物疫情的意識,依靠民眾,群防群控。
  2 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非洲豬瘟疫情分級、應急回響、疫情處置、解除封鎖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毗鄰省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全省有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發態勢,或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回響的。
  (2)口蹄疫:14日內在本省及周邊4個以上省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的。
  (3)小反芻獸疫:21日內全省有3個以上省轄市(包括濟源示範區,下同)發生疫情,或全省有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發態勢的。
  (4)瘋牛病、布魯氏菌病、炭疽、結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病例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的。
  (5)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亞型流感: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省轄市發生疫情,或全省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毗鄰省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
  (2)口蹄疫:14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省轄市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的。
  (3)豬瘟、新城疫: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的。
  (4)小反芻獸疫:21日內全省有2個省轄市發生疫情的。
  (5)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暴發流行且波及3個以上省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的。
  (6)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發生的。
  (7)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亞型流感:21日內本市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本市1個縣(市、區)內出現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或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
  (2)口蹄疫:14日內本市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的。
  (3)豬瘟、新城疫: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本市5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的。
  (4)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本市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且暴發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丟失的。
  (6)小反芻獸疫:21日內本市發生疫情的。
  (7)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2.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亞型流感:21天內本市1個縣(市、區)發生疫情;在常規監測中,同一行政區域內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
  (2)口蹄疫:疫情在本市1個縣(市、區)發生的。
  (3)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1個縣(市、區)暴發流行的。
  (4)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本市1個縣(市、區)暴發流行的。
  (5)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3 應急組織體系
  3.1 應急指揮機構
  3.1.1 實行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負責做好控制動物疫情所需資金、技術、物資儲備工作,按年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負責發布、解除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1.2 市政府設立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在省指揮部領導和指導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按照審批許可權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採取消毒、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監測、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市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農業農村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林業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科技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市場監管局、三門峽銀保監分局、市郵政管理局、三門峽海關、鐵路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根據疫情發生情況,市指揮部可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具體負責全市動物疫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組織、協調各縣(市、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預測疫情發生髮展趨勢,調配疫情處置相關的資金及物資。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
  3.1.3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做好疫情監測、報告工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疫病診斷,迅速對疫情等相關情況作出全面分析,並制定疫情控制和撲滅技術方案。調集動物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對疫點、疫區內應撲殺畜禽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疫點、疫區內的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根據需要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加強對受威脅區內易感畜禽及其產品的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獸藥、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現場處置用品等。對封鎖、撲殺畜禽、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補貼資金作出評估,制定資金使用計畫。培訓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建立疫情應急預備隊。參與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其周邊民眾的宣傳工作。
  (2)市財政局: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要求,會同各級財政部門保障本轄區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包括監測預警、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經費。保障儲備動物疫情應急物資所需資金及撲殺畜禽的補償資金,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動物防疫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
  (4)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疫區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防控等工作。
  (5)市委宣傳部:正確引導網上輿論,穩妥處置涉突發動物疫情網路輿情,配合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網上宣傳普及。
  (6)三門峽海關:負責做好進出口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病傳入傳出。禁止進口來自境外疫區的動物及其動物產品,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的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境內發生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出口。及時收集、分析國外動物疫情信息,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7)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工作,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動物撲殺相關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8)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疫區封鎖情況,依法配合有關部門關閉疫區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負責疫情發生期間市場銷售畜禽類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畜禽類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9)市商務局:發生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穩定。配合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做好境內外可能對我市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公路運輸;在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對運輸工具、人員進行洗消,防止疫病擴散;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設定及疫區封鎖工作。
  (11)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參與動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識宣傳推廣,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12)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組織專家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路線。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和主動預警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協調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應急處置措施。
  (13)鐵路部門:保障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安全、快速運輸,並防止疫病擴散。
  (14)三門峽銀保監分局:指導各保險公司按照政策開展畜禽保險業務,監督有關保險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險賠付工作。
  (15)市郵政管理局:做好動物產品及製品寄遞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規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以外的活體動物寄遞;嚴厲打擊非法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行為。
  軍隊、武警、司法等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並負責做好本系統的動物防疫工作。
  3.1.4 縣級政府要設立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農業農村部門。
  3.2 專家組
  市農業農村局組建市突發動物疫情專家組,具體職責:
  (1)對突發動物疫情相應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
  (5)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要組建相應突發動物疫情專家組。
  4 監測預警
  4.1 監測
  各地要建立完善突發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和報告網路體系。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市農業農村局要會同三門峽海關、市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工作。
  4.2 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動物疫情的發生髮展規律和流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按照動物疫情發布許可權及時發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4.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突發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設立疫情舉報電話。
  4.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農業農村部門,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運、中轉等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海關,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海關、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獸醫工作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運、中轉等單位的人員。
  4.3.2 報告形式。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4.3.3 報告時限和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要立即向疫情所在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進行診斷。初步認定屬於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
  4.3.4 報告內容。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4.4 病料採集
  認定為疑似動物疫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動物疫病應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病料,未經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準宰殺、食用、銷售、轉運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離毒(菌)株。
  4.5 疫情認定
  除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認定,必要時由農業農村部認定外,其他動物疫情由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許可權認定。
  5 應急回響
  5.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所在地縣、市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疫情等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分級回響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應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發生,並服從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當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按照《河南省突發重大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處置。
  5.2 應急回響
  5.2.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和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省政府或省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縣級以上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對突發動物疫情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應急處置工作。
  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報國務院批准。
  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根據需要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採取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組織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進行檢查和消毒。
  按照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客觀適度、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及民眾,開展群防群控。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動物疫情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培訓工作。
  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組織專家組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按照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承擔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技術培訓。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主管部門領導下落實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措施。負責畜禽養殖場(區、戶)、屠宰廠(場、點)和畜禽及其產品交易(批發)市場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負責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管理。依法打擊生產、加工、經營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
  (5)海關:國外發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市內發生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檢驗檢疫,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出口。
  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動物疫情或疑似動物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並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5.2.2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後,市農業農村局要根據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對超出縣級政府處置能力或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市政府啟動Ⅲ級疫情應急回響機制。
  (1)市政府:市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省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對突發動物疫情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應急處置工作。
  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報國務院批准。
  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根據需要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採取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組織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進行檢查和消毒。
  按照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客觀適度、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組織動員鄉鎮(街道)、居委會(村委會)及民眾,開展群防群控。
  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市農業農村局: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當地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置情況。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動物疫情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培訓工作。
  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組織專家組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按照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
  承擔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技術培訓。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在主管部門領導下落實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措施。負責畜禽養殖場(區、戶)、屠宰廠(場、點)和畜禽及其產品交易(批發)市場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的監督管理。負責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管理。依法打擊生產、加工、經營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產品的違法行為。
  (5)海關:國外發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市內發生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檢驗檢疫,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出口。
  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動物疫情或疑似動物疫情時,要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並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5.2.3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1)縣(市、區)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3)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支持。向全市有關地方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5.2.4 非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回響。
  要根據疫情發生地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與疫情發生地保持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地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工作。
  (3)開展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發生、傳入和擴散。
  (4)根據需要在與疫情發生地接壤的地區建立免疫隔離帶。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6)按照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5.3 人員的安全防護
  (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應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安全。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2)疫區民眾的安全防護。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動物疫情突發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情的發生。對疫區民眾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民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民眾第一時間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5.4 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照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級政府或縣級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市農業農村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 疫情處置
  6.1 疫點
  6.1.1 在疫點設定警示標誌,嚴禁無關人員、車輛出入。
  6.1.2 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6.1.3 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6.1.4 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6.2 疫區
  6.2.1 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6.2.2 根據需要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及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6.2.3 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6.2.4 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6.2.5 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和飼料、墊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無害化處理。
  6.3 受威脅區
  6.3.1 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6.3.2 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7 善後處理
  7.1 後期評估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處置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並同時逐級抄報市、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7.2 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要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7.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4 災害補償
  按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規定做好現場評估工作,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7.5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要對參加突發動物疫情處置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因參與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6 恢復生產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7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後,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 應急保障
  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要積極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8.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8.2.1 應急隊伍保障。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具體開展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預備隊由農業農村、公安、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林業等部門和單位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8.2.2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相關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8.2.3 交通運輸保障。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調運。
  8.2.4 醫療衛生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工作,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工作的同時要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8.2.5 物資保障。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計畫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獸藥、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現場處置用品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主要包括:
  (1)獸藥。包括疫苗、消毒劑、診斷試劑、抗應激藥品等。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視實際情況儲備。可以和獸藥生產企業以及有關單位簽訂契約,由其代為儲備疫苗、消毒劑、診斷試劑等獸藥。
  (2)免疫用品。注射器、針頭、疫苗冷藏箱、採樣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設備。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護用品。防護服、耐酸鹼手套、防護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運輸工具。應急指揮車、採樣監測車、密封運輸車、無害化處理車等。
  (6)通訊工具。行動電話(包括通訊費用)、大功率車載電話、對講機等。
  (7)應急處置證據保全設備。照相機、攝像機、錄音設備等。
  (8)現場處置人員培訓設備。筆記本電腦、投影儀等。
  (9)應急管理信息化設施設備。
  (10)封鎖設施設備。帳篷、動物防疫專用封鎖警示線、動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燈等。
  (11)撲殺設施設備。撲殺器、高強度密封塑膠袋等。
  (12)應急人員生活保障用品。帳篷、行軍床、棉被褥、棉大衣、防寒衣、保溫水壺、應急食品、藥品等。
  (13)其他用品。照明設備、多功能應急燈等。
  8.2.6 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原則,分級負擔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如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可動用同級財政總預備費。對跨區域發生的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上級財政可給予補助。各級財政要保障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主要包括應急物資儲備、疫情隱患排查和處置、應急車輛和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應急演練和培訓、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市、縣級具體儲備應急物資的種類、數量、規模等標準按照省農業農村廳要求執行。
  疫苗和撲殺經費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8.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動物疫病防治專家組,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制定和執行。
  協助河南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研究,做好技術和相關儲備工作。
  8.4 培訓和演習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對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的常態情況下,市級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8.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是指發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裂谷熱、亨德拉病、尼帕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疫情處置要求
  有關疫情的確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免疫、消毒、監測、人員防護等處置措施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三門峽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三政辦〔20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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