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0年1月20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總則,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與終止,五、善後處理,六、應急保障,七、有關方案和預案的制定,八、附則,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發文字號:
冀政辦字〔2020〕9號
發布日期:
2020年01月20日
主 題 詞:
-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2020年01月20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18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18〕18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0日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健全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科學有序、及時有效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減輕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確保本省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民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非洲豬瘟疫情分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及周邊有4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省有3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劃為Ⅰ級疫情的;
(4)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5)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2重大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有20個以上的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行政區域或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全省有2個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
(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發生;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涉及3個以上市的行政區域,並呈繼續擴散趨勢;
(7)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動物疫情。
3較大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的2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的2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有1個市的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的5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並呈暴發流行;
(5)小反芻獸疫21日內,在1個市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市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動物疫情。
4一般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動物疫情。
為及時、有效地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省農業農村廳可以結合本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對較大和一般動物疫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補充和調整,報省政府批准後修訂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五)工作原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快速反應、高效運轉,預防為主、群防群控,部門聯動、協調配合,依法應對、果斷處置的原則。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本省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1省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省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或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揮、處理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和草原局、省外辦、石家莊海關、省通信管理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鐵路辦事處等部門、單位。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省委宣傳部:協助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對外發布方案,組織協調新聞單位的新聞報導,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及中外記者採訪。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提出安排相關應急物資儲備和動用的建議,負責應急物資的協調調度。
省公安廳: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疫區社會秩序,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的封鎖、動物撲殺、動物防疫和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等工作;依法加強有關案件偵辦,對惡意傳播重大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
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省級所需的資金,並做好資金(含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依法監督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政策。
省交通運輸廳:依法組織應急處置人員及有關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公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工作和空運工作,並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餐廚剩餘物收集、運輸、處理各環節監管,切斷動物疫病通過餐廚剩餘物傳播鏈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無線電監測,協調處理電磁干擾事宜,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和應急處理時的無線電頻率保障工作。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撲滅和應急處理的技術研究工作,為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技術支持和儲備。
省商務廳:負責做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配合農業農村、海關部門,做好境內外可能對我省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保證對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正常供應。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人員防護措施的指導及人間疫情的監測、預防和診療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根據省政府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發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並向毗鄰省通報疫情;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實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省市場監管局:根據省政府封鎖令的規定,負責關閉疫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市場;加強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省林業和草原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組織開展防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迅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省外辦: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國際組織考察和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石家莊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情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分析境外動物疫情信息,並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配合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和應急處置時的通信保障工作。
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鐵路辦事處:保證應急處置人員及有關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檢測樣本的鐵路運輸,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
其他省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省應急指揮部要求,制定具體防治措施,部署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市、縣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縣應急指揮部由同級政府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機構。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負責本省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預警系統;定期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業應急隊伍進行應急演練,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
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明確本部門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日常管理機構。
(三)專家委員會。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建省本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相應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應對技術措施;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本省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應急預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訂工作;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指導,並對有關獸醫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省應急指揮部及其日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四)應急處理機構(部門)。
1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分別按照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臨床診斷、實驗室檢測和疫情監測,並對疫區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2海關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及相關的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省農業農村廳應會同海關、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實際,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
(二)預警。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動物疫情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進行分析,並及時作出預警。
(三)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即將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並有權向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縣級以上政府所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醫實驗室和相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海關;農業農村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動物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機構。
(2)責任報告人。執行公務的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海關的獸醫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2報告形式。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報告時限與程式。
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死亡的,須立即向所在地的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初步認為屬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向省農業農村廳和農業農村部所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政府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務院報告。遇有重要緊急情況,可先通過電話形式報告。
初步認為屬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實驗室確診。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無權或不能確診的,應立即送農業農村部指定實驗室確診。
4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溯追蹤情況;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5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當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與終止

(一)應急回響的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根據疫情等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相關地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應急回響,並根據事態發展趨勢,及時調整疫情等級和應急回響的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在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按照上一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方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回響。
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應急回響。發生I級疫情時,省政府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處理工作。超出省政府處理能力的,向國家請求支援。
2重大動物疫情(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Ⅱ級疫情時,省農業農村廳應及時向省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1)省政府根據《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統一領導本省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2)省農業農村廳按規定向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疫情,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開展應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組織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和動物疫情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相關市、縣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緊急調集本行政區域的各類專業應急隊伍、人員及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的疫區涉及2個以上市或縣行政區域的,由共同上一級政府或相關縣級政府分別發布封鎖令。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停止易感動物及產品的交易活動,撲殺染疫動物和相關動物,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組織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消毒,並對運載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實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依法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4)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獸醫工作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理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對疫情進行評估,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實施緊急免疫和預防控制措施。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針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疫源追蹤情況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5)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負責動物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獸醫實驗室診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6)石家莊海關負責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來自境外疫區的運輸工具進行檢疫和消毒;參與打擊走私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違法活動。在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出入境相關動物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並協助當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採取疫區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
(7)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委會、居委會應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及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3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應急回響。
(1)發生Ⅲ級疫情時,發生地市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較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必要時,可向省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2)市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的獸醫工作機構履行本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按規定向本級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疫情發生地的縣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迅速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4)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省有關地方通報動物疫情,必要時,建議省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5)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委會、居委會參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4一般動物疫情(Ⅳ級)應急回響。
(1)發生Ⅳ級疫情時,縣政府根據縣農業農村部門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縣農業農村部門及其所屬的獸醫工作機構履行本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並按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必要時,建議市政府協調有關部門對疫情發生地給予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
(4)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對應急處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5)鄉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委會、居委會參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5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回響。
本省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方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並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1)與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三)安全防護。
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疫病傳播特性、對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員接觸的密切程度,參加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選擇採用相應防護級別的個人防護用品、藥品和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參與檢驗檢疫工作執法人員崗前防疫衛生的安全培訓,嚴格落實相應防護級別的各項保障措施。
2疫區民眾的安全防護。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動物疫情突發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情的發生;對疫區民眾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民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民眾第一時間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四)社會動員。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項工作。
(五)信息發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宣傳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普知識和在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先進集體、個人。
(六)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回響終止應符合下列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按規定處理完畢起,在規定期限內,未出現新的病例,並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估驗收合格。
特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重大動物疫情、較大動物疫情、一般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分別由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按規定向社會公布,逐級報至省農業農村廳。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的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應報送本級政府,並抄送省農業農村廳。
(二)獎勵。縣級以上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獎勵。
(三)責任。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失職、瀆職,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補償。因撲滅或防治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縣級應急指揮部應在應急回響終止後60日內,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五)撫恤與補助。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六)恢復生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後,應及時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復生產。
(七)社會救助。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內的民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為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捐助款物。

六、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積極組織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應急處置保障工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行動電話等通信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並按規定做好儲備物資的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傳真等予以優先待遇。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無線電管制工作。
(二)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由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以及有關專家、技術人員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的組成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並按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疫區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2交通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的道路運輸保障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開設應急處置快速通道,保證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放行。
3醫療衛生保障。縣級以上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疫情,並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4安全保障。公安部門應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染疫動物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物資保障。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計畫和本級政府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需要,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相應的疫苗、診斷試劑、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應急用交通運輸工具等緊急防疫物資,並做好維護和更新。
6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的經費,各級財政要予以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要與預算資金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農業農村廳應設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學、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及先進技術、設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訓與演習。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培訓內容: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知識;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定期組織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工作能力。
(五)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指導民眾以科學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等方面的作用。

七、有關方案和預案的制定

省農業農村廳應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
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市、縣政府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組織制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八、附則

(一)有關說明。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省農業農村廳應根據本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省政府批准後修訂。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