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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三門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及《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三門峽市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三門峽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事件定義與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相關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主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政府組織指揮機構
市政府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市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副市長擔任。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市指揮部組成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2。
2.2 各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地方政府應當明確組織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加強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II級)、較大突發環境事件(III級)和一般突發環境事件(IV級)四級,分別以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預警級別具體劃分標準和發布許可權,按照生態環境部有關規定執行。
3.2.2 預警信息發布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對環境風險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的過程中,當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企事業單位違法排污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調度、自然災難等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處理由有關部門負責。
市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要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內可能受到影響的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行政區政府。
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3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預警的調整、解除和預警信息發布的主體及程式相同。
4 信息報告與通報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政務值班電話、舉報熱線、網際網路信息、新聞媒體報導等多種渠道,加強對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收集。
生產安全、社會治安、交通運輸、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次生環境污染的,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或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4.2 事件信息核實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獲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要立即核實事件的信息來源、發生時間、地點、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因環境污染導致人員傷亡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先期處置情況等,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4.3 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在1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初步情況,2小時內書面報告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損失、傷亡等基本情況,4小時內報告事件起因、背景、發展、處置、後果、影響等詳細情況,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各級政府接到報告後,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向上一級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情況不夠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應當邊報告、邊核實。無法立即核實清楚的,應當先報告,並註明“正在核實中”,同時指定專人跟蹤核實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報告,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突發環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突發環境事件;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突發環境事件;
(5)超出事發地市級應對能力,需要大範圍甚至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回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黃河流域幹流以及丹江口水庫等南水北調工程重要保護目標水質超標的和產生跨市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7)有可能發展成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級別的突發環境事件;
(8)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於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並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要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根據《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市政府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5.2 回響程式
5.2.1 趕赴現場
初判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應急力量趕赴現場,調度核實有關信息,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處置工作。同時,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報請市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
5.2.2 現場指揮協調
市指揮部根據事態發展和回響措施落實情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判,採取更進一步的應對措施,組織、協調、調度應急救援資源,支援現場處置。經市指揮部同意或授權,市指揮部辦公室向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單位下達指令,並進行督導。同時,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水利調度、自然災害等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已啟動相關領域應急預案的,按照其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本預案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現場環境監測、污染處置和污染調查等工作,並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當事件轉化為以應對環境污染為主時,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報請市政府啟動本預案。
5.3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縣(市、區)政府及部門、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必須堅決、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指揮本級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指揮部應當視情先期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活動。
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組織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當涉及飲用水安全時,做好儲水和啟用備用水源工作。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件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5.3.2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根據預案要求採取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必要時停止生產或關閉相關設施,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同時,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現場污染處置工作。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在進行先期處置的同時,組織生態環境、公安、應急等有關部門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肇事者,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參與先期處置的有關部門要及時收集、保全涉及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證據。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禁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根據公共利益和應急處置需要,必要時可以責令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5.3.3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5.3.4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3.5 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人員、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3.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5.3.7 信息發布
事件相關信息的發布工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委託的部門、單位負責。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24小時內在官方“兩微一端”(微信、微博、新聞客戶端)平台上發布事件信息,並結合事件進展持續公開信息。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時,事發地政府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信息發布應當依託電視、廣播、報紙、新媒體等媒介,採取發布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有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對事件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5.3.8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5.4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濃度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6 後期工作
6.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在本級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6.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6.3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7 應急保障
7.1 隊伍保障
環境應急救援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各成員單位應急專家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單位實際和特點,開展相關培訓,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全面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7.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市生態環境局要指導各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健全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庫,加強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環境應急培訓、演練、應急裝備(設備)物資更新,以及環境應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制度建設,各項費用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為確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順利開展,各縣(市、區)政府要在年度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經費,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公路、鐵路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7.4 技術保障
各相關部門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提高監測水平。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套用。發揮各級應急指揮技術平台作用,提升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等事項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水平。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縣(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門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三政辦〔2017〕35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為適應新形勢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需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對《三門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進行了修訂,現就主要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預案》背景、依據、出台目的
(一)修訂《預案》的背景
一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22﹞10號)要求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和處置流程,各地、各相關部門加快完成預案新一輪修訂工作,加強了《預案》的科學性、可操作性。
二是機構改革後相關部門防範化解風險、應急管理、救援處置職能有所調整,需要儘快按照機構改革方案對相關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原《三門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政辦〔2017〕35號)因部分內容無法適用於當前新形勢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需進一步細化、明確。此次修訂後,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全流程進行細化、明確,更具有指導性和操作性。
(二)修訂《預案》的依據
本《預案》主要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9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2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23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7〕14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22〕10號)、《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三政〔2022〕1號)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三)修訂《預案》的目的
為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預案》過程
本次《預案》修訂是在2017年《預案》的基礎上,對全市環境應急工作的重大完善和調整。市生態環境局按照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於2022年2月牽頭對《預案》開展修訂工作;並按照相關程式於3月1日向市委宣傳部、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管局、文廣旅局、林業局、氣象局、黃河河務局、供電公司、軍分區、消防救援支隊等30家部門和單位進行了意見徵求,並根據各單位、部門的反饋情況對《預案》文本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校對修改。
三、意見徵集和採納情況
《預案》共徵求意見建議30條,其中: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示範區、開發區管委會8條;市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財政局等市直單位22條,並對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合理吸納。其中27家單位無意見,採納意見2條,未採納意見1條。
未採納意見:文廣旅局建議在新聞宣傳組中加上市廣播電視台;
未採納理由:突發環境事件所有權威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統一調度發布。
四、《預案》的重要舉措
預案共分9部分。第一部分是總則,明確編制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對工作原則和事故分級進行說明。第二部分是組織指揮體系,對市級、縣區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專家組、現場指揮機構等進行規範。第三部分是監測預警,明確了預警分級、預警信息發布的機構和怎么開展預警行動。第四部分是信息報告與通報,規定了各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時限、報告方式及報告對象,由誰來報告等;並明確了事件信息的通報條件和通報對象。第五部分是應急回響,明確了回響的分級及不同級回響措施、應急處置工作和回響終止原則和情形等。第六部分是後期工作,明確了損害評估、事件調查等後期工作的工作方式、工作內容等。第七部分是應急保障,明確了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如何保障等。第八部分是附則,明確了預案分級管理、定期修訂、演練等。第九部分是附屬檔案,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預警分級標準、應急回響工作流程等,明確了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和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五、新舊預案差異對比
新的預案內容一是制定依據的更新和套用,參考新修訂的《河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文本的框架、格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相應的成員單位和職責;二是完善了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與通報機制,使修訂後的預案操作性更強。
六、檔案時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門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三政辦〔2017〕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