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武威市政府同意,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4月10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0日
  • 發布單位: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和《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武威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級。
1.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武威市轄區發生,並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我省在內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市,並有擴散趨勢;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縣區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流行範圍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州。
(4)霍亂在全市範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疫情波及其他市州,並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市,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外縣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
(13)省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4例,流行範圍在1個縣區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
(3)霍亂在1個縣區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武威市轄區首次發生。
(4)1周內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員在100人以內,死亡1—9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
(8)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1—9例。
(2)霍亂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區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食物中毒事件按照《武威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處置。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1 應急指揮部組成
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健康委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市衛生健康委、市委宣傳部、市紀委監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體廣電旅遊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醫保局、武威火車站、武威軍分區後勤部、武警武威支隊、市紅十字會等單位的分管領導為成員。
2.1.2 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提出緊急防控措施,指揮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到達崗位,落實防控措施;指揮醫療衛生單位開展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緊急調集人員、設施、設備、交通工具、儲備物資等,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經市政府批准,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決定;緊急情況下,直接採取措施封鎖疫區,限制人員流動,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組織應急技術、藥物等科研工作;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制訂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區域等建議;按規定報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評估。
市委宣傳部: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的對外信息發布,組織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及時刊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導、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組織新聞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採訪,準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
市紀委監委:負責對公共衛生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處理工作,並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市發展改革委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全市公共衛生應急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公共衛生應急體系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衛生應急保障能力。
市教育局:負責制定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與衛生健康部門密切配合,組織落實各類學校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學校內發生,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科技局:組織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防治技術、藥品、疫苗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工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應急疫苗、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的生產、儲備和調用,保證市場供應。
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制訂、實施基本生活救助措施;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慈善組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指導和監督慈善組織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各縣區和有關部門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火化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並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組織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因(工)公傷殘認定、補償、康復和死亡待遇政策。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及時、優先運送,配合交警做好疫區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人畜共患病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工作。
市商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做好參加商務部門組織的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配合防疫部門做好防止疫情傳播擴散的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市商貿服務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
市文體廣電旅遊局:負責組織各旅遊單位協助衛生部門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旅行社、星級旅遊飯店做好旅遊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遊活動。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生活救助措施;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
市林草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快速進行隔離及病樣採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藥品、試劑、防護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資質量的監督和管理;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經營環節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置,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加強相關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確保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按照《武威市糧食應急預案》保障糧食供應,按照調撥指令調出生活類救災物資。
市醫保局:做好醫療救助,落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武威火車站:負責組織對進出火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的環節傳播。負責車站的消毒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管轄範圍內疫區鐵路運輸組織工作。
武威軍分區後勤部:負責本系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協調駐軍醫療衛生單位技術人員和力量,配合地方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武警武威支隊:負責組織駐武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宣傳,不斷增強民眾應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提高自救互救水平,必要時組派紅十字應急救援隊參與醫療衛生救援。根據工作需要發出倡議,依法規範接收分配有關組織和個人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1.3 縣區應急指揮部組成和職責
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縣區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領導擔任總指揮。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協調、管理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參與對衛生應急人員的培訓和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工作;
(6)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意見;
(7)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2.4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4.1 醫療機構
主要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採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市級各醫療機構,負責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置。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病人轉送、院內救治服務;負責採集患者樣本;選派專家參加市級專家諮詢委員會和評估工作;承擔人才培養和技術指導任務。市傳染病醫院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市人民醫院承擔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的醫療救治任務。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承擔全市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檢傷分類、現場急救、病人轉送任務。市級其他醫院承擔重大非傳染性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
2.4.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畫和方案;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指導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現場調查和應急處置,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指導;開展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鑑定;建立檢測質量控制體系,開展套用性研究和衛生學評價;組織健康教育、諮詢,普及科普知識;選派專家參加專家諮詢委員會及評估工作。
各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工作。
2.4.3 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縣區的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指導縣級衛生監督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執法局組織實施全市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各縣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縣衛生執法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2.5 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全市建立統一的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衛生監督、實驗室監測、哨點監測和民眾舉報電話網路。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並加強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衛生計生綜合執法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
3.2 預警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計生綜合執法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諮詢委員會認真分析,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回響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包括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民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機構。
(2)責任報告人包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
3.3.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儘快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儘快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3.3.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範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事件處理結束後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並按程式上報。報告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3.3.4 網路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信息後,應逐級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性,並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4. 應急反應
4.1 應急反應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事發地的縣區和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反應的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工作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市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須經省政府決定。
(4)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5)流動人口管理:採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採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並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移交。
(7)發布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報導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打擊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4.2.2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組織本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2)組織本級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
(4)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
(5)組織對本級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6)經省衛生健康委授權,由市衛生健康委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向市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駐武部隊和相關市、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況。
(7)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8)組織本級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各級醫療機構
(1)接診、收治、轉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進行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環境污染。
(4)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後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
(5)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和合作,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6)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護的條件下,第一時間參加現場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和傷病人員轉運等工作。
4.2.4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專業預案,制定調查計畫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
(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儘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訂應急工作方案: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制訂新發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並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
(5)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應急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6)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7)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8)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並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5 各級衛生綜合執法機構
(1)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4.3 非事件發生地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應根據其他縣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縣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縣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於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按照國家和省級方案要求,I級應急反應由國務院和衛生部做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II級應急反應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健康委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III級應急反應由市衛生健康委提請市政府做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IV級應急反應由縣區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 應急處置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 現場處理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現場調查組、醫療組、檢驗組、消毒組、信息組、衛生監督組、宣傳組、後勤組、安全保衛組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態勢。
現場調查組:負責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組成。
醫療組:負責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的搶救和治療。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醫保局、市民政局等單位組成。
檢驗組:負責標本採集,分送相關實驗室,儘快查明事件原因。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林草局、市農業農村局等單位組成。
消毒組:負責現場環境消毒、污染水源的檢測、媒介生物消殺、衛生知識宣傳、疫區疾病監測等工作。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住建局、市紅十字會等單位組成。
信息組:負責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組成。
衛生監督組:負責地震災區生活飲用水、傳染病防控等監督執法檢查指導。市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
宣傳組:負責及時準確報導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委網信辦等單位組成。
後勤組:負責現場民眾日常用品供給,根據事故應急處置需求,協調做好物資裝備、救援通道、傷員轉運、信息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衛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負責。
安全保衛組:維持事件現場社會秩序,阻止和防治危害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維持現場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市公安局牽頭,市民政局、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負責。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後,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應急隊伍按照省、市、縣區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3 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類醫療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後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
涉及外籍、海外僑胞或港、澳、台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外僑部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縣區衛生健康局提出申請,報市衛生健康委審核簽署意見,上報省衛生健康委審批,患者轉運工作由救治醫療機構負責。
5.4 信息通報
涉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省政府或省衛生健康委向媒體和社會各界通報情況。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向毗鄰縣區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原因、範圍、發病、傷亡人數以及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5.5 應急反應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後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健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健康委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同級縣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市衛生健康委報告。
5.6 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處理效果評價、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改進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報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6.善後處理
6.1 善後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衛生健康、民政、人社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後處理工作。
事發地各級政府和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 獎勵
各級政府及人社、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6.3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及民政、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和補助。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4 徵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 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6 社會救助與保險
發生重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各級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各級紅十字會要發揮優勢,廣泛募集緊急救援物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受災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機制,保障傷病員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幫助民眾恢復生產生活。
7.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7.1 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制訂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路體系建設方案,建立市、縣區、鄉鎮三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傳遞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加強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標準和分析處理規範,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要加強信息的審核,嚴格按照規範和程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
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執法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 應急體系建設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則,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計生執法監督體系。
7.2.1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路;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1)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要,建立武威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協調指揮工作。各縣區依託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醫療救援站。
(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市傳染病醫院、各縣傳染病病區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3)加強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建設。在市人民醫院建立全市化學中毒、核輻射和燒傷救治基地,負責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救治及技術指導。
7.2.3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全市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範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衛生應急隊伍準備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市衛生健康委依託市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組建醫療救援、衛生防疫、衛生監督、血液供應、健康教育、傷員轉運等6支衛生應急隊伍,每支隊伍均不少於15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包括隊長、副隊長各1人),每支隊伍後勤保障人員不少5人。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託縣級醫療衛生機構分別組建醫療救援、衛生防疫、衛生監督、健康教育和傷員轉運等5支衛生應急隊伍。每支隊伍不少於10人,其中,包括隊長、副隊長各1人,每支隊伍後勤保障人員不少於4人。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執法監督機構、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站),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醫療隊),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市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件的現場處理。市衛計委綜合監督執法局組建市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市人民醫院)組建市級轉運醫療隊,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傷病員轉診護送任務。其他市級醫療機構也要組建應急救援醫療隊,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各縣區醫療衛生機構成立相應的應急工作隊伍。
各級衛生應急救援隊伍要服從本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市衛生健康委對全市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 培訓和演練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隊伍培訓,並組織演練。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7.5 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市、縣區各建立1至2個備用留驗觀察站。武威火車站、市汽車客運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啟用,由當地政府及應急指揮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 應急物資儲備
市衛生健康委按照省級要求修訂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每年提出市級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各縣區衛生健康、工信、財政部門要根據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制訂應急物資儲備計畫,並組織落實。應急物資儲備採取實物儲備、委託儲備、生產能力儲備、信息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市、縣區二級儲備制度。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
各級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 科研和交流
市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提高全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7.8 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專款使用制度。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各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應急處置工作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9 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10 法律保障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法制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逐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制度保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11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範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開展精神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及市衛生健康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級醫療機構、市衛計委綜合監督執法局要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向民眾提供諮詢服務。
8.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職業中毒是指由於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伊波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
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遊客等。
海外僑胞是指定居在海外的保留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又稱僑胞或華僑。
港澳同胞是指居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中國居民。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衛生健康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武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7月15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兩個應急預案的通知》(武政辦發〔2016〕155號)中的《武威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9.附錄
9.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
9.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框架圖
9.3 衛生應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圖
9.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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