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充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南府發〔2014〕2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南充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五屆第81次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8月26日
應急預案
南充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總 則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全面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應急管理體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持續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全市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洪澇、乾旱等)、氣象災害(暴雨、冰雹、高溫、風雪、雷電、低溫冷凍等)、地震災害、地質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霧霾天氣)與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鼠疫、霍亂、肺炭疽、非典、流感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飲用水安全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類恐怖攻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新聞事件)、旅遊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因企業改制、城市拆遷、土地徵用、非法集資以及學校安全事故等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關聯,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級別。分級標準按國家、省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危害。
(2)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的原則,將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管理工作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隊伍準備和工作準備,確保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能夠迅速反應、科學應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應急狀態下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嚴格依法制定、修訂應急預案,依託各類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化、制度化、專業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託市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台,充分利用雲計算等先進技術,有效整合各縣(市、區)及110、119、120、122等主要應急資源,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指揮平台。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各項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裝備水平。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加強公共安全文化建設,提高公眾防災減災、自救互救能力。
(7)公開透明,及時發布。遵循“及時準確、公開透明、有序開放、有效管理、正確引導”的方針,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有效、主動地發布突發公共事件權威信息。
1.5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市總體應急預案。市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應對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和涉及跨縣(市、區)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2)市專項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定有關部門牽頭負責制定,經指揮長(執行副指揮長、主任、組長)批准後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3)市級部門應急預案。市級部門應急預案是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市政府備案。
(4)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在市政府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5)基層應急預案。基層應急預案是各鄉(鎮)政府(街道辦)、社區、村委會、企事業單位對重點工程、危險爆炸品、公共運輸工具、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等單位的應急預案。基層單位要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負責制定。鄉(鎮)政府(街道辦)和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政府備案。社區、村委會的應急預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備案。
(6)單項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應急預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報活動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內各類應急預案不得與市總體應急預案相衝突。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適時修訂和完善應急預案,按要求報送備案。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預案簡明操作手冊、行動指南,增強預案的實用性、操作性和便攜性。
市政府應急辦要依託市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台,建立全市應急預案資料庫,提高應急預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1.6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或者需要市政府負責處置的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市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市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南充市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市應急委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政府應急辦,辦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兼任。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能。
2. 2 指揮機構
市應急委常設的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為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市各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預案時自動組成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一般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兼辦公室主任。如果不屬於專項預案範疇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市長或市政府常務會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及成員,或由市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 3 工作機構
市政府有關部門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以及部門職責確定一個主管部門和若干參與部門,其構成在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市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市級有關主管(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2. 4 縣(市、區)機構
縣(市、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應對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參與較大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2.5 專家組
各縣(市、區)政府、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根據需要分別成立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家小組,並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預測、預警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建立健全預測預警系統、網路、機制及相關基礎信息資料庫,開展風險分析,防患於未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預防與準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各鄉(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本單位實際制定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凡舉辦大型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民眾性活動和大型宗教活動的,其主辦單位必須制定安全保障應急預案。
縣(市、區)政府對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庫,適時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對容易引發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建立信息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庫,適時組織檢查,加強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制定、修改城鄉規劃,根據人口狀況、城市(鄉鎮)規模、地理環境、突發公共事件危害和特點等,統籌安排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設定必要基本生活設施,並向社會公告。應急避難場所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使用者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村(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規定調解處理本行政區域、本單位矛盾糾紛,並進一步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重大項目決策風險評估機制等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預防可能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加油站、加氣站)、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以及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油氣管網建設、使用和主管單位(部門),根據應急預案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配備應急處置設備,建立安全巡檢制度,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突發公共事件發生。
學校、醫院、車站、港口、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歌舞廳、商場、賓館、飯店、公園、旅遊區、金融證券交易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要在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處,設立顯著、醒目警示標誌,配備必要預警和應急救援設備,註明使用方法,建立安全巡檢制度,保證安全通道、出口暢通。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特別是要做好長途客運、城市公共運輸等應急救援設備配備工作,確保司乘人員安全。
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落實專門的應急管理工作機構和配備必要的專(兼)職工作人員,落實專門的工作經費,切實保障應急管理工作正常開展和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應對處置。要加大應急物資、應急通訊等保障體系建設,加大應急指揮平台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的投入,支持各種先進裝備、先進技術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套用。
3.2信息監測與預測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本系統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式。分析研究監測信息,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危害及趨勢作出預測。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及時書面報告市政府,特殊情況下可先電話報告(市政府值班電話:2225116,傳真:2223461)。事發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市政府值班室電話報告事件概況,並在2小時內書面報告詳情(同時報送電子文檔),涉密信息通過機要渠道報送。
建立健全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四級聯動的群防群測體系,以農村村組、城鎮社區、基層單位為單元,組織民眾參與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充分發揮信息報告員作用,分級落實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測、隱患監測和信息預報通報及應對處置責任。
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對可能引發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控制和整改措施落實,限期消除風險隱患,對情況複雜、短期難以完成整改的,應建立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必要時採取停產整頓或關閉等措施。由市政府信訪局牽頭,會同市維穩辦、市司法局加強對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影響較大和民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趨向性問題,及時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3.3預警級別和發布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市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對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個人移動通信終端、電子顯示屏、宣傳車、傳單和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市經濟信息化委要指導督促各網路運營商及時開通“綠色通道”等途徑,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工作。
3.4預警處置
(1)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在向市政府報告的同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啟動應急預案;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全面監測輿情,加強輿論管理和引導。
(2)發布一級、二級預警後,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縣(市、區)政府在採取三級、四級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5預警解除
當確定突發公共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發布預警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專家組的預警建議,及時宣布解除預警信息,終止預警期,並通報相關部門(單位)。
應急處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1信息報告
建設政府應急指揮平台和基礎資料庫,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建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構成的信息收集與報送體系,實行24小時值守,加強監測監控。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送、報告制度,向社會公布信息報送渠道和聯繫方式,多途徑收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市、區)政府應在機關、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等單位建立信息報告員制度。建立健全業務培訓、信息報告、舉報獎勵等制度,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在30分鐘內如實向市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應急辦接到報告後,按程式報告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並依據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省政府應急辦,確保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2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凡需向省政府報送的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在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的同時,應當直報省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應急辦負責指導縣(市、區)政府應急辦向省政府應急辦直報有關情況,確保口徑一致。對於死亡、失蹤3人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各縣(市、區)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應急辦主要負責人電話報告,行業主管部門及安監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內先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採取口頭或電話、簡訊等形式報告,再以書面形式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市政府應急辦接到信息報告後要進行匯總分析研究,對一般(Ⅳ級)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事發地政府進行處置,視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對於較大(Ⅲ)、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I級)的突發公共事件,市級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提出處置建議,由市政府應急辦迅速報告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和聯繫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必要時直接向市長報告,同時將市政府領導作出的處置指示傳達給有關地區和部門並跟蹤反饋落實情況。按照《分級標準》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同時報告市委。
突發公共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向相關市(州)政府辦公室通報情況,同時上報省政府。
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國外、境外,需要向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通報時,由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外僑辦等機構按有關規定程式和要求報告。
4.2先期處置
任何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事發單位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充分發揮現場指揮官作用,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科學、及時、有效先期處置,控制事態並將處置情況隨時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視情況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隊伍,協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應急辦要密切跟蹤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傳達市政府領導指示和要求,並做好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4.3應急回響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市、縣(市、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作出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在國務院、省政府尚未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前,由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建議(必要時,市政府應急辦也可根據領導指示、屬地政府請示和災情實際需要直接提出建議),按程式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後,由市應急委啟動市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受其委託的分管副市長率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發生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程式報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批後,啟動市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由分管副市長或受其委託的聯繫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率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啟動縣(市、區)級應急預案,市級部門的應急預案視情況啟動。各級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領導、專家等在接到命令後迅即到位。專業應急隊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集結到位並趕赴現場。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市政府協調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及時啟動市級相關應急預案,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視情況啟動省相關應急預案,協調相關資源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並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與協調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由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事發地縣(市、區)應急委或市級相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回響措施。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事發地縣(市、區)應急委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回響,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市應急委或市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Ⅲ級回響,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縣(市、區)和市級部門(單位)積極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Ⅱ級、Ⅰ級):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政府負責先期處置,同時迅速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統一領導處置,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Ⅱ級回響,或由省政府上報國務院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Ⅰ級回響。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長負責制。現場總指揮長原則上由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執行指揮長、主任、組長)擔任或由其指定牽頭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應急辦主任、市政府新聞辦主任和各縣(市、區)應急委主任擔任。可根據情況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應急專家組、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組、交通運輸保障組、通訊保障組、後勤保障組、事故調查組、民眾工作組、善後處置組、宣傳和輿論引導組,並確定聯繫人和通訊方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決服從現場指揮部的工作安排。
4.4.1處置措施
4.4.1.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理的當地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
(12)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 1.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負責組織處置工作的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防止惡意炒作;
(5)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6)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4.5擴大應急
如果預計突發公共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或城市的,應以市政府名義,協調周邊地區或城市,啟動應急聯動機制。發生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突發公共事件,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市政府按照有關程式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向省政府報告,請求省政府有關方面以及軍分區和武警部隊支援,必要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報告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報請批准宣布進入緊急狀態。
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4.6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疫病防治、疫情或災害監控、環境污染消除、宣傳疏導等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的解除,由市政府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的解除,根據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或者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或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或者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緊急狀態的終止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縣(市、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檔案管理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
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以事發地縣(市、區)政府為主,市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必要時報市政府協調。
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地區政府制定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畫,儘快組織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廣播、電視、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及時組織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供應,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過渡性安置人員,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方式安置。過渡性集中安置場所設立基本生活保障設施、醫療服務點和消防站等,配備必要的公眾信息傳播設施。
根據損失情況和有關規定,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行業,採取費用減免、貸款貼息、財政轉移支付和對口支援等措施,提供資金援助、物資支持、技術指導和人力支援。
對特定人群進行心理干預和諮詢,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服務。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督促保險企業及時做好保險理賠工作。在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協調下,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市、區)政府和重點行業(企業)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針對不同需求,開展層次多樣、服務便捷的險種,擴大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和服務範圍,增強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抵禦災害和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會共擔風險機制。
5.2調查與評估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由市政府配合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國務院、省政府專題報告。較大(Ⅲ級)以上突發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由市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組成調查組,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形成書面報告經市政府應急辦審核後向市政府報告。一般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調查評估。
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按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報市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按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將相關情況報省政府應急辦。市政府應急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並向市委、市政府匯報。
5.3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並重”的原則,根據調查評估報告,結合當地需求,充分尊重民意,因地制宜、科學編制並組織實施恢復重建規劃。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提出請求,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市政府有關部門向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援助請求。
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政務微信微博發布等形式。通過市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政府入口網站或重點新聞網站發布信息。要把輿論引導貫穿於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全過程,充分重視並發揮主流媒體的作用,及時消除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妥善處置輿情,有效引導社會輿論。
一般(Ⅳ級)突發事件發生後,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縣(市、區)政府或市級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信息及新聞發布工作。較大(Ⅲ級)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市政府新聞辦會同宣傳部門、負責牽頭處置的主管部門,委託市政府新聞發言人(或委託人)向媒體和社會統一發布。可在現場設立新聞中心,做好新聞媒體的接待和信息統一發布工作;沒有設立新聞中心的,也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媒體接待,做好服務工作。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突發事件,市委宣傳部要積極做好組織、採集、報導等工作,並服從省上的統一宣傳報導。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應急保障
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市總體應急預案配套的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資料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須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建立與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切實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7.1應急隊伍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和演練,健全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市政府應急辦會同有關部門督促各級各部門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市級要重點保障好以下救援力量。
(1)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市公安、衛生、安監、林業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消防應急救援隊、武警應急救援隊、礦山應急救援隊、衛生應急救援隊、志願者應急救援隊、水上應急救援隊、森林防火應急救援隊等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2)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全市各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工作組建一批兼職應急隊伍,成為自救互救的主體力量。市級通訊、電力、供水、排水、供氣、交通等部門(單位)要突出抓好兼職應急搶險保通隊伍建設。
(3)應急專家隊伍。由市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建立健全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家網路,並實施動態管理,為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提供強有力的智力保障。
(4)駐市部隊及民兵預備役人員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5)志願者隊伍。由團市委、市紅十字會牽頭,組織建立多支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應急志願者服務要納入本市應急管理體系,志願者隊伍要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等工作,隨時準備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民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6)共產黨員應急搶險突擊隊。由市委組織部牽頭,組建各類共產黨員應急搶險突擊隊,納入本市應急救援體系,在應急搶險中要聽黨號召、衝鋒在前、敢打硬仗,展現共產黨員真情為民、無私奉獻的先進形象。
7.2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市、縣(市、區)有關部門所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以及宣教培訓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應急工作日常工作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投入、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補助等專項經費由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撥付。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相應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
財政、監察、審計部門對應急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查處。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捐贈和援助。
7.3物資保障
按照“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市、縣(市、區)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和信息庫,完善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分部門、分區域儲備應急物資。加強和保障特種應急物資和邊遠山區應急物資儲備,建立完善與其他市(州)應急物資協調機制。
市民政局、市商務糧食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根據部門職責負責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存、調撥和供應。各級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儲備應急物資,事發地政府負責應急救援時基本物資保障。提倡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儲備基本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7.4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7.5醫療衛生
市衛生局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預案體系、市級衛生應急指揮、醫療救治、疾病預防、衛生監督及物資儲備體系。組建市級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專家諮詢委員會。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實現衛生應急隊伍裝備規範化、標準化配備目標。成立南充市衛生應急支隊,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食品安全檢測和應急藥品的質量監督。
市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根據相關要求和程式,積極參與現場救治和醫療救助。
7.6交通運輸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航務海事等部門(單位)為應急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管控,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鐵路、橋樑受損或需要架設臨時通道時,交通、建設、鐵路等相關部門(單位)應迅速組織搶修或施工,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確定特種救援設備的運輸方式,制定並落實相應措施。
7.7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種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重點、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協調武警部隊參與治安維護。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7.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和人員防護
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制定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的專項規劃。各縣(市、區)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的避難場所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要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場、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建設,規劃和逐步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對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災時由民政部門統一協調使用和管理應急避難場所,確保在緊急狀況下廣大民眾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
政府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7.9通信保障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牽頭負責,協調市文化廣播影視體育局(市廣播電視台)和有關企業(網路公司)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信息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處置通信暢通。同時,根據事態發展,可適時組織各網路運營商架設臨時專用通信線路、啟動應急通信車或其他特種通信裝備,實現現場應急指揮部與市政府和市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確保通信暢通。當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區域性通信癱瘓時,由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商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徵用駐市武警部隊和其他部門以及社會通信設施。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並實時維護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資料庫並提供備用方案。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建立和維護與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相關部門和人員通訊資料庫。
7.10社會動員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提高預防、避險、自救、互救能力,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作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需要大規模疏散或轉移人員、物資,或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時,由事發地政府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和人民民眾參與應急處置。
7.11公共設施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國資委、市城管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和燃油氣管道的應急處置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7.12搶險裝備
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資料庫並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應急狀態時統一調用。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13技術支持
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單位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研究,鼓勵相關機構研究開發用於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具、新方法。加強對外交流合作,學習、推廣先進應急管理知識、技術和方法。
7.14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根據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區氣象監測預警服務。
7.15法制保障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延續期間,市政府根據需要,依法制定和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市政府法制辦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
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單位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市、縣(市、區)政府每年組織不少於1次綜合應急演練,必要時組織跨地區、跨行業應急演練;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每年組織不少於1次專項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快速反應和整體協同處置能力。其他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單位根據實際,定期開展綜合應急演練、專項應急演練。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檢查指導各縣(市、區)區綜合應急演練和市級重點行業應急演練工作。適時會同市人大法工委、市監察局、市政府目督辦、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各部門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執法監督檢查,對安排部署不到位,工作流於形式,督促落實效果差的進行通報,並納入年終應急管理目標考核。
8.2宣傳和培訓
各級各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律、法規、規章、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應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提高全社會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公益宣傳。同時,加強各系統、各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應急志願者隊伍培訓,使其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及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專業救援能力、安全防範技能,不斷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和配合協調開展救援工作的能力。
由市政府應急辦牽頭,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黨校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教育培訓,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信息報告員、準現場指揮官)培訓的重要內容,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公共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增強學校應急反應能力。
8.3責任與獎懲
實行行政分工責任制。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應對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所在地政府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
實行“一崗雙責”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級政府分管應急管理工作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管理工作負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各級政府領導對其分管範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是本部門(單位)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市、區)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9.1 預案實施與管理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市、區)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並制定相應應急預案。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充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