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鹹寧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是鹹寧市人民政府於2014年3月25日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鹹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工作,向社會提供及時、客觀、權威的預警和應急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鹹寧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實行。
本辦法所稱應急信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向社會發布的有關災情、應急處置措施及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公共服務信息。
第三條 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第四條 Ⅲ級、Ⅳ級預警信息由各相關應急機構負責發布;Ⅱ級以上預警信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經其授權的應急機構按規定程式對外發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遵循“政府管理、部門分工、分級分類、統一發布”和“及時、準確、無償”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經授權承擔有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的部門和單位,製作、審核、簽發、傳送、接收、傳播以及解除和管理預警和應急信息,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預警和應急信息製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承擔有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的應急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製作、審批預警和應急信息,經專用用戶連線埠傳送到本級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平台。
涉及氣象災害的突發事件,其預警和應急信息由氣象或各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製作。
涉及洪澇(乾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的突發事件,其預警和應急信息分別由防汛抗旱、地震、國土、林業等有關部門負責製作。
涉及公共衛生的突發事件,其預警和應急信息分別由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畜牧)等有關部門負責製作。
涉及事故災難的突發事件,其預警和應急信息分別由安監、住建、交通、環保、城管、公安交管、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負責製作。
涉及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其預警和應急信息由市公安局製作或由相關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製作。
第八條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突發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預警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渠道等內容。
第九條 預警和應急信息須按相關法律法規和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經有審簽權的負責人簽名後方可發布。
第三章 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
第十條 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設在市氣象局,各縣(市、區)預警信息發布平台設在本級氣象局,負責統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已有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的部門和單位,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可繼續使用。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信息的發布,暫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經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應急機構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對外發布。
第十一條 預警信息發布平台收到相關單位和應急機構提交的預警信息後,必須核對預警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並電話回復預警信息製作單位予以確認,雙方做好電話記錄。
第十二條 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接收到預警信息後,必須在第一時間將預警信息傳送到廣播、電視、報紙、政府入口網站等公共媒體、通信運營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接收到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的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連續(滾動)播發;接收到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必須在15分鐘內向社會公眾連續(滾動)播發。
電信、移動、聯通三家通信運營企業接收到本級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必須在15分鐘內以簡訊方式向突發事件影響區發布信息。
廣播、電視、政府入口網站等媒體和電信、移動、聯通三家通信運營企業接收到本級應急機構發布的應急信息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十四條 各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負責將預警信息發布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上報上一級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同時通知下一級事件影響區預警信息發布平台。
第十五條 突發事件影響區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要及時組織分發預警和應急信息。政府相關部門及各級基層組織接收到預警和應急信息後,應按照部門職責在第一時間將預警和應急信息向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社區、商場、交通樞紐、高速公路、學校、醫院、旅遊景區等單位傳遞,並督促其充分利用已有的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等載體或手段,及時分發、傳播預警信息;社區格線管理員、信息員、協管員要及時、有效地將預警信息傳送給受影響的民眾。
第十六條 需解除的預警和應急信息,由信息製作責任單位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和上述工作流程,及時解除預警和應急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災害風險區、人群密集區預警和應急信息傳播能力建設,構建和完善預警和應急信息傳播體系;要特別重視偏遠地區信息員、協管員在預警和應急信息傳播中的重要作用;要探索建立預警和應急信息報送、傳播的報酬和補償機制。
第十八條 預警和應急信息製作責任單位,要加強信息製作、審閱、簽發的內部管理,明確責任,建立考核制度;要與管理、發布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完善工作流程。
第十九條 各級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平台要加強信息發布系統的建設、升級、維護管理,確保系統正常、可靠運行。
第二十條 預警和應急信息分發與傳播單位要建立相應工作制度,確保預警和應急信息快速、準確向公眾傳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立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責任追究制度。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虛假預警和應急信息向社會發布,或明知是虛假預警和應急信息而向社會傳播的;
(二)玩忽職守,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和應急信息,導致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工作出現重大延誤或者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擅自更改預警和應急信息內容,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違反預警和應急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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